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
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在租赁房屋中,装修和归还是两个重要的环节。
租户在入住之前进行的装修,以及在结束合约时的归还,直接影响着房屋的状况和租赁关系双方的权益。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责,以下是关于租赁中房屋装修和归还的规定。
一、装修规定1. 装修需求提前告知:租户在签订租赁合约之前,应向房东提出任何装修的需求,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必要的装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地板、粉刷墙面等。
装修需求的明确可以避免后续争议。
2. 装修合法合规:租户在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建筑装修规范。
确保装修过程不会对房屋造成损坏,且不得影响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
3. 装修责任和赔偿:租户应当对因装修导致的任何损坏或事故承担全责,并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方式和金额。
同时,强烈建议租户购买装修责任险,以进一步保障双方的权益。
4. 装修验收:在装修完成后,租户应邀请房东对装修进行验收。
验收应包括装修的质量、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及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等方面的评估。
验收合格后,租户可以正式入住。
二、归还规定1. 房屋原状归还:在租期结束时,租户应将房屋恢复到签订合约时的原始状态。
包括还原墙面、地板、门窗等装修部分,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确保房屋完好并具备再次出租的条件。
2. 清洁和卫生:租户应在归还房屋前进行彻底的清洁工作,保持整个房屋的卫生和清洁。
这包括但不限于清洁地板、卫生间、厨房设备,并及时清理垃圾。
3. 家具和电器归还:如果房屋内附带家具和电器,租户应当保证这些物品在归还时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状态。
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情况,租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房屋检查和验收:房东有权在租户搬出时对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认房屋是否符合还房要求。
如果发现问题或不满意的地方,房东应提出具体要求或者给予相应的修复时限。
5. 押金返还:在确定房屋满足归还条件后,房东应当及时将租户支付的押金全额返还给租户。
如有扣除的情况,房东应提供相关真实的费用明细。
三、纠纷解决如果在装修和归还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并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否拆除装饰装修物
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案例】2019年4月,王先生将其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钱先生,租期为一年。
2019年7月,钱先生为了房屋使用方便,与王先生沟通,取得同意后,出资五千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20年4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对装修问题产生了分歧。
钱先生主张,其对房屋的装修取得了王先生的同意,其出资只是垫付,王先生应当在扣除合理使用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给自己。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法律分析】其一【《租赁合同》的效力】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其二【《租赁合同》对于装修问题的约定】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仅是约定了租期、租金及押金的相关事项,并未对装修问题做出约定。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钱某就装修问题与王某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王先生的同意,但双方并未对装修费用由谁承担以及装饰物的归属做出约定。
其三【装修、装饰物的分类】装修、装饰物按照在屋里上是否能够拆除,以及拆除上是否丧失价值进行划分,分为附合物与未附合物。
其四,【合同到期后装修装饰物的处理】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装修装饰物的处理关键在于区分装修、装饰物为附和物还是非附和物。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是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可由承租人予以拆除。
如果已形成附和物,承租人不能无法拆除,且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除非是双方此前对于装修装饰费用做出明确约定。
另外,承租人在对装饰装修物的拆除过程中,应注意不要对租赁房屋造成破坏,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装修怎么约定
房屋租赁合同里的装修怎么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装修合同中对装修怎样确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是可以约定出租从同意或者不同意房屋装修、怎样进行装修等。
《民法典》第715条【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附赠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居住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___________。
租赁期间,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11号【发布日期】2009-07-30【生效日期】2009-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在租房⼦的时候我们要想⽣活得好⼀点肯定是想将租的房⼦装修⼀下,但是当合约解除的时候肯定是有损失的,那么装修损失怎样赔偿呢,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解决事情的凡⽅式是怎样的,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损失怎么赔偿辨明装饰装修归属妥处房屋租赁纠纷。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所涉装饰装修物处理规定的解析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涉及到物权和债权两⼤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在理论界及审判实务界均引起⾼度关注。
2009年9⽉1⽇施⾏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合同⽆效、合同解除、合同履⾏期间届满三种情形,吸收装饰装修物形成附合、未形成附合情形下所有权归属理论及补偿理论,⽤五个条款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进⾏了详细规定。
为便于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现对《解释》有关装饰装修处理的规定阐述如下。
装饰装修物的范围及归属《民法典》第七百⼀⼗五条【承租⼈对租赁物进⾏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对租赁物进⾏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可以请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修饰处理的⼯程建筑活动。
《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解释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功能、改变使⽤⽬的,对原有⼯程进⾏改造的建设项⽬。
