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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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
客户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水平,保障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客户个人合法权益,提升本行社会形象,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我行所获取、加工和保存的其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其他衍生信息等,主要包括:
(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
1。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银行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求存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确保存款账户的持有人真实存在、身份真实,便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资金监管。

以下是有关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规定:1. 提供身份证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存款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等,并提交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2. 提供联系方式:存款人还需要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码、座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方便银行联系和通知。

3. 完善相关信息:存款人需要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并签署声明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无误。

4. 口头确认身份信息: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要求存款人口头确认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以核实身份证件和填写的个人信息是否匹配。

5. 风险评估:银行将根据存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承担相关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立存款账户。

6. 更新身份信息:如果存款人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等,需要及时通知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更新存款账户信息。

7. 定期核查:银行有权定期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发现存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有权限制或关闭其存款账户。

8. 保密存款信息: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存款信息的保密性,未经存款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或公开。

9. 涉案存款的核实:在涉及刑事案件或涉案资金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依法要求银行提供存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交易记录。

10. 防止洗钱和资金违规使用:个人存款实名制是金融机构防范洗钱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助于监管部门发现和追踪嫌疑资金,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存款人也需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配合银行的核查和监管工作。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
个人存款实名制是指银行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将其与账户信息进行核对和记录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防范洗钱、打击非法资金流动和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户时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客户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银行会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对和记录,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银行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
银行会对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银行有权拒绝开立账户或关闭已有账户。

三、客户信息保密
银行在收集客户身份信息时,必须保证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银行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同意或法律规定。

四、客户信息更新
客户在开立账户后,如有身份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银行进行更新。

银行也会定期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和更新,以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客户资金安全保障
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洗钱、打击非法资金流动,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银行会对客户的资金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我国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内容是为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和防范非法资金流动,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其进行核查和记录。

客户也应该积极配合银行的工作,及时更新身份信息,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

五个账户存钱法律规定(3篇)

五个账户存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账户的种类日益增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涉及多个账户的存款。

然而,对于这些账户的法律规定,很多人并不了解。

本文将详细介绍五个常见账户的存钱法律规定,并提醒大家在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储蓄账户储蓄账户是个人最常用的账户之一,主要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存款和取款。

以下是储蓄账户存钱的法律规定:1. 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利率的调整规定》,各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

2. 存款保险: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实行全额保障,保障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 存款期限:储蓄账户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两种。

活期储蓄可以随时存取,而定期储蓄则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存取。

4. 存款利息:储蓄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在到期时一次性支付。

5. 存款凭证:存款人在存款时,银行应向其出具存款凭证,包括存单、存折等。

二、信用卡账户信用卡账户是一种消费信贷工具,持卡人可以在约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

以下是信用卡账户存钱的法律规定:1. 信用额度: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确定。

2. 透支利息: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后,银行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透支利息。

3. 还款期限:持卡人需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透支款项,否则将产生滞纳金。

4. 存款限额:持卡人可以将一定金额的现金存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清透支款项。

5. 信息披露: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包括信用额度、透支利率、还款期限等。

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用于买卖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账户。

以下是证券账户存钱的法律规定:1. 证券交易佣金:证券账户的存钱主要用于购买证券,证券交易佣金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2. 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包括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3. 证券过户:证券账户的存钱还可以用于办理证券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证券交易所收取。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防范银行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四条各成员行社辖内的营业机构因业务或管理需要均可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第二章联网核查的业务范围第五条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应联网核查相关个人身份信息:(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发生的开立、存取、销户、挂失等相关业务。

1、个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个人存款账户。

2、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存款账户。

3、存款人申请变更、挂失预留印鉴。

4、存款人办理大额现金存入、支取、转账业务或一次性金融服务(大额业务和一次性金融服务的金额标准具体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5、存款人办理挂失、存款证明、定期提前支取、密码更换、重新写磁等特殊业务。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汇兑等业务。

1、银行汇票、本票的签发、现金解付等业务。

2、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支票业务。

3、现金汇兑、转账汇兑达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金额标准具体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三)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省联社规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信息的业务。

第六条前述第五条应办理联网核查的业务统称为规定业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指银行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以确认账户持有人真实身份的一项制度。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保护银行和账户持有人的权益,防止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活动的发生。

