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货币金融统计手册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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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MFSM的比较分析

摘要: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起步晚、基础差,且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深。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货币金融统计的建设和改革,且在制度、方法、技术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中国对其研究时间不长,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随着中国金融发展和对外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中国的金融统计体系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本介绍了中国的货币金融统计发展状况,对中国的货币金融统计体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M)从框架设计、统计内容和机构部门分类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现状探讨了完善我国货币金融统计的思路。

关键词:货币与金融统计、发展现状、MFSM、比较分析

一、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金融统计的发展进程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物质生产平衡表体系(MPS)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转变。第二阶段是以由IMF颁发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M)为主的国际准则影响下的现今的统计体系。

第一阶段:1978年前,中国金融统计体系是建立在苏联模式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金融体系基础上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综合信贷计划服务为主。1978年后,中国金融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并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为主题,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此时,对于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中国来说,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简单综合信贷计划服务统计、现金统计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涵盖全社会金融活动的金融统计体系已逐步形成。

直到2000年,中国基本完成了从MPS向SNA的成功转型,金融统计体系也按照SNA逐步完善。这一时期,中国建立了相关统计的法律法规,为金融统计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中国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制度、全科目上报制度等,这些都是对金融统计方式的重大改革。

第二阶段:本阶段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主要是以IMF于2000年颁发的MFSM的标准为基础。同时随着SNA(2008)、CGMFS(2008)的相继出台,为中国金融统计制度的不断优化提供了可靠的方法指导。

从覆盖范围来看,现阶段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已发展为了涵盖货币供应量统计、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资金流量统计等多角度的综合全面的统计体系,同时还辅之以企业景气调查、物价形势调查、储蓄问题调查等多项调查制度,形成了以货币银行统计为主体,金融市场统计为辅和以专项调查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货币与金融体系。

在与国际接轨以及数据披露方面来看,于2002年4月中国加入IMF的GDDS(数据公布通用系统)后,在SNA和IMF制定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原则框架内,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也加快实现了按国际标准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的进程。

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的货币银行统计为核心的、证监会的金融市场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统计为补充,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及各家金融机构统计信息部门为补充的庞大的金融统计信息网络。

从货币与金融统计人员配备和法律法规保障来看,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统计人员队伍。同时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金融统计工作已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特别是2002年11 月1 日出台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为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

二、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MFSM比较分析

1、整体框架的差异

虽然我国于2002年4月加入了IMF的GDDS,并按照MFSM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框架对数据的加工和披露进行了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起步晚,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深,且在各方面的制度不健全,我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整体框架设计与MFSM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了。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

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与MFSM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我国统计指标设计是根据业务类型进行设定,而MFSM则是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进行设计的。我们知道,货币与金融统计是根据国民经济决定的金融运行过程建立的,是对金融运行的一个系统的描述。在进行货币与金融统计之前,必须对金融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进行分类。因此,机构单位与部门分类、金融资产分类、统计核算的基本准则、数据公布的标准都是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前提。

我国在机构部门分类上,与MFSM存在区别。我国的机构部门分为五个部分: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政府和住户,其他非常住单位则全部归为国外部门。而MFSM中将机构部门划分为:金融公司、非金融公司、政府、住户以及为住户服务的非盈利机构,此外非常住单位归入国外部门。

表1 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与MFSM的比较

2、具体指标差异分析

(1)股票和其他权益、保险专门准备金、金融衍生工具、其他应收/应付账款,这几项内容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其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反映,在货币概览和银行概览中也如此。这主要与持有这些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并未纳入央行的货币统计机构门类中有直接关系。

(2)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对政府债权可对应于股票以外的证券,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对特定存款机构债权、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对非金融机构债权,与MFSM 中的贷款项目相对应;目前已反映在报表中的金融工具项目,在定义和分类上与MFSM也有区

别,比如在MFSM中,广义货币负债中包括可转让存款,而在我国的报表中,“可转让存款”名目列在“不纳入广义货币的负债”栏下。

(3)货币供应量统计不能完全反映市场变化。MFSM中是从金融资产、货币持有者和货币发行者三个方面来定义货币供应量的。然而至今为止,中国还是从货币层次,即M0、M1、M2和M3来定义货币供应量。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如短期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债券回购等模糊了金融工具的货币性,使传统货币口径计量的货币总量准确性下降。

3、差异的主要成因分析

(1)金融机构部门划分不够清晰

从上可知,我国机构部门的分类与MFSM中存在一定差距(见表2),而真正导致我国货币统计框架与MFSM产生重大差异在于金融机构部门的范围。这是由于货币统计中金融机构部门占了很大比重,因此,金融机构部门的不同分类会引起货币统计的差别。

目前我国货币银行统计在机构分类框架上与SNA和MFSM保持一致,分成三个基本帐户——三个金融子部门的资产负债表. 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两个合并帐户——货币当局概览和银行概览(见表3)。目前由人民银行主持的货币金融统计中,将货币统计的机构范围划分为中央银行、其他存款性公司、其他金融性公司,但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的我国某些金融活动仍处于萌芽时期,金融性公司次部门的具体分类处理上也面临着中国国情。伴随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新兴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被不断规范,如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已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其相应的部门分类也由其他存款性公司归入其他金融性公司。此外,一些新设立的机构职能和业务存在交叉,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机构职能,而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金融中介活动,导致对其机构分类处理面临实际困难。

表2 中国金融机构部门现行分类及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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