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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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7月12日来源: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活动的通知

严格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述职述廉活动取得实效。
各乡(镇)党委、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将本单位开展领导干部
述职述廉的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 2009 年 11 月底前上报县纪
委。
2、根据《中共安远县委办公室、安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2009 年构建五大勤廉绿色通道工作开展机关效能
年活动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办发[2009]7 号)要求,要实行
中共安远县纪委办公室
2009 年 5 月 12 日印发
(共印 160 份)
附件1: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表
单位:
内 容
姓名
履行工作职责 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 情况
履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情

廉洁自律情况 综合评价
基不
较一
较一
优称本
较一
较一
好好般差好好般差秀职称称好好般差好好般差
职职
注:每一项测评只能划一个“√”;测评内容不得缺项。
农工部、林业局、水务局、粮食 局、水保局、食用菌办、农机局、 果业局、扶贫办、气象局、供销 社
组织部、党校 纪委、监察局 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 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广播电视 局、史志办、地震局、医药公司、 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 通工商、石油公司、外事侨务办 矿管局、民政局、经贸委、工业 园办、工商局、技术监督局、供 电公司、公安局、司法局 交通局、建设局、城管局、国土 资源局、房管局、烟草专卖局、 公路局、计生委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执行廉洁
自律规定情况一年分二次向分管县领导进行汇报。各乡镇、各
部门单位向分管县领导汇报上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情况要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全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领导干部工作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监察科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以确保领导干部在述职过程中契合廉洁要求。

一、总则(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单位领导干部的述职工作。

(二)凡在我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述职工作。

(三)述职过程中重点考察干部的政治意识、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四)干部述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进行褒扬、恶意陷害等不当行为。

二、述职程序(一)干部述职工作总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并由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

(二)述职工作包括个人自述、组织考察、群众评议、领导评价等环节。

其中,个人自述是干部对自己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自我评价;组织考察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调查和评估;群众评议是通过民主推荐、意见征询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评价;领导评价是附带于群众评议之后,领导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价。

(三)干部述职必须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不实情况,不得篡改、伪造材料。

三、述职内容(一)个人自述:干部应主动撰写一份个人自述材料,内容应包括个人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个人自述的撰写要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夸大、隐瞒问题。

(二)组织考察:组织人事部门要依据干部的述职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调查和评估,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群众评议:干部应开展群众评议工作,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意见征询等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群众评议要结合实际情况,注重调查取证,确保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领导评价:群众评议结束之后,领导小组要对干部在述职期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包括肯定干部的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精选多篇)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精选多篇)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2022年领导干部个人述职(公文素材库:es;××2022年至2022年述职述廉报告》。

2、抬头(1)书面报告的抬关,写主送单位名称。

(2)口述报告的抬头,写对听者的称谓,如“各位代表”、“各位同志”、“各位领导,同志们”等。

3、正文述职报告的正文,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组成。

(1)开头开头,又叫引语,一般写清一定时期的任职情况、分管的工作、岗位职责和考核期内的目标任务情况及个人认识,对自己工作尽职和是否称职的整体估价,确定述职范围和基调。

这部分要写得简明扼要,给听者一个大体印象。

(2)主体主体,是述职报告的中心内容,包括自己的工作指导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对工作规律的认识,主要是写透实绩、做法、经验、体会或教训。

这部分述职的重点内容,应该详尽具体地予以阐述,因为这部分是组织评价干部较直观的依据。

这部分,要写得具体、充实、有理有据、条理清楚。

由于这部分内容涉及面广,量多,所以宜分条列项写出。

“条”、“项”要注意将内在逻辑关系安排好。

(3)结尾要写明今后的工作设想、追求的目标、拟采取的措施和自己的决心。

同时,还可以总结全文。

4、落款述职报告的落款,写上述职人姓名和述职日期或成文日期。

二、主要内容《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在“第四条”明确: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述职的主要内容:1、理论学习情况。

重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2、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纪和指示贯彻执行情况及对单位有关政策、制度、规定落实执行情况;3、履行岗位职责和考核期内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业绩和经验。

