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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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供货承诺书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公务用车ZZCG2010B-GK-001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并代表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新型号、新产品)的各供货商(名单附后),在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保证对各供货商在履约期内的行为(销售、结算、售后服务等)负责任,如发现我公司或各供货商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省政府采购中心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招标文件等相关罚则对我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各供货商参与供货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

二、我公司保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包括单一合同折扣)及时向浙江省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在《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书》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我公司保证本协议中所供产品质量按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保证所供货必须满足环境要求(排放标准在欧Ⅲ以上)。

四、我公司保证所供车型是符合标书要求、且一一对应的。如果中标车型更新换代,我公司保证将原中标车型一对一替换为新车型并同时(发布更新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贵方申请更新,新车型的规格配置不低于原中标车型,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

五、我公司保证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我公司的投标产品在同一地方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优惠率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优惠率。供货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产品厂家指导价发生调整,我公司保证同时(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计算,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向贵方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优惠率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优惠率。并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提供中标产品最新厂家指导价证明。如果中标车型停产,我公司保证在停产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贵方通报。

六、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厂家指导价是客观真实的。

七、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投标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

八、我公司同意贵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有关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我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率以及相关的信息。

九、我公司和所有在本项目下具有我公司特别授权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的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指定供货商,都应知道有资格对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进行供货,

提供我公司在本招标项目下的中标产品,以及中标车型的系列产品。

十、贵方决定延长供货有效期,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公示,我公司若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接受贵方的要求。此时,我公司及各供货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除此之外,我公司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日内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全权代表:(签字)地址:邮编:

电话:日期:

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汽车)供货协议

号ZZCG2010B-XY-00

甲方: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为2010年度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金额单位:万元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

本协议所指甲方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供应商确定下列代理商(名单附后注:限2-3家,多推荐无效)为供货商,供货商代表中标供应商进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等,中标供应商对供货商在协议履行期间的行为

负责,本协议下所指乙方包含签署本协议的中标供应商及各供货商。

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产品质量具有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四条:权利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及知识产权。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甲方使用乙方所出售的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

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保留在汽车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变动而厂方暂未宣布调

整指导价导致采购价高于市场平均价、及批量购车等情况下另行采购的权力,

第五条:供货对象及供货期限

乙方负责在浙江省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1年4月31日期间汽车的供应及其伴随服务。

第七条:供货方式

在供货期限内,乙方在与甲方及采购单位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保证在七个工作日内派人免费送货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第八条:验收

汽车交付时,由采购单位根据汽车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汽车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验收提货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也可以要求退货等处理措施;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单位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九条:售后服务

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的服务计划表(见附件)实施。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

正式<<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货款的支付

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由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辅助服务

在交付汽车时,乙方必须向采购单位车辆上牌(验证)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及随车的工具器材。

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价中,采购单位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乙方所供产品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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