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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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六条批准进入林区的人员,要有专人负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选择避风,近水等安全地点用火,用火后必须彻底将余火熄灭。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该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八条施工现场要注意可燃、易燃物,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保证明火与可燃易燃物堆场和仓库的防火间距在20米以上,以防飞火。二是要严格用火制度。对于必须要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要逐级审批,在领取动火证之后,组织专人看守现场,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防止阴燃着火。对残余火种应及时

熄灭。

第九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该坚持巡查山林和夜间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第十一条防止由于电气线路的故障引起的火灾。安装电线路时要有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严格按施工现场用电有关操作规程施工,所有导线接头一定要按规定绞接,接触要紧密、良好,架空敷设胶皮导线时,无论导线在同一水平面或者在同一立面,都要保证线间有足够的间距,以免在刮风时导线相互碰撞短路,引起开关跳闸、断电,严重时将引起火灾。

第十二条由于施工现场人员多且高度集中,吸烟者也不少,加之民工消防意识淡薄,烟头随处乱丢,给工地留下了潜在的火灾隐患。未熄灭的烟头如被风吹到可燃物上或周围而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会引发火灾。可在工地附近设置临时吸烟场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电焊设备进行施工作业,在现场用电负荷中占有相当大一部分,由此引起的火灾也相当多。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残渣、电火花容易引燃周围可燃材料,从而发生火灾。用电焊机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首先清除现场的可燃物,确保现场清洁无可燃物。焊钳应完好,不得有破损、漏电,焊钳夹有电焊条时,不得带电沿易导电物体移动,以免电击伤人,引发火灾。

电焊机接线应规范,接头压接紧密,防护罩完好。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职能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组织基地或施工现场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进行扑救火灾。

第十五条迅速控制事态,并对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火灾事故的危害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及时有效进行救援。发生火灾事故,应尽快组织义务消防队与救援人员一起及时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第十六条人员疏散是减少人员伤亡扩大的关键,也是最彻底的应急响应。在现场平面布置图上绘制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人员可按图示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十七条当专业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火灾应急小组要向消防负责人简要说明火灾情况,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十八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当火灾发生或扑灭后指挥小组要派人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等待事故原因和对责任人调查。同时应立即采取善后工作,及时清理,将火

灾造成的垃圾分类处理以及其它有效措施,使火灾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降低到最底限度。

第二十条按照公司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事故后分析原因,编写调查报告,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负责对预案进行评价并改善预案。火灾发生情况报告应急准备与响应指挥小组要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一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二十二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该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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