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内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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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和战略需要,以自有资金或者借款等方式,将资金投向国外市场,参与海外项目建设、资源开发、技术合作等活动。

这一投资流程经过多个环节,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流程。

一、项目选择阶段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之前,首先需要进行项目选择。

在这个阶段,国有企业会根据自身的战略定位和市场需求,寻找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海外项目。

项目选择的过程通常包括市场调研、项目评估、风险分析等环节,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收益性。

二、项目审批阶段在确定了投资项目后,国有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投资申请。

这些部门通常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等。

国有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的投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方案、企业资质证明等。

相关部门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批决策。

三、合同谈判阶段一旦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国有企业需要与海外合作方进行谈判,达成投资合作的意向。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将商讨合同条款、投资比例、合作模式等事项。

国有企业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四、合同签署阶段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后,国有企业与海外合作方将正式签署投资合同。

合同签署是投资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它确立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在签署合同之前,国有企业需要进行法律和合规性的审查,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五、资金筹措阶段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需要筹措足够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资金筹措的方式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

国有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规模,选择合适的资金筹措方式,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六、投资管理阶段一旦投资项目开始实施,国有企业需要进行投资管理。

这个阶段包括对项目进展的跟踪和监督,对投资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与合作方的沟通和协调。

国有企业需要确保投资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最新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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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外汇管理部)、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门(“外管局”、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1 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2、商务部(厅)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审批权限1 )核准(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依照现行规定,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10中方投资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其中,中方投资额20 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内乱等国家发生战争、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其中,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由国家发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投资项目、3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境外投资备案主要要取得三个部门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分别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银行办理)的外汇登记程序。

流程
向发改委立项申请:
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向商务部审批申请发证:
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后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备案:
携带已获批的发改委和商务部文件,前往开户银行登记。

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纵观中国海外投资政策,是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从之前的全面监管到目前的只审查行业及产业政策,而不再审核海外投资的商业或技术可行性,以及2009对海外投资资金来源不再做前置审查,简化了审批流程与环节,并通过一些专门的制度如前期报告制度、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规定等的创设,为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事项提供了便利和有力支持;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2、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历的流程环节如下图所示图略首先,中国企业投资者需获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中国企业投资者还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投资,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最后,中国企业投资者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对于境外并购类项目,投资者需根据规定履行向商务部及外管局前期报告的义务;如果一切顺利,整个审批流程可能要花费数月的时间;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核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核准;在取得发改委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发改委;1、审批权限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2、项目信息报告中国投资者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3、报批文件1项目申请报告;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4、审批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理办法,因此,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属于其管辖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由其自行制订,各地的程序和审批时限等不完全相同;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应当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009年5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生效,极大的简化了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并减少了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复审批事项;除了部分大型和敏感项目的投资管辖权外,大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都下放给了各地方商务部门;1、审批权限1第一类:商务部核准项目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2第二类: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3第三类: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其他项目央企在境外投资设立非金融企业、或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收购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权利的,由商务部核准;非央企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征询中国驻该国或地区的使领馆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获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必须在中国驻东道国或地区使领馆进行登记,并向原审核部门报告所要求的境外投资的经营和数据信息;商务部门的核准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已有的境外机构进行再投资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2、申请文件1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承认了其他监管机构事先核准的必要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减少重复审批程序;2第三类项目的审批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3、审批时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三外管局外汇登记外管局自2009年1月起启动了全新电子平台处理所有境外投资事宜,所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外汇程序,包括批准、核准、登记和备案等均需通过该平台进行处理,投资者将获得IC卡外汇登记证“IC卡”,取代之前使用的纸质证明;所有与投资者境外投资相关的批准和记录,都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的IC卡上;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应当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1、管辖1中方外汇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登记;2中方外汇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受理并初审,报外管分局批准登记;2、报批文件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3、审批时限现有规定并未明确外管局审批时限,根据各地外管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正常情况下,外管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25个工作日内核发外汇登记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备案及注销手续境内投资者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2、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3、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另外,境内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在国际收购的竞标中,招标方一般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担保存款或竞标保证金;对于在境外没有外汇账户的中国投标方而言,想要在竞标规定时限内获得外管局的核准并购汇汇出存在困难,许多中国投标方也因此错过了好多机会;在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或并购中,中国投资者初期也需要资金投入,如办公场所的租赁及办公设备的采购等;为解决此类问题,外管局规定中国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可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这些费用包括: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中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2中国投资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中国投资者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4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5中国投资者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四前期报告制度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境外并购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规定了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境外并购类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境外并购前期报告的对象为商务部门和外汇部门;具体来说,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企业在就境外并购事项进行前期报告时,应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相关情况;实施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境外并购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购背景;拟并购的资产、股权或业务的情况;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时间安排;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需政府提供的服务等;三、特殊审批情况一境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审批依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人民银行;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事先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商务部意见后,报人民银行批准;其他情形则可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获得行业内监管组织,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批准;二以“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审批为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浪费或遭受价值剥离,境内投资者有意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更多审批程序;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后均需向国资委办理登记,填报“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立案登记表”,且国资委的登记是前置程序,应当在发改委立项前进行;另外,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涉及实物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对该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四、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的情况下,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进行;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操作,其是否触发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审批,取决于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境内;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或者在境外取得的融资,根据现行规定,无需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前置审批,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中国投资者境内资金,则就境内资金购汇汇出的程序,一样要履行发改委立项,商务部门备案,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因此,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且能在境外解决投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实施境外投资,会大大简化审批流程,节省审批时间;。