装修⼯程也是改建”。
从上述部颁规定对专业术语的解释看,改建包括装饰装修,均是对建筑物进⾏改善的重要⽅式。
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将改建称为装饰装修,房屋增设他物因多在装饰装修中进⾏,且常与房屋结合密切不可分离,同装饰装修区分不明显,⼀般也纳⼊装饰装修的范畴。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与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与装修管理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约定租赁房屋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租赁人可能有意进行房屋装修。
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装修期是指租赁人在合同期限内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的时间段。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租赁人应与出租人协商并明确装修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这是为了保证租赁期间的装修可以按计划进行,且不会因装修期超出租约期限而造成法律纠纷。
装修管理规定则是对租赁人在装修期间应遵守的规则和出租人对装修的管理方式进行约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装修许可:出租人有权要求租赁人提供装修许可证明或获得出租房屋业主的许可。
这是为了确保装修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且不会对房屋结构造成损坏。
2. 装修范围:明确规定租赁人可以进行的装修范围,如墙面涂料、地板更换等。
同时,也要明确一些禁止的装修行为,如拆除承重墙、水电改造等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工程。
3. 装修费用:约定装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装修期间对租金的调整情况。
一般来说,租赁人需自行承担装修费用,但在装修期间可能需要减少或暂停支付租金。
4. 装修时间限制:设定租赁人在装修期间的施工时间,以免给邻居带来过多的噪音和干扰。
例如,在夜间或周末应禁止进行嘈杂的装修工程。
5. 装修保证金:要求租赁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装修保证金,用于确保租赁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且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恢复原状。
6. 装修质量要求:约定装修结束后的验收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装修工程符合要求,并达到租赁人和出租人的共同期望。
在实际操作中,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此外,租赁人和出租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例如,在某些高档公寓或商业办公楼中,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通常会更加详细和严格,以确保公共区域和邻居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装修期和装修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避免装修期间的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能保护出租人和租赁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
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屋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为满足自身需求,经常会进行装修装饰。
然而,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装修装饰的残值计算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实践案例等方面探讨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法规依据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2.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实践案例分析以下通过一个实践案例来分析租赁合同装修残值计算问题: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租期内对房屋进行了一次性装修,投入了100万元。
租期结束时,双方因故解除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残值损失。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由于合同解除是因为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那么,如何计算装修残值呢?1. 装修残值的定义:装修残值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
这一价值的基础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
租赁中的装修费用如何分摊
租赁中的装修费用如何分摊在租赁关系中,装修费用的分摊往往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无论是商业租赁还是住宅租赁,租户可能会为了提升使用体验或满足经营需求而进行装修,而这部分费用的合理分摊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装修费用的构成。
一般来说,装修费用包括设计费、材料费、施工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
在确定分摊方式之前,双方应当对这些费用进行清晰的核算和记录。
常见的装修费用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装修费用在一些租赁协议中,可能会明确规定由承租方独自承担装修费用。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出租方提供的房屋或场地已经基本满足使用要求,而承租方出于自身特定需求或品牌形象等原因,主动进行大规模的个性化装修。
例如,一家高端品牌专卖店为了营造独特的购物环境,对租赁的店面进行了豪华装修,此时出租方可能不承担任何费用。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对于出租方来说,减少了经济负担和潜在的纠纷。
但对于承租方而言,意味着需要一次性投入较大的资金,并且在租赁期满后,如果不能对装修进行拆除或回收利用,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装修费用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一般出现在出租方为了吸引优质租户,或者房屋或场地本身状况较差,需要进行大规模翻新改造以达到可出租标准的情况下。
比如,一些新建的商业综合体为了吸引知名品牌入驻,会承担租户的装修费用。
对于承租方来说,这无疑是一种优惠,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对装修风格和方案的自主选择权。
而对于出租方,虽然承担了费用,但有望通过提升物业品质吸引更多租户,从而提高整体收益。
三、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装修费用这是较为常见和公平的一种方式。
比例的确定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考虑诸如租赁期限、装修的目的和受益程度等因素。
例如,如果租赁期限较长,承租方在装修上的投入预期能够获得更长时间的回报,那么承租方可能承担较大比例的费用;反之,如果租赁期限较短,出租方可能需要承担更多。
又比如,装修是为了满足承租方的特殊经营需求,承租方受益较大,则应承担更多费用;若装修是为了提升整个物业的品质,使出租方和其他租户也能受益,那么出租方应分担一部分。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事宜与物业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事宜与物业责任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装修成为许多租户关注的重要问题。
