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破产清算和批量转让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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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金[2022年]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年.01.18【实施日期】2022年.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年〕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1 / 4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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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
逆向选择
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逆向选择问 题,即优质资产被低价出售,而不良资产却被保留下 来,增加了银行的潜在风险。
0场机制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的规范和标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处置方式
RTC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打包出售 、公开拍卖、证券化等。
成效评估
经过几年的努力,RTC成功处置了大量不良资产,有效避免了金融风 险的进一步扩大,对维护美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比较与启示
案例比较
华夏银行和RTC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和方式,但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华夏银行主 要采取了债务重组和出售等方式,而RTC则更加市场化、多元化。
对其进行清算。
破产清偿的程序
破产清偿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宣 告、清算等步骤。
破产清偿的优缺点
破产清偿可以彻底解决债务人的负 债问题,但也可能导致债务人的资 产被分割出售,失去原有的资产。
03
国内外处置案例分析
国内案例:华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背景介绍
华夏银行在2005年前后受到宏观 经济形势和行业周期性波动的影
响,出现大量不良资产。
处置方式
华夏银行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不 良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债 务重组、债权转股、出售给资产
管理公司、打包出售等。
成效评估
经过几年的努力,华夏银行成功 剥离了大量不良资产,改善了资
产质量,并逐渐走出了困境。
国际案例:美国RTC不良资产处置
背景介绍
美国RTC成立于1989年,负责处理存贷款机构破产或重组过程中的 各类资产。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2447da9e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80.png)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良资产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将从不良资产的定义、处置策略、清收方法等方面探讨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方案。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在贷款或投资等金融活动中出现的,已经或可能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
一般来说,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违约债券、无力清偿的应收账款等都属于不良资产的范畴。
二、处置策略不良资产的处置策略包括积极处置和主动防范两个方面。
1. 积极处置积极处置是指通过实行多种手段,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实现最大程度的资产回收,从而降低不良资产的影响。
具体措施包括:(1)尽早发现不良资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资产质量的进一步恶化;(2)将不良资产划分成多个级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确保处置效果最大化;(3)增加对失信客户的惩罚力度,提高违约成本,使得违约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4)加强处置队伍建设,提高资产处置专业化水平。
2. 主动防范主动防范是指通过对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科学的预防措施,减少不良资产的发生。
具体措施包括:(1)进行风险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信贷政策,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监管;(2)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的信息透明度,增强其风险识别能力;(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的监管力度。
三、清收方法不良资产的清收方法可以分为自行清收和委托清收两种。
1. 自行清收自行清收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力量和资源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一种方法。
具体措施包括:(1)通过签订诉讼和调解协议,要求债务人重新履行合同义务;(2)通过担保物的变卖,进行清偿;(3)通过追偿、质押、置换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4)通过发起破产清算等程序,对债务人进行清算。
2. 委托清收委托清收是指金融机构将不良资产的清收工作委托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92d197df02020740bf1e9bd7.png)
xx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暂行)xx总发〔xx〕177号,xx年9月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本行不良资产,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xx]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批量转让是指本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
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
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各分支机构无权自行开展。
第二章转让范围第六条可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范围包括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一)五级分类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且逾期1年(含)以上或已起诉的贷款;(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三)抵债资产;(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七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汇总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3fe1f585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29.png)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汇总
一、通过追偿手段处置不良资产
1.诉讼追偿: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用于清偿不良资产。
二、通过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直接转让: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以折价方式直接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企业,以期获得一定程度的资金回收。
2.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成资产支持证券,并发行给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还本方式进行偿还。
3.对外招标:商业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有意购买的企业或机构。
三、通过自办和联办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自行开发: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自行开发不良资产所在地的房地产、工业园区等项目,将不良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并通过出租、销售等方式获得经济效益。
2.与其他企业联办:商业银行可以与其他企业合作,联办项目,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将不良资产转化为新增经济效益。
四、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强制清算:商业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倒闭企业进行清算,以便清偿不良资产。
2.自愿清算:商业银行可以与倒闭企业协商一致进行自愿清算,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价值。
五、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不良资产,由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转让、租赁、出售等方式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以获得更好的效益。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对于保障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和经营利润至关重要,也对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fd58ab6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59.png)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一、前言。
咱们手里有一堆不良资产,就像一堆有点棘手的烂摊子,但没关系,咱们想个办法把它们转让出去,说不定还能变废为宝呢!二、不良资产现状。
1. 资产类型与规模。
2. 问题分析。
为啥这些成了不良资产呢?对于那些贷款,有些是当初审核的时候没太严格,借款人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就把钱借出去了。
还有些是市场环境突然变了,借款人的生意做不下去了,就还不上钱了。
那些抵押物的问题呢,有的是之前调查的时候没搞清楚状况,结果发现有隐藏的麻烦。
应收账款要不回来,主要是那些欠款企业自己经营不善,都快破产了,哪还有钱还咱们呀。
三、转让目标。
1. 资金回收最大化。
2. 快速处理。
这些不良资产放在手里就像个烫手山芋,越拖越麻烦。
所以要尽快把它们转让出去,最好能在[X]个月内完成大部分的转让工作,这样就可以早点把精力放在其他赚钱的业务上了。
四、潜在买家分析。
1. 资产管理公司。
这些公司专门干这个的,就像专门处理垃圾的清洁员一样。
他们有专业的团队,懂得怎么处理不良资产。
他们可能会对咱们的不良资产感兴趣,因为他们有办法把这些资产盘活,比如说重新调整那些贷款的还款计划,或者处理那些抵押物。
他们也很精明,会拼命压价。
2. 其他金融机构。
有些金融机构可能想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或者是想通过收购不良资产来做一些特殊的投资组合。
他们可能会看中我们不良资产中的某些部分,比如那些虽然暂时收不回钱但有潜力的贷款项目。
但是他们在收购的时候也会很谨慎,要对每一项资产都进行详细的评估。
3. 企业投资者。
有些企业可能想通过收购不良资产来获取一些资源,像那些抵押的房产或者土地,如果位置合适的话,他们可以用来扩大自己的生产或者做其他投资。
不过这些企业可能对不良资产中的债务部分比较担心,怕给自己带来麻烦。
五、转让定价策略。
1. 成本加成法。