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第一步:发展与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一、项目审批部门——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涉及到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项目核准程序1、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及下发《确认函》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

信息报告应说明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景情况、收购或竞标目标情况、对外工作和尽职调查情况、收购或竞标的基本方案和时间安排等。

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充和完善。

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

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确认函是有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

2、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等约5项内容。

同时,《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等。

3、省级发改委初审及上报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应由省级发改委管辖的,由省级发改委审核核准;应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核准的,则由省级发改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省级发改委初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完整版)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doc

(完整版)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doc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央企业)用户手册V1.0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1.1 首次申请企业首次申请时,首先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中在线办事按钮,选择“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入如下界面:1.2 用户登录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登录”,进入如下界面:点击上图中“企业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填写密码,点击登录按钮,成功登录。

点击弹出网页下方“资格类”中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钮。

打开如下页面,如图:1.3 境内主体录入当未登录用户登录时,点击页面左侧功能树中的“境内主体录入”按钮,进行境内主体信息的录入操作。

点击后,页面显示如图:当登录用户为中央企业时,在上图中“企业类别”的下拉列表中选择“中央企业” ,并在“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 9 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确定” ,进入“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如图:上图为用户录入后的效果图,以下对录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说明:(1 )页面中标有“ * ”符号的填写项为必填项,用户必需进行输入。

(2)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显示用户在上一页中输入的代码数据,用户无需进行修改操作。

(3)“集团公司”填写项,用户在下拉列表中进行选择,可选项为: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一般企业。

(4)“主管部门”一项与“集团公司”一项所选择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的。

当“集团公司”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一般企业”时,“主管部门”默认填写为“商务部” 。

如图:“集团公司”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选择“一般企业” :当“集团公司” 一项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时,“主管部门”的下拉菜单中会显示系统中所有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数据,如图:用户在该下拉列表中进行“主管部门” 的选择。

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信息在主管部门下拉列表中没有时,用户可点击上图中用户红色标出的按钮,在链接的页面中进行集团公司的录入,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的操作与“境内主体信息录入”的页面基本一致,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需要用户进行填写,“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两项,系统以默认填写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商务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

《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中国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流程

中国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流程

中国上市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流程一、中国公司境外投资的基本流程(一)确定目标,初步接触中国公司通过行业介绍或人脉圈进行项目推荐,确定目标公司。

公司内部可以成立内部小组专门负责筛选目标公司,或者借助顾问或投行等中介进行筛选。

首先,与中介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包括内容、责任内容、主体、期限、义务、违约条款等,或排它协议。

其次,要获得目标公司的情况。

基本资料、公开资料,上述资料进行简单分析,了解情况。

(二)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尽职调查在完成了初步的考察后,如中国公司决定进行海外投资,需要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尽职调查。

该项目团队至少要包括法律、财务顾问。

技术顾问、资产评估顾问、商务顾问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组建。

其中律师团队应包括三部分,中国律师、集团内部律师、东道国律师。

中国律师主要就中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集团内部律师主要的作用是统筹安排集团对外投资法律事务;东道国律师,主要能够就东道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专业人士评估项目。

(三)签订投资书和框架协议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执行阶段,就涉及的主要协议内容,包括标的物、价格、交割、保证与陈述、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起草规定。

1.签订与收购相关的条款,交易双方可就价款、融资内容等关键信息达成初步意见。

如果还没有对目标公司进行正式调查,就可能对其存在问题无从判断。

2.避免在意向书或协议中作出无条件的收购承诺;3.对重要义务设立前提条件;4.设定收购报价条件;5.对意向书,备忘录的效力做出明确约定。

6.起草签订投资意向书、框架协议,如果招标方式,中国企业需要按报价邀请函进行报价。

(四)项目实施该阶段主要是通过我国和目标国政府的批准,其中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三个部门。

