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难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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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难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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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难点探析

作者:马宁

内容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因其用语比较灵活,并且需要结合其他条款如根本违约宽限期程序等才能做出公平的解释,以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体现了鼓励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解决纠纷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公约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

一、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概述

“宣告合同无效”()是公约的独特用语,其效果大体

等同于我们所熟悉的解除合同。公约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

0 “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条)

0 “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

权利。(第9.条)

()“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

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第9.条)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的合同义务(第条)。

二、运用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时的若干难点

(一)如何判断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公约第条对“根本违约”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应包括两个条件,即视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视对损害是否可以与之。理解第条的关键是澄清“遭受损害”、“实质上剥夺…的东西”、“预知”这三个概念。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1.“遭受损害”中的“损害”()应作广义的解释,它不同于倾向于物的损害,也不同于(倾向于商业利和财产损失),它应当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

损失等各种情况

2.“实质上剥夺…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

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国际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条件也差别很大,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此外,还应该看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应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评估当事人是否把相关合同条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时间是否是合同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则迟延交货可能会造成根本违约;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样,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的义务对于买方转售货物(特别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很重要,如果由于卖方不履行此义务造成买方不能转售货物,则构成根本违约。至于货物与合同不符至何种程度才算实质上剥夺了…的东西,是个相当不能预测的东西。一个仲裁案例表明,仲裁庭认为应当把“实质性的剥夺”理解为“大部分的”或“基本上”剥夺,只有这样才符合公约第条的真实口的,即只有当违约很现兀辉市斫狮贤W 關允迪【I:降慕即保苓莺屮讲趴梢越懈贤挥姓皮拍菽挂丫卜5蕩贤】赡芳牡玫較眯校构拭骋椎玫剿忱姆更8冒钢校簧昵肴私桓兜挠鹑薑」苑嬖谧抛齢芒植谗脫丈环虾贤娑0奈侍猱血挥醒现氐健笆抵噬系陌帷鄙昵肴擞腥殳谕玫降哪侵钟鹑薑某潭踊蚊昵肴嗣挥腥g源宋磧山解贤S纱丝杉笆抵噬习帷笔□桓齟韵嗟贝蛾母拍睿甘讶范T桓雒飨缘某叨犒诜⑸婪滋焯鹏俨没蟄咚鲜保臺彳它啤在认定损失和利益被剥夺时还必须考虑违约方合理进行补救、减轻损失的情况,如果违约方在发生违约后,

采取公约第条第款允许的对不符货物进行有成效的补救措施而没有个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无权解除合同。比如,在设备因零部件故障不能运转时,卖方空运部件使之运转便属此类。

3.关于“预知”,公约虽然同时规定了“主观标准”(看违约方是否可预知)和“客观标准”(看合理第三人是否可预知),但起决定作用的应当是客观标准。这里关键的是对“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资历经验相当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在确定以上概念时,务必需要考察当事方长期的经营表现、习惯做法才能做出判断,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合同的具体意义也要予以考虑,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根本违约与宽限期程序的关系

从以上可以得出结论:鉴于“根本违约”检验标准的不确

定性,买方或或卖方就很难知道如何对根本违约做出反应

一还有解除合同是否允许。不恰当的分析会使买方或卖方

在做出反应时处于根本违约的位置。为了消除这种不稳定

的因素,公约第条和第条分别规定了宽限期程序,这两个

条款允许未违约方指定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让另一方当

事人履行义务,如果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履行他的基

本义务(卖方不交货、买方不接受货物、不交付货款)或

者他明确宣告将不履行义务,未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而

不必再担心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

度。由此可见,第条与第条的规定起到了“确权”的作

用,即确定违约方延迟履行时,守约方何时可以解除合

同。这样的宽限期程序时等待履行的守约方消除了违约方

某种程度的逾期不履行是否足以构成解约权的不确定性。

至于何谓“合理长的一段额外时间”(),应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一般来说,应考虑延迟交货的程度、性质、法律

后果;继续履约的可能性;交货或付款所需的时间;迅速

履行对于未违约方实际利益的影响。但即使这样,除非在

这个问题有惯例,买方仍无法确信其确定的额外时间是否

合理,除非这个期限足够长,尤其是远距离交易的情况。

当然,宽限期程序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客观情况使得未违约方有充分把握解除合同,而且等待违约方的履行会给他带来严重损失时,也可直接接触合同而不经过宽限期程序。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规定改变或不适用宽限期程序。例如,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一旦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买方可自动解除合同。

可惜的是,宽限期程序适用的范围有限,它并不能消除所有因根本违约带来的不确定的情形。根据公约第条、第条第款()项和第条第款,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或只交付一部分货物的情况下,买方才可以通过通过宽限期程序为宣告合同无效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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