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最终稿)20150821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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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工作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工作方案

1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1工作目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是按照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的专项规划。

通过规划的编制及复垦项目的实施,能够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积极推动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2工作目标及任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出发,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工矿废弃地现状,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和潜力,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进行复垦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具体任务如下:1、收集省厅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二调数据;2、收集项目拟复垦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文件;3、采集复垦地块现状照片;4、依据收集资料初步确定地块。

遥感监测图斑核实调查上图;5、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台账。

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基础情况;6、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拟定复垦计划安排,制定建新用地计划安排,做好效益评价,制定保障措施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7、编制工矿废弃地现状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图等上报评审所需的各种图件资料;8、各种报件权属资料的整理、编制,影像资料整理;9、协助国土资源局上报规划,组织专家评审、修改、验收;10、复垦地块等基础信息按要求在线备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工作方案分析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工作方案分析

1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1工作目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是按照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的专项规划。

通过规划的编制及复垦项目的实施,能够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积极推动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2工作目标及任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出发,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工矿废弃地现状,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和潜力,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进行复垦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具体任务如下:1、收集省厅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二调数据;2、收集项目拟复垦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文件;3、采集复垦地块现状照片;4、依据收集资料初步确定地块。

遥感监测图斑核实调查上图;5、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台账。

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基础情况;6 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拟定复垦计划安排,制定建新用地计划安排,做好效益评价,制定保障措施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7、编制工矿废弃地现状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图等上报评审所需的各种图件资料;8、各种报件权属资料的整理、编制,影像资料整理;9、协助国土资源局上报规划,组织专家评审、修改、验收;10、复垦地块等基础信息按要求在线备案。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制度背景下,新增建设用地,除了可以向耕地后备资源和农村低效建设用地复垦要补充耕地之外,还可以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要补充耕地。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由来矿产资源开发在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据统计,2009年我国有1亿多亩因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未复垦,而且每年新增损毁土地435万亩,其中60%以上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开始在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十个省(自治区)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并将工矿废弃地的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201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5〕1号),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并在全国实施。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制度根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所针对的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并与建新占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这一点,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有相似之处。

即工矿废弃地(原“旧”建设用地)通过复垦增加了耕地,从而换取同等规模的建新占地(即新增建设用地)。

在增减挂钩制度之下,城市新增建设占用的耕地通过复垦工矿废弃地而增加的耕地来进行平衡,工矿废弃地复垦实际上也是占补平衡制度下补充耕地的途径之一。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实施方案1、质量标准耕地具体质量标准为:(1)耕种土层厚度自然沉实土不小于0.6m,废弃石渣清理干净;(2)覆土层内不含障碍层,0.5m土体内砾石含量不大于5%;(3)耕作层土壤无污染,有机质含量不低于0.8%或保持耕地原有有机质含量,pH值在7~8之间或保持耕地原有pH值,含盐量不高于0.3%;(4)场地平整(含修筑梯田)后田面坡度不超过5°,田坎采用浆砌石砌筑;(5)表层容重不大于1.3g/cm3;(6)整修加固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减少水土流失;(7)复垦地块道路通达度为100%。

林地具体质量标准为:(1)土层厚度自然沉实土0.4m,栽植灌木、播撒草籽,陡峭裸露岩石种植爬山虎;(2)灌木选择适宜当地生长的柏木林,株行距为2.0×2.0m,选择生长健壮、根系丰满的植株;(3)草籽选择高羊茅和狼牙根(一级种),分别按照300kg/公顷、和80 kg/公顷标准播种,混种比例为1:1;(4)3年后成活率在85%以上,及时追肥、防病,除害,及时补种,植草绿化工程的养护期为1年,灌木的养护期为3年,养护期间,灌木损失如超过20%,需进行补栽。

2、土地利用布局根据复垦区适宜性评价,复垦区通过工程措施、化学措施及生物措施后可全部整理为农用地,符合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复垦后耕地面积56.3538公顷,占总面积的91.62%,其他道路、坑塘水面和沟渠面积为3.6619公顷,占总面积的5.95%。

3、复垦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化学措施。

(1)工程措施1)土壤重构工程主要包括:清理工程:包括房屋、围墙、水泥地面、浆砌石平台的拆除、渣土清运工程,复垦地块堆砌的石渣、煤渣等废弃物的清运;平整工程:田间土石方平整调配工程;坡面工程:挡土墙、田坎修筑工程,坡面夯实碾压工程;覆土工程:规划耕地、林地区客土工程。

