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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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拨款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

二、拨款程序
1. 拨款申请:拨款申请应包括拨款金额、项目说明、资金用途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拨款审批:拨款审批应由财政部门进行,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资金状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3. 拨款支付:经拨款审批后,资金应及时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财政专项拨款使用
1. 资金用途:财政专项拨款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资金。

2. 项目实施:财政专项拨款应用于支持相应的项目实施,并按照预算安排进行支出,不得违规支出或超出预算。

3. 财务管理: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合规。

四、财政专项拨款监督管理
1. 内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管理。

2. 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3. 第三方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对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追回资金、责任追究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 注意:本文档中的内容仅为参考,具体实施应以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准。

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制度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是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的关键环节。

一套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政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政资金支付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严禁违规支付资金。

2、计划性原则各部门应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支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3、专款专用原则财政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4、效益性原则在资金支付过程中,要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财政资金支付的流程1、预算编制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预算,明确资金的用途和金额。

预算编制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资金申请部门在需要使用资金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资金申请单,详细说明资金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

3、审核审批资金申请单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依次经过财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审批。

审核审批的重点是资金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4、资金支付经过审批后的资金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

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授权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在授权范围内自行支付资金。

5、会计核算财务部门在完成资金支付后,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记录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财政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1、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支付过程的监督检查。

财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外部监督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3、绩效评价建立财政资金支付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高效、安全、经济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国家补助、专项税收收入和其他有关财政专项资金。

2、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基础。

3、技术改造、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三、资金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采取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2、财政专项资金的保管、支付、监督管理等环节,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制度的完善。

3、财政专项资金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内控制度等管理体系。

四、资金使用1、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按照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下,由专门负责使用的单位使用。

2、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合理合法,不得违规违法或者滥用职权。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经济适用,提高使用效益,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

五、监督管理1、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控制、账务核算、审计监督、风险防范等管理体系,履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全程监督管理职责。

2、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使用的行为。

3、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对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予以考核和奖惩。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应当经过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和财政部门所有。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就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够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7日)财预〔20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

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给部门、单位用于特定事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条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和财政资金状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和额度。

第十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国库单一账户等途径,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评价第十四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结束后,部门、单位应当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价,形成项目实施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和完善专项资金使用政策。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具有特定用途、由财政预算安排或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实施期限。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分配方式、管理要求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和任务,合理测算资金需求,提出预算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进行审核和汇总,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和资金需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下达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和支持对象,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因素法分配是根据相关因素和权重计算分配资金;项目法分配是通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等方式确定资金分配。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下达应当明确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等要求。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挪用资金。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项目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项目建设等。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七日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9〕150号文以及省政府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有专门用途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建设性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

项目审定以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资金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用款进行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及时到位,其拨付一律不再通过主管部门。

省属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地县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省级财政安排拨付到各厅、局、公司的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清理规范。

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事权,中央委托地方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央将应分担部分委托地方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国家、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有效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从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目标、程序和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在实践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一、管理范围二、管理目标1.规范资金使用。

制定合理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确保专项资金仅用于规定的领域和用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2.提高运行效率。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内部流转和汇集,优化资金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3.保障资金安全。

建立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系统,保证资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4.加强监督和问责。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管理程序2.预算编制。

根据资金用途和经费需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3.拨付和支付。

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支付。

4.项目管理。

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评估、招标、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

5.监督和检查。

对使用专项资金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

财政部门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外部监督。

通过外部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

3.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媒体、法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加强对财政部门的舆论监督。

4.法律监督。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确保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同时,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3篇)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者事业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

(二)科学合理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

(三)公开透明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绩效导向原则。

注重资金使用效果,强化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目标。

(二)有明确的资金来源。

(三)有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

(四)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五)有明确的绩效评价标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程序:(一)由财政部门提出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

(二)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由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设立情况。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与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四)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程序:(一)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门审核分配方案。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财政专项拨款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拨款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拨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拨款管理,保障专项拨款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政专项拨款是政府为特定用途或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其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用途合理、经济合理、效益明显。

