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0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九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九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投资促进第六章社会治理第七章法治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前海合作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
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借鉴吸收香港等地区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附件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一)金融业是前海的支柱产业。
前海,是国家改革开放战略平台,肩负着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等重要使命。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近年来前海金融开放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2018年一季度,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金融及类金融企业60099家,占辖区注册企业数量超过 3.5成,其中已落户的持牌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227家。
截至2017年底,前海深港合作区金融业实现注册增加值711.27亿元,占前海片区注册企业增加值的6.6%,注册增加值占比在所有行业中排第一位,拉动自贸片区增加值增长11.9个百分点,贡献率达27.4%。
前海充分发挥了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功能,金融业创新型业态丰富,集聚特征明显,已初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生态圈和金融创新集聚效应。
(二)前海金融产业政策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存在短板。
国内主要金融中心及中心城市都非常重视金融业的发展,纷纷出台了专门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近几年来,前海陆续出台产业扶持政策,目前已有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和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扶持政策,但对金融业还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的扶持,有必要出台专门扶持政策促进前海金融业集聚发展。
二、政策导向(一)聚集和吸引金融机构落户前海。
对于金融机构在落户奖励、空间扶持、贡献奖励、安家补贴等方面制定较为完善的扶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外溢发展,不断增强资本、技术和服务的对外辐射影响。
(二)突出前海金融特色和重点扶持产业。
对前海优势金融产业类别和未来发展迅猛的新金融产业,包括商业银行的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金融科技业;风险投资业;跨境金融项目;绿色金融等进行扶持,力争实现弯道超车。
(三)作为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引言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政府为推动深港经济合作,加快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为了规范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合作,制定了《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设置背景、区域范围、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管理、投资环境等内容。
一、设置背景前海深港合作区成立于2010年,并于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为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自由贸易、投资便利、政策创新、高端制度等方面的特殊优势。
前海深港合作区是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合作示范区,旨在加强两地经济合作,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区域范围前海深港合作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总面积约116.6平方公里。
区域覆盖深圳市内的前海、后海、沙头角等地区,与香港的新界地区相连。
三、产业发展方向前海深港合作区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方向,涵盖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多个领域。
区内将建设金融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文化创意中心等核心区域,吸引国内外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助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组织管理前海深港合作区由深圳市政府负责组织管理,设立了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
其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规划、建设、招商等;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决策和政策制定工作,以推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发展。
五、投资环境前海深港合作区为各类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区内设有一站式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包括注册、审批、资金支持等。
同时,前海深港合作区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多项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六、结语《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确立了前海深港合作区的法律地位,为区域内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保护。
通过制定条例,前海深港合作区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为深港合作提供更多机遇和可能性。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深圳前海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和深化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特区前海与香港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和共同管理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遵循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商业和投资环境,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创业。
第四条前海合作区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外资和港澳台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前海合作区的发展。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推行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前海合作区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金融和人才交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第三章发展目标
第七条前海合作区的发展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引领国际先进的产业发展和深化对外合作,享有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前海合作区要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创业,培育和推广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企业。
第九条前海合作区要建设开放型经济,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和人才落户创业,形成世界级的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热土。
第十条前海合作区要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与深圳市其他区域的产业协同和合作,形成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以上为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内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前海[2015]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2.26【实施日期】2015.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前海〔2015〕43号)各相关单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5年2月26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改革创新要点的批复》(深府函〔2013〕82号)的有关规定,经前海开发建设政策与预算小组同意,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前海产业发展资金,所需资金从前海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额度不低于每年1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前海深港合作区引入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前海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须遵循高效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提高资金效益,发挥放大效应,引导社会投资。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在必要时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第五条前海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资金申请指南;(二)组织编制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并报请市人大批准;(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项目公示、现场考察、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四)制定与下达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项目使用计划;(五)组织建立项目库,负责跟踪管理项目实施、验收及项目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委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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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是资金划转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更改。
单位经办人应当确保手机通信通畅,确保能随时查看、接收系统发出的关于资金申请进展情况的信息。
二、申请单位应与单位财务部门核实申报所涉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性。
三、申请单位应在申请书相应处加盖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四、如需补充材料,请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全材料,逾期未补全材料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本单位将不予受理。
前海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单位承诺函(企业或机构名称)郑重承诺:本单位已充分了解前海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要求,认真审查了申请人资格,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申报信息真实、完整,申报资质有效。
本单位对本单位全部申报材料中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一致性负责。
本单位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以申报虚假材料和信息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单位同时作出以下承诺:一、本单位及申请人不存在以下情形:(一)申报时,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二)五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产业发展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后有上述情况);(三)三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三年的,自设立后有上述情况);(四)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或申请专项资金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五)三年内,申请人在境内有不依法纳税或偷税漏税行为;三年内,申请人在境内有不良诚信记录且造成恶劣影响,包括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的,有过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的,拖欠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累计超过50万元等情景,个人尚未解除单位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业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业人才个人的补贴,按前海合作区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
第四条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支持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前海管理局核准的申请对象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第五条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能够促进前海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二)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前海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机构;(三)经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组织或机构;(四)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设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
第六条申请机构或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二)在前海合作区已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三)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七条总部设在或迁入前海合作区,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200万元。
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所并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开展实际运营的,该分所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0•【文号】发改地区[2010]2415号•【施行日期】201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精神,现将《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前海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东岸,毗邻港澳,区域优势独特,发展潜力巨大。
广东省、深圳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精神,抓住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年的契机,把规划实施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逐步把前海建设成为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最终实现把前海打造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的战略目标。
二、请广东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和产业重点,协调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
要落实好前海管理机构享有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管理权限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建立促进前海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深圳市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的主体,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一是要创新前海开发建设管理模式,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财税管理、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用人机制等方面探索建立集中管理灵活高效的体制机制,发挥行政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的结合优势,又好又快地推进前海开发建设。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三条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开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第四条前海管理局应积极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和土地储备工作;(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融资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投资;(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金融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十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建[2013]2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3.06【实施日期】2013.03.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建〔2013〕28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等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13年3月6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0•【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0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已经2024年2月28日市政府七届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4年3月10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探索高度开放环境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新路径。
