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家新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奖励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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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国家新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
企业、项目、平台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推进我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建设,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发〔2019〕1号,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出具支持意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二、奖励范围
我市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三、奖励标准
对国家新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符合《政策》中不同支持政策的,只选择其中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出具推
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提出支持意见。
五、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六、监督
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