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制度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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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制度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本着携手双赢的理念,加强对各区域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卓越”的XX产品在各个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加盟商或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代理区域分为A、B、C三类城市及其下属地区。城市类别:

A类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B类城市:A类城市以外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C类城市:上述A、B类城市以外的各级城市.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当地礼品渠道运营和零售卖场的营销。,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市场开发的能力,可以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根据代理区域交纳一定数额的品牌保证金

5、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6、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有志于推进当地XX产品事业的发展,并具备必要的专业销售人员和卖场。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 、申请人填写申请代理商资格表通过邮件方式发给”卓越”。

3 、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 、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1、授权代理商所代理的本公司产品必须为本公司现有XX产品以及在合同期间内本公司推出的XX最新产品范畴,各级代理商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开发其他XX产品,具体业务内容以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为准。

2、各级代理商不得做与本公司业务相类似或者冲突的业务范畴,否则,公司有权撤消其代理商资格。

3、代理商购买的XX产品在项目实施的前三个月期内,在保证产品完好时可进行30%换货,三个月后换货额不得超出10%

第六条、代理商职责

1、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服从公司的市场管理。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积极宣传和推广XX产品,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必须按月向本公司提交销售业绩报告,市场分析调查和市场反馈信息。

4、一级代理商对于本公司业务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30万,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10万,前三个月可适当降低任务要求。(具体按照区域,单独签署协议)

5、无论代理合同终止与否,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代理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代理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但设立零售店、专柜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开店资料进行备案,报批后方可进行。

7、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销售价格及保证金

1、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2、价格如发生变更,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代理商、代理商在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对价格予以调整实施。

3、授权一级代理商从”卓越”直接购买XX产品,”卓越”不直接对授权一级代理商所辖区域内的二级代理商直接销售。深圳嘉鸿大客户部直接发展的终端客人可以直接从总部购卖产品用于促销活动,深圳嘉鸿不进入代理商所辖区域的终端卖场。

4、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的同时直接支付代理区域内品牌保证金。代理合同解除即行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本公司对代理商的支持和承诺

1、本公司只与一级代理商进行业务来往,不与一级代理商所辖二级代理商发生业务受理关系。

2、本公司对代理执行统一的优惠价格体系。

3、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支持,专卖店与专柜设计。

4、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营销指导及客户资源协助整理与维护。

5、为代理商配发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

6、将代理商列入合作伙伴名单。

第九条、代理商评估

1、计划目标完成程度。每年由本公司根据总体营销计划、代理区域市场状况等制定年度市场开拓指令性计划,公司将计划目标分解到月,分解为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任务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将未完成部分转入下月任务中。对于连续六个月都没能完成计划任务的代理商,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2、一级代理商将年销售额分解为所在区域的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销售额的二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有权视其情况做出最终决定。

3、代理商应按时向公司递交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和总结,对于不交报表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对于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代理商,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代理商

资格。二级代理商连续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一级代理商有权进行相关处理。

4、协作情况。如果代理商之间发生冲突,必须服从公司的协调。代理商若违反本制度中的业务原则、管理办法,进行恶意竞争,公司将酌情给以罚款,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条、代理商奖惩

奖励

1、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业务额,公司给予相应的奖金及其实物奖励,奖励由公司具体实施。

2、如果二级代理商一年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一级代理商完成的销售额,那么则由二级代理商取缔原一级代理商成为本地区新的一级代理商,原一级代理商则降为二级代理商。

3、对有突出表现者,公司给予额外奖励。

处罚

代理商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罚款、取消代理商资格等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的影响;

2、泄露公司秘密;

3、把向客户索要回扣、介绍费的;

4、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名誉;

5、严禁代理商以公司名义做与本公司无关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理商资格,并处于五万以下的罚款;

6、连续六个月完不成公司任务的代理商,公司有权取消此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全面向代理商披露有关产品、市场、公关活动等信息,有关技术及商业机密除外。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第十三条、招商区域

诚征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各个地区。

附则

1、”卓越”拥有此制度的名词解释权。

2、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3、代理商必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本公司有权终止代理关系。

4、代理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本公司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结清往来款项,款项结清事宜按照《代理合同》规定实施。

5、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

6、本制度作为代理合同之附件与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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