第三条市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四条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加快推进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整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
第五条市前海管理局应当逐步完善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推进在前海合作区形成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优势叠加、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2023)
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10•【文号】国函〔2023〕144号•【施行日期】2023.12.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23〕1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报请审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改革开放、强化制度创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聚焦现代服务业这一香港优势领域,加快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进一步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探索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在深化深港合作、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高水平参与国际合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
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推进方案,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予以重点保障,把《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做好《规划》实施各项工作,及时总结提炼好的政策措施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大政策保障和指导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指导和督促服务,协调解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扩大政策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精神和《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资金和深圳市地方配套资金组成,地方配套资金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中央和地方各渠道投入的资金应当统筹使用.以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方式扶持的试点项目,期限届满后回收的资金上缴本级财政.综合试点所需资金按当年资金需求纳入预算安排.中央试点资金使用完毕后,前海管理局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从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扶持范围与对象第五条下列项目的实施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一)注册在前海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促进深圳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项目。
(二)注册在深圳市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于前海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丰富,经营能力突出。
(四)涉及特殊经营许可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资质。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对示范性强的项目、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市场化应用重点示范工程给予扶持.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深前海[2015]14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前海〔2015〕14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有效整合地下管线,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根据《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5年6月23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共同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整合地下管线,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根据《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内共同沟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同沟,是指建设在前海合作区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供水、供电、通信等各类管线,并预留检修空间的隧道结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含延伸至地上的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共同沟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讯、监测系统等。
第四条前海管理局是共同沟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对共同沟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对共同沟维护管理资金支出进行监督;对维护管理共同沟单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下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维护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共同沟的维护和管理。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子项)及港航业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深圳市现代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发展质量为中心,根据《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市交通运输委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并保证申报资料的合法、全面、真实和准确。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申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资助项目。
第二章“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申请第五条“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分为以- 1 - / 68下两个大类,五个子项:(一)“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资助项目.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子项;.机场码头资助子项;.陆运线路资助子项。
(二)“深圳飞”宣传推介资助项目.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资助子项;.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子项。
第一节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项目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项目:(一)由深圳机场授权设立且启用后持续运营的城市候机楼;(二)城市候机楼具有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的陆运线路或深圳机场码头的水运线路。
- 2 - / 68第七条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标准如下:(一)年月日以后新开城市候机楼持续运营满一年,运营的第一年给予资助万元;(二)年月日以后新开城市候机楼持续运营满两年,运营的第二年给予资助万元;(三)年月日前开通并且持续运营三年(含)以上的城市候机楼,给予资助万元年。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份(加盖公章)及企业银行账号;(三)申报企业诚信声明,要求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见附件)。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文字号】深前海规[2017]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0.12【实施日期】2017.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安全性与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前海〔2016〕165号)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实践,我局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7年10月12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指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安全性与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前海〔2016〕16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依法获得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扶持的财政资助、贷款贴息类项目。
采用以奖代补、落户引导奖励、港资专项、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等方式扶持的项目,以及列入前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计划但已因故提前终止项目建设,或者虽未终止但已申请撤销,并将扶持资金退回监管账户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在扶持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前海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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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9年8月19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端航运服务中心,推动高端航运要素快速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8〕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前海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
第四条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细则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深府〔2016〕81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以及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第五条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与外派等相关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的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
第六条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二)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5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5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三)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四)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或重点跟踪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不得申请任何一项专项扶持资金;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不得申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
非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机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条件并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八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扶持。
第七条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相关业务一年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扶持:(一)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一次性给予7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扶持。
(二)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国际船舶管理扶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二)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当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当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以上。
第十条上一年度对通过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0.1%对交易平台给予补贴,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一次交易补贴,每家航运交易平台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一)国内内河船舶不超过5000元/艘。
(二)国内沿海船舶不超过1万元/艘。
(三)国际船舶不超过10万元/艘。
第十一条对上一年度支持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培训的航运服务企业给予海员培训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一)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适任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按20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二)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按3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对上一年度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航运服务企业,按1000元/人次标准对航运企业予以扶持。
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扶持;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且超过6个月的,可享受两次年度扶持。
第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给予航运人才扶持:(一)对在2018年1月1日后,且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的航运人才,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实际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从事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与外派等业务,在前海合作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相关规定给予办公补贴。
第十五条对上一年度船舶靠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期间积极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给予补贴。
参照《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人环规〔2017〕3号)和《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5号)补贴政策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使用岸电电费的100%。
第三章申请与材料第十六条前海管理局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申请落户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材料(纳税额不得为0)。
(九)至少提供1个与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相关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十一)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八条申请国际船舶登记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船籍港)。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船舶国籍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
(八)《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于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扶持的)。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申请国际船舶管理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国际船舶管理清单(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复印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九)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申请船舶交易扶持的航运交易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