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条令条例规范
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孙志刚1998年12月24日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龄人员:(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居住30日以上;(二)已婚且有生育能力;(三)依法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中,不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公派出或安排休假而异地居住1年以下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贯彻下列制度:(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无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不招用,不留住;(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每月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实施检查;(三)公安、工商行政、建设、卫生、劳动、民政、交通、房管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必须要求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办理并出示婚育证明;(四)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协管部门和单位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定期实施督查;(五)各级人民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施行日期】1991.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正)(1991年9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城市市区异地暂(寄)住的育龄妇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暂(寄)住的除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实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措施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和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
第六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一)对赴异地的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登记造册;(二)对赴异地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协助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对暂(寄)住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理决定;(四)负责育龄妇女异地暂(寄)住期间、生育情况的统计。
第七条暂(寄)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一)审查暂(寄)住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登记建卡,并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为暂(寄)住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和优生咨询服务;(三)负责暂(寄)住育龄妇女婚姻、节育、生育情况的统计,并通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五)对暂(寄)住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并通知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23年新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活动。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人口数量和结构合理的基本国策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生育服务和健康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文化和经济手段,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人口控制与调控第七条国家制定人口控制与调控政策,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国家加强人口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人口规划和产假、育龄女性就业政策的结合。
第九条国家支持并鼓励晚婚、晚育,保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十条国家开展全面二孩政策,支持夫妻自愿选择再生育一个孩子,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人口控制与调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妇女和儿童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国家重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制,提供生育服务、保健服务和儿童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监督,确保服务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儿童福利和教育问题,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章社会参与与支持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全社会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其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提升计划生育工作的科技含量与水平,促进科技与计划生育的深度融合。
河南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01年第61号∙【颁布时间】2001-9-29∙【失效时间】∙【法规来源】/NewsRead,1001.aspx∙【全文】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
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限期补办。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和“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管理;流出地与流入地协作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采用双向考核手段,对部门和流出流入地进行考核、监督;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省内一盘棋”、“区域一盘棋”和“全国一盘棋”格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服务管理工作内容,本规范所指的服务管理对象划分为四个层次:(一)全员流动人口,全员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所有异地居住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1.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就读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2.夫妇中一方为本县(市、区)户籍,另一方因婚嫁而异地居住人员;3.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人员,以及东莞、中山两市的市内流动人员。
全员流动人口是信息管理对象,应采集信息、录入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管理系统,并适时变更。
(二)成年流动人口,成年流动人口即流动人口中的成年人口(以下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全员流动人口中18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17•【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施行日期】1993.09.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993年9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有生育能力的中国公民:(一)外地户籍居住在本市的;(二)本市户籍居住在外地的;(三)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但不居住户籍所在地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一)本县和本区内的流动人口;(二)本市区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三)本市流向外省、市的流动人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一)本市县与县之间、县与区之间的流动人口;(二)外省、市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三)本市农村之间婚嫁以及外省、市婚嫁到本市农村的人口。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与外出3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三)与外出劳务团体主要负责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四)与外出育龄人员和劳务团体建立联系制度。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查验育龄人员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换发《南京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并登记建卡;(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四)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技术和优生优育咨询等服务;(五)按有关规定向流入的育龄人员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六)定期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计划生育情况。
2024年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
2024年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满足流动人口计生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本文将从服务对象明确、服务内容全面、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机构健全、服务人员专业和服务监督完善六个方面,探讨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治办法。
一、服务对象明确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服务对象。
这包括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新婚夫妇、计划生育家庭以及有特殊计生需求的人群。
通过明确服务对象,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针对育龄妇女,计生服务应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分娩服务以及产后访视等全程服务。
对于新婚夫妇,应提供婚前医学检查、生殖健康咨询和避孕节育指导等服务。
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应提供政策宣传、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家庭发展规划指导等。
对于有特殊计生需求的人群,如不孕不育夫妇、残疾人士等,应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支持。
二、服务内容全面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的内容应全面覆盖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政策宣传等多个方面。
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内容,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生殖健康服务方面,应包括性传播疾病防治、生殖道感染防治、乳腺和宫颈疾病筛查等内容。
避孕节育服务方面,应提供多种避孕方法的选择和咨询,以及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
优生优育服务方面,应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
政策宣传方面,应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和家庭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服务流程规范流动人口计生服务流程应规范有序,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服务的具体流程、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服务流程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服务流程的严格执行。
在服务流程中,应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确保服务过程的安全和舒适。
同时,应提供便捷的服务方式,如网络预约、电话咨询等,方便流动人口随时获取计生服务。
2024年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2024年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管理,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促进流动人口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工业园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需求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应当遵循政策法规,遵守工业园区相关规定,注重预防和保障流动人口健康。
