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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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 责、公民积极参与 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 消防工作网络
3.2 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 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消防技术法规
wk.baidu.com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
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 准的总和。
分为两大体系:
◦一是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 等, ◦二是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 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 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 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 作”。
2、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 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 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 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
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
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
◦ 一是在宏观规划方面。 ◦ 二是在火灾预防方面。 ◦ 三是在农村消防工作方面。 ◦ 四是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 ◦ 五是在灭火救援方面。 ◦ 六是在执法监督方面。
3.2.1 宏观规划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 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 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
区域之内。如《xx省消防条例》、《xx市消防条例》等。
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
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 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号)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 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农 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是消防 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 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 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行业范围内适用。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 了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地 区适用。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
防法(修订草案)》进行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总则、火灾
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
74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消防法律 1、法律
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 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现行的消防法律是1998年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8年10月28日由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 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三、重点内容介绍
1.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2. 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3.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 4.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5.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6. 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7.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8.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9. 应急救援 10.法律责任
3.2.3 农村消防工作方面。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 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3.2.4消防组织建设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 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 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 保障。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
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3.2.2 火灾预防 组织消防检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 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 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协调、消除隐患: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 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应当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