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2019年第1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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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2019年第1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7日《关于阜阳市2019年第1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9〕724号)批准同意,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征收集体土地15.7933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财建〔2015〕369号)、《阜阳市人
(阜政办〔2015〕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9年第1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于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辛桥社区集体所有。总面积15.7933公顷,其中农用地12.3758公顷(含耕地11.6138公顷)、建设用地3.417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待省政府、市政府新标准颁布实施后执行。
(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由颍东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安置在颍新安置区一、二期,由颍东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实施。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给于被征收房屋人每平方米20元。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颍东区政府协调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