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所有权
河床 河滩 河滩地是否属于国有的问题
河床、河滩、河滩地是否属于国有的问题《宪法》第9 条第1 款明确规定:水流、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法律规定由集体所有的荒地、滩涂除外。
村委会只对于属于村集体的村民所享有所有权的土地,有经营管理权。
《民法通则》80 条和第81 条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荒地或者滩涂等自然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的单位使用,就包括村委会去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5 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的话,不管是一个村委会,还是村民个人,都不依法享有对于这个国有荒地或滩涂的使用权。
按照《河道管理条例》,河床、滩涂、水域都是国有土地。
国家未征用且仍在耕作的河滩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谷底部分河水经常流动的地方称为河床。
河床[héchuáng]河床是指河谷底部被水流(河流)冲占的部分。
枯水期河水占据谷地较小部分,洪水期占据面积最广,甚至整个谷底被水流占据。
由河床及其衍生的地貌单元又称为河床地貌。
河床按形态可分为顺直河床、弯曲河床、汊河型河床、游荡型河床。
其中汊河型河床河身有宽窄变化,窄处为单一河槽,宽段河槽中发育沙洲、心滩,水流被洲、滩分成两支或多支。
汊河与沙洲的发展与消亡不断更替,洲岸时分时合。
随主流线移动和冲刷,常伴生规模不等的岸崩,会危及河堤安全和造成重大灾害。
滩地是河道的行洪泄洪区,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加强河滩地的管理是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的重要保证。
其具体管理规定是:1、禁止在河滩地倾倒矿渣、炉渣、煤灰、泥土、砖石、陶瓷碎片、垃圾等。
2、禁止种植高杆的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
3、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缴纳相关规费。
海域滩涂性质认定案例
海域滩涂性质认定案例滩涂征收起波澜2009年10月28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一则通告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因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需要,决定收回部分海域(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浅海滩涂海域)的使用权。
上述区域范围内由乐清县(1993年撤县设市)政府颁发的《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废止。
”该通告涉及到乐清市虹桥镇近万亩滩涂和围塘。
近一个月后,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南岳镇人民政府又联合发布南政(2009)51号《关于收回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浅海滩涂海域经济补偿方案》的公告。
公告设定的补偿标准为:国有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为每亩1000元;标准围塘内国有海域(含围塘养殖)使用权收回补偿为每亩16200元。
乐清市后塘村、岩坑村、里一村、里二村4个村,现有滩涂总面积达2800亩。
按照后塘村村民们的说法,他们的滩涂包括围塘(滩涂中围起来的部分)和堤坝外滩涂。
围塘是上个世纪80年代政府号召围海造田的结果。
1984年,乐清县政府给原南岳乡拥有滩涂的9个村庄分别颁发了《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同年,南岳乡发布滩涂定权图,确定各村滩涂位置。
第二年,后塘村围垦联户与乐清县政府有关部门签署“造地经济责任合同”,将围塘用于种植,并开始缴纳农业税。
令村民们想不通的是,滩涂的收益远高于同面积的耕地,为什么补偿费反而比土地低了许多呢?按现行征收补偿政策,乐清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每亩一般均在5万元以上,如开发单位与被征收村委会签署协议,补偿会高达20万元以上,土地征收的补偿远远高于海域。
对于从事海产养殖的村民们来说,围塘、滩涂的收益更是远高于同样面积的耕地。
不久,政府的补偿款就到账了。
政府最终以每亩围塘2万余元,每亩滩涂2000元的标准,给后塘村的账户上打了征地补偿款912万元;虽然岩坑村没有签署补偿协议,但其集体账户上也收到补偿款374万元。
后塘村的村民们表示,“到账”的背后,是该村上一任村委会主任在2010年2月与南岳镇政府签署的《乐清港湾区北港区收回国有围塘(滩涂)政策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该村562亩滩涂按每亩2000元补偿,该村396亩围塘按每亩2.02万元补偿。
内陆滩涂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内陆滩涂的定义内陆滩涂是指位于内陆地区,受潮汐作用影响,但未达到海涂的海岸带区域。
它包括河滩、湖滩、水库滩等,是陆地与水域的过渡地带。
内陆滩涂具有以下特点:1. 地域分布广泛:内陆滩涂分布在我国各内陆地区,包括黄河、长江、珠江、黑龙江等大江大河的河口、沿岸及湖泊周边。
2. 受潮汐影响:内陆滩涂受潮汐作用影响,具有周期性的涨落变化。
3. 生态环境复杂:内陆滩涂生态环境复杂,生物多样性丰富,是许多水生生物的栖息地。
4. 资源丰富:内陆滩涂资源丰富,包括渔业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二、内陆滩涂法律法规体系内陆滩涂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自然资源。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内陆滩涂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3.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内陆滩涂的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4. 部门规章:《内陆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内陆滩涂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部门规章对内陆滩涂的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提供了技术指导。
5. 地方性法规:各省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内陆滩涂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三、内陆滩涂管理措施1. 生态保护:加强内陆滩涂生态保护,恢复和改善滩涂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2. 资源调查:开展内陆滩涂资源调查,掌握滩涂资源状况,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3. 合理开发利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内陆滩涂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4. 监管执法:加强内陆滩涂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内陆滩涂的违法行为。
5. 信息公开:加强内陆滩涂信息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度,促进社会监督。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地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内陆滩涂用途,用于建设工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1.20•【文号】主席令[第34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一、现代海域使用权具有私法性质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一直为人们所利用,但长期以来,海洋并未成为私法上的产权主体。
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通常不能长期独享海洋。
人类利用海洋的传统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鱼,两者都不能构成对海洋的独占统治。
