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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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金[2022年]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年.01.18【实施日期】2022年.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年〕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1 / 4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 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十七条签订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 转让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完善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制度,设立收购业务审议决策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 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二)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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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方案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方案是指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以批量方式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减少其风险敞口和提高资产回收效率。

下面将逐步回答该方案的实施过程和关键要点。

第一步:确定不良资产处置目标和策略在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之前,金融机构应明确其目标和策略。

目标可能包括减少不良资产比例、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等。

策略可能包括选择批量转让方式、拍卖或协商转让等。

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和市场环境,确定最适合的目标和策略。

第二步:设计不良资产转让流程和机制金融机构需要设计符合监管要求和市场实际的不良资产转让流程和机制。

这涉及选择转让的方式(例如公开竞标、拍卖、协商等)、确定转让条件和标的、制定转让合同等。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与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转让流程合法合规。

第三步:制定不良资产转让标准和定价机制金融机构需要制定不良资产转让标准和定价机制。

标准可能包括不良资产分类方法、不良资产转让的优先顺序等。

定价机制可能包括评估不良资产回收潜力、确定最低转让价等。

这些标准和机制需要综合考虑不良资产的数量、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

第四步:筹备不良资产转让的必要资源金融机构需要筹备转让不良资产所需的资源。

这包括人力资源、技术支持、法律咨询等。

不良资产转让可能涉及大量的文件和程序,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执行。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与合适的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转让的顺利进行。

第五步:宣传和推广不良资产转让项目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宣传和推广,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转让项目。

宣传和推广方式可以包括线上线下渠道,例如媒体报道、招标公告、投资者会议等。

通过充分信息披露,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吸引更多合适的投资者参与。

第六步:执行不良资产转让流程并监控结果一旦有投资者表达兴趣并满足转让条件,金融机构需要执行不良资产转让流程。

这包括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

在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监控不良资产转让的进展和结果,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并及时反馈结果给相关方。

金融集团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金融集团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一、前言。

咱们手里有一堆不良资产,就像一堆有点棘手的烂摊子,但没关系,咱们想个办法把它们转让出去,说不定还能变废为宝呢!二、不良资产现状。

1. 资产类型与规模。

2. 问题分析。

为啥这些成了不良资产呢?对于那些贷款,有些是当初审核的时候没太严格,借款人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就把钱借出去了。

还有些是市场环境突然变了,借款人的生意做不下去了,就还不上钱了。

那些抵押物的问题呢,有的是之前调查的时候没搞清楚状况,结果发现有隐藏的麻烦。

应收账款要不回来,主要是那些欠款企业自己经营不善,都快破产了,哪还有钱还咱们呀。

三、转让目标。

1. 资金回收最大化。

2. 快速处理。

这些不良资产放在手里就像个烫手山芋,越拖越麻烦。

所以要尽快把它们转让出去,最好能在[X]个月内完成大部分的转让工作,这样就可以早点把精力放在其他赚钱的业务上了。

四、潜在买家分析。

1. 资产管理公司。

这些公司专门干这个的,就像专门处理垃圾的清洁员一样。

他们有专业的团队,懂得怎么处理不良资产。

他们可能会对咱们的不良资产感兴趣,因为他们有办法把这些资产盘活,比如说重新调整那些贷款的还款计划,或者处理那些抵押物。

他们也很精明,会拼命压价。

2. 其他金融机构。

有些金融机构可能想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或者是想通过收购不良资产来做一些特殊的投资组合。

他们可能会看中我们不良资产中的某些部分,比如那些虽然暂时收不回钱但有潜力的贷款项目。

但是他们在收购的时候也会很谨慎,要对每一项资产都进行详细的评估。

3. 企业投资者。

有些企业可能想通过收购不良资产来获取一些资源,像那些抵押的房产或者土地,如果位置合适的话,他们可以用来扩大自己的生产或者做其他投资。

不过这些企业可能对不良资产中的债务部分比较担心,怕给自己带来麻烦。

五、转让定价策略。

1. 成本加成法。

咱们先算出这些不良资产的成本,包括当初放款的金额、为了处理这些资产已经花费的各种费用(像催款的费用、评估抵押物的费用等),然后再加上一定的利润空间,比如说[X]%。

关于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汇总

关于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汇总

关于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汇总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章)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知识杂货店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知识杂货店

金融企业不良财物批量转让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财物,增强抵挡危险才能,促进金融支撑经济发展,防备国有财物丢失,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树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我国银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办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在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物办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办理、内部办理操控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财物办理和处置经历,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获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树立或授权的财物办理或运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准则上只可树立或授权一家财物办理或运营公司,核准树立或授权文件一起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财物办理或运营公司只能参加本省(区、市)规划内不良财物的批量转让作业,其购入的不良财物应采纳债款重组的办法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必定规划的不良财物(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财物办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财物处置(批量)的一级商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能够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办理和内操控度,不断进步危险办理才能,树立丢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危险预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财物及时确认职责人,对相关职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状况报同级财政部分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财物批量转让作业应坚持依法合规、揭露通明、竞赛择优、价值最大化准则。

