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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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目录)16修订版-2009

2023修正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目录)16修订版-2009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目录)16修订版-2009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目录)16修订版-2009第一章:引言- 1.1 规章引言- 1.2 规章范本的目的- 1.3 规章范本的适用范围- 1.4 规章范本的定义- 1.5 规章范本的修订历史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 2.1 危险货物分类的目的- 2.2 危险货物分类的基本原则- 2.3 危险货物的主要分类- 2.3.1 爆炸物品- 2.3.2 压缩气体- 2.3.3 易燃液体- 2.3.4 易燃固体和可燃物- 2.3.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2.3.6 毒害物品- 2.3.7 腐蚀品- 2.3.8 各类放射性物质- 2.3.9 各类感染性物质- 2.3.10 其他危险品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 3.1 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 3.2 危险货物运输的通用安全要求- 3.2.1 销售和储存- 3.2.2 运输工具和设备- 3.2.3 人员培训和资质要求- 3.2.4 运输标识和包装要求- 3.2.5 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 3.2.6 紧急预案和事故应对- 3.3 不同类别危险货物的特殊安全要求 - 3.3.1 爆炸物品的安全要求- 3.3.2 压缩气体的安全要求- 3.3.3 易燃液体的安全要求- 3.3.4 易燃固体和可燃物的安全要求- 3.3.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安全要求 - 3.3.6 毒害物品的安全要求- 3.3.7 腐蚀品的安全要求- 3.3.8 各类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要求- 3.3.9 各类感染性物质的安全要求- 3.3.10 其他危险品的安全要求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措施- 4.1 航空运输的管理- 4.1.1 航空运输的基本原则- 4.1.2 航空运输的管理要求- 4.2 铁路运输的管理- 4.2.1 铁路运输的基本原则- 4.2.2 铁路运输的管理要求- 4.3 公路运输的管理- 4.3.1 公路运输的基本原则- 4.3.2 公路运输的管理要求- 4.4 水运运输的管理- 4.4.1 水运运输的基本原则- 4.4.2 水运运输的管理要求- 4.5 多式联运的管理- 4.5.1 多式联运的基本原则- 4.5.2 多式联运的管理要求第五章:危险货物运输的执法和监督- 5.1 危险货物运输执法的目的- 5.2 危险货物运输执法的范围- 5.3 危险货物运输执法的基本原则- 5.4 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的组织机构- 5.5 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和监督的手段和方法第六章:附则- 6.1 术语定义- 6.2 本规章的实施日期- 6.3 本规章的修订程序- 6.4 本规章的解释权和适用范围- 6.5 本规章的违规和处罚措施以上是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目录)16修订版-2009》的目录。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文(3篇)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文(3篇)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文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危险货物运输是指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质进行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活动。

为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危险货物分类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性质,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和有毒物质等六大类。

运输单位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进行分类,并依照相应的运输要求进行操作。

三、运输单位责任1. 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并负责货物的安全运输。

2. 运输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 运输单位应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进行监控,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突发情况。

四、车辆及设备要求1.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有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装置。

2. 运输车辆应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包括防爆器、泄漏控制装置等。

3. 运输车辆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装载及包装要求1. 危险货物的装载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避免混装混载。

2.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

3. 运输单位应对装载过程进行监控,确保货物的装载符合相关要求。

六、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1. 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并接受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员应熟悉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3. 运输单位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紧急事件应对1. 运输单位应建立紧急事件应对预案,并组织演练。

2. 出现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 运输单位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和器具,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处理。

八、安全防护措施1. 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配置报警装置,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发出警报。

2. 运输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教育。

危货运输管理规定范文

危货运输管理规定范文

危货运输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危险货物是指由于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而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物品。

第二条危险货物运输是指将危险货物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的过程,包括从生产到使用、从配送到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健康。

第四条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有关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备案登记。

第七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和设备,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事故。

第三章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载和卸载,防止货物的泄漏和破损。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当随时监控货物的安全状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服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七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7修订版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7修订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7修订版篇一:关于“有限数量国标”中危险品运输条件豁免性规定的研究关于“有限数量国标”中危险品运输条件豁免性规定的研究(20XX-04-2317:23:19)转载▼标签:分类:法规研究危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合法国标1.“有限数量国标”的法律效力《gb28644.2-20XX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20XX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这两个国标(以下简称为“有限数量国标”)于20XX年7月31日公布,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国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交通运输部提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国家法律赋予了国家标准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在“有限数量国标”中,为了确保安全运输,符合“有限数量”运输的条件比较严格,必须同时满足下列5个条件,才能按照有限数量运输,获得“有限数量国标”的允许的豁免:a)产品在“有限数量国标”的列表中b)要运输的数量满足“有限数量国标”的限量c)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程序等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d)产品的标记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e)产品的运输单证符合“有限数量国标”的要求“有限数量国标”前言曰:“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例外”中的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栏~第5栏和第7栏a)和第3.4章的技术内容一致。

