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20修正)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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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20)-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20)-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20)正文:----------------------------------------------------------------------------------------------------------------------------------------------------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第三章港口与渡口第四章水路运输第五章船舶与船员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港口、渡口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安全畅通、生态环保、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路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水路交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建设、养护和维护资金,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护和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

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水发[1995]1178号【发布日期】1995-12-12【生效日期】1996-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995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水发[1995]1178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旅客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界限,维护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行李运输及其他有关的装卸作业。

军事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客运方针,遵循“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旅客托运的行李经水路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合同。

(三)“港口作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作业费,负责为承运人承运的旅客和行李提供候船、集散服务和装卸、仓储、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四)“旅客”,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五)“行李”,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或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

(六)“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

(七)“托运行李”,是指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水路运输规则

水路运输规则

水路运输规则
水路运输规则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规定,旨在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当事人双方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或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内容协商一致并签章后,合同成立。

在货物的交接上,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承运人之间,对散装货物和无包装、不成捆的货物,只按重量交接或交付,不计件数;其他货物应按件数交接或交付,不计重量。

对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细数。

每件运输、作业的货物体积不得少于0.02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0公斤。

如果是由一个以上承运人在不同航区(段)运输,共同完成满30吨以上的货物运输,除易腐货物、有生动植物、危险货物、木(竹)排、
拖带浮物、散装液体货物,以及单件货物重量超过起运港、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外,可以办理水水货物联运。

由最后区段承运人交付货物。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2020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2020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解读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新修订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托运的物品清单。

水路旅客运输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直接影响到旅客运输安全。

既有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或限制携带及托运物品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公告》主要包括《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和《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两个部分。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中,包括枪支和子弹类,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高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危害船舶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共七大类。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中,包括有条件携带的物品,禁止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禁止携带但可有条件托运的物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因客船技术状况认为不宜携带或托运并对外公布的物品等五大类。

三、贯彻落实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贯落实,督促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从事客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提醒旅客配合做好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80]交水运字15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80]交水运字15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发布)总则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方针。

各级领导要加强企业管理,改进运输组织,改善服务设施,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安全准确、及时便利地运送国内外旅客和行李包裹。

广大水路客运职工要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原则,主动、热情、诚恳、周到地为旅客服务。

第一章旅客运输第一条:乘船一、旅客应照章购买船票,按船票票面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乘船。

二、船票在客运站和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乘船,可在船上购票。

三、每张船票只限一人使用。

除包房外,每一购票旅客,不论持有几张船票,只能使用一个铺位。

四、重病或精神病患者,必须有人护送,经客运站同意(未设站的停靠点经船上同意)才能乘船。

第二条:船票一、船票种类分普通船票和加快船票;全价票、儿童票和残废军人优待票。

二、船票的等级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散席(包括坐席)。

第三条:儿童票一、儿童身高超过1.1米(不包括1.1米),在1.3米以下者,应购买儿童票;超过1.3米(不包括1.3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二、每一成年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1.1米(包括1.1米)以下儿童一人,超过一人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第四条: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革命残废军人,凭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可购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

第五条:码头票一、进入码头接送旅客的人员,应购买码头票,码头票当日一次有效。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 概述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是指在水上运输乘客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路交通的发展。

在中国,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主要由《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和《内河客运船舶安全规范》等文件构成。

2. 乘客权益水上旅行是一种相对较为特殊的旅游方式,在此过程中,旅客的权益受到了法律和规定的保护。

根据规定,乘客有权:(1)享有机票、车票同等的购票优惠;(2)在合理范围内携带行李;(3)安全舒适地乘坐船舶,并获得必要的服务;(4)随时了解航线、船舶情况和天气情况;(5)获得有偿补偿和人身伤害赔偿等。

3. 船舶安全管理为保障乘客的安全,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适航和安全运行。

船舶应具备相应的载人凭证,所有乘客应携带有效证件。

船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载人限制和装载限制,确保船舶在运行中不超载、不倾覆、不漏水。

此外,船员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试,保证其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知识,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性。

4. 突发事件处置在水上旅行中,由于天气、设备故障等原因可能会发生突发事件,如风暴、火灾、倾覆等。

在此情况下,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乘客也应该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船员指挥,保护自己的安全。

5. 结语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实施,是保障水上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的基础。

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该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逐步推动水路旅客运输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乘客也应该自觉遵守相应规定,保障水上旅游的安全和畅通。

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解读
✓《客规》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 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新规》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 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 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新规改为“跨省级行政区域(毗 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客规》修订后,包括总则、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 务(新增)、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目录)。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9〕6号)要求,调整客运许可层级,并对客运班线的划分标准、类型及 协商决定机制作相应调整。 (二)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减少了许可管理事项,并增加了规范客 运新模式发展和强化安全监管内容。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新规》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 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 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 包车客运” 新规改为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 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 实行分类管理” 《补规》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 运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 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
第二章 经营许可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 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 辖乡镇的区。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20修正)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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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20修正)文档Rules for the transport of passengers by waterway (Am endment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20修正)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旅客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界限,维护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行李运输及其有关的装卸作业。