第三条财政专项拨款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财政专项拨款应当按照其用途性质分为项目拨款和经费拨款。

项目拨款用于特定项目实施,经费拨款用于开支性项目。

第二章财政专项拨款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财政专项拨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说明拨款的用途和需要的金额等。

第六条财政拨款申请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执照证明文件。

第七条财政拨款申请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能够按照拨款用途进行专项使用。

第八条财政拨款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拨付合适的金额和项目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财政拨款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财政拨款的审批部门应当公开审批结果,保证申请单位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财政专项拨款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拨款用于项目的合理开支和效益。

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限额,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审计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和避免资金浪费。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报送有关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拨款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和评估,定期进行项目进展和效益评估,及时调整项目方向和措施。

第四章财政专项拨款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拨款的监督和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拨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 引言1.1 背景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政策和要求,划拨给特定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的资金。

国库支付中心是财政专项资金划拨、支付和管理的核心机构。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和实施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高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障国库支付中心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合规性。

2. 资金使用的范围和途径2.1 资金使用的范围国库支付中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 社会事业投入 - 农村发展项目 - 科技创新和教育培训 -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2.2 资金使用的途径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途径应遵循以下原则: - 项目资金使用应通过项目审批程序进行,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进行,确保各项支出符合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定。

- 资金使用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资金流向清晰、用途明确、收支平衡。

- 资金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3. 资金使用的管理流程和责任3.1 资金使用的管理流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 - 资金申请: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需要编制资金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 资金划拨:国库支付中心根据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和项目需求,进行资金划拨。

- 资金支付:国库支付中心按照项目单位的资金划拨要求,及时支付资金给指定的承担单位。

- 资金监管:国库支付中心对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 资金验收: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使用的验收,并填写相关的验收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全省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情况;(二)配套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五)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六)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内容,除包括第六条第(二)至(七)项外,还应包括:(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安排情况。

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情况,专项资金使用预期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审批流程等。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

包括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履行的手续、程序以及拨付时限等,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依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二、专项资金的定义与分类所谓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或其他组织划拨或委托管理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

按照用途的不同,专项资金可分为教育专项资金、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等多种类型。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是指依法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机构,包括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等。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事业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接收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与监督1. 申请: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资金用途、预算、经济效益评估报告等。

2. 审批: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指导和建议。

3. 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包括资金的流向、使用情况和成效评估等。

五、专项资金的预算与执行1. 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标准、时间进度等。

2. 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账户。

3. 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预算及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

六、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绩效评估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查看资金的使用情况、凭证的合规性、财务账目的真实性等。

2. 绩效评估: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绩效评估,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七、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xx年第131号【发布日期】xx-12-23【生效日期】xx-12-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xx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xxxx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一、引言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政府职能的履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支付,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统称“用款单位”)的资金支付活动。

三、财政资金支付原则1、预算约束原则财政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2、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规范原则确保资金支付过程的安全、规范,防范资金风险。

4、效益优先原则在保证资金合规使用的前提下,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财政资金支付方式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适用于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用款单位在财政授权范围内,自行向收款人支付资金。

五、财政资金支付流程1、预算编制与审批用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2、用款计划申报用款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分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

3、资金支付申请用款单位在发生支出业务时,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单,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依据。

4、支付审核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支付依据等。

5、资金支付审核通过后,按照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

六、财政资金支付的监督与检查1、内部监督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资金支付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2、外部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责任追究1、用款单位的责任用款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等,应当追回违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财政部门的责任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同江财政资金对账管理制度

同江财政资金对账管理制度

同江市财政局资金对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账务监控,提高账务数据真实水平,规避和及时发现账务问题隐患,确保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账工作包括总会计账核对、专户会计账对账、暂存款对账、暂付款对账。

对账工作由国库科主持,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支持配合。

第三条对账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涉及到内部人员应积极配合,优先完成。

第四条对账工作涉及到的人员应当在对账前,完成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账务处理、账务登记,以建立真实可靠地对账平台。