”《规章范本》(俗称“大橘皮书”)是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及联合国有关机构涉及危险货物运输和立法的基础和指南。

《规章范本》全文可见:《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hk/trans/danger/publi/uec/rev1 6/16files_c.html“有限数量国标”的制定吸收、转化了联合国《规章范本》对有限数量运输和例外数量运输的相应规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5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5篇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5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5篇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希望你喜欢。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篇1)1、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3、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4、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5、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环境的保护。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

首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这包括拥有符合要求的车辆、设备和停车场地,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车辆方面,必须是专门设计和制造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

设备方面,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应急设备也必须齐全。

停车场地要远离人口密集区和重要公共设施,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从业人员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他们不仅要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和应急处置方法,还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培训内容涵盖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操作规程,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而且,这些从业人员还需要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新的安全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识有着严格的要求。

包装必须坚固、严密,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压力和冲击,防止危险货物泄漏。

同时,包装上必须按照规定标明危险货物的名称、类别、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标识则要清晰、醒目,以便在运输过程中能够被及时识别和处理。

对于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其包装和标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例如,易燃液体的包装要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而腐蚀性物质的包装则要具有耐腐蚀性。

路线的选择也是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运输企业必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时间等因素,合理规划运输路线。

要避开人口密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

在运输过程中,还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管理规定,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

遇到特殊天气和路况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减速慢行、停车避险等。

2024年危险品的运输和管(三篇)

2024年危险品的运输和管(三篇)

2024年危险品的运输和管1.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2.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3.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

4.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三)遇水易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

(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

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

(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输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024年危险品的运输和管(二)2024年危险品运输和管理的重要性危险品的运输和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危险品的不当运输和管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等。

随着科技和工业的发展,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对危险品的运输和管理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危险品的运输和管理涉及到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物质,可能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在危险品的运输和管理中,需要采取措施来确保人员的安全。

这包括对危险品的正确包装和标记,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性能,以及对运输过程中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等。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 危险品运输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

2.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危险品分类1. 危险品分为九大类,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品。

2. 各类危险品应根据其特性进行详细分类,并明确标识。

第三章:运输单位和人员资格1. 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 运输危险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运输工具和设备1. 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标准。

2. 运输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包装和标签1. 危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的规定。

2. 所有危险品的包装上都应有清晰的标签,标明危险品的名称、类别、危险特性和应急措施。

第六章:运输过程管理1. 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规和标准。

2. 运输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

第七章:信息报告和记录1. 危险品运输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报告运输计划,并保留运输记录。

2. 运输记录应包括运输时间、路线、货物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

第八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内容为《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的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Provisions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i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2013 Revision)中国民用航空局 令第216号发文日期:2013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2013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5)第三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6)第一节 一般规定 (6)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6)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7)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10)第四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10)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11)第六章 托运人的责任 (12)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13)第一节 经营人的责任 (13)第二节 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16)第八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 (17)第九章 培训 (19)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第二节 危险品培训大纲 (19)第三节 培训课程 (20)第四节 培训要求 (20)第五节 危险品培训机构 (21)第十章 其他要求 (23)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23)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25)第十三章 附 则 (27)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的修订说明 (27)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关键法条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42 号)与前版规章的变化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42 号)与前版规章的变化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 42 号)与前版规章的变化一、实质变化(一)批准豁免权由民航局下放至地区管理局;(二)地面服务代理人、安检机构的危险品培训大纲由批准改为备案。

(三)通过地面服务代理人经备案的6类大纲培训并考核优秀也可申报教员评估。

二、条款文字变化(一)第12条修订为: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二)第13条修订为: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予以豁免...(三)第79条第二款修订为: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四)第99条第一款修订为: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一)、(四)、(五)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99条第二款修订为: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二)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要求。

(五)第100条修订为: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并持续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要求。

(六)第104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批准的培训大纲”修订为“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备案的培训大纲”。

(七)第105条第二款修订为: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培训大纲以及外国经营人的差异化政策。

(八)第108条第二款“根据委托方制定并经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培训大纲对其人员进行培训”修订为“根据委托方制定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大纲对其人员进行培训”。

(九)第109条第二款“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者认可危险品的初训和复训大纲”修订为:“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初训和复训大纲”(十)第111条第四款修订为:通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

(十一)第112条第四款修订为:通过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范文引言:危险品运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携带危险物质或危险物质所在的包装,容器、装置等物品,以及有关危险物质的运输工具及其设备,进行的各种有关运输活动。

由于危险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特性,因此对危险品的运输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对于保障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危险品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品根据其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可分为六类:易燃物、压缩气体、易爆物、氧化剂、毒害物质、腐蚀品。

