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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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11-2015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宁德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制定2011—2015年福鼎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49%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每年达95%以上,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全市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环境正常水平。(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宁德市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控制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工业危险废物(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医疗废物(考核责任单位:市卫生局、环保局)每年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5%。(考核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3.2015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达9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所有污泥按规范化处置。(考核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前按规定完成省、市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考核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三)生态保护目标
1.辖区内10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的要求。(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全面拆除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都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未能在期限内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地方政府负责拆除。(考核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依法行政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环境违法信息。(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将环保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中央、省级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承诺落实;每年当地政府的环保投入(按“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核算)不低于上年水平。(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加强核与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全面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环保部门应有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按规定完成年度环境应急工作任务;2015年前,达到《全国环境应急工作标准化建设》要求。(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按全省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2015年前,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东部地区三级站标准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考核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加快推进城市供排水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专业化管理机构,完善检测设施设备,提高行业监管水平。(考核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目标
1.按阶段完成东侨区域内河整治和东湖塘环境综合整治
工作。(考核责任单位:市水利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完成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考核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环保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监察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利局、卫生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警支队等部门负责,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以上各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对责任书中计划任务进行分解和下达,并同时抄送市环保厅和市监察局。
(二)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完成年度工作自查,并于2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宁德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对东侨经济开发区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