发改委方面主要就项目核准权限、登记、备案、信息报告等方面予以审核管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地点的投资环境、投资导向、履行国际协定等方面予以审核;外管局则主要负责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登记及资金汇出的核准。

中央企业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中央企业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 时间表
– 外管局地方分局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行政 审查(或者,在必要时,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行政审查, 并且取得外管局地方分局负责人的批准)。
文件:《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商务部网上核准
国资委(产权登记)
发改委商务部颁发批准文件后,外管 局批准汇出前首次登记;时间表20 +(10) 申请材料; 时间表20 +(10)
外管局(外汇登记证 与外汇汇出登记)
国资委(产权登记)
在东道国注册后60日 完成第二次登记
发改委(核准)申请材料及时间表
• 申请材料
– – – – – (a) 项目申请报告; (b)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任何其他相关的出资决议; (c) 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d)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e)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 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 资产评估报告; – (f) 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收到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将首先咨询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经济和商务参赞的意见后者应于收到此等请求后十10个工作日内回复收到由商务部管辖项目的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十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参赞意见的时间做出初审意见同意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中央企业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时间表
– 收到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将首先咨询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经 济和商务参赞的意见,后者应于收到此等请求后十(10)个工作日内回复 – 收到由商务部管辖项目的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 十(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参赞意见的时间)做出初审意见,同意后将全部 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后,应当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 参赞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指国家控股或国有资产占比较高的企业,通过购买、合资、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

这种投资行为不仅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还可以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然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涉及复杂的流程和程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流程。

一、确定对外投资意向国有企业确定对外投资意向是国际化发展的第一步。

在这一阶段,企业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明确投资方向和目标国家或地区。

调研内容包括目标市场的政治经济环境、法律法规、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以便为后续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项目筛选与评估在确定对外投资意向后,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项目筛选与评估。

这一阶段需要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市场风险、政策环境、资金回报率等方面的分析。

评估结果将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确定最终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审批与立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立项手续。

企业需要提交投资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由相关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该投资项目。

审批结果决定了企业是否可以进一步推进投资计划。

四、尽职调查与谈判在项目立项后,国有企业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和谈判。

尽职调查包括对投资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制度等进行详细了解,以评估投资风险。

谈判阶段主要是对投资条件、股权比例、合作模式等进行协商,最终达成投资合作协议。

五、合同签署与备案在谈判结束后,国有企业与投资对象需要签署投资合作协议。

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益、义务、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利润分配等。

合同签署后,国有企业还需要将相关合同和文件备案至相关部门,以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资金筹措与结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筹措相应的资金。

企业可以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将人民币兑换成目标国家的货币,以便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一般如下:
1. 确定投资战略:国有企业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投资战略,包括目标市场、投资行业、投资方式等。

2. 寻找投资机会:国有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寻找符合投资战略的投资机会,可以通过与政府机构、商协会、专业机构等的合作,参加投资洽谈会、展览会等,或者通过收购、合资、独资等方式来进行投资。

3. 进行尽职调查:在确定投资机会后,国有企业需要进行尽职调查,了解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等,并评估其风险与收益。

4. 决策与批准:国有企业将尽职调查结果提交给决策机构或相关部门,经过评估和审批程序后,确定是否进行投资,并获得必要的批准文件。

5. 筹集资金:国有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和资金需求,通过自有资金、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

6. 实施投资:国有企业根据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实施对外投资,参与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

7. 监督与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需要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落地执行、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

8. 投资回报:国有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获取投资回报,实现预期收益。

9. 风险管理:国有企业需要定期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10. 终止投资:在一定条件下,国有企业可能需要终止对外投资,可以通过出售股权、清算、注销等方式完成投资终止的程序。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一、境外投资重要流程:(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旳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2)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旳部门申请同意设置境外企业;中方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旳, 先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 然后市向省发改局提交审批。

(3)经商务部或其授权旳部门同意后, 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4)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查: (环节一)办理部门也许是区或市级旳外汇管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或顺德区支局)(一)需提供旳资料:1.书面申请(包括拟投资项目旳资本状况、投资资金来源等)。

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状况表》(表七)。

3.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

4.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旳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旳上年度财务报表。

7、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旳, 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旳开户同意文献和五个工作日内旳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旳, 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订旳贷款意向性文献、贷款行旳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旳, 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旳同意文献;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旳, 提供有关人民币账户五个工作日内旳余额对账单。

8、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旳项目, 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旳阐明文献、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旳旳评估汇报等证明材料。