二、危险品运输标志:1.危险品标签:按照国家有关标志标牌管理的要求,所有的危险品包装、容器、装置上都必须粘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标明其危险品名称、危险品分类编号、危险特性等。

2.危险品牌照: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牌照,标明危险品分类编号、车牌号码等信息。

3.危险品警示标志: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外观必须粘贴相应的警示标志,以提醒其他人注意。

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是对从事危险品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是国家依法对危险品运输活动进行严格管理的一种手段。

申请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条件包括:合法设立的企业或个人、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和技术条件、有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等。

四、危险品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是指用于运输危险品的车辆。

根据危险品的特性和运输方式的不同,危险品运输车辆分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危险气体运输车辆。

五、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措施:1.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装备: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装备,包括灭火器、泄漏防止设备、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通风设备等。

2.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装卸注意事项:危险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严禁无证无照、无许可证的人员参与。

3.危险品运输的包装、贮存和装卸:危险品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正确的贮存和装卸。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发展,保障公共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与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地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间开展地区运输或者国际运输时,与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般规定】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八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危险品公共航空运输的限制第五条【绝对禁止的危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公共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六条【一般禁止的危险品】除按照本规定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允许可以偏离的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运输下列危险品:(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公共航空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七条【豁免的条件及颁发】在极端紧急或者不适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或者完全遵照规定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技术细则》的规定可以予以豁免,但在此情况下应当使公共航空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这些规定要求的同等安全水平。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202077)-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202077)-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修订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运营或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所辖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品品名表中列明或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发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托运人”是指与经营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上的人。

(四)“货物运送代理人”是指代表托运人安排货物航空运输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五)“经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民用航空器经营的企业。

(六)“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销售客货航空运输的企业。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为其提供各项地面服务的企业。

(八)“托运物”是指经营人从托运人一次一个地址接收的,以一批和运往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而出具凭据的一个或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九)“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派作为指挥和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十)“机组成员”是指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值勤期间在航空器上执勤的人员。

(十一)“飞行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值勤期间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要职责的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十二)“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人员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事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质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

道路危险货物指根据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确定的具有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放射性、窒息、致残等危险性的物质。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及相关领域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管理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始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有完备的运输设备和设施;(三)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人员;(四)具备安全运输保障措施;(五)具备健全的安全监管机构和管理制度;(六)具备良好的道路运输记录和信誉。

第六条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上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个人,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上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二)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专业技术证书;(三)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发放许可证的理由。

第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到期前3个月,申请人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并附上相应的材料。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是保障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为了明确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确保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危险货物的运输、存储和装卸等活动。

第二条定义1. 危险货物:指在运输、储存或装卸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损失或污染的物质。

2. 运输车辆:指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机动车辆或专用车辆。

3. 运输单位: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 保护区:指危险货物储存或装卸时,需设立的安全防护区域。

5. 证书:指运输危险货物所需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三条安全管理措施1.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运输车辆应经过定期检验,符合安全要求,并在车辆上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书。

3. 危险货物的包装、装载、运输和卸载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货物不泄漏、不破损、不变质。

4.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货物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证书和标志1. 运输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牌,并定期检验标志的完好性和可视性。

3. 危险货物包装和容器上应标注正确的品名、危险性质和警示符号,确保运输过程中其他人员对货物的正确识别和处理。

第五条违法和处罚1. 违反本条例的,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2.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运输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督检查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运输安全。

2. 运输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接受检查人员的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以及他们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必要的许可证和执照,以及符合条件的运输工具和设备。

第二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第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营业执照;(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五)车辆登记证;(六)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合格证书;(七)危险货物运输保险单;(八)其他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证的批复。

第八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章运输工具和设备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安全检查合格。

第十条运输工具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火装置、急救箱等,并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运输工具必须配备或者携带必要的警示标志和标牌,及时警示其他交通参与人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载、卸载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货物不泄漏、不破损。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并按照规定通过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不得饮酒、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上岗。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警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最新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最新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最新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资料[1]申请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还应上传承诺书。

承诺书应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换证单位承诺书中还应含台账表格,按危险化学品名注明三年经营量。

(一)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说明:A.经营场所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如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单位,应有下列文件之一:(1)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2)消防备案证明(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合格结论并经区安监局人员现场确认符合。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06年10月1日后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批复。

C.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06年10月1日前的应有避雷检测报告(仓库内如有电气装置还应提交防爆检测报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2)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3)消防安全许可证D.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在“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中提交。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说明: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上用途应为非居,如为租赁其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C.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应有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且储存场所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A.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应有任命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员岗位应有安全承诺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视企业经营方式和储存方式不同,分别为:(1)批发单位应有危险化学品购销制度、经营手续环节责任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9项制度;(2)零售单位除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1项制度;(3)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除应有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出入库的管理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3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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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

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

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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