招标公告发布暂行管理办法(计委4号文)修改后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预算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5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7.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9号)8。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2001年第12号)9.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8号)10。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9号)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2004年第11号)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14。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27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年第36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8.《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第56号)19.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20。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地市计委、省各有关厅局、有关公司: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上述两令中需由省制定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的部分,将另行制定发布。
附:1、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特急计政策〔2000〕868号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二○○○年六月三十日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中国日报:xxxxxx15号xx日报社(100029)电话:转广告部传真:xx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电话及传真:xx建设报:xxxxxx建设报社(100037)电话及传真:xx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 (100032)电话:,,传真:,e-mail:xx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为法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41 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119 项,其中行政处罚97 项,行政许可9 项,行政征收3 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0项。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9号)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1号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7.《关于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怀编办文[2003]1号)第一条: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我区配套规章草案、有关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
工程招标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
工程招标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一、与业主接洽,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让业主提供招标工程的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资信证明及对本工程的招标要求等材料。
二、填写招标申请表、交易申请表,报业主盖章。
三、根据业主要求,编制招标告知(或投标邀请书),并报业主审查。
四、准备招标申请表、代理合同书、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及资信证明等材料到招标办备案,招标告知报招标办审查,待招标办领导签字、盖章后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审查后由招标办发至报社。
五、准备交易申请表、代理合同书、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图纸审查意见书及资信证明等材料到交易中心备案,等交易中心领导同意后发至网上。
六、在招标告知规定的报名期间内(报名不但要填写报名表,还要在网上报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业主审查,业主审查修改后,报招标办审查,待报名结束后、及时将报名情况汇总并报招标办、交易中心和业主。
七、招标文件招标办审查后,到交易中心备案,并确定开标时间。
八、发放招标文件(提前通知交易中心财务,并提交一份招标文件和报名名单),并在网上上抟招标文件。
九、招标文件发放情况报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和业主。
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答疑及现场勘察。
十一、待业主及设计单位解答完毕后,整理招标答疑记录,报业主审阅后,将答疑盖章,并发放至各投标单位。
十二、若为资格后审,提前与交易中心联系,提前一天或更早的时间将所有投票单位的证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证件扫描。
十三、开标前一天,与业主碰面,交待一下开标时应注意的事项(开标会由谁代表讲话?谁参与评委?)及业主交纳交易服务费及印花税等事项。
十四、开标前准备:先到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分管主任处联系,由分管主任安排开标参与人员,然后组织代理人员接收投标书,验证时,须在招标办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业主到之后,先到招标办及交易中心与分管主任见面,到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然后在招标办等部门监督下,由业主参与在交易中心抽评室随机抽取评委。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是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验收、投入使用全过程所必须经历的各阶段、各环节的先后次序关系及相互联系.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基本建设程序可分成若干阶段,这些发展阶段有严格的先后次序,不能任意颠倒、违反规律。
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是从事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都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一、公路建设程序概述公路建设一般可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运营阶段3个大的阶段,对于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程序如下:1、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大中型项目需要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可直接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可阶段还要完成相关专题研究,包括土地预审、环评、水保、地质、地震、防洪、文物、通航论证、银行承诺等。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特殊复杂工程,必要时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5、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包括施工、监理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申请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
7、根据批准的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8、项目完工后,完善竣工图表和档案资料、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9、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二、公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公路建设要遵循法制化原则,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建设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5、《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三、主要建设环节及工作内容(一)项目建议书。
招标代理工作服务实施方案细则
一、概述本次招标代理服务招标主要是针对东台市2010年度滩涂垦区配套项目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含标底编制),总造价约1400万元,具体实施以省级年度计划批文为准。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勘察、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材料及设备采购、配套工程的招标代理服务。
通过上述招标类型的分析可以合理确定招标方案及合理划分各招标标段,也方便招标标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能够顺利衔接。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业主的需求,精心组织、精心分析,最优、最快、最好地完成业主的招标工作。
业主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服务的内容主要由下列工作组成:1、代拟招标方案;2、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4、组织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5、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6、编制招标文件;7、编制工程量清单;8、编制标底;9、组织现场勘查和答疑;10、组织开标、评标;11、草拟工程合同12、编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13、与发包有关的其他事宜。
注:我单位如中标后,将按照业主方的要求全力以赴、竭尽全力地做好上述工作及项目招标过程中各类情况的处理。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标底编制准确率达97%以上。
二、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及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一)企业组织机构框架图(二)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1、前言为建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原则,完善公司质量体系,依据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结合公司管理特点,制定本公司招标代理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完善情况的要求手册。
手册阐明了本公司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方针、目标,概括描述了本公司质量管量体系。
本公司所有涉及质量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其管理的特点、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均在此作了明确规定,是用于指导本公司全员质量管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建立、实施和保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2、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方针公正公平、服务满意、持续改进质量目标各项评价意见优、良率大于99%以上3、引用标准本手册引用标准如下: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4、质量管理体系4.1 总要求本公司按照ISO9001:2000标准的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加以实施和保持,并予以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冀发改法规〔2017〕548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冀发改法规〔2017〕5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水利)局:根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为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指导各单位搞好专项清理工作自查自纠,规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分类处理,制定本意见。
一、整改处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3号)(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办字〔2004〕40号)(十)《关于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7号)(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十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9号)(十三)《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冀发改招标〔2009〕353号)(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十五)《行政处罚法》(十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十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二、整改处理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主任:徐绍史2013年8月20日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37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2月8日38规范性文件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8年3月17日3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3月18日40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国家计委1999年2月10日41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国家计委1999年3月5日42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1999年10月8日43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30日4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国家经贸委2000年2月21日45规范性文件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国家计委2000年3月31日46规范性文件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2000年3月15日4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10月24日48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0月25日49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2000年12月27日5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国家计委2001年3月29日51规范性文件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国家计委2001年6月29日52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3日5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4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国家计委2001年9月29日55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国家经贸委2001年10月26日56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国家计委2002年4月23日57规范性文件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29日58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3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农业部2003年3月10日5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国家计委2003年3月12日60规范性文件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11日61规范性文件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3年6月23日62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1月5日6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3月29日64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