以下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 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个人存款账户的申请者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

这些身份证明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账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

2. 身份核查:银行会对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查,以确认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核查方式可以包括与公安部门对接进行信息核实、进行人脸识别比对等。

3. 联网核查:银行还会通过与相关部门的联网核查来验证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是否存在问题。

比如,通过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身份证号码是否有效;与税务部门核查是否存在欠税记录等。

4. 开户行验证:银行也会对开户人的信息进行验证。

开户行可以通过与其他银行进行信息共享,验证申请人是否在其他银行有账户及相关信息。

5. 防止虚假账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虚假身份开户,减少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

6. 信息保密:银行有义务保护账户持有人的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银行不得随意泄露账户持有人的个人信息,以防止信息被滥用、泄露给不法分子产生不良后果。

7. 一人一户:实名制规定还要求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个人存款账户。

这样可以避免一个人使用不同身份开设多个账户,逃避监管。

8. 变更手续:如果账户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例如身份证到期换证、户籍地址变更等,必须及时通知银行进行变更手续,以保持账户持有人信息的准确性。

9. 违规处理: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窃取他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违反实名制规定的行为,银行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严格处理。

总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银行为了确保账户持有人的身份真实性和信息安全制定的一项规定。

银行业务留存身份证制度规定

银行业务留存身份证制度规定
个人现金汇款业务
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规定,一次性使用现金办理金额在1万元(含)或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业务,客户应向我行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审核证件有效性后,请客户填写建立客户信息的相关表单,并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个人转账汇款业务
客户办理转账汇款金额5万元(含)以上,客户应出示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将证件批注在汇款凭证上,无需留存客户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凭证式国债
客户购买凭证式国债时,应出示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应审核证件的有效性,证件需批注在购买国债凭条上,无需留存客户证件复印件。
修改账户密码(不含密挂)
客户办理账户密码修改业务时,需填写《个人特种业务申请表》,同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业务人员应审核证件的有效性,证件需批注在《个人特种业务申请表》上,无需留存客户证件复印件。
现金大额取款(含现金销户)(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
1、本人办理的,则需审核并批注本人身份证件,不需留存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代办人办理的,则应同时提供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银行对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并留存存本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只持开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而未持代办人身份证件或只持代办人身份证件或两人身份证件均无法提供时,银行均不予办理此项业务。
业务种类
业务说明
个人业务
开立个人账户(不含信用卡)
各分、支行必需严格按个人存款实名制的要求受理个人账户开立业务,应认真审核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坚决杜绝为客户开立虚假账户现象。
1、客户第一次来我行办理开户业务
客户来我行办理开立账户业务,业务人员应主动询问客户是否是第一次来我行办理业务,同时请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含代办人),并检查证件的有效性,确认有效后,查询我行客户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已留存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如果系统中没有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应请客户填写建立客户信息的相关表单,同时复印客户的身份证件留存。

2023年10月银行新规

2023年10月银行新规

2023年10月银行新规2023年10月银行新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账户管理:新规对个人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使用限制。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银行所有业务;Ⅱ类户是限制功能账户,主要满足日常理财和投资需求;Ⅲ类户是简易账户,主要满足日常小额消费和费用缴纳需求。

二、转账限额:新规对个人银行账户转账进行限额管理。

对于不同渠道和方式的转账,设定了不同的限额标准。

个人在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没有金额限制,但通过ATM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转账时,会根据账户类型和转账金额进行额度限制。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新规加强了对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

银行需对客户进行实名制管理,核实身份信息,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银行需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防范洗钱和恐怖主义资金等不法活动。

四、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新规对银行信息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银行需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同时,银行需按规定使用客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篡改或出售客户信息。

五、服务质量和投诉处理:新规要求银行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客户体验,加强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

银行需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改进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响应并解决客户投诉和纠纷问题。

此外,新规还对银行内部管理和监管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

对于个人客户而言,需要了解和遵守银行新规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银行账户和服务,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个人客户也需要加强自身风险意识,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防范金融诈骗和非法活动。

对于银行业而言,新规的实施将对其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

银行需要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和客户体验。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账户使用安全,维护银行业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名制原则:银行在开立个人账户时,必须严格履行实名制要求,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安全性原则: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账户资金安全,防范账户被非法使用。