第五条暂存款对账、暂付款对账应双方核对一致。

第六条对账责任人在对账过程中,主动、积极、热诚的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友好配合和沟通,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

第二章会计账核对第七条会计账核对,是指每位会计人员在月度终了,要对各自负责的账务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具体有勾稽关系的数据是否相符合辅助项目核算是否串户。

第八条核对流程1、每位会计人员日常做好账务处理,并定期(如:每星期一)通过“查询功能”或“设置检查功能”自我检查具体有勾稽关系的数据是否相符和辅助项目核算是否串户,但最迟在次月1日前应当检查完毕。

2、次月1日前会计应当对会计账进行全面核对,对存在的差错应当及时要求修正。

3、次月1日在出报表前,主管会计要对会计账再次核对一遍,以避免结账后返工。

第九条对账流程:1、由会计主动提供资料给对方确认。

2、会计对存在的差异或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领导请示处理意见。

3、双方盖章确认。

第三章暂付款暂存款账对账第十条暂付款暂存款对账,是指会计人员于报表完成后主动与预算单位或有关部门核对往来账,并双方电话确认或面对面确认。

佳木斯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佳木斯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同江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一)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已经安排,但不在预算单位包干经费之内的项目经费。

(二)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主要指:国家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项目。

(三)省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需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拨付。

(一)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或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报预算科,预算科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核对无误后签字,送国库科予以拨款。

重大支出项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市长签批后方可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资金支出详细计划或合同(协议)等证明资金支出去向的材料和拨款申请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二)一次性追加支出的审批,坚持市长一支笔批钱的办法。

具体的审批程序是:预算单位依据市长签批文件,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金报告,报告要详细说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资金额度。

申请资金报告报局长签属意见后,需要审核的提交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局长签批后拨款。

不需要审核的由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签字后,报预算科追加单位预算指标,国库科拨款。

(三)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指标文件安排的专项资金内容,列出用款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字后,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局长、主管局长、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签字后,预算科核销专项指标。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出涉及项目设备及大宗材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规定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财政专项资金的确定: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和部门工作任务,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数量。

2. 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要求,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方案,并提交给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拨付专项资金。

3.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高效。

同时,加强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滥用、挪用等行为的发生。

4.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任务要求,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特定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5. 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和评估: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促进财政资金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篇: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

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

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

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篇: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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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已经安排,但不在预算单位包干经费之内的项目经费。

(二)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主要指:国家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项目。

(三)省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需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拨付。

(一)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或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报预算科,预算科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核对无误后签字,送国库科予以拨款。

重大支出项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市长签批后方可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资金支出详细计划或合同(协议)等证明资金支出去向的材料和拨款申请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作为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二)一次性追加支出的审批,坚持市长一支笔批钱的办法。

具体的审批程序是:预算单位依据市长签批文件,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金报告,报告要详细说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资金额度。

申请资金报告报局长签属意见后,需要审核的提交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局长签批后拨款。

不需要审核的由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签字后,报预算科追加单位预算指标,国库科拨款。

(三)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指标文件安排的专项资金内容,列出用款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字后,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局长、主管局长、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签字后,预算科核销专项指标。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出涉及项目设备及大宗材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需经市政府投资办或委托的中介审价机构进行评审,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合同以及财政拨款的依据。

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工程款按进度拨付,每次付款额度不超过本次付款期内已完工程量的80%。

待项目竣工结算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金额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内付清。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有
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提交的支付申请、支付凭证应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套用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控制支出,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资金。

第九条项目每项支出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必须按项目进度,由监理单位及项目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签证,经项目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项目法人审批后,方能支付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工程价款的结算严禁使用大额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每项支出要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使用正式税务建筑安装发票和有关收据进行结算,严禁白条子入帐。

第十一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财政资金实行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需要拨付时,预算单位要填制拨款申请书,并附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支付凭证,经政府采购部门审核后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
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

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资金批复文件、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和支付凭证审核确认后,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资金拨付后,由国库科开具《转账通知书》发给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追踪问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追踪问效,对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重大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和财政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将根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任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同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同江市财政局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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