9、对已设置境外企业增资旳, 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设置境外企业旳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置时外汇局出具旳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境外投资基本状况登记表、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献、境外企业近来一期财务报表等文献。

10、已经有境外投资旳境内投资者, 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旳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汇报书, 已获得年检证书旳需提供年检证书。

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

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

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境外投资治理系统(中央企业)用户手册V1.0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国富通信息技术进展有限公司1.1首次申请点击上图中在线办事按钮,选择“境外投资治理系统”进入如下界面:1.2用户登录点击上图“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登录”,进入如下界面:点击上图中“企业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填写密码,点击登录按钮,成功登录。

点击弹出网页下方“资格类”中的“境外投资治理系统”按钮。

打开如下页面,如图:1.3境内主体录入当未登录用户登录时,点击页面左侧功能树中的“境内主体录入”按钮,进行境内主体信息的录入操作。

点击后,页面显示如图:当登录用户为中央企业时,在上图中“企业类不”的下拉列表中选择“中央企业”,并在“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确定”,进入“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如图:上图为用户录入后的成效图,以下对录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讲明:(1)页面中标有“*”符号的填写项为必填项,用户必需进行输入。

(2)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显示用户在上一页中输入的代码数据,用户无需进行修改操作。

(3)“集团公司”填写项,用户在下拉列表中进行选择,可选项为: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一样企业。

(4)“主管部门”一项与“集团公司”一项所选择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的。

当“集团公司”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一样企业”时,“主管部门”默认填写为“商务部”。

如图:“集团公司”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选择“一样企业”:当“集团公司”一项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时,“主管部门”的下拉菜单中会显示系统中所有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数据,如图:用户在该下拉列表中进行“主管部门”的选择。

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信息在主管部门下拉列表中没有时,用户可点击上图中用户红色标出的按钮,在链接的页面中进行集团公司的录入,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的操作与“境内主体信息录入”的页面差不多一致,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需要用户进行填写,“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两项,系统以默认填写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商务部”。

(完整版)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

(完整版)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

1.1首次申请企业首次申请时,首先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中在线办事按钮,选择“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入如下界面:1.2用户登录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登录”,进入如下界面:点击上图中“企业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填写密码,点击登录按钮,成功登录。

点击弹出网页下方“资格类”中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钮。

打开如下页面,如图:1.3境内主体录入当未登录用户登录时,点击页面左侧功能树中的“境内主体录入”按钮,进行境内主体信息的录入操作。

点击后,页面显示如图:当登录用户为中央企业时,在上图中“企业类别”的下拉列表中选择“中央企业”,并在“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确定”,进入“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如图:上图为用户录入后的效果图,以下对录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说明:(1)页面中标有“*”符号的填写项为必填项,用户必需进行输入。

(2)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显示用户在上一页中输入的代码数据,用户无需进行修改操作。

(3)“集团公司”填写项,用户在下拉列表中进行选择,可选项为: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一般企业。

(4)“主管部门”一项与“集团公司”一项所选择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的。

当“集团公司”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一般企业”时,“主管部门”默认填写为“商务部”。

如图:“集团公司”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选择“一般企业”:当“集团公司”一项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时,“主管部门”的下拉菜单中会显示系统中所有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数据,如图:用户在该下拉列表中进行“主管部门”的选择。

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信息在主管部门下拉列表中没有时,用户可点击上图中用户红色标出的按钮,在链接的页面中进行集团公司的录入,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的操作与“境内主体信息录入”的页面基本一致,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需要用户进行填写,“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两项,系统以默认填写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商务部”。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8【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外商投资审批与管理流程

外商投资审批与管理流程

外商投资审批与管理流程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购买现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为了引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外商投资审批和管理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的审批与管理流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过程,以便顺利进行外商投资活动。

一、审批前阶段在进行外商投资之前,投资者首先需要进行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投资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准备投资方案、寻找合作伙伴等。

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国家对于特定领域外商投资的政策,以便确定投资可行性。

二、申请阶段1. 提交申请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外商投资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方案、合同协议范本、企业章程等。

2. 材料审查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

3. 补充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会要求投资者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以完善申请材料。

三、核准阶段1. 审批程序经过初步审查后,相关部门将传真或邮寄审批意见书给投资者,确认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

投资者根据审批意见书要求进行后续操作。

2. 批准文件审批部门将根据审批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发放批准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部核准证明等。

四、备案阶段在取得核准文件后,投资者需要将相关文件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并获得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

五、注册登记阶段1. 营业执照投资者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同时,投资者还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者还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身份的重要证明。

六、后续管理阶段1. 财务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每年都需要编制财务报告,并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审计。

2.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重要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前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国家赋予企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性措施,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央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