一个事物可以排他性控制的前提是该事物是可以指定的,即“物权法中的事物必须具有可以具体确定的属性,难以指定的事物很难被真实支配。
权利,因此不能成为物权法中的物权。
在现代测绘技术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前,我们无法通过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测量和定位方法将海洋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清楚地区分,也就是无法指定海域。
由于海域不能明确,特别是海域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传统民法上不能将海域作为物权客体。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制度时没有明确将海域列为所有权对象,《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将海洋列为陆地的一种形式。
但近年来,部分海洋也成为私法监管的对象,其变化是由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海洋利用方式的改变等驱动的。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越来越重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方式的更新和拓展,特别是海水养殖和海洋采矿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一部分海洋——海域的专属使用逐渐普遍化。
从事海水养殖,如养殖鱼、藻、虾、蟹、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从事海洋开采,如海上油气勘探,需要在矿区建设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此外,在近海建造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经营者经营的观光区或休闲区等,也需要长期稳定的占用。
使用特定海域。
人类使用海洋方式的变化引发了许多必须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
(一)从事海水养殖或海洋采矿等,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稳定的占用和使用,这些特定海域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可以很容易地确定。
因此,这些特定的海域是可用的、特定的,可以看作是民法上的事物。
(二)为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特定海域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必须受法律保护,不得受他人干涉。
土地确权内陆滩涂流程
土地确权内陆滩涂流程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法律认定和登记,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而内陆滩涂土地确权则是针对内陆地区的滩涂土地进行确权的过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流程。
一、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背景和意义内陆滩涂是指位于内陆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中的陆地,具有一定的农业、养殖和生态资源价值。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内陆滩涂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常常不明确,存在着产权纠纷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因此,进行内陆滩涂土地确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土地确权可以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土地确权也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流程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核、调查测绘、公告、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1. 申请阶段:农民提出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证明、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等。
2. 审核阶段:土地确权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土地使用情况,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3. 调查测绘阶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土地信息,土地确权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和测绘,确定土地的位置、面积和边界。
4. 公告阶段:将调查测绘结果进行公示,公告期一般为30天,公示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位置、面积等相关信息。
5. 登记阶段:公告期结束后,土地确权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土地权属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 发证阶段:土地确权部门将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付给土地确权申请人,确认其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
通过以上流程,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权属和使用权得到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依据。
三、内陆滩涂土地确权的意义和影响进行内陆滩涂土地确权有助于解决土地权属不明、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等问题,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代理词-滩涂是土地还是海域之争-上传百度版本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XX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指派,现就XX诉XX省人民政府、第三人XX省海洋与渔业厅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采信。
一、原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一)从2006年至今,原告一直在诉争土地上进行水面养殖,具有对涉案土地的合法权益.2000年以来,诉争土地荒废闲弃多年,系荒地,无实际承包人,被告证据清单3—2中村委会出具被补偿对象不属实,应该是为了报批征地的权宜之计,不存在实际承包人。
诉争土地堆满垃圾等有害环境污染的杂物,当时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和管理,原告便在该地上用人工开垦此荒废闲弃地,用于水面养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原告开发荒地用于渔业生产,具有申请诉争土地长期使用权的权利。
(二)诉争海域使用权证于2015年10月26日换发登记为X国用【X】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针对该地,被告出具的证据3—1--XX省XX 市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X)X民初字第X号),确认了原告与诉争土地具有利害关系,但由于村委会出具了错误的证明导致了法院作出不利于原告之一XX的判决,后村委会根据事实重新出具了《证明》,上述事实证实了原告具有与本案诉争土地的利害关系。
