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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参官知县自奚屿始”考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中有这样一段话:乾德元年六月“庚戌,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祜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后李焘提出疑问:“诸书皆言朝官知县自奚屿等始,按《实录》建隆二年十一月己丑,以祠部郎中王景逊为河南令,职方员外郎追珂为洛阳令,左司员外郎段思恭为开封令,驾部员外郎刘涣为浚仪令,代卢振、张文遂、遑王于、宋彦升等不知何故,诸书乃言知县始此,岂令与知县不同乎?当考。”显然,他认为朝官担任地方知县并非是从奚屿开始的,而是应该从更早的祠部郎中王景逊等人开始;但是鉴于“宁失于繁,无失于略”的原则,故将诸书所记先列于前,后以注文标附己见。这样,就出现了两个疑问,首先是质疑朝官任知县到底从何开始,继而提出了宋朝的知县和县令是否相同的问题。该问题在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等书中均有涉及,但并未做出明确解释。对此笔者提出一点浅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知县”一词最早出现在唐朝,“知者,云知某官事”,为支持、掌管之意。“知县事”作为差遣始见于唐大中六年四月,“裴让权知县事”,《知县》,随后慢慢发展开来,据南宋赵彦卫所记,“唐制,县令阙,佐官摄令,曰知县事”;但非正官,

在当时也并未成为固定职称,“因事而设,事已即罢”,县令仍常置。五代时期,各府州县邑的治事权很大程度上掌握于武夫悍将之手,地方节镇往往以自补亲随为县的镇将,干预县令行使职权,致使县令之职形同虚设。并且,据《宋朝事实》所云:“五代任官,凡曹、掾、簿、尉之龌龊无能以至昏老不任驱策者,始注县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诛求刻剥,猥迹万状,至优诨之言,多以令长为笑。”宋朝建立后,统治者汲取五代时期武将擅权、君权太弱的教训,着力削夺藩镇权力,强化中央集权,加强了对地方的监管,进一步整顿任官制度:建隆元年,天下诸县,除赤、畿外,将县分为望、紧、上、中、下五类,沿置县令,总治一县民政;建隆三年恢复了由中央直接设置县尉的制度;后重县令之任,在赤畿及要剧县派遣常参官担任知县,以知县的新职代替不起作用的县令,掌管该县事务。如宋太祖在派奚屿等出知剧邑的诏令中说:“特选士于朝行,断自朕心,以重其事。”其他县由中央设置县令,“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三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一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开宝三年七月。通过以上一系列措施,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经过制定种种防范、制御制度,至真宗时期,藩镇势力基本肃清,已不再具有同中央抗衡的实力;朝廷成功地收夺了藩镇的人事权,不仅州县官一般不再由幕职、亲将兼摄,还集中了对幕职官的任用权。

藩镇割据势力基本消除后,由常参官担任知县成为中央向地方派遣官员的一种方式,皇帝一般以此表示对某人的倚重,对某事的重视,或出于贬谪等原因。除朝官外,以后“州郡多阙官,县令选尤猥下,多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凋;乃诏吏部选幕职官为知县”,其间也参用幕职官担任知县。这样,如朝廷未派遣知县,县令仍总治民政,劝课农桑,由选人“循资格”依次递升,于是县令逐渐变为选人官阶,“以选人宰县者称为县令”。在地位上,“以知县为高,令为次”。某些县令虽为选人的阶官,但是又另有差遣,并不实际处理该县民政,如“有以京西路某县令为阶官而为河北路转运司勾当公事者”。崇宁三年六月十一日下诏,规定万户以上县,差承务郎以上知县,即以京官知县事(职官,四八之三二)。此后设知县成为定制。

这样看来,以京朝官领县称知县,以选人领县称县令,二者是迥然不同的。但事实表明,除选人,还有些京朝官出任过县令,如“建隆四年以水部员外郎李?O为浚仪令,兵部员外郎柴自牧为口口令”等。《旧闻证误》称:“京朝官出为赤县令者不复带本官,自唐以来皆然,大抵国初之制,朝官出为县令则解内职,朝官出为知县则带本官。”《实录》所记祠部郎中王景逊为河南令,职方员外郎遍翊为洛阳令,左司员外郎思恭为开封令,驾部员外郎刘涣为浚仪令,他们都解内职不带本官,而奚屿并未解内职,始带大理正出知馆陶县。另外,“曹州冤句令曹陟以清干闻,甲寅,擢左拾遗,知县事”,建隆二年八月,又在奚屿之前;但

是曹陟为就任改秩,且为外吏,不得为事始,故史臣特取常参官自京都出知外县者而记之;所以说,“常参官知县自奚屿始”是可以成立的。

虽然知县与县令不同,但由于宋朝特殊的任官体系,两者执掌是相同的,所以后世仍然相互通称。如《清明集》卷二《县令老缪别委官暂权》一文中就出现“县令之职,最为劳人王知县年龄已暮,精力已衰,而乃投身于繁剧之地”的说法。但是,知县为常参官差遣,由中央下派到地方,而县令为选人的职事官,依靠循资依次递升而来。把知县与县令混为一谈,认为是同一个官职,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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