(一)依法合规准则。

转让财物规划、程序严厉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揭露通明准则。

转让行为要揭露、公平、公平,及时充沛发表相关信息,防止暗箱操作,防备道德危险。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这事儿听起来有点专业,有点复杂,但咱慢慢捋,其实也不难理解。

先来说说啥是不良资产。

打个比方,就像你开了一家水果店,有些水果放久了,卖不出去,都快烂了,这卖不出去的水果就相当于不良资产。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那些收不回来的贷款、坏账啥的,就是不良资产。

那为啥要批量转让这些不良资产呢?这就好比你家里堆了一堆没用的东西,占地方又没啥用,还不如卖给收废品的,换点钱,腾点地方。

金融企业也是这样,把不良资产转让出去,能回笼资金,优化资产结构,让企业更健康地运转。

咱们来看看这个批量转让的管理办法。

首先,可不是随便谁都能来接手这些不良资产的。

得有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就像不是谁都能随便进你家仓库搬东西一样。

接手的机构得有足够的实力和经验,能把这些不良资产处理好。

而且,转让的过程得公开透明。

不能偷偷摸摸地就把东西卖了,得让大家都知道,公平竞争。

这就像学校选班长,得大家都知道规则,都能参与竞选,不能暗箱操作。

在定价方面也有讲究。

不能说随便定个价就卖了,得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

比如说,你要卖一辆旧自行车,得看看它的新旧程度、性能咋样,再定个合适的价格,不能瞎要价。

还有啊,转让之后也不是就不管了。

金融企业还得对转让的不良资产进行跟踪,看看接手的机构处理得咋样。

这就像你把东西卖给别人了,也想知道人家用得好不好。

我之前就碰到过这么个事儿。

有一家小银行,因为不良资产太多,影响了正常经营。

后来按照管理办法,把一批不良资产转让给了一家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

这个资产管理公司很有经验,通过各种手段,把一部分不良资产盘活了,收回了不少资金。

银行呢,也因为甩掉了这些包袱,重新轻装上阵,经营状况慢慢好了起来。

总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让金融企业能更好地处理不良资产,降低风险,提高经营效率。

这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新办法有哪些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新办法有哪些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新办法有哪些每个企业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些不良资产,这就需要及时处理了。

不良资产是可以进⾏转让的,转让是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并且需要签订转让合同。

那么,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新办法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新办法有哪些财政部、银监会近⽇下发了《⾦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这⼀新办法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门槛由之前的10户可批量转让,降低⾄3户,可以说是之前《关于适当调整地⽅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的进⼀步补充。

随着债转股指导意见的继续加速,这些配套的细则从开放地⽅AMC机构数量限制,再到降低不良资产转让门槛,⼀系列的政策有着相当明确的指向性,就是加速不良资产处置,最终促进供给侧改⾰“去产能,防风险”。

地⽅AMC的开放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民政府增设⼀家地⽅AMC,由之前的⼀家变为两家,这在不良资产市场上⽆异于⼀则重磅消息,各个省份开始跃跃欲试。

对于某些省份来说,当地不良贷款余额较⾼,不良资产处置压⼒⼤,不良资产增速较快,不良资产转让需求较⾼,增设⼀家将会有⼒促进处置,并在当地不良资产市场起到⼀个风⼝引领的作⽤。

这次的批量转让新办法,再次带来⼀轮新的影响。

之前,将不良资产按10户认定为批量转让可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持。

在新办法的规定下,只需3户就能享受。

门槛的降低意味着更多参与主体的涌⼊,本就庞⼤的不良资产蛋糕将迎来更多竞争者。

四⼤AMC与地⽅AMC在本次政策导向中,由于其在不良资产领域的专业程度与从业经验,因⽽既是利益主体,也是实施主体。

此轮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影响主要针对于四⼤AMC与地⽅AMC,是否意味着社会投资者所代表的民间资本就难以参与进来分得⼀杯羹呢?答案很明显,即使是AMC主导的市场,由于不良资产涉及领域的复杂性,处置的周期长,流转过程多,因⽽社会投资者总能从中获取⼀些相关的资源,并以此获利。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规定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规定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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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

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

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转让范围第七条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三)抵债资产;(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转让程序第九条资产组包。

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第十条卖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资产估值。

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制定转让方案。

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

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方案审批。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发出要约邀请。

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l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五条组织买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二)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

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第十六条确定受让方。

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

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签订转让协议。

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

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

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发布转让公告。

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

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第二十条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

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

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一)金融企业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

(二)金融企业将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对双方共有债权的档案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原件的保管方,并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确保其他方需要使用原件时,原件保管方及时提供。

(三)金融企业应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过渡期内由于金融企业原因造成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所形成的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担。

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金融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同意。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转让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完善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制度,设立收购业务审议决策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或收购的有关部门应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权限,履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内部审批程序,自主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

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方的相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的透明度。

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放弃与批量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转让不良资产;(三)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四)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编造、伪造档案资料或其他数据、资料;(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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