3.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前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竞争、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立项、基本条件审查、投资决策、落实和管理等环节。

在以上环节中,涉及重大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投资,应当进行上级领导审批或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投资项目审批(1)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者相应人民币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资料,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2)涉及战略、资源等领域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国务院审批。

5.投资风险管理(1)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投资决策程序。

(2)风险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4)风险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适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避免损失扩大化。

6.投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1)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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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法规调研调研结果: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流程图二、中央企业境内投资流程图法律依据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二、中央企业境内投资调研内容:第一部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一、国资委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3条)(一)法律法规依据(二)国资委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指导并监管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第4条)2.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第8条)3.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9条):(1)禁止类、(2)特别监管类、(3)负面清单之外其他项目4.投资监管联动机制(第10条)5.制定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商务部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一)法律法规依据(二)商务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第27条)2.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第27条)3.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第27条)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内部决策(一)法律法规依据(1)国资委令第35号(二)相关概念界定1.主体(《国资委令》第2/7条)(1)中央企业: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2)中央企业负责制定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2.境外3.投资(《国资委令》第2条)(1)境外投资: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2)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体系与制度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中央企业在国资委指导下,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国资委令》第4、5、7条)1.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资委令》第6、7条)2.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国资委令》第7条)3.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国资委令》第7、15条)4.编制国际化经营规划和境外投资计划(《国资委令》第5、11条)5.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国资委令》第5、7、9条)6.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令》第7、8条)7.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国资委令》第5、7、24、25、26、27、28条)8.境外检查与审计制度(《国资委令》第5条)9.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国资委令》第7条)10.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国资委令》第7条)11.责任追究制度(《国资委令》第5、7、29、30条)12.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国资委令》第7条)(四)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内部决策程序1.根据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国资委令》第2、13、14条)2.境外投资项目的研究论证(《国资委令》第13条):(1)境外投资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2)境外新投资项目: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3)股权类投资项目: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3.境外企业的冠名(《商务部令》第21条)4.境外投资风险管控:(1)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进行风险评估(《国资委令》第24条);(2)制定风控预案(《国资委令》第25条);(3)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商务部令》第22条)(4)对外派人员的教育和应急培训(《商务部令》第22条)四、国资委审核把关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第12条)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

(第14条)(一)法律法规依据(二)国资委对“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把关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第12条)1.向国资委报送相关材料2.国资委审核把关程序:(1)国资委审核把关内容;(2)有异议: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3)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三)国资委对“非主业投资”审核把关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

(第14条)1.非主业定义:(第2条)2.非主业投资方式: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3.向国资委报送相关材料及国资委审核把关程序:【未知】五、国家发改委核准与备案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24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第25条)。

(一)法律法规依据(二)相关概念界定1.投资主体(1)投资主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2.境外(1)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2条)(2)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32条)3.投资(1)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2条)(2)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3条)(3)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31条)(三)国家发改委核准1.应当核准的项目及核准机关(第7、9条)(1)国家发改委核准:第一,中方投资额10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第二,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2)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3)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可参照上述规定核准。

2.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第10条)3.中央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第11、12条)4.发改委受理(第13条)5.发改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14条)6.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第15条)7.发改委决定是否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第16、17、18条)8.申请变更核准(第23条)9.申请延长核准有效期(第26条)(四)国家发改委备案1.应当备案的项目及备案机关(第8、9条)(1)境外投资项目除核准之外均需实行备案管理;(2)发改委备案:第一,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第二,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3)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4)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可参照上述规定备案。

2.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第10条)3.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第19条)4.发改委受理(第20条)5.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第21、22条)6.申请变更备案(第23条)7.申请延长备案有效期(第26条)(五)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六、商务部核准与备案(一)法律法规依据(二)相关概念界定1.主体(1)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2)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第25条)(3)中央企业: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35条)(4)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6条)2.境外(1)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7条)3.投资(1)境外投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2条)(三)商务部核准1.应当核准的情形及核准机关(第6、7、10条)(1)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2)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第10、14条)3.受理申请(第12条)4.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第11条)5.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第8、12、13条)6.变更核准(第15条)7.核准失效(第16条)8.注销核准(第17条)9.法律责任(第28-33条)(四)商务部备案1.应当备案的情形及备案机关(第6、9条)(1)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报送备案材料(第9、14条)3.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第8、9条)4.变更备案(第15条)5.备案失效(第16条)6.注销备案(第17条)7.法律责任(第28-33条)(五)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七、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一)法律法规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二)相关概念界定1.主体(1)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2条)2.境外(1)境内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21条)3.投资(1)境外直接投资: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2条)(三)外汇管理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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