2)植被重构工程主要包括在林地区和取土场种植柏木林、撒播高羊茅(草籽)、狼牙根(草籽),陡峭的裸露岩石坡面种植爬山虎。

煤矿废弃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煤矿废弃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煤矿废弃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1. 背景介绍煤矿废弃场是指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堆放区域。

由于长期的堆放和未经处理,煤矿废弃场所占据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2. 目标和意义本方案旨在通过复垦煤矿废弃场土地,恢复土壤的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升环境质量,改善周边居民生活条件。

3. 方案内容3.1 环境评估对煤矿废弃场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包括土壤质量、地下水和大气污染等指标的测定,以确定复垦方案的可行性和具体需求。

3.2 土壤修复针对不同的土壤类型和污染程度,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修复技术进行综合修复,包括土壤深松、污染土壤剥离和土壤改良等措施,恢复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

3.3 植被恢复在土壤修复完成后,选择适宜的植被种类进行恢复,包括草本植物和树木。

通过合理的植被配置和管理,提高土壤的固结性和抗侵蚀能力,促进土壤水文循环和生物多样性的恢复。

3.4 环境监测在复垦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土壤质量、植被生长状况、水资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定期监测,及时调整和改进复垦方案,确保复垦效果的稳定和持续。

4. 预期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 煤矿废弃场土地得到有效复垦,恢复为可用于农业生产或生态保护的土地;- 土壤质量得到改善,提升土壤的肥力和生产能力;- 环境质量得到提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生态系统的损失;- 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改善,提高生活质量。

5. 实施计划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资源调配、人力安排等方面的考虑,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实现。

6. 风险与应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如技术难题、资金不足等。

要针对这些风险制定应对措施,保障方案的可持续性和成功实施。

7. 结论煤矿废弃场土地复垦方案将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综合利用各种修复技术,恢复土壤的生产能力和生态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

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月17日抄送:国土资源部规划司江苏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592 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工矿区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应当按照“局部试点、封闭运行、先垦后用、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要求,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试点地区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指导监管和验收考核;试点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区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第五条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提出调整利用方向和布局。

该专项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

项目区由复垦项目与建新地块共同组成。

复垦项目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复垦潜力区内。

煤矿土地复垦管理制度

煤矿土地复垦管理制度

煤矿土地复垦管理制度煤矿开采是一项对地表地貌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的活动。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大量土地被破坏,表土被挖掘,层序被打乱,地下水位被破坏,植被被破坏,土壤和水体被污染,给周边环境带来巨大的影响。

为了减轻煤矿开采对环境的破坏,保护自然生态,促进可持续发展,煤矿土地复垦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煤矿土地复垦的理念煤矿土地复垦的理念是在矿区开采完结后,应该把被破坏的地表和生态环境恢复到与采矿前相同或相近的状态,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煤矿土地复垦管理制度的设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矿区不同的地质特点、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复垦计划,实现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2.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充分利用煤矿复垦的机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利用效率。

3.环境保护原则:在复垦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消除复垦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经济效益原则:以增加生产力和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同时注重经济效益,推动矿区的经济发展。

5.科学管理原则:引入现代科学技术,建立科学的监测和评估体系,提高煤矿土地复垦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煤矿土地复垦管理责任1.政府:政府是煤矿土地复垦管理的主要责任方,应该制订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复垦工作的开展。

2.企业:煤矿企业是直接受益方,也是直接责任方,应该严格遵守法规和规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3.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是煤矿土地复垦管理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应该积极参与复垦工作,监督企业的行为,促进煤矿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煤矿土地复垦管理程序1.立项审批: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复垦目标和方案,编制复垦计划,报政府批准。

2.复垦设计:由专业团队对矿区进行勘察、设计,确定土地复垦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编制详细的复垦设计图纸。

3.实施工程: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复垦工程,包括土地平整、绿化、复垦水体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内容来自:文档资料库/更多"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相关资料请点击这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 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国王资源厅:为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义好又快发展,部次定开展工矿玻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长,是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1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管控。