咱们先算出这些不良资产的成本,包括当初放款的金额、为了处理这些资产已经花费的各种费用(像催款的费用、评估抵押物的费用等),然后再加上一定的利润空间,比如说[X]%。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e314f52c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fa.png)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模式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和转让方合法权益,促进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人权益保护法》、《不良资产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条定义(一)不良资产:指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贷款、信用证、票据、担保等资产经过评估或验资后,被认定为不能按期归还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资产。
(二)批量转让:指银行将不良资产使用委托贷款、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按照一定的规模、期限和价格向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
(三)转让方:指银行为了处理不良资产,通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式将其资产向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转让的机构或个人。
(四)承购方:指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中,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的特定的投资者、基金、机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转让流程(一)转让方与承购方肯定不良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风险承担、价款、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
(二)双方签署《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合同》。
(三)转让方向较低层次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缴纳相关费用,方可取得批准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权力机构报告。
(四)银行或律师所选择的专业机构须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分类并拟定清收计划。
(五)将不良资产整合并向承购方提供完整的清单,并供承购方复查、查询,确认并签署《资产清单确认书》。
(六)转让方和承购方达成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初步协议。
(七)转让方和承购方携带相关文件,由评估公司中立评估、验资,签订正式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第四条委托贷款转让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批量转让中,委托银行等涉及委托贷款相关的本行机构,负责处理委托贷款相关事宜。
市场交易的委托贷款的基本信息必须清晰明确,并经供应商、维护商通过委托贷款资产管理系统输入并审核。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知识杂货店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知识杂货店](https://img.taocdn.com/s3/m/9486cdd20912a216157929cb.png)
金融企业不良财物批量转让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财物,增强抵挡危险才能,促进金融支撑经济发展,防备国有财物丢失,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树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我国银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办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财物办理公司在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物办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办理、内部办理操控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财物办理和处置经历,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获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树立或授权的财物办理或运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准则上只可树立或授权一家财物办理或运营公司,核准树立或授权文件一起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财物办理或运营公司只能参加本省(区、市)规划内不良财物的批量转让作业,其购入的不良财物应采纳债款重组的办法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必定规划的不良财物(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财物办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财物处置(批量)的一级商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能够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办理和内操控度,不断进步危险办理才能,树立丢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危险预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财物及时确认职责人,对相关职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状况报同级财政部分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财物批量转让作业应坚持依法合规、揭露通明、竞赛择优、价值最大化准则。
(一)依法合规准则。
转让财物规划、程序严厉恪守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则,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二)揭露通明准则。
转让行为要揭露、公平、公平,及时充沛发表相关信息,防止暗箱操作,防备道德危险。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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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 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 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 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 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 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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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章)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新办法有哪些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新办法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5266ec5f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1d.png)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新办法有哪些每个企业或多或少的都会有⼀些不良资产,这就需要及时处理了。
不良资产是可以进⾏转让的,转让是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并且需要签订转让合同。
那么,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新办法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新办法有哪些财政部、银监会近⽇下发了《⾦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这⼀新办法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门槛由之前的10户可批量转让,降低⾄3户,可以说是之前《关于适当调整地⽅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的进⼀步补充。
随着债转股指导意见的继续加速,这些配套的细则从开放地⽅AMC机构数量限制,再到降低不良资产转让门槛,⼀系列的政策有着相当明确的指向性,就是加速不良资产处置,最终促进供给侧改⾰“去产能,防风险”。
地⽅AMC的开放限制,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民政府增设⼀家地⽅AMC,由之前的⼀家变为两家,这在不良资产市场上⽆异于⼀则重磅消息,各个省份开始跃跃欲试。
对于某些省份来说,当地不良贷款余额较⾼,不良资产处置压⼒⼤,不良资产增速较快,不良资产转让需求较⾼,增设⼀家将会有⼒促进处置,并在当地不良资产市场起到⼀个风⼝引领的作⽤。
这次的批量转让新办法,再次带来⼀轮新的影响。
之前,将不良资产按10户认定为批量转让可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持。
在新办法的规定下,只需3户就能享受。
门槛的降低意味着更多参与主体的涌⼊,本就庞⼤的不良资产蛋糕将迎来更多竞争者。
四⼤AMC与地⽅AMC在本次政策导向中,由于其在不良资产领域的专业程度与从业经验,因⽽既是利益主体,也是实施主体。
此轮债转股相关政策的影响主要针对于四⼤AMC与地⽅AMC,是否意味着社会投资者所代表的民间资本就难以参与进来分得⼀杯羹呢?答案很明显,即使是AMC主导的市场,由于不良资产涉及领域的复杂性,处置的周期长,流转过程多,因⽽社会投资者总能从中获取⼀些相关的资源,并以此获利。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破产清算和批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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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破产清算和批量转让破产清算一、定义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
二、适用条件(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我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当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三、工作流程流程说明:(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
2、我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以及授权范围等。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即证明我行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以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现连续状态。
(二)账务处理上,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即应停止计息。
四、利弊分析破产清算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其优点即在于破产清算程序将彻底终结债务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减未来银行管理破产企业债权的成本。
但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且受很多因素影响,除有抵质押财产外,金融机构没有其他优先受偿的机会,导致一方面银行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银行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持股关系、互保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
故银行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审慎使用破产清算方式。