军事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客运方针,遵循“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旅客托运的行李经水路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合同。

(三)“港口作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作业费,负责为承运人承运的旅客和行李提供候船、集散服务和装卸、仓储、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四)“旅客”,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五)“行李”,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或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

2020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2020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2020版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货物运输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我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总任务,加强党的统一领导,坚持“安全质量第一”方针,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负责运输,改进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质量,提高运输效率,主动加强内外各方面的社会主义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当好先行,以适应国家实现四个现代化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本规则是确定承运人(水运企业)和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的基本规则。

全民所有制的水运企业(包括租用外轮)在国内的货物运输,除香港、澳门与其它港口间货物运输,以及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邮件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可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航运局,可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一章基本条件第一条、货物运输分为整批、零星和集装箱。

一张运单的货物重量满30吨或体积满34立方米,应按整批货物托运,不足此数的按零星货物托运。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至少一箱;但按“港到港”方式办理的集装箱运输,可以办理两个以上收货人的拼箱运输。

危险货物和易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按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条件必须相同(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超运港、换装港、到达港等项)。

易腐、易碎、流质货物、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不同、运输条件不同、不能混装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托运。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修订后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发布,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内水路运输旅客优待服务(一)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为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和乘船服务。

(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下列旅客提供优惠票或免费票优待服务。

1.对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铺)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每位成年旅客可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对超过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2.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3.对寒假和暑假期间乘坐往返于学校和家庭居住地之间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船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其有效证件应当分别执行往返各一次的客票半价优待。

二、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和备案管理(一)进一步明确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一、船舶运行规范1.船舶检验与审查:所有进行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进行定期的检验和审查,以确保其适航状况和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2.船舶配备与设施:船舶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旅客座椅、救生设备、灭火器等,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3.水文气象条件:船舶在进行旅客运输前,必须关注水文气象条件,确保航行安全。

如果遇到恶劣的气象情况,船舶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旅客票务管理1.灵活的购票方式:旅客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购票,并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和退改签服务,以提高购票的便利性。

2.旅客信息登记:旅客在购票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便进行登记和信息管理。

同时,旅客的个人信息必须受到保护,不得泄露。

3.旅客票务保障:旅客购票后,有权获得有效的票据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航班取消或延误等特殊情况下,旅客有权要求退款或改签。

三、旅客安全管理1.旅客上下船控制:船舶必须制定旅客上下船的合理规范和流程,确保旅客安全地进出船舶。

2.预防火灾和其他事故:船舶必须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演练,并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和紧急疏散设施。

四、服务质量保障1.旅客舒适度:船舶应提供合理的座椅、卫生间、休息室等设施,确保旅客在航行中得到良好的舒适体验。

2.旅客饮食安全:船舶的餐饮服务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提供多种饮食选择以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

五、旅客投诉和意见反馈机制1.投诉受理与处理:船舶必须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并依法予以回应。

2.意见和建议采纳:船舶要积极收集旅客的意见和建议,加以分析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以上就是关于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相关内容。

旅客运输是一项涉及众多人民群众的服务工作,其规范与管理直接影响到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出行体验和航行顺畅。

因此,各船舶运营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确保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2020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2020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解读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新修订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托运的物品清单。

水路旅客运输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直接影响到旅客运输安全。

既有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或限制携带及托运物品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公告》主要包括《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和《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两个部分。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中,包括枪支和子弹类,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高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危害船舶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共七大类。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中,包括有条件携带的物品,禁止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禁止携带但可有条件托运的物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因客船技术状况认为不宜携带或托运并对外公布的物品等五大类。

三、贯彻落实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贯落实,督促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从事客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提醒旅客配合做好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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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20修正)文档Rules for the transport of passengers by waterway (Am endment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20修正)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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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旅客运输中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旅客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界限,维护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行李运输及其有关的装卸作业。

军事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港口作业、服务合同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

第四条水路旅客运输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正点运行,以客为主,便利旅客”的客运方针,遵循“全面服务,重点照顾”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旅客托运的行李经水路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合同。

(三)“港口作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作业费,负责为承运人承运的旅客和行李提供候船、集散服务和装卸、仓储、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四)“旅客”,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五)“行李”,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或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

(六)“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

(七)“托运行李”,是指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

(八)“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签订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的人。

(九)“港口经营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十)“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运输中发生意外或特殊情况所作记录的文字材料。

它是客船与客运站有关客运业务移交的凭证。

第二章运输合同及作业合同的订立第六条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船票,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买、卖船票后合同即成立。

第七条船票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三)起运港(站、点)(以下简称“起运港”)和到达港(站、点)(以下简称“到达港”);(四)舱室等级、票价;(五)乘船日期、开船时间;(六)上船地点(码头)。

第八条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

船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期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它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

第九条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为行李运单,合同双方当事人——旅客和承运人即时清结费用,填制行李运单后合同即成立。

第十条行李运单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二)船名、航次、船票号码;(三)旅客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五)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八)起运港、到达港、换装港;(九)运费、装卸费;第十一条旅客的托运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交还旅客时止。

