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创新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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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是人类活动的本质特征,在以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矛盾为目的的物质生产实践过程中,人的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并形成了以信息、技术为主要形式的智力成果。一方面,这些智力成果既能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从而产生社会效益,又能投入生产领域产生经济效益,但它们的取得却需要社会以至个人的大量投入和探索性、创造性、连续性劳动,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高成本的特征。正是由于智力成果所具有的有用性和稀缺性特征,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逐渐演变为知识产品。另一方面,知识产品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属性,知识产品所有者的个人使用并不影响他人的使用,无数个人可以共享以某种有形载体形式公开的知识产品。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增加,由此产生了界定知识产品产权并对其建立相应的无形财产保护制度的客观需要,以便调整知识产品生产的成本与收益关系、防止知识产品的无偿使用或消费情形的发生。于是,以协调和平衡知识产品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制度便由此出现。这一制度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以产权,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保证了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向前发展,从而促进了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同时,由于知识产品外部价值的存在,知识产权制度还起到调节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作用,担负着实现知识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知识财富不断增加的使命。对于发展中国

家来说,技术模仿和技术引进是非常重要的创新手段,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便于本国的技术发展,但却可能抑制创新国家的技术输出意愿,而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又会增加本国的模仿成本,从而延缓知识水平提升和技术追赶步伐。因此,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考虑具体的国情和科技发展阶段。

在我国努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过程中,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作用,才能支撑国家的创新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018年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时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面对越来越多的围绕“知识产权”产生的贸易争端,我们在积极通过合理途径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应将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置于全球体系中,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推动我国更好地融入世界、实现持续创新发展。从人类文明发展历史角度来看,如果说能否抓住科技革命机遇决定着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话,那么创新活动就是这一行为的关键驱动因素,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是创新活动的重要支撑。以知识产权法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基于创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体现了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的主旨,既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规制创新活动的制度供给,又从法律层面上对知识产品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有效激励机制。当然,还应当看到,知

识产权不仅仅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了某些国家用于平衡国际贸易和对外关系的公共政策工具,这一点已经在最近的中美经贸摩擦中有所体现。在高新技术的引入和输出双重受阻的情况下,重视自主研发、实施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未来我国面对国际国内新的形势,应当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一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基本制度。一个国家只有构建好、运用好知识产权制度,才能释放出更强的创新活力,矗立在引领未来发展的创新之巅。在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保障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广泛形成,不仅是对发明创造的显著激励,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技发展的内在动力。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快速提升,一些西方国家不愿再以发展中国家标准看待中国,转而以所谓的“对等”原则要求中国,面对这一挑战,我国更应立足自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优化市场环境,为推进国际合作构筑牢固基础。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世界经济变化不断对相关法律加以完善,修订之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于今年年初颁布实施,基本实现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有法可依。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须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在强调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同时,应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在商业秘密已经与创新行为密不可分的背景下,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并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讨独立制定商业秘密法的可能性,进一步改善国内营商环境。三是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最近几年,我国一直根据国内创新发展和国际经贸开展的需要,不断对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未来应当继续推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改革,力争建立涵盖专利、商标、版权的统一的行政管理机构,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法律监督工作的协调性,统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知识产权整体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服务。最终目的,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强国,能够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秩序构建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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