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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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建党[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2001年3月1日建党〔2000〕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四)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二)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工,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促进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和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体现学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中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

小组成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机关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根据校党委要求,研究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抓好工作部署、任务分解和组织实施;(二)负责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三)加强从源头预防、治理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规定,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四)每年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一次中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的阶段性的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报告请示;(五)定期分析中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协助校党委定期向各中层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六)对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七)具体指导中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支持校纪委委员、监察委员、中层单位纪检委员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八)负责组织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校党委常委会;(九)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向校党委常委会提出责任追究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十)完成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一、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担负统一领导、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案例剖析,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

2、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任务,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选好用好干部。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动预防并坚决抵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抓好作风建设。

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委有关作风新规和厉行节约规定要求,坚持不懈“四风”问题,严肃整改问题,健全长效机制。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全体成员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住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敢于负责、敢于担当。

1、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视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和提醒。

2、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云发〔201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云南省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选用于云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投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中央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为把云南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和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一岗双责的原则。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同时肩负着抓好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工作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促进浙江海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浙江海事局和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浙江海事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推进浙江海事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海事管理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局机关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一)局党政领导班子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主要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协助同级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继续教育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我处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处领导各负其责,依靠全处职工,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处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范畴,与学院的育人、全处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在继续教育处的落实。

第二章领导班子责任第五条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处长负责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处党政齐抓共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 组织全处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防微杜渐,增强法制意识。

(二)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规定,以规范处党政班子和党员干部行为。

(三) 及时了解党员政治思想动态,掌握全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认真过好民主生活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四) 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本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及群众的揭发、举报。

对党员、干部中的轻微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及时核实事实,进行谈话诫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 支持纪检监察工作,配合学校做好本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第三章领导干部责任第六条处长对本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一) 党总支部书记对党支部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七条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附件2: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公委通字[2011]11号)(2011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公安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和依法从严治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公安部党委对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协管、监督责任;对地方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

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是公安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公安部党委其他成员协助党委书记(部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如下:(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结合公安机关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警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中共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中共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中共**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1.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进本地市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2.党委(党组)要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其他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全面领导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市、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一)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4.强化工作领导。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5.统筹推进工作。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定期研究有关情况,及时解决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被追究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以组织处理为先。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整顿和组织调整。

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和免职。

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但执行不力、影响工作开展,尤其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第八条领导班子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与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进行整顿或必要的组织调整;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进行改组或解散。

(一)不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能及时明确责任目标和研究制定推进工作落实的措施,以及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二)执行上级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严重失误或社会影响的;(三)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能定期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或不按规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不能正确运用考核结果的;(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五)不认真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举报不处理或接访处理不及时,推诿、敷衍、拖延,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严重失察、失误和不良影响的;(七)不注重加强作风建设,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影响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象的;(九)有其他违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地搞好我校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依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校党委和校行政及各系、部、处、办、室、总支等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责任主体为校、部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校领导班子中的党政正职、部门正职对学校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五条校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长对全院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部门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三章责任内容第六条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班子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认真贯彻上级部署,明确任务,制定计划,开展教育。

承担起履行监督,综合治理的责任。

1、校党委书记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实;按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违纪问题,亲自过问,具体指导,组织查处;每年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深入推进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推动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总抓手,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

(二)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结合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保证和促进科技局履行政府职能,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各级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带头执行责任制。

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经常监督检查。

二、责任内容(一)党组对科技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党组书记对科技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及局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为: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研究提出完善科技局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4、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5、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6、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7、组织开好每年一次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研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和我省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实际成效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之中,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二)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 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有机结合。

(四)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五)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包括:(一)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落实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中共++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四)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六)接受监督,奖惩分明。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领导班子集体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同时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并组织实施;(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省、市(县)党政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并亲自处理解决“老大难”问题;(五)经常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党风廉政建设一直是我们党坚持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们党从建党以来一直秉持的优良传统。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的发生,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根据现实需要,于2023年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加强责任制的建设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步骤。