3. 便捷性原则:银行应提供便捷的账户服务,满足客户合理需求。

4. 责任制原则:银行应明确责任,对账户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二、账户开立与变更第四条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由开户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办理。

第五条银行在开立个人账户时,应严格按照实名制要求,核实开户人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个人银行账户的变更,包括开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变更,应当由开户人本人到银行柜面办理。

第七条银行在办理账户变更时,应核实开户人身份信息,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账户使用与安全第八条个人银行账户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 存款、取款、转账、支付等金融交易活动;2.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金融产品;3. 办理其他银行业务。

第九条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账户使用安全:1. 建立健全账户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账户安全管理职责;2. 加强账户信息保密,防止账户信息泄露;3. 采取技术手段,防范账户被非法使用;4. 提高客户安全意识,引导客户正确使用账户。

第十条客户在使用银行账户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保管好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2. 定期更换密码,提高账户安全性;3.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四、账户撤销第十一条个人银行账户的撤销,应当由开户人本人到银行柜面办理。

个人存款实名制

个人存款实名制

个人存款实名制相关规定•一、实名制相关定义及实施意义(一)相关定义1、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2、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3、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二)实施意义•1. 由于存款人不使用实名开立存款账户,一旦存单(折)遗失或毁损需要到金融机构挂失时,由于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要求挂失存单(折)上的户名不一致,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受理其挂失请求,极易造成存款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 储户不使用真实姓名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当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持存单(折)和存款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如果存单(折)上的户名与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是不能办理提前支取的。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3. 我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而在一些涉及存单纠纷的诉讼中,司法机关无法辨别存单的归属。

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弊端,使存款人在遗失存单(折)时切实行使挂失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得以顺利办理,有效减少因同名同姓问题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提高个人存款的安全性,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营口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2008年)二、实名证件种类•(一)实名证件包括:•1、居住在境内的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5.16•【文号】银发[2000]152号•【施行日期】2000.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二000年五月十六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下简称《实名制规定》)施行一个多月以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和各有关金融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证了此项制度的实行,并得到了广大储户的理解和支持。

从总体上看,这项制度的施行是平稳和顺利的,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为贯彻实施《实名制规定》,人民银行下发了银发〔2000〕126号文件,增加了实名证件的各类,明确了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名制规定》和银发〔2000〕12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存款业务,并采取各种措施方便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但对储户提出的不符合实名制规定要求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要予以拒绝。

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实名制规定》的规定并结合银发〔2000〕12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将储户比较关心的问题,如实名证件的种类、办理存款的手续等,编印成宣传材料,在各储蓄网点张贴,进一步做好《实名制规定》的宣传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2.06•【文号】银办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26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2007年2月12日起,在天津市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测试的目的对天津市的银行机构能否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系统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连通测试,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进行业务测试,为随后在全国范围开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全面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积累经验。

二、参加测试的机构天津市所有配备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终端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均参加测试工作。

三、网络连通测试为保证业务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应于2007年2月9日前对本机构是否能够通过账户管理系统终端访问个人征信系统预先进行测试。

测试方法如下:银行机构在其账户管理系统终端(不必登录账户管理系统)的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IP地址:http://9.32.47.24/creditunion/。

若IE 浏览器正确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界面,则表明测试通过。

若IE浏览器无法正确显示此界面,则表明账户管理系统终端和个人征信系统间的网络通信存在问题,请相关银行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科技部门联系解决。

国务院令第285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国务院令第285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2000年3月20日)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管理条例规定(3篇)

存款管理条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款业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机构”)。

第三条存款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存款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存款业务的安全、合规、高效。

第四条存款机构应当尊重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不得非法占用存款人的存款。

第五条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存款种类第七条存款分为以下几种:(一)活期存款: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存期不固定。

(二)定期存款:存款人约定一定存期,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

(三)定活两便存款:存款人可以在约定的存期内随时存取的存款。

(四)通知存款:存款人必须提前通知存款机构支取存款的存款。

(五)协定存款:存款人与存款机构约定存期、利率和支取条件的存款。

(六)其他存款:根据存款机构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存款种类。

第八条存款利率由存款机构根据国家利率政策,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存款账户管理第九条存款人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开立存款账户,应当向存款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存款机构应当对存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存款账户与存款人真实身份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存款人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他人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存款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存款账户信息,应当向存款机构提出申请,经存款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存款存取第十五条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活期存款。