医院副院长廉洁承诺书

医院副院长廉洁承诺书

医院副院长廉洁承诺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公示暂行规定》以及纪委《关于开展202*年度全市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考廉活动的通知》要求,承诺如下:一.必述部分1.认真学习、自觉地执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

学习党的十七大中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内容。

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2.执行不准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准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等规定。

3.执行不准以各种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规定。

4.执行不准违规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买卖有关规定。

5.执行不准收受和赠送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的规定。

6.执行不准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7.执行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规定。

8.执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利用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参军等机会大操大办、收敛钱财的规定。

9.执行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

10.执行不准参与赌博等规定。

11.执行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工作日中午不饮酒、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等规定。

12.执行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或国内旅游及遵守出国(境)规定。

13.执行公务用车规定。

14.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5.执行对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等规定。

二.选述内容1.分管医院设备工作,严格执行设备、耗材等引进程序,不接受任何厂家、公司宴请和“好处”。

2.作为一名临床外科主任医师,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系统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一、概述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等六个部门制定的党纪政务处分制度改革试点之一的具体实施办法,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从严管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举措的重要文件。

二、主要要点
(一)述职
1.范围和频次:规定了范围和频次,要求全国领导和重点领导
干部每年进行述职一次,普通干部每隔一到两年进行述职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在离任时应当进行述职。

2.内容和方式: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本职工作情况、主要完成
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个人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真实、客观、清晰的述职,并关注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

3.审核和奖惩:规定了述职审核的程序,建议单位党委或者纪
委(组)设立述职评议委员会。

根据述职表现,可以采取行政、纪律或者考核奖励的方式予以奖励,也可予以问责。

(二)述廉
1.内容和方式: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何进行述廉,主要
要求如下
(1)接受组织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济调查结果和有关问责结果;
(2)逐项承认、研究处理调查结果;
(3)对有关问题作出自我澄清,向组织作出交代;
(4)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2.审核和奖惩:对述廉的审核和奖惩应当按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执行。

三、意义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强化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增强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和效果,落实了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和道德规范,保证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2018最新】纪检函询-范文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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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纪检函询篇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X年1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X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范文(六篇)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范文(六篇)

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范文为了贯彻落实《_____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____、中央____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结合总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1、贯彻执行__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政治纪律、____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八项要求的情况;2、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3、贯彻落实__民主集中制,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____会制度情况,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执行《领导____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在选人用人、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4、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5、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教育和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6、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述职述廉的程序1、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述职述廉,一般在____会或年度述职会上进行。

述职述廉报告要上交总监办党支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2、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前,要严肃认真地作好准备,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好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工作成绩,更要检查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测评工作由学校党支部____,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评价,参评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评议及测评结果作为当年考核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其中廉政测评结果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给部门或本人。

四、述职述廉的____领导1、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述职述廉结束后,要向总监办党支部上报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述职述廉情况及整改意见。

2、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和督促领导干部严格按规定认真述职述廉,肯定成绩,找准差距,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纪委函询通知

纪委函询通知

纪委函询通知篇一: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 第号同志: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约谈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报名表篇二: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湘赤监纪函询[ ] 第号同志:根据《关于对党代表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实施细则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三:“五询制”表格相公镇纪委访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约询回执单相公镇纪委函询审批表年月日相公镇圩纪委函询通知书_____:单位(同志)根据有关规定,需向____单位(同志),函询以下事项和问题:请将函询事项于___年__月__日前书面回复镇纪委。

中共相公镇纪委翌年月日中共相公镇纪委质询登记表中共相公镇纪委核询登记表篇四:炸鸡关于建立领导干部福喜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1)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张稼山、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为了及时了解和澄清领导干部问题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人才库队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的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性团体、群众组织、机关团体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

第二条在干部考察、考核、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群众举报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或无具体事实情节的匿名反映的除外),可实施组织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指示本人对所独流镇的问题,书面据此向党组织讲清楚。