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明确装修事宜,并对装修所引发的物业责任进行协商与规定。
一、装修事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租户是否有装修房屋的权利以及装修的范围和标准。
通常情况下,租户会有翻新、粉刷等装修的需求。
为确保装修过程的顺利进行,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明确规定:1. 装修范围与标准: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可进行装修的区域范围,例如主卧室、客厅、厨房等,并约定装修的标准,包括装修材料的选择、施工工艺、装修时间等。
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和商定。
2. 装修费用:租户应承担装修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
合同应明确约定租户支付装修费用的方式和时间,避免后续纠纷。
3. 装修时间:装修时间是租户和房东共同关心的问题。
合同中应明确安排装修日期,并与房东沟通协商,避免给其他租户带来不便。
合同还应约定装修结束后,租户应恢复原状的时间。
4. 装修保证金:为确保装修过程中不发生损坏或违约的情况,双方可以约定租户支付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保证金可用于赔偿房东因租户装修而造成的损坏或延期的费用。
二、物业责任1. 装修期间的物业责任:在装修期间,租户应承担与装修相关的物业责任,包括施工期间的安全、清洁和噪音控制等。
租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确保装修过程的安全与秩序。
2. 装修结束后的物业责任:装修结束后,租户有责任保持房屋的卫生和整洁,确保室内设施的正常使用。
对于因装修而引起的损坏或质量问题,租户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3. 物业管理责任:房东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其对物业管理的责任。
房东应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及时解决物业维修和安全隐患问题。
4. 保险责任:为确保房屋和装修过程的安全,双方可约定在租赁期间购买相应的物业保险,以分担各自的风险责任。
新租赁准则下关于房屋装修费会计处理
在新租赁准则下,关于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企业在租赁领域的发展,对于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和关键。
我们有必要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的评估和探讨。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新租赁准则对于装修费的要求。
根据新准则,租赁期内的装修费用需要根据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并且需要按照租赁协议的要求进行分期摊销。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将装修费用按照租赁期限进行摊销,并且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是关于装修费用的确认问题。
在确定装修费用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公允价值和租赁协议的要求,并且需要进行合理的计量。
其次是关于摊销的方法和周期。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摊销方法和周期,并且需要做好相关的会计记录和披露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对于装修费用的确定可能存在主管部门的不确定性,或者租赁期限的变化可能会对摊销产生影响。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在我看来,关于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和重要性的问题。
在新租赁准则下,企业需要更加关注租赁成本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企业也需要不断改进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会计技术,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
关于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在新租赁准则下,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并且需要做好资料搜集、会计处理和披露工作。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准则的要求,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随着新租赁准则对房屋装修费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加严格和详细的要求,企业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需要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新准则下,房屋装修费的确定和摊销是一个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复杂过程,需要企业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同时也需要不断改进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会计技术。
关于装修费用的确定问题,企业需要准确获取装修费用的公允价值,并且按照租赁协议的要求进行确认。
租房装修责任归属
租房装修责任归属租房时需要注意房屋装修的责任归属问题。
租房装修责任的划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首先是在租期内对房屋的装修责任,其次是租期结束后对装修所带来的影响的责任。
以下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租期内的装修责任在租期内,房屋的装修责任主要由租户承担。
租户在进行任何装修之前,应当征得房东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修的范围、方式、时间以及责任归属等内容。
租户应合理安排装修计划,并遵守国家相关建筑装修规范,保证装修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租户需要承担正常磨损以外的装修损坏费用。
正常磨损指的是因为物品使用频繁或者自然老化而导致的损坏,如地板磨损、漆面变黄等。
而装修损坏指的是由于租户的装修行为而导致的损坏,如墙壁损坏、门窗框破坏等。
对于装修损坏,租户需要承担维修、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同时,租户在装修期间还应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
租户应遵守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不会给他人、邻居或房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若因为施工不当导致房屋损坏或人身伤害,租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租期结束后的装修责任租期结束后,租户有责任将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即退还与入住时相同的装修情况。
如果租户在入住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他需要承担将房屋恢复原状的责任。
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由租户承担。
在恢复原状的过程中,租户需要将墙壁颜色、地板痕迹、门窗框等还原到租期开始时的状态。
同时,还需修复因装修而导致的其他房屋损坏,如揭下墙纸,填补洞孔等。
如果装修所导致的损坏过于严重,租户可能需要赔偿房东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果租户在租期结束后未能履行还原房屋装修的义务,房东有权扣除相应的费用进行维修和恢复工作。
