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处理制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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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处理制度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瓦斯检查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掌握并了解全井通风系统情况,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涌出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瓦斯检查员要按瓦斯巡回路线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进行检查,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范围。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对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各级政府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
三、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自己所分担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等情况,发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或异常情况,有权责令停止该地点作业,撤出该地点人员,并立即向调度汇报情况。
四、瓦斯检查员有权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打眼、爆破、消尘、风门、局部通风、机电设备及瓦斯监测仪的使用进行监督,对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执行班中汇报制度,瓦斯检查员要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检查数据及时向调度进行汇报,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班报,手册和瓦斯牌板。
六、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对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脱岗、不在井下交接班、工作失职等,要严肃追查责任,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瓦斯超限报警报告处理制度
一、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就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拿出防范措施,根据责任划分结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瓦斯超限根据情况,由安监科牵头,根据职能科室职责划分由各单位组织分析,现场管理问题由安监科负责,机电故障由机电科负责,生产调度问题由调度室负责。
三、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
四、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旦瓦斯传感器显示瓦斯超限报警点%≤CH4<%。井下安全员如果在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汇报调度室、监控室,调度室、监控室做好处理记录。超限浓度≥%时,要立即撤出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并按上述程序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在接汇报后要汇报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监控室汇报安监科长做好记录。
五、井下瓦斯超限瓦斯传感器显示根据≤CH4<%,安全员不在现场监控室发现瓦斯超限后,立即汇报调度室、安监科,调度室接通知后立即通知井下安全员、班组长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后安全员把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安监科,做好记录。超限浓度达%以下时,监控室发现后除汇报调度室、安全科外还要汇报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必要时领导通知有关人员下井处理。
六、一翼回风或总回瓦斯超限≥%时,监控室立即汇报调度室、安监科、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由调度室通知辖区内的安全员或有关部门人员下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由安全员汇报调度室、监控室备案。
七、被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监控室发现后立即汇报给调度室、安监科、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由调度室通知辖区内安全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由安全员向调度室、监控室汇报,调度室、监控室做好记录。
八、出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无及时汇报或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九、瓦斯超限2分钟以下时,安全员必须把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汇报监控室,监控室做好记录,是由于人为造成的由安全员组织分析,拿出分析报告,安监科备案存档,非人为造成的由监控室做好记录在监控报表上注明。
十、瓦斯超限2分钟以上时,由安监科负责组织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析,拿出分析报告,安全科备案存档,必要时由其它科室参加分析。
十一、井下掘进工作面检修,必须有停电票,安全科签字由辖区安全员负责把瓦斯传感器撤掉,方可进行。检修结束按措施排放瓦斯后,再恢复正常监控,安监科把此情况汇报安全生产部门备案。
十二、局部区域瓦斯管理,瓦斯检查员必须勤检查、勤处理,保证瓦斯不能聚集,如有超限情况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后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备案记录,如情况特殊无法及时处理,除停止该区域相关工作外,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安监科及有关领导,由调度室指派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处理。
十三、调度室、监控室建立瓦斯超限汇报专项记录,并认真填写记录。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抽放瓦斯设备检验制度
第一条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本安体系数检查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检查。
第二条瓦抽队负责所有抽放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
瓦抽队必须安排专人每旬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并按要求填写设备检查台账,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四条瓦抽队党政技领导和技术员必须每半月对瓦斯抽放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台账,在检查完毕后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泵站司机每班三次必须对所有泵站抽放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六条泵站司机必须每小时对抽放负压、瓦斯浓度、流量、温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巡视检查记录。
第七条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科每月必须组织对抽放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验,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第八条瓦斯抽放泵每运转15天必须按要求进行倒机,确保备用机正常使用。
第九条瓦抽队在开启抽放泵时,必须对抽放泵及电器设备进行检修,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启抽放泵。在抽放泵开启时泵站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将抽放泵倒到备用泵上,并向队值班领导、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第十条瓦斯抽放泵在停用后,必须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瓦抽队使用钻机前,必须按要求对钻机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钻机使用正常。
第十二条通风科必须按要求每周对瓦斯监测设备进行检验及调试,并建立相应的瓦斯调校记录。在按要求调试完毕后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
第十三条新投入的抽放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科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及相关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前必须对抽放设备进行试运转,试运转正常后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在交接班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瓦斯抽放设备检验、检修和运行必须按机电设备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瓦抽队必须按要求建立瓦斯抽放设备检查、检验、检修制度,在设备运转时必须按要求进行检查。通风科和机电科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瓦抽队没有按要求对抽放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填写记录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党政技、各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瓦斯抽放设备在使用及运转过程中,如果没有按要求进行检修,导致抽放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对瓦抽队罚款2000元。
第十七条瓦斯抽放设备运转及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抽放设备出现异常,没有及时汇报,导致抽放设备停运转的,对瓦抽队罚款2000元
第二章抽放设备停、运行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