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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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63号(3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中间业务,提高本行综合竞争能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银监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函是指本行应客户的申请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是为申请人投标、履行合同等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本行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本行”包括各支行、部。

第三条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函业务,应严格遵循自主经营、授权经办和反担保保障原则。

第五条保函业务是授信业务的一种,纳入申请人授信总额内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所出具的保函是指有100%保证金的保

函,本行暂不对外出具敞口保函。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本行办理的保函种类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及总行审查认可的其他保函。

(一)投标保函:应投标人申请,本行向招标人出具保函,保证在下列事件发生时进行赔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2、投标人中标后未按投标书规定与招标人签约;

3、投标人中标后,未按投标书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等。

(二)履约保函:应承包人、分包人、卖方书面申请,本行向业主、总包人、买方出具保函,保证在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时代为赔付。

(三)预付款保函:应申请人书面申请,本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保证在申请人收到预付款而未履约时代为赔付。

第八条本行保函业务的办理程序为:客户向经办行申请→经办行受理调查→申请人缴纳全额保证金→总行审批→经办行与申请人签定担保协议→开具保函→保函到期收回→退回保证金。

第三章保函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开立保函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二)生产正常经营,经济效益较好;

(三)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

(四)保函项目符合国家规定;

(五)向本行交存100%保证金。

第十条申请人向本行申请开立保函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公司章程;

(五)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六)开具保函申请书;

(七)与保函有关的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销售合同等;

(八)100%的保证金缴存手续:

申请人交存保证金的,申办前将保证金缴存至开户行“2511保证金”科目,专户存储,冻结止付,并将缴存保证金凭证提交给受理行,受理行按同档期单位定期存款对该保证金进行管理。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2011XX 公司单位活期存款

贷:2511XX 公司保证金存款

第十一条经办行在收到申请人的《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后,须认真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审查、核实,看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开具保函的条件。经办行必须对所审查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审查无误后,调查人及支行行长在申请书上签字(签章),并将所有资料上报至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

第十二条总行信贷管理部对经办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其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保函协议书、保函文本应采用本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申请人要求采用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的,该文本须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核。

第十四条保函协议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格式文本的条款应包括本办法对保函申请人、担保人及受益人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保函的开具

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函申请经审查批准且《国内保函担保协议》正式签署生效;

(二)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国内保函担保协议》约定的在本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缴存保证金等;

(三)申请人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在交付保函时,须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签收。

第十七条保函的费用按担保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每笔费用不低于50元,总行调整上述收费标准的,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具体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1011 现金或2011XX单位活期存款

贷:5111 手续费收入

第十八条经办行会计人员根据保函的副本,按保函担保的金额数登记116表外科目,纳入表外核算。

第五章保函的履行

第十九条保函不得转让,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二十条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的,应在事前由被担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行,由经办行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审批同意的,经办行应及时收回原保函,按新出具保函办理相关手续;总行不同意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被担保人和受益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要求提前终止保函的,经办行应及时收回该保函。

第二十一条担保期间,经办行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应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担保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赔条件要求本行履行保证义务的,本行如无其他抗辩理由应履行义务的,经办行依约定直接扣划申请人所缴存的保证金。会计分录处理为:借:2511XX 公司保证金存款

贷:4641 行内往来。

同时减少116表外科目相应保函担保金额。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赔付时,经办行应收回保函,并要求受益人提供书面的索赔文件(保函中注明需要证明文件的还需另附合法、合规的证明文件),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将赔付金以电汇或信汇的方式汇至开户许可证上的指定账号,并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保函赔付”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动失效。对于注明明确的到期日的保函(明确的到期日为某年某月某日),经办行可直接在保函到期日的七日后全额退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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