二要坚持封闭运行、严格考核。

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要坚持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3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1号)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为简化审批程序,将2013年1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22日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整体审批;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区工矿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管理办法

区工矿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管理办法

区工矿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管理办法为了有效解决区域工矿废弃地的管理问题,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市场化整治管理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废弃地监管机构的设立在区政府的指导下,设立了废弃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工矿废弃地进行市场化整治管理。

该机构由环保、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派驻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管理办法,并与企业、业主等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的目标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的目标是将废弃地进行规范的开发利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市场化整治的重点是对废弃地进行规划和开发,确保其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的原则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

各个废弃地的开发利用应符合相关的规划和法律法规,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四、废弃地开发利用的程序废弃地开发利用的程序包括废弃地的调查评估、规划设计、用地审批、开发建设等环节。

废弃地的调查评估是确定废弃地的现状和潜力,进而确定其开发和利用的方向。

废弃地的规划设计是对废弃地进行合理和科学的规划,并确定开发建设的内容和规模。

废弃地的用地审批是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用地的审批和批复。

废弃地的开发建设是根据规划设计和用地审批的要求,进行实际的开发和建设。

五、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的奖惩措施为了促进废弃地的市场化整治,制定了一系列的奖惩措施。

对于积极主动进行废弃地整治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支持。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会给予一定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六、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的有效实施,设立了监督和评估机构。

该机构负责对废弃地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发布整治效果和进展情况。

以上就是该市区工矿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市场化整治,我们相信可以有效解决工矿废弃地带来的环境和资源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七、废弃地治理机制的完善为了进一步完善废弃地市场化整治管理办法,该市将积极推进废弃地治理机制的建设。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

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

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

“两增一减”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两增一减”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两增一减”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旨在通过整合资源,利用工矿废弃地资源,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实现“两增一减”的目标,即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增加生态环境效益,减少土地污染和资源浪费。

该项目旨在提高工矿废弃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改善土地环境质量,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工作内容1. 资源调查和评估:对工矿废弃地进行详细的资源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面积、土壤质量、水质状况、植被覆盖等方面的情况,为后续的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治理方案制定:根据资源调查和评估的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包括土壤修复、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项目的实施重点和工作阶段。

3. 工程建设和修复:根据治理方案,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地平整、植被恢复、水资源修复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工矿废弃地得到有效的复垦和治理。

4. 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矿废弃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强对治理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确保治理效果符合预期要求。

5. 综合利用和经济发展:探索工矿废弃地的综合利用模式,通过引入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项目,实现工矿废弃地资源的再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三、项目实施方案1. 基础工作阶段:进行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完善治理方案,并确立项目实施团队和工作计划。

2. 建设工程阶段:根据治理方案,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地平整、植被恢复、水资源修复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工矿废弃地得到有效的复垦和治理。

3. 管理监测阶段:建立健全工矿废弃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强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治理效果符合预期要求。

4. 综合利用阶段:探索工矿废弃地的综合利用模式,引入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再利用。

四、项目计划和时间安排1. 基础工作阶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2. 建设工程阶段:2022年4月-2024年12月3. 管理监测阶段:2025年1月-2026年12月4. 综合利用阶段:2027年1月-长期五、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该项目预计总投资5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资金、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方案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方案

**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大纲一、指导思想按照“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工矿废弃地进行治理及调整利用,逐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拓展**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空间,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简言之,就是以挂钩方式,将工矿废弃地复垦与城市建设区建新组成项目区,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原则,将复垦区复垦新增耕地置换城市建设区建设用地,以突破年度计划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外指标。

二、规划原则1、封闭实施原则:复垦区与建新区点对点挂钩,封闭实施,到期归还。

2、用地结构平衡原则:封闭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

3、综合利用原则:针对全市工矿废弃地,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宜耕则耕,宜水则水。

4、不突破行政区域原则:复垦潜力与建新区在县内平衡,不突破行政区域。

5、分步实施原则:根据治理迫切性和治理难度,合理安排复垦区复垦时序安排。

三、规划依据1、**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市城市总体规划3、**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资料4、**市土地二次大调查数据四、规划编制技术路线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基础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新,包括文本、图件电子版);2、土地整治规划(文本、图件)3、**市2010年二调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4、**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5、**市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情况(在二调图上标注,并列表注明图斑号及拟复垦地类);6、建新地块分布(二调图上标注);7、最新统计年鉴;8、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作时间安排1、资料收集阶段:2、规划报告编制及规划图件制作:3、专家论证:4、材料打印与上报:六、工作成果要求1、**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文本;2、专题图件;3、听证与论证材料。

