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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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决策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情况,各级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的最高决策机构—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可设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生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企业内部与安全生产有关联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施工企业应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1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设置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生产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2.1.2各级企业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1.3各项目经理部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

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党群负责人、项目生产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及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等

组成;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配备标准

2.2.1施工企业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中的规定满足下表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生产需要和危险源多等给

2.2.2各施工企业应按照《中建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条例》(中建安字[2006]287号)中的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2.3房屋建筑工程或装修工程建筑面积5万㎡以上、市政工程造价1亿人民币以上、路桥等基础设施工程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进入项目领导班子,协助生产经理专职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2.2.4各施工企业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5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等其它生产企业应根据企业和工程的实际情况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2.2.7各级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2.2.8各级施工企业应参考如下原则建立安全专家库,安全专家采用申报制度,申报表见下表:

﹙1﹚二级专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工程师职称,中专以上学历;

﹙﹚一级专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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