第十六条存款人支取定期存款,应当提前向存款机构预约,并按照约定的存期支取。

银行卡实名制法律规定(3篇)

银行卡实名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银行卡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

然而,银行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资产,其安全性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保障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我国于近年来推行了银行卡实名制。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银行卡实名制法律规定,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二、银行卡实名制概述1. 定义银行卡实名制是指持卡人在开立银行卡时,必须使用真实、合法的身份信息,并经过银行审核确认的制度。

实名制要求持卡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确保银行卡与持卡人身份信息的一致性。

2. 实施目的(1)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防止银行卡盗刷、冒用等违法犯罪行为。

(2)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

(3)促进金融创新,推动支付市场健康发展。

三、银行卡实名制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5)《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 实名制要求(1)持卡人开立银行卡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信息。

(2)银行应当对持卡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银行应当将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录入银行系统,并定期更新。

(4)银行应当对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 实名制实施步骤(1)持卡人开立银行卡时,应向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银行对持卡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审核,确认信息真实、准确。

(3)银行将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录入银行系统,并定期更新。

(4)银行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实名制相关信息。

4. 实名制监督与处罚(1)监管部门对银行卡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银行严格执行实名制规定。

(2)银行未严格执行实名制规定的,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持卡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信息,银行有权拒绝为其开立银行卡。

银行管控账户法律规定(3篇)

银行管控账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账户管理在金融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其账户管理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资金安全。

为了规范银行账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银行管控账户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银行账户管理概述1. 银行账户定义银行账户是指银行为客户开立的,用于存取款、转账等金融活动的结算账户。

根据用途和功能,银行账户可分为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信用卡账户等。

2. 银行账户管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证明和开户资料。

(2)合法性原则: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销户等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安全性原则: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账户资金安全。

(4)便捷性原则:银行应提供方便、快捷的账户服务。

三、银行管控账户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账户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客户交易进行监测,防止洗钱活动。

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交易监测和风险控制,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正> 为了保护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3月31日发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根据规定,从4月1日起,个人在金融机构新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在该账户再次存取款时,只需持存单或存折,不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就可办理(提前支取、存单挂失等特殊情况除外)。

【总页数】1页(P33-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
【相关文献】
1.因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引发的诉讼 [J],
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下军官(警)证实名效力探讨 [J], 申朝林
3.解决个人身份识别的难题全面落实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J], 李衍陶
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落实中的问题和建议 [J], 高晶;宫宪国
5.实名制保护储户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答记者问[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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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各类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含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等,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必须以实名开立,即存款人开立各类个人银行账户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有效证明文件,账户名称与提供的证明文件中存款人名称一致。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营业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二章实名身份证件说明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使用实名,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第六条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账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

第七条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
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

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储蓄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第九条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储蓄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办理小额存款。

储蓄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

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办理说明
第十条ⅩⅩ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到开户银行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存款人应当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账户的重新确认。

在ⅩⅩ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存款人应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折、存单等,并出示账户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个人银行账户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有遗失,存款人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的挂失后,可与存款人约定在7个工作日以内,为存款人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

第十二条存款人可以选择任意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营业机构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为存款人指定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代理他人开立银行账户的,营业机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代理个人开户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各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责任制,加强对临柜人员的培训和检查。

第十五条各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意义的正面宣传,严格按实名制规定办事,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媒体发表不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意见。

第十六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存款人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各机构应加强对存款人的信用管理,逐步完善存款人信用记录档案,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存款人,营业机构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逐步实现同一存款人的各类银行账户在行内系统统一管理,鼓励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账户下办理多种银行业务;在严格遵守对存款人身份认证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同的存款人确定差别身份认证标准,并按照账户余额、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账户记录等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营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总行会根据辖区内账户管理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银行账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把银行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账户监督管理的力度。

第二十三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ⅩⅩ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月二十日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规定内容以外,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

银行应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明确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的以下事项:账户信息变更的处理、账户信息的使用与保密、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和
条件、账户的有效期限、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的处理方式、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与方式、对账方式和频率、违约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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