对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应对其谈话教育,劝其改正。

0505党务监察类监督检查岗试题

0505党务监察类监督检查岗试题

0505党务监察类党风监督检查岗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最高可以给予()处分。

A、记大过B、降级C、撤职D、开除答案:C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2、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A、检查B、审计C、巡视D、问责答案: C解析:《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章第11条之规定。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3、某市国税局下设的某旗国税局副局长李某,因违反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纪律处分,决定对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按照规定,应由()对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A、某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B、某旗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C、某市国税局纪检组长D、某旗国税局纪检组长答案: C解析:《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第4条。

第四条谈话的分工(一)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前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长负责,(二)廉政诫勉谈话l. 正厅(局)级领导干部,由总局纪检组长负责;2.副厅(局)级领导干部,由总局纪检组长或副组长负责;3.其他级别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应当与被考核单位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参加个别谈话人员不低于应谈话人员的()。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一、前言领导干部是党和人民事业的中坚力量,其廉洁与能力直接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廉政意识,推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一种有效的制度来监督和评估领导干部的工作和廉政状况显得十分必要。

因此,建立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制度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

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制度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制度是对领导干部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的一种管理制度。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让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回顾和反思,发现问题、找出不足,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1. 内容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成果。

对领导干部工作中的成绩和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和展示,对实现项目目标、改善群众生活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估。

(2)工作方法与经验。

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比较分析,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3)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领导干部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批评和反思,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和解决措施。

(4)个人素质与能力。

对领导干部的廉政素质和领导能力进行评估,发现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培训和提高建议。

2. 形式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书面报告、现场汇报、个人陈述等。

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3. 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目的之一就是监督干部的工作和廉政状况,确保干部履职尽责、廉洁奉公。

为此,需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1)纪委监督。

纪委可以对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2)民主评议。

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来了解干部的工作情况和廉政状况,从而对干部的表现进行评价。

(3)群众监督。

引导群众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和廉政状况进行监督,鼓励群众提供干部工作中的问题线索,确保干部廉洁从政。

三、领导干部年度述廉制度领导干部廉政是一种高尚的品质,也是一种必备的素质。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实施细则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实施细则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及省委办公厅、公司(集团)的实施意见,结合公司(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2、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3、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建设及反腐倡廉责任情况;4、遵守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执行公司(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5、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正措施;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的时间及方式: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应在当年的12月底前进行。

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可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其它形式进行,并将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有机结合。

领导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都应形成书面材料。

述职述廉后,并要将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各单位党组织要广泛征求员工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人员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要提前15天向上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准备情况和具体时间。

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15天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要根据情况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发现领导人员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要与所属党组织一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情节严重的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6篇)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6篇)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一、述职的主要内容(一)理论学习情况;(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二、述廉的主要内容(一)述廉的内容以《中国___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____和____《____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_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央、省、____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规定,在本人分管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2、存在的问题;3、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___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___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情况;2、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情况;3、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4、参加党内____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5、本部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要求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以及领导班子____会结合进行。

2、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____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述职述廉工作由公司党支部领导,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4、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应邀请下属事业单位、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参加。

5、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应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祥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6、党组每年要对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要作为对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范本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范本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监察科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促进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依据党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是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干部作风和廉政建设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净化党风政风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组织严党、作风正党,全面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二章述职第五条领导干部把党组织的决定落实到工作上,要实时、全面、真实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履行向上级党组织述职的职责。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述职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过程的具体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改进工作的办法和措施、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七条领导干部的述职形式主要有书面述职和口头述职。

书面述职一般用于重大工作和重要事件的报告,口头述职一般用于日常工作的汇报。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述职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不作虚假夸大、骄傲自满的汇报。

对于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要如实反映,不隐瞒不回避。

第九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下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进行审阅,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已经完成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述职中被检查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有其他失职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述廉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的要求:廉洁从政、履行廉政主体责任、不以权谋私、不投机取巧、不搞特权、不搞权力寻租、不搞权色交易、不搞办公腐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在述廉中要坚守底线、守住红线、筑牢防线,严格遵守法律、纪律和廉洁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相关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相关规定

述职述廉:________ 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相关规定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6 页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第 2 页共 6 页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19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中纪发【2011】19号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检查纠正。

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廉政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

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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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2005〕30号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

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

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

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19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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