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施工监控量测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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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施工监控量测工作管理制度
一、监控单位与人员管理制度
1、监控单位须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2、监控单位应按监控合同要求选派人员组成监控小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工程师证书,至少担任过1个同类工程的施工监控项目或技术负责人。
3、监控单位选派的监控小组须经总监(项目)办审定,经审定后,无特殊原因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不得主动更换,特殊情况下,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4、监控单位选派的监控小组人员数量、资质不能满足监控需要的情况,根据监控合同及招标文件进行相应处罚。
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确保所投入的仪器、设备数量满足工程需要,并报总监(项目)办验收,各桥型具体设备性能与要求见各指南分册;
2、所有仪器、设备在监测工作开展前须经具备资质机构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性能良好、可靠,未经总监(项目)办同意,不得擅自安排设备退场;
3、若所使用仪器在监测过程中发生故障,优先采用相同型号和规格的仪器替代,严禁选用低于原来仪器精度的设备代测。
4、监测元件及测点的耐久性应满足整个桥梁监控监测期的要求,关键结构测试断面的应力元件及测点的耐久性需满足桥梁运营 2 年内仍可有效工作的要求。
三、监测系统布置与保护制度
1、监控测点须按经审批的监控方案进行布设,元件选型及埋设方案须精心设计与施工,具备清晰的标示和可靠的保护措施,并自检存活率,经总监(项目)办验收后,方可用于大桥施工监测工作。
2、总监(项目)办对埋设完成、通过验收的测试系统进行备案,并将元件与测点现场保护工作移交施工单位,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监控数据的完整性。
3、用于桥梁运营期监测关键结构测试断面的线形基准点、监测点、监测元件选型及埋设方案等需进行专项设计、施工、验收,且便于后期管养阶段使用,确保桥梁运营2年内仍可有效工作,施工监控完成后移交总监(项目)办。
四、原始数据管理制度
1、重大施工工况下,施工单位、监控单位在实施结构线形监控量测工作前,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实现三方独立线形测试、并及时校核。
2、监控小组应在规定的施工阶段完成数据采集和分析,经过具体承担人自检签字,现场测试负责校核签字,监控量测所有原始资料和分析判断结论须留存在施工监控项目部内备审。
五、资料报送制度
1、施工监控方案、监控计算报告、监控总报告、监控指令需监控单位完成内审,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报至总监(项目)办。
2、施工监控过程若发现监控指标异常,经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复核确定后,24 小时内报至总监(项目)办,并提供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预警等报告。
3、监控信息的报送形式主要为日报、预警快报和周报、月报,日报宜于当日16:00前通过电子版上报,预警快报应在24 小时内上报,周报、月报宜分别于每周四和每月
25 号前以书面形式上报。
日报为通过书面文字报表形式和电子版报送当日全部监测数据、评估分析报告,主要用于关键性施工阶段控制期如大跨度悬索桥基准索架设期、桥梁预警应急处置期等;月(周)报为以书面文字报表形式发送,内容应分别包括近一周、近一月的监测数据及其汇总分析、风险评估预警情况、监控跟踪情况、变化趋势和存在问题等,其中周报主要用于施工现场作业频繁、施工工序转换较快的施工阶段,其阶段监控成果对后续施工有较大影响,需及时汇报至总监(项目)办,以决策是否可进行下阶段施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