附件1:各科室职责规划科:提供标注建新地块位置的最新土地利用规划图(建新地块必须符合规划,为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并填写附表2);要求建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大于复垦区规模。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19•【字号】皖国土资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是盘活工矿废弃地资源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序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范围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应当是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明确为建设用地但尚无法利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毁损的土地,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芜的土地,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土地,可以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于复垦潜力仅集中于个别县域内的,可由县单独编制专项规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当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没有编制专项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到期后未及时重新组织编制的,不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国土资源部印发

国土资源部印发

国土资源部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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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煤炭》
【年(卷),期】2015(000)010
【总页数】1页(P128-128)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研究r——以济宁市任城区为例 [J], 宗亚中
2.废弃地上绘蓝图——抚顺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侧记 [J], 高翔;郝洋;张序
3.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以神木市大柳塔镇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为例 [J], 高海东
4.国土资源部启动10省、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J],
5.国土资源部启动十省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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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最终稿)20150821剖析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最终稿)20150821剖析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兴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5年第2批次(13挂)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兴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5年第2批次(13挂)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兴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5年第2批次(13挂)建设用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苏政地[2015]62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兴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实施方案2015年第2批次(13挂)建设用地的批复
苏政地[2015]62号无锡市人民政府:
宜兴市呈报的(宜)地工呈字[2015]第5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宜兴市的征收土地方案,将高塍镇范道村、宋渎村、天生圩村、徐家
桥村、塍西村、胥井村、高塍镇镇集体,官林镇东尧村、都山村、韶巷村,太华镇桥涯村、石门村、太华村、云湖村,万石镇余境村,西渚镇横山村、西渚村,新街街道茶林场、归径村、陆平村、堂前村、潼渚村,张渚镇南门村等31.435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用于实施经苏国土资函〔2015〕240号文件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方案。

二、你市要督促宜兴市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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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

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第五条国家通过下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占地的规模,同时作为安排复垦面积的依据。

复垦利用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复垦利用指标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综合平衡,提出全国复垦利用指标总量建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定。

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复垦利用指标总量,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潜力、规划安排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安排,提出下达地方的复垦利用指标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下达。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总量管控,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总体部署,审查批准专项规划,组织复垦项目核查,下达建新指标,做好在线报备和考核监管。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核,具体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工作。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二章调查规划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是指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下列用地:(一)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损毁的土地;(二)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三)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四)其他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

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且不及时复垦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

第九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

在调查基础上,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损毁状况、区位条件、水土资源、生态环境风险等,做好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潜力分析。

第十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在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背景和基础,包括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工矿废弃地现状和潜力;(二)规划的原则和目标任务;(三)复垦项目的布局、规模、用途和进度安排,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措施和投资概算;(四)建新用地的布局、规模和利用方向;(五)预期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六)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编制说明,其中,规划图件包括工矿废弃地现状图、复垦潜力分布图、复垦利用规划图等。

第十二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

第十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专项规划批准之前,需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

专项规划批准后及时上传在建监管系统。

经确定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复垦管理第十四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下达的复垦计划指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确定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严格实施。

因规划修改等客观原因确需修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修改实施方案时,应当再次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复垦项目从立项实施至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坚持以生态建设为导向,科学评价复垦土地的适宜性,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牧则牧;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措施,保障复垦质量,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当依法依规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

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

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有偿、平等协商解决,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做好确权登记发证。

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非国有土地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确保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复垦资金。

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复垦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对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和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

复垦土地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

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

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

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鼓励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中,运用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改善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复垦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传在线监管系统。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纠正和整改。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验收和核查,应商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加。

第二十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中涉及复垦为耕地的,应对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并依法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在验收合格后的五年内对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跟踪监测,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四章建新管理第二十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

建新节余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新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与经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区一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整体审批,可不再办理农转用审批。

建新区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

复垦和建新应当做到:(一)建新区面积不得大于复垦区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二)建新区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允许建设区内确实不能安排的,也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但必须按规定做好规划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安置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审批供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五章实施监管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建立在线监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设全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并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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