若租户拒绝配合或者费用不足以弥补损失,房东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租户的责任。
总结起来,租房装修责任归属是一个需要双方协商和合作的问题。
租户在装修期间应注意安全施工,承担装修损坏的责任,并在租期结束后将房屋恢复原始状态。
房东则有权要求租户按照约定进行装修,并保证租户的权益受到保护。
承租人如何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
承租人如何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承租人如何要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后果,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
【案例介绍】2009年3月,彭某承租了宋某的临街二层门脸房用于开办饭店。
双方约定,租金每年36万元,每半年预付一次,租期5年,装修免租期2个月。
签约后彭某投入60万元对楼上楼下进行了全面装修。
开业运营三年后,宋某因自行开办公司使用房屋需要向彭某提出解约,并表示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彭某违约金18万元。
彭某要求宋某另行支付装修损失。
经彭某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装饰装修现值为30万元,但宋某不同意按此评估结果赔偿30万元。
问:彭某应如何要求宋某赔偿装修损失?【分析解答】本案中合同解除是因出租人违约所导致,而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在合同中又没有做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况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此,本案宋某应该根据装修的残值损失赔偿彭某。
鉴于彭某投入的装修款为60万元,按照租期5年摊销完毕的原则,目前已摊销3年,故装修残值损失为24万元,所以,彭某依法可以宋某赔偿装修损失24万元。
【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后果,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了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
即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而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则有过错方承担残值损失。
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
该价值一般采用审计鉴定的方法确定。
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该价值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残值损失与装饰装修的现值相符,但因为司法解释已确定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故合同履行期间已经摊销(消耗)的装饰装修费用,不应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范围。
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向全国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其中,最高院强调了房屋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装修费用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最高院关于装修费用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以供相关当事人参考。
装修费用是否应由承租人承担?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一些装修、修缮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由承租人承担是一个常见问题。
根据最高院的通知,房屋装修费用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原则适用范围包括:1.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的装修需求或者个人爱好更改房屋装修,产生的费用;2.因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所致的装修维修费用,如墙壁、门窗、水电等设施和设备的修缮费用;3.租赁期限届满后,因承租人的过错或者不当使用所致装修维修费用,如墙壁、地面表面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损坏的修理费用等。
因此,在租赁过程中的装修费用一般是由承租人承担的。
如果有产生装修的需要,也应该先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并且应当明确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装修费用的处理方式针对发生装修费用的具体处理方式,最高院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建议。
其中,最常用的是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预付最高院强调,在租赁期限开始前,承租人应当将装修费用预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承担装修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承租人。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在租赁期间就产生额外费用,而且可以明确费用的具体数额,有助于避免未来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预付方式一般适用于较少的装修费用。
如果费用很高,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种方式:抵押抵押方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一定金额的定金或者赔偿金,并以房屋装修费用的形式抵押给出租人。
在租赁期间,如没有发生装修或者装修费用少于抵押款项,抵押款项应当根据约定退还给承租人。
如果装修费用超出抵押款项,则由承租人另行支付差额部分。
抵押方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费用的预付款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租赁的装修责任和规定
房屋租赁的装修责任和规定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装修问题往往是租客和房东之间最容易引发纠纷的一个方面。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理规范装修行为,以下是房屋租赁的装修责任和规定。
一、装修责任1.房东责任:作为房东,您有责任确保出租房屋的结构安全、设备齐全、卫生整洁,以及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如果出现上述问题,您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和整改责任。
2.租客责任:作为租客,您有权利要求房东提供安全、卫生、整洁的居住环境。
同时,您也有义务妥善保管住房内设备设施,不得故意破坏或造成损失。
如果发生损坏,您应及时通知房东,并按照协商达成的方式进行修复或赔偿。
二、装修规定1.房东同意装修如果租客有装修的需求,他应事先与房东协商,并获得房东的书面同意。
协商内容应包括装修的范围、工期、费用等。
房东有权根据装修范围和情况对协商内容进行适度调整,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装修范围限制租客在装修时应尊重出租房屋的结构和原有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基本格局,避免对整栋建筑物的结构稳定性和安全性产生影响。
特别是对于承重墙、水电管道等重要部位,应谨慎处理并避免损坏。
3.装修材料选择在选择装修材料时,租客应尽量选择环保、无污染的材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于有害物质的使用,如铅、甲醛等,应严格把关,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居住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4.装修工期安排在装修工期方面,租客应尽量减少对其他住户的影响,避免噪音扰民等问题。