第五条工业园区应当积极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社会各方面服务的融合和协调发展,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的生活保障。
第二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第六条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该机构应当具有充足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综合科、咨询科、宣传科、监督科等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培养专业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
第九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
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档案,记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并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三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提供咨询服务,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介绍计划生育方法和技术,解答流动人口的咨询问题。
(二)提供适宜的避孕方法和药具,确保流动人口得到安全有效的避孕保护。
(三)提供生育健康咨询服务,指导流动人口做好孕前、孕中和产后的保健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健康生育。
(四)提供优生优育咨询服务,指导流动人口合理选择生育时机和方式,提高生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加强与社会各方面服务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XXX二○○八年五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异地从事务工、经商以及其他活动,且居住30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口(以下统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或者因公出差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方式,加强区域协作,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职责。
2024年流动人口制度(3篇)
2024年流动人口制度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
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济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济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济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谢玉堂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济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居住地不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生育能力的中国籍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并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之一。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管、房管、交通等部门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管理组织,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管理组织的监督检查下,负责对招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按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须取婚育证明。
(二)已婚育龄妇女外出期间应当每季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孕情检查,也可以寄回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的孕情检查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2篇)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成为了我国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然而,由于流动人口本身的特殊性质,其参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难度较大,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制订2024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信息平台为了更好地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首先需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信息平台。
该平台将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重要基础,用于收集、存储、共享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计划生育意愿和需求等。
各地相关机构通过平台可以及时了解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状况,便于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了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的认知度和意愿,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通过各类媒体和宣传渠道,向流动人口传达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政策法规,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和态度。
同时,可以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流动人口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计划生育方法,提高生育决策的科学性。
三、优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针对流动人口的特殊需求,需要优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体系。
首先,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确保服务能够覆盖到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
其次,要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和相关政策支持,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的计划生育服务。
例如,可以在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医疗机构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站点,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解决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
此外,还可以采用互联网和手机APP等方式,为流动人口提供在线咨询和预约服务,方便他们随时随地获取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
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对其进行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的监管力度,发现并纠正服务中的问题和不足。
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已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聂璧初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天津市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生育能力并且现居住地不是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中国公民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申办暂住证时,应检查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简称《登记证》),对没有《登记证》的不发给暂住证;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坚持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必要的处罚。
各级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登记站应加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发现孕情及时通报,并协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申领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要检查《登记证》,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
对没有《登记证》的不予发照。
对计划外怀孕的要配合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对计划外生育者,予以必要的处罚。
(三)劳动部门在审批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要检查《登记证》,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对没有《登记证》的,不予审批和派工,用工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06年6月30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入、离开本州或者在本州内异地从业、居住、生活的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
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通报联系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税务、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物业管理、中介机构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州、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员。
流动人口较多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第六条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2篇)
2024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是指针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保健、指导、监督等服务工作,旨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促进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观念转变,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户籍地以外地区长期居住、工作或者流动居住、流动工作的人口。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人口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充分尊重流动人口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计划生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咨询、保健、指导等服务,并开展常规的妇幼保健工作,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所需的基础医疗服务。
第九条妇联组织负责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流动妇女的关爱和服务工作,促进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观念转变,提高流动妇女的计划生育健康水平。
第三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知识普及,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二)计划生育咨询和指导,为流动人口提供个体化的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计划生育观念。
(三)计划生育服务保障,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保健服务,保障他们的计划生育健康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1993>10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登记户籍,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一)现居住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二)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查验婚育证明;(三)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五)建立育龄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档案;(六)统计落实节育措施变动情况,记录流动人员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三)为育龄人员出具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四)登记外出育龄人员的生育、节育情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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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为了加强流动⼈⼝计划⽣育⼯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的合法权益,稳定低⽣育⽔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流动⼈⼝,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作、⽣活为⽬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员。