3日6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5月24日66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3日67规范性文件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9月8日68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11月2日69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3月18日70规范性文件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7日71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5年8月9日7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2005年8月18日73规范性文件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8月28日74规范性文件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8日75规范性文件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2日76规范性文件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1月29日77规范性文件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3日78规范性文件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6日79规范性文件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日80规范性文件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3月16日81规范性文件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7日82规范性文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4月20日83规范性文件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8月28日8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1月13日85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0日86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1日8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2月24日88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5日89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1月25日9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3月19日91规范性文件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26日9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7月27日93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8月16日9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9月19日95规范性文件关于重组人凝血因子Ⅷ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月29日96规范性文件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墓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6日97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中央直属猪肉储备冷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8]1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21日98规范性文件《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延续)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第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6月10日99规范性文件关于停止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和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管理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9]1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月21日100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9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9年4月14日10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7日10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09年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5月16日103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9年7月23日104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0]8号)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2010年3月15日105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挥试点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贡献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11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5月28日106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告[2010]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6月18日107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19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8月11日108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三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6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9月25日109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四批)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32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0年12月3日110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1月31日111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五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1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2月11日112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1年3月24日113规范性文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第六批)(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7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2011年5月11日114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2011年3月30日115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2012年3月23日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5件)序号类别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修改内容修改后内容1规范性文件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0月19日正文中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容、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4、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续)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 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的;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 选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 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介绍
2020/11/20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招标投标法》专题讲座
一、《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基本
要求规定; 三、《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法律
责任;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招标投标法》介绍:
(一)背景: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 一部重要法律,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 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研究、起草。经过五年多的反复 研究、论证、审议、修改,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 1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它是一部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续)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11-01】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10-2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06-21】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06-19】
招投标监督管理要点概述
2、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
招 标 人建设单位招标人发包人
投 标 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潜在投标人投标申请人中标人承包人
招标代理机构(若委托) 注意:招标代理机构的类别、等级及招标代理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若设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注意: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或标底应由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监管机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各区招标办等监督部门,见鄂州市公共资源文[2014]25号文)有形建设市场: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
3、 鄂州政办发[2014]39号文规定,我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项目交易规模、标准。 注意事项:1、国家规定的是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投标;但是若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若采购方选择了招标方式,就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和《条例》等相关规定。 2、界定《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3、有待确定的问题:(1)我市现阶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及标准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文)保持一致。(2)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是不是所有的项目,均需招标。 4、如何理解标段合理划分与肢解招标的问题? 自行理解。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渝水基[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5〕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颁发,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第23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3年3月11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探讨分析: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7.10.19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作者:高子正前言:这是笔者对招标公告有关问题的初步分析,包括对招标公告要点的分析;目前存在问题的初探以及相关的建议。
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引言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是借鉴国际上一些流行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比如说,《招标投标法》就比较多的借鉴了世界银行的做法。
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我们没有向世界银行那样的“总的项目采购通告”;而项目具体的招标公告,就成为正式对外向社会公众宣告招标信息的第一份资料。
前一阶段,人们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在指定的报刊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问题,谈的比较多,也比较充分;但是,对于招标公告的具体内容,究竟应该怎样要求,怎样实施,却很少有人讨论。
笔者以为,许多不规范的招标,就是从不规范的招标公告开始的。
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其第六条对招标公告作了具体要求。
但对于各种各样的招标项目,如果都按照此条文来衡量,显然有些过于简单。
笔者尝试对目前国内的的各种招标公告进行一下分析,主要是对设备类别的招标,兼顾工程类别的招标。
对于服务类别的招标项目,笔者感到情况更加特殊,暂不分析。
第一方面:招标公告到底应该包括那些内容看来,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招标公告应该包括以下8 方面的内容。
1、标公告编号:分析:招标公告的编号,看起来是件小事,但是,其实它反映了诸多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目前进行的政府采购以及各种法定的招标项目,多数还是由集采中心和招标机构来代理进行的。
招标机构实行的是政府部门资质认定制度。
招标编号是否有统一的编排,也反映了招标机构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一种表现。
笔者所知道的,目前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按照统一规则编排招标编号的。
根据商务部规定,使用统一的《招标编号编制规则》。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一) 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二) 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三) 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四)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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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4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
主任2000年7月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第五条指定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
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
第十一条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
第十二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
(四)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
第十五条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四)
第十七条
(一)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
(三)
(四)
(五)
(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第二十条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