如果装修期间确实会对其他住户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应事先与他们进行沟通,并尽量在合适的时间进行工作,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5.装修费用承担装修费用一般由租客承担,除非双方达成特殊协议。
在合同中应明确列出装修费用及支付方式,以避免因费用问题引发纠纷。
另外,装修完成后,租客应清理好装修残留物,恢复原状,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交还房东。
总结:房屋租赁的装修责任和规定对于租客和房东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确保装修过程的顺利进行。
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2篇
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2篇篇1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因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的装修问题产生纠纷,现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达成如下协议:一、基本原则1.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处理租赁期满后装修纠纷。
2. 本协议所涉及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装修、设施设备等。
对于可移动物件,按照“自用物件归原主带走”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不可移动物件及附属物,应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二、纠纷情形与处理措施(一)装修损失承担问题:乙方应对其装修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因装修造成物业损坏导致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对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如因自然损耗导致的装修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恢复原状或补偿问题:如甲方要求乙方将租赁物业恢复原状的,乙方应及时进行恢复;如乙方已对物业进行了较大改动或升级装修的,双方应协商确定恢复原状的方案或给予甲方相应的补偿。
对于补偿金额,应经过双方认可并书面确认。
(三)违约责任: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纠纷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纠纷的,甲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处理方式与程序1. 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
2. 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寻求调解或仲裁。
必要时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协议效力与履行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双方共同确认的事项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针对租赁物业的装修问题产生纠纷,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总体原则1. 双方应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处理租赁期满后装修纠纷问题。
房屋租赁中的装修要求和责任
房屋租赁中的装修要求和责任在进行房屋租赁时,装修问题往往是租客和房东之间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装修要求和责任的规范与约定在租赁合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责。
本文将就房屋租赁中的装修要求和责任进行探讨。
1. 装修要求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客有时候会有装修和改造房屋的需求,比如更换地板、刷墙、安装空调等。
然而,装修要求应受到约束和限制,以保护房屋的完整性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租赁双方可以事先就装修要求达成协议,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1.1 装修范围:租客在装修过程中需把握合理的范围,不能超出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房屋使用目的。
此外,一些与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相关的装修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2 装修材料:在选择装修材料时,租客应尽量选用环保、无害的材料,以避免对房屋和环境造成损害。
如果使用有害物质,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并做好防护措施。
1.3 装修期限:租客在进行装修时,应与房东协商好装修的时间和期限,并尽量避免过长的装修期,以减少给房东造成不便。
2. 装修责任除了装修要求,装修责任也是房屋租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租赁双方对于装修导致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 房东责任: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有责任确保租赁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基本设施的正常使用。
如果房东事先知晓有关房屋结构或设施的问题,应提前告知租客,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装修过程中,房东应监督、检验装修质量,确保装修合理、符合规范。
2.2 租客责任:租客在装修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确保装修过程安全,不损坏房屋结构或设施。
如造成房屋损坏,租客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费用。
此外,租客应及时与房东交流、协商装修事宜,共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 纠纷解决尽管租赁合同和装修规定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发生装修纠纷。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或升级,双方应保持及时沟通,平等协商解决问题。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专业咨询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最高院答记者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居住用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经营用房是人类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生产资料,因此,房屋租赁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民作为指导思想,严循立法精神,重视调查研究,强化起草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间,起草小组多次奔赴全国各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
明确租赁合同无效的范围
问:《解释》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是如何体现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维护稳定的房屋租赁交易秩序这一目标的?
