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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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6月25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当实行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说明:1.该目录编制主体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该目录公示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1)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4.“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内容填写。

5.“违法行为分类”和“处罚公示期限”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填写。

6.符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在市场主体申请缩短公示期后,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注: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不同违法行为分类时,应先行按照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对现行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档”进行核对,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或者社会秩序,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违法行为(见附件1说明中“3”),应统一确定为处罚裁量“A档”。

2.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多个处罚“裁量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均应按照上表中“情节严重”建立与“违法行为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据此确定处罚公示期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京市监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强制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2〕53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单》制定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适当性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审慎原则。

结合《清单》内容,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提出整改要求、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教育,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适用《清单》的一般条件及特别情形(一)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京药监发〔2022〕163•【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163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局机场分局,市药监局各处室、各分局:《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2022年6月13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与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协商一致,现予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2022年6月15日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承担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职责的部门在行使医疗器械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条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减轻、从轻、一般、从重、情节严重处罚的下限和上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细化执法流程,保障公正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程序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程序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1月5日以下为征求意见全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依法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北京市场监管局处罚权力清单列表(2022版公示)

北京市场监管局处罚权力清单列表(2022版公示)
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 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 断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 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对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对独立学院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对独立学院年检不合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对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特许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拥有至少2个直营 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进 行处罚 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 为进行处罚
填报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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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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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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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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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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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制定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对规避招标、泄标、串标行为分三级处罚公示

北京制定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对规避招标、泄标、串标行为分三级处罚公示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5/202019近日,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违法行为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编制和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北京市发改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目录》),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编制行政处罚行为分类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分类目录》涵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行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等违法违规行为,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三类。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发改委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编制需对照本系统各领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分别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确定依申请可缩短公示期限的标准和具体工作流程。

《分类目录》按照违法行为的分类、性质、情节,结合《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明确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领域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公示期、可缩短公示期。

(来源:招标采购政策知识分享平台)河北省建筑业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进建筑业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加强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及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避免管理空档、秩序失范,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事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依法公示为原则,做到应公示、尽公示。

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科学设置审批流程,依法确定公示期限,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公示范围和内容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国市监法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国市监法发〔2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更好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经认真研究总结、广泛征求意见,对2019年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进行了修订,在保留原有44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12种文书,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格式范本》),现予以印发。

《格式范本》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文书基本格式。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格式范本》,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监局、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格式范本》。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格式范本》未拟定的文书,可以参照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

与《格式范本》配套使用的《使用指南》,可以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查阅。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7月21日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目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案卷模板(附录A—X)…………………………………………()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第一部分总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术语3.1 主体3.1.1 处罚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京市监发〔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62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与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均是依法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正监管的需要,两者不可偏废。

(二)合理行政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保障执法不失力度,彰显温度。

(四)社会共治原则。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规范,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良好共治氛围。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总体说明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在保留原有44种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2种文书。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本文书格式范本未制定的文书,可以参照适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印发的其他文书。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以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表示应当填写相应内容,填写后可以视情况删除下划线;“/”表示应当在相关选项中进行选择,选择后删去其他选项;“[]”表示里面的内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执法情况,选择使用。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目录1.案件来源登记表2.指定管辖通知书3.案件交办通知书4.案件移送函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9.现场笔录10.送达地址确认书11.证据提取单1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3.询问通知书14.询问笔录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6.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17.协助调查函18.协助扣押通知书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2.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5.封条2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7.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2—28.先行处置物品公告29.抽样记录30.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3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3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33.责令改正通知书34.责令退款通知书3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6.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37.行政处罚告知书38.陈述申辩笔录3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0.听证笔录41.听证报告4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4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45.行政处罚决定书4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49.强制执行申请书50.送达回证51.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52.涉案物品处理记录53.结案审批表54.卷宗封面55.卷内文件目录56.卷内备考表—3—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4—指定管辖通知书市监指定〔〕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本局研究决定,指定该案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裁量基准制定)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区市场监管局在不与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就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适用原则)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机制)探索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不予处罚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款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的基本方式:以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支出,为违法所得。

第四条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款项,包括尚未实际收到的应收账款、未完成兑付的应收票据以及因实施违法行为减少的支出等款项。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11.03
•【分类】其他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指导各地规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规范》统一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的作风纪律、仪容举止、语言与案件查办等基本要求。

明确了执法活动“八严禁”“十不得”禁止性规定,强化刚性约束,树立文明形象,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消极执法等问题发生,保障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规范》区分执法活动,针对不同执法场景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执法用语、案件办理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务实指引。

《规范》是服务型执法“监管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通过细化仪容举止、执法用语、案件办理层面执法行为的具体规范,形成重点指引,明确具体要求,让人民群众从每一次执法和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规范文明与公平正义。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京城管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燕山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科学、高效履职,持续提升执法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施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责,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9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事项分类第三章执法对象分级第四章分级认定和调整第五章附则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科学、有效履职,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城管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类分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部门结合不同领域、不同业态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对执法事项进行分类,结合执法对象是否遵法守法、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执法对象进行分级,并依法实施差异化执法措施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7.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7月10日)为加强市场监管所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保障市场监管所依法履行职责,夯实市场监管基层基础,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下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建设,推进市场监管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我们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条例》起草必要性市场监管干部队伍重心在基层,基层活则全局活,发挥市场监管队伍优势,关键在于夯实基层基础,打造一支本领过硬的基层干部队伍。

市场监管所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层组织,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直接面向市场的监管执法职责,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守护人民群众安全底线、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发生了新的变化,市场监管所在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凸显,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法规性文件,理顺市场监管基层体制机制。

制定《条例》,有利于促进市场监管所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发挥市场监管所基础性监管的职能作用,提升市场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的行为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789456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101112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131415活动的行为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审核的行为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Array 16171820 21 222325262724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样的行为3132282930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343536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373839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43404142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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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为落实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确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如下:
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总体要求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并随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职权及裁量基准的变动而调整。

对依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一般程序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作区分,不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一般违法行为分类标准
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除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该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

三、严重违法行为分类标准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档”为A档,同时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或“情节一般阶”的;
(二)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档”为B档,同时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
(一)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
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条款中有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罚种的,不得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C档”。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当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附:1.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填报示例
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
附件1
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说明:
1.该目录编制主体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该目录公示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1)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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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4.“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内容填写。

5.“违法行为分类”和“处罚公示期限”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填写。

6.符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在市场主体申请缩短公示期后,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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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
注: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不同违法行为分类时,应先行按照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对现行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档”进行核对,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或者社会秩序,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违法行为(见附件1说明中“3”),应统一确定为处罚裁量“A档”。

2.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多个处罚“裁量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均应按照上表中“情节严重”建立与“违法行为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据此确定处罚公示期限。

3.属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一般程序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不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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