2023年的党风廉政责任制是针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重要责任工作,其中,党员干部任职前须进行一定的责任等级划分和任职前的考核。

责任等级的划分包括“重要领导”、“一般领导”、“基层干部”三种不同类型。

任职前的责任等级评估也是党员干部选拔提拔中的重要衡量标准。

除此之外,党员干部任职时应严格人事资格审查,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更好地保证廉政工作的落实。

此外,党组织也应该对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针对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开展相关调查和整改,落实当地反腐倡廉的实际措施,让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加深入和广泛。

正如贯穿始终的理念,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是党内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我们党取得领导执政胜利和稳固政权的关键。

通过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的建设,到2023年,党员干部将更好地遵循党的政治纪律、廉洁自律要求,揭示和惩治腐败现象,充分发挥“上级领导机关带头示范作用”。

纵观整个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实施办法,我们要始终牢记四个关键点:责任等级划分标准的科学性、党员干部考核评估的严谨性、党组织监 accountability力的严格性和反腐倡廉的针对性和靶向性。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建设历程中,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一起,提高清正廉洁的思想意识,坚决维护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全力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增强效应,在全社会建立风清气正、政经贪拾利的全新风貌。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单位党政正职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者;党政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委书记负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责任。

一、责任内容(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行政方面每年召开一次廉洁从业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并按计划推进落实。

每年党政联合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会。

(三)认真执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一带头六举措”,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党政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率100%。

(四)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时间报告率100%,领导人员和权力部门权力人家庭财产年度申报率100%。

(五)杜绝“小金库”、克扣截留、乱罚款等不正之风。

“每信必问,每案必查,查实必处”,群众来信来访当年办结率95%以上,按期结案率90%以上。

(六)每年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党课教育,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七)每年对权力部门要害岗位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廉洁从业考核和警示谈话。

(八)严格执行干部推荐、选拔、任用、调动和使用程序,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权力的监管,约束自主决断权的使用,消除工程建设、新产业、物资供应和人力资源等管理中的不健康因素,杜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二、责任追究(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党政正职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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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在全局形成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筑起反腐倡廉的坚强思想防线,有力保障我局各项业务的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导思想的贯彻执行。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要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与完成发展改革工作任务相结合,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各级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常抓不懈。

四、局党组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党组书记对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股室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提出
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和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理论知识,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股室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根据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行风建设负责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发改部门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纠正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供组织保证;
(七)领导、组织要支持本局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同时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五、设立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各党组成员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六、各股室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

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股室的党性党风教育;
(三)根据上级和局党组下发的廉政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局纪检组长处备案。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每半年向分管领导和局纪检组长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并根据分管领导和局纪检组长的要求组织抓好落实;
(六)具体指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联络员的作用。

七、各股室确定一名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

联络员向本单位领导和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开展工作有关情况。

八、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各股室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局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九、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纪检、党办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实施。

责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同步结合进行,必要时可专项进行。

十、对领导干部的考核
(一)基本程序: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即个人小结、自报等次、填写《发改局领导干部年度责任考核登记表》,局领导干部由局党组审核评鉴,报旗纪委、旗委组织部审批。

各股室的领导干部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评鉴,报局党组审批。

(二)考核等次和评定条件:
1.优秀:(1)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3)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优秀票达60%以上。

2.称职:(1)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称职票达60%以上。

3.基本称职:(1)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基本称职票达50%以上。

4.不称职:(1)不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负责。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3)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或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4)本人在年度责任考核中不称职票达30%以上。

十一、对照责任考核等次评定的条件进行投票测评,测评结果报局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

(一)由各股室负责人对局领导班子和局领导干部进行投票测评。

(二)各股室由普通干部对该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投票测评。

十二、各股室定期对本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贯彻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到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处。

十三、局党组每年在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并抓好检查工作。

十四、对落实好的股室和领导干部建议党组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利的股室和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处理建议。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条文具体事项由局纪检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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