答: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解释》在遵循法律规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租赁中的装修与维修责任
租赁中的装修与维修责任租赁合同是租赁关系的法律依据,涉及到租赁物的装修与维修责任的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租赁中的装修与维修责任牵涉到房东和租户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合理明确的规定能够有效维护各方的利益。
一、装修责任在租赁合同中,装修责任涉及到租户对租赁物的装修和改造,以及房东对装修的限制和管理。
1. 租户的装修权利租户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改造。
但在进行装修前,租户应与房东书面协商并得到房东的同意。
装修前须明确装修范围、方式、时间等事项,并承担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2. 房东的限制和管理房东有权对租户的装修进行限制和管理,以保护租赁物的结构安全和装修质量。
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提供装修计划和材料清单,并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如发现装修违反约定或对房屋造成潜在损害的,房东有权要求租户停止装修并进行修复。
二、维修责任租赁期间,租赁物可能会遭受自然损耗或意外破坏,维修责任就是由此产生的。
1. 日常维护义务租户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日常维护,保持房屋的观感和功能完整。
这包括定期清洁、疏通管道、更换损坏的灯泡等。
如因租户未尽到维护义务导致损坏的,租户应负担维修费用。
2. 意外维修责任在租赁期间,房屋可能会发生意外损坏,比如水管破裂、电路故障等。
在此情况下,房东有责任及时组织维修,保障租户正常使用。
除非损坏是由租户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
3. 维修时间限制在必要情况下,维修可能需要占据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
房东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维修,并通知租户维修时间、维修方式等相关事项。
租户在维修期间应提供配合,如果维修时间过长,租户有权要求减免租金或寻找其他住所。
三、纠纷解决当发生装修与维修责任的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法律途径解决。
通常情况下,建议先进行友好沟通和协商,如果纠纷无法解决,可寻求法律援助或仲裁机构的帮助。
总结:租赁中的装修与维修责任是确保租户和房东权益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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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用的处理问题欢迎关注“法眼观察(fygc20140416)”,有知识,有内涵,靠谱的法律人!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一方面可能对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装饰装修物在租赁房屋上的固定,而产生不动产的添附问题。
相应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是,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第9条至第13条共计5个法条来规范这类纠纷的司法处理,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仍存在对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的分歧。
为此,本文结合上述司法解释,作一些简单的分析。
下面,我们根据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分两大类情况进行讨论:1、第一种情况,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2、第二种情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可根据租赁合同效力情况,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一)合同无效F9法条:租赁合同无效时,(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F9对上述条文内容,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的原因是基于约定而不是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所谓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这就说明,双方当事人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做出了约定,因此,出租人获得的装饰装修的利益并非无合法根据,而是当事人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就不是依据不当得利进行补偿。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1)拆除;(2)恢复原状;(3)按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由于合同无效,因此之前同意装修装饰的约定一般也无效,视为未约定。
在此情况下:(1)未形成附合的,要拆除。
由于拆除所造成的房屋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注意:除了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之外,因拆除装饰装修物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时间,出租人还可以根据当地同类房屋同类用途的租金计算损失赔偿。
(2)形成附合的,不能拆除,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归出租人,即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权人。
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形成附合的情况下,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这里并没有采取物权法的规则,即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但是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对承租人进行返还。
而是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分配现值损失。
主要理由是:由于很多租赁合同中的装饰装修是针对承租人的特定用途的,所以,这些装饰装修物虽然仍然可以使用,客观上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往往对出租人不具有利用价值。
甚至出租人还会造成出租人收回房屋后再行处分上的负担。
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规则中“取得不当利益”这一标准。
注意:1)这里的不当利益不是社会一般评价标准而是从出租人主观评价标准出发,通过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这一标准将出租人认为“未取得不当利益”外在化、客观化。
2)在合同已到期情形下,承租人也不会因此受有损失。
因为其在确定租赁期限时,承租人已考虑了装饰装修物价值摊销问题。
也即在订立合同时,其已主观认为,装饰装修物已作为成本在期限内将价值摊销完毕。
(二)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条文: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F10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对装饰装修物仍有所有权,故可以拆除,取回装饰装修物。