第十二条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十三条作业合同的基本形式为中、长期(季、年)和航次合同。

第十四条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一)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二)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三)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四)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五)旅客上下船服务;第十五条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可自行印制水路运输合同、行李运输合同和作业合同;其他航运企业使用的合同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

第三章旅客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船票是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是旅客乘船的凭证。

第十七条船票分全价票和半价票。

第十八条儿童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者,应购买半价票,超过1.5米者,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应给予优待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条没有工资收入的大、中专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每年可购买往返2次院校与家庭所在地港口间的学生减价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票只限该航线的最低等级。

学生回家或返校,途中有一段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经确认后,也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一次学生票。

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购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书的地点至院校所在地港口的学生票。

第二十一条船票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设的售票处发售,在未设站的停靠点,由客船直接发售。

第二十二条要求乘船的人凭介绍信,可以一次购买或预订同一船名、航次、起迄港的团体票,团体票应在10张以上。

售票处发售团体票时,应在船票上加盖团体票戳记。

第二十三条包房、包舱、包船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包房,由售票处办理;(二)包舱,经承运人同意后,由售票处办理;(三)包船,由承运人办理。

包用人在办理包房、包舱、包船时,应预付全部票价款。

第二节旅客的权利和责任第二十四条旅客应按所持船票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乘船。

重病人或精神病患者,应有人护送。

第二十五条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2米的儿童一人。

超过一人时,应按超过的人数购买半价票。

第二十六条旅客漏船,如能赶到另一中途港乘上原船,而原船等级席位又未售出时,可乘坐原等级席位,否则,逐级降等乘坐,票价差额款不退。

第二十七条每一旅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20千克(免费儿童减半),总体积0.3立方米的行李。

每一件自带行李,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杆形物品2米)。

残疾旅客乘船,另可免费携带随身自用的非机动残疾人专用车一辆。

第二十八条旅客可携带下列物品乘船:(一)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二)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污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烫精,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三)军人、公安人员和猎人佩带的枪支和子弹(应有持枪证明)。

第二十九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者外,下列物品不准旅客携带上船:(一)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二)各种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三)灵柩、尸体、尸骨。

第三十条旅客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旅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应办理托运。

经承运人同意的,也可自带上船,但应支付行李运费。

对超过免费规定的整件行李,计费时不扣除免费重量、体积和长度。

第三十二条旅客可携带下列活动物乘船:(一)警犬、猎犬(应有证明);(二)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蛇除外);(三)鸡、鸭、鹅、兔、仔猪(10千克以下)、羊羔、小狗、小猫、小猴等家禽家畜。

第三十三条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携带上船:(一)警犬、猎犬应有笼咀牵绳;(二)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应装入笼内,笼底应有垫板;(三)家禽家畜应装入容器。

第三十四条旅客携带的活动物,由旅客自行看管,不得带入客房(舱),不得放出喂养。

第三十五条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按行李运价支付运费。

第三十六条旅客携带活动物的限量,由承运人自行制订。

第三节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第三十七条承运人应按旅客运输合同所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运送旅客。

第三十八条承运人在旅客上船前、下船后和在客船航行途中应对旅客所持的船票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记号。

第三十九条查验船票的内容如下:(一)乘船人是否持有效船票;(二)持用优待票的旅客是否有优待证明;(三)超限自带行李是否已按规定付运费。

第四十条乘船人无票在船上主动要求补票,承运人应向其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在途中,承运人查出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或伪造、涂改船票者,除向乘船人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外,应另加收相同区段最低等级票价的100%的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在到达港,承运人查出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或伪造、涂改船票者,应向乘船人补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最低等级票价的400%的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在乘船港,承运人查出应购买全价票而购买半价票的儿童,应另售给全价票,原半价票给予退票,免收退票费。

第四十三条在途中或到达港,承运人查出儿童未按规定购买船票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应购半价票而未购票的,补收半价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二)应购全价票而购半价票的,补收全价票与半价票的票价差额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三)应购全价票而未购票的,应按本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在途中或到达港,承运人查出持用优待票乘船的旅客不符合优待条件时,应向旅客补收自乘船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原船票作废。

第四十五条旅客在检票后遗失船票,应按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在船上补票。

旅客补票后如在离船前找到原船票,可办理其所补船票的退票手续,并支付退票费。

旅客在离船后找到原船票,不能退票。

旅客在到达港出站前遗失船票,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在乘船港,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责任使旅客降等级乘船时,承运人应将旅客的原船票收回,另换新票,退还票价差额款,免收退票费。

在途中,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责任使旅客降等级乘船时,承运人应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至到达港办理退还票价差额款的第四十七条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责任使旅客升等级乘船时,承运人不应向旅客收取票价差额款。

第四十八条旅客误乘客船时,除按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外,旅客可凭客船填写的客运记录,到下船港办理原船票的退票手续,并支付退票费。

第四十九条旅客因病或临产必须在中途下船的,由承运人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至下船港办理退票手续,将旅客所持船票票价与旅客已乘区段票价的差额退还旅客,并向旅客核收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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