五、风险控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确保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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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规定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c79e7b5172ded630a1cb618.png)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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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破产清算和批量转让破产清算一、定义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
二、适用条件(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我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当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三、工作流程流程说明:(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
2、我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以及授权范围等。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即证明我行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以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现连续状态。
(二)账务处理上,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即应停止计息。
四、利弊分析破产清算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其优点即在于破产清算程序将彻底终结债务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减未来银行管理破产企业债权的成本。
但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且受很多因素影响,除有抵质押财产外,金融机构没有其他优先受偿的机会,导致一方面银行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银行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持股关系、互保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
故银行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审慎使用破产清算方式。
五、风险控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确保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进行停息处理,避免出现账务错误。
(二)与破产重整不同,我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随时主张,不受破产宣告与否的限制。
(三)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配合破产管理人做好破产财产的定价、变现及分配工作。
破产财产的定价、变现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定价及变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之一即是确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
在实际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及其出资人容易达成默契,通过将破产财产低价转让给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扩大职工债权金额的方式变相侵占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故银行债权人应充分利用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知情权及表决权,详细了解破产财产的变价细节,防止债权受损。
(四)破产财产分配后,应及时领取,最迟不超过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二个月。
(五)如破产财产分配时,我行与债务人有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应积极督促结案,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受领分配。
(六)破产程序终结后,针对未受清偿的债权,我行对破产人债权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享有追索权。
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批量转让一、定义(一)批量转让批量转让是指我行对10户/项(“户”指独立企业法人,“项”指抵债资产,下同)以上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将不良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量转让特别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三)发起单位我行批量转让的发起单位为总行及境内辖属各一级分行。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合规。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
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
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一)可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3、抵债资产。
4、其他不良资产。
(二)不可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
2、债务人或担保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
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4、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5、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6、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四、业务流程批量转让业务流程如下:(一)资产组包根据资产质量状况和资产分布,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并组包。
1、表内不良资产:原则上进包项目应以我行自行处置难以收回的债权资产和抵债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为主。
2、表外不良资产:有一定市场价值,但短期内变现困难的资产或无清收价值、常规手段无法实现化解的资产。
(二)成立工作小组涉及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一级分行应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授信执行部门任副组长、风险管理部门、公司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稽核、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批量转让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全过程。
(三)发起申请一级分行作为发起单位时,须先向总行提出发起申请,对转让资产包、转让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待获得总行批准同意后,再开展相关工作。
总行作为发起单位时,需请示行领导,待获得批准同意后,再开展相关工作。
(四)中介机构选聘(如需)根据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实施,若决定选聘,则选聘过程应遵守我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签署保密协议。
(五)开展卖方尽职调查1、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2、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
3、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4、卖方尽职调查可以由发起单位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
(六)资产估值1、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2、资产估值结果包括资产包整体价值和各单户/项资产价值。
3、资产估值工作可以由发起单位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
(七)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
(八)发出要约邀请1、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2、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核销种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4、发出要约邀请同时发出保密协议,要求接受邀请方签署保密协议。
(九)组织买方尽职调查1、组织接受邀请并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2、买方尽职调查前,应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或核销材料等。
3、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
(十)方案审批发起单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十一)确定受让方1、根据招标、竞价、拍卖等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
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应听取多方意见,采取集体审议方式开展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此过程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2、需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
(十二)草拟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
(十三)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组织实施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发起单位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十四)支付交易价款1、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我行指定账户。
2、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
3、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我行待收到全部价款后,方可将不良贷款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十五)发布债权资产转让公告1、发起单位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
2、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十六)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1、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上述法律文件遗失的情况下,移交遗失情况书面说明原件。
2、所有拟移交的材料,均需留存复印件或副本,并装订成册以备查使用。
3、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十七)过渡期资产管理1、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我行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由于我行原因造成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所形成的损失,应由我行承担。
2、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我行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