由于拆除所造成的房屋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三)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
F11条文:(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里的合同解除主要是指法定解除,这就有必要区分:1、出租人违约;2、承租人违约;3、双方违约;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四种情况。
1、基本的原则是,装修装饰物的处理应当有利于守约人一方;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注意:第4项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是指租赁合同因租赁房屋被依法拆迁或他人侵权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
此时,根据物权法等法律,对装饰装修物的赔偿或补偿,应分配给承租人,而不是按公平原则分担。
2、这里所谓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装饰物残值主要是指装修装饰物的折旧价值。
也即《合同法》F97中的赔偿损失。
3、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或者已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这说明装饰装修物对出租人有价值。
故应依据不当得利理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但这里的补偿有两个限制条件:(1)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使用范围内(2)适当补偿——不是充分补偿的原因是承租人有违约行为(四)租赁期间届满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
F12法条: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F121、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到期收回出租房屋取得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未必会获益,承租人也未必会有损失。
因为承租人将装饰装修物早在租赁期间内,作为成本摊销完毕。
2、根据《合同法》F235,承租人返还的房屋应符合按照约定使用后的状态。
既然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经过出租人同意,说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物并进行使用属于按约定使用。
相应地,承租人到期后应根据《合同法》F235将按约定使用的房屋连同装饰装修物一并返还归出租人所有。
故出租人不得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得要求补偿。
二、出租人不同意装饰装修的法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F13三、对装饰装修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存在争议的处理司法解释未对同意的具体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装饰装修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往往存在争议。
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需要向出租人征求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同意。
但出租人基于各种原因,并未对此明确表态,但其行为又表明其已经同意。
也即默示同意。
因此,司法实务必须对是否构成默示同意做出判断:如何理解默示同意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之规定,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
至于出租人的同意是事先同意抑或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
对此,试举两则典型情形加以说明:一是,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态,但有证据证明其曾前往装饰装修现场了解情况,并发表如何装饰装修的意见,事后对此也未提出反对意见;二是,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态,但根据双方约定房屋出租用途及所出租房屋的现状,可推知承租人必然要进行装修才能达到租赁目的的。
例如,租赁毛坯房开酒店、宾馆,出租人应该知道必定要装修,仍签订合同的,应推定出租人已经默示同意装修。
反之,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有装饰装修行为后,未明确表示意见且无任何行为足以表明其已接受的,则一般不得认为出租人已经默示表示同意。
注意:1、出租人的行为同意应限定在积极作为范畴,而不是消极不作为。
2、如何正确理解“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在出租人作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的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仍有以下两点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概括性同意是否包括对承租人任意装饰装修行为的授权。
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但未明确说明允许装饰装修的范围和程度。
一旦事后因装饰装修事项发生纠纷,则双方往往会就同意装饰装修的范围和程度各执一词。
对此,我们认为应以房屋类型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并结合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出租房屋用途、出租人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时的装饰装修进展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加以判断同意的范围。
1、如果双方未对装饰装修的工艺方法、装饰装修的面积等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则一般应认为出租人对装饰装修的同意应仅限于出租房屋所属类别的通常用途可能涉及的范围。
一般而言,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用房屋、工业用房屋和商业用房屋等类别。
2、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是实行事后同意,则还应综合出租人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时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进展情况加以把握。
这是因为,此时承租人期望的装饰装修范围和程度可能已通过现场陈列等方式为出租人所知晓,出租人在明知其装饰装修可能的后果情形下,仍作出同意其装饰装修的意思表示。
故可考虑认定其已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范围加以认定。
第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房屋多次进行装饰装修是否每次均要经出租人同意。
现实装饰装修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后,又因房屋使用目的的改变,未经出租人同意再次进行装饰装修。
此时,出租人能否主张其再次装饰装修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