但是,下列⼈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流动⼈⼝计划⽣育⼯作,将流动⼈⼝计划⽣育⼯作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健全流动⼈⼝计划⽣育⼯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计划⽣育⼯作实⾏综合管理;实⾏⽬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计划⽣育⼯作进⾏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计划⽣育⼯作由流动⼈⼝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和计划⽣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计划⽣育⼯作,制定流动⼈⼝计划⽣育⼯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流动⼈⼝计划⽣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和计划⽣育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流动⼈⼝计划⽣育⼯作,落实本级⼈民政府流动⼈⼝计划⽣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计划⽣育⼯作检查和考核;建⽴流动⼈⼝计划⽣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计划⽣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计划⽣育⼯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民政、⼈⼒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计划⽣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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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条令条例规范篇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网络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C)起施行。
年4月29日年5月11日年10月1日 D. XX年1月1日2.(A)负责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A、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国务院卫生部3.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D)内提交婚育证明。
日日日日4. (A)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A.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B. 流动人口户籍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5.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B)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个个个个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C)。
年年年年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施行后,(B)同时废止。
A.《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B.《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C.《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8.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缴纳(B)。
A.政策外生育费B.缴纳社会抚养费 C.罚款9.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所指年限是(D)。
A. 15-40周岁周岁周岁周岁10.中央《决定》指出:“我国人口流动规模庞大。
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实现人口(B),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
”A.分布集中和少量流动B.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11. 流动人口中(A)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A.已婚育龄妇女B.未婚育龄妇女C.育龄妇女D.育龄群众12.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C)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A.现居住地B.户籍所在地C.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13.《条例》规定,现居住地根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反馈的信息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不符,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D)。
A.即时办理B.书面说明理由C.不予办理D.暂缓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14.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C)内补办。
个月个月个月个月15.《条例》取消(A)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
A.由已婚育妇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B.已婚育妇在现居住地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C.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D. 由已婚育妇本人回户籍地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16.负责查验婚育证明的机构是(B)。
A.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B.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C.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D.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17.办理婚育证明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是否可以收取费用(B)。
A.可以B.不可以C.地方人民政府确定D.收取根本费用18.(A)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A.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B.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和房管所C.房产公司、房屋出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20、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B)。
A.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过快增长B.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C.稳定低生育水平、适当兼顾其他人口问题2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 A )为主,()予以配合A.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B.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现居住地人民政府22.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C)A.生育联系卡B.流动人口婚育证明C.避孕节育情况证明2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共有(B)条。
24.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A)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A.基本项目B.各种项目C.相关项目25.今年11月14日,我区正式启动创建新型社区暨科普快车“健康家庭”促进行动,该行动的主题是(B)。
A.健康.科学.文明B.人口.科普.健康C.便民.惠民.利民26. 中央《决定》指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难点在(B)。
A.城市B.农村C.城乡结合部27.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A)A.不局限于这些部门B.仅局限于这些部门二、多选题: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ABC)除外。
A.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B.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C.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ABCD)。
A.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B.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C.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D.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3.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包括(ABCD)。
A.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B.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C.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D.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4.《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ABC)。
A.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B.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C.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的依据是(BD)。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D.《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分”的种类包括(ABCDEF)。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E.撤职F.开除7.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具体规定为(ABCD)。
A.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B.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C.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D.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8.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ABCD)A.各司其职、责任共担;B.协调配合、多方共赢;C.规范管理、优质服务;D.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9.《条例》的立法宗旨是(ABCD)。
A.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B.寓管理于服务之中C.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D.稳定低生育水平10.现居住地(ABC)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义务。
A.房屋租赁中介机构B.房屋的出租(借)人C.物业服务企业11. 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ABC)。
A.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B.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C.避孕药具发放、提供相关服务等1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BCD)。
A.以户籍地为主B.两地共同负责C.以现居住地为主D.户籍所在地配合13.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ABCD)。
A、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B、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C、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D、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于200(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条令条例规范)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共七章四十七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