(三)诉争土地历史上曾属于盐田地,一直属于XX村村集体所有,原告系该村村民且在该土地上开荒养殖,与诉争土地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3《XX镇政府与XX村、XX村、XX村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各一份)》明确提及“征收乙方(XX镇XX村)的盐田”,证实诉争土地属于XX村村集体所有,被告提供的2-1XX市X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XX市XX综合产业园区项目补偿情况汇总表》中明确提及了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说明历史上盐田属村民集体所有,村民系向村集体承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应该准予原告提起诉讼.二、原告诉讼时效未过如前所述,原告从2006年开垦养殖池以来,一直在诉争土地上从事养殖活动,直至2015年6月29日XX省XX市人民法院受理的XX市XX 有限公司诉本案原告之一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发送相关传票后,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请不服XX省海洋与渔业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之诉,原告才知道被告已经做出过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物权法解释:第四⼗⼋条【国家所有的⾃然资源】 第四⼗⼋条 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然资源的规定。
⾃然资源包括⼟地资源、⽔资源、矿产资源、⽣物资源、⽓候资源、海洋资源等。
⾃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业化和⼈⼝的发展,⼈类对⾃然资源的巨⼤需求和⼤规模的开采已导致资源基础的削弱、退化。
以最低的环境成本确保⾃然资源的可持续利⽤,已经成为当代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临的⼀⼤难题。
⾃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是⼈类⽣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宪法第九条第⼆款规定:“国家保障⾃然资源的合理利⽤,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任何⼿段侵占或者破坏⾃然资源。
” 本条有关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是依据宪法作出的。
宪法第九条第⼀款规定:“矿藏、⽔流、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我国绝⼤多数⾃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之⼀。
本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然资源的归属做出规定,对进⼀步保护国有⾃然资源,合理开发利⽤国有⾃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建议,删除“等⾃然资源”的表述。
有的认为,“⼟地”包括“⼭岭”、“荒地”、“滩涂”,建议删除本条中的“⼭岭”、“荒地”、“滩涂”。
有的认为,本条中“等”表述易⽣歧义,建议删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制定法律要以宪法为依据,因此,本条在⽂字的表述上依据宪法作出了规定。
根据宪法,我国其他法律对⾃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森林法第三条第⼀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与沙化土地使用权应怎样获取
林地、草地、⽔域滩涂与沙化⼟地使⽤权应怎样获取《⼟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确认⽔⾯、滩涂的养殖使⽤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和《防沙治沙法》规定的取得林地、草地、⽔⾯滩涂、沙化⼟地使⽤权的⽅式却各不相同。
根据《森林法》规定,⽤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权,采伐迹地、⽕烧迹地的林地使⽤权可以以转让⽅式取得,其他国有林地使⽤权和农民集体林地使⽤权不得转让,只能以承包⽅式取得承包经营权。
《草原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渔业法》规定,单位和个⼈使⽤国家规划确定⽤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域、滩涂的,使⽤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渔业⾏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该⽔域、滩涂从事养殖⽣产。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的⽔域、滩涂,可以由个⼈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产。
⽽《防沙治沙法》则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可以通过转让取得国有沙化⼟地使⽤权,农民集体的沙化⼟地使⽤权可以承包。
因此,这些⼟地使⽤权取得的⽅式主要有三种:⼀是划拨。
如国有林场农场直接管理使⽤国有林地、草地、沙化⼟地使⽤权,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确定给单位和个⼈使⽤的⽔域滩涂。
⼆是转让。
如国有林场依法将国有林地使⽤权、国有沙化⼟地使⽤权经过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转让费”,然后转让给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成为国有林地使⽤权、国有沙化⼟地使⽤权⼈。
三是承包。
如国有林场将国有林地使⽤权发包给农民或者社会投资者承包经营,国有草场将国有草地使⽤权发包给农民承包经营;农民集体将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域滩涂、沙化⼟地,或农民集体使⽤的国有草地、⽔域滩涂发包的。
滩涂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滩涂地是指潮间带潮上带,指海面上升潮时被淹没,退潮时露出水面的地带。
滩涂地在我国沿海地区分布广泛,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
然而,滩涂地的开发利用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对滩涂地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滩涂地的开发利用提供法律依据。
二、滩涂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1. 滩涂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据此,滩涂地属于国家所有。
2. 滩涂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出租、抵押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单位和个人使用。
”据此,滩涂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抵押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三、滩涂地的开发利用1. 滩涂地的开发利用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符合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要求。
”据此,滩涂地的开发利用应编制相应的规划。
2. 滩涂地的开发利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开发利用土地,应当依法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
土地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权人等事项。
”据此,滩涂地的开发利用需依法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
3. 滩涂地的开发利用方式(1)滩涂地出让:指国家将滩涂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和个人,由其依法开发利用。
(2)滩涂地出租:指国家将滩涂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由其依法开发利用。
(3)滩涂地抵押:指单位和个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滩涂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
(4)滩涂地划拨:指国家将滩涂地使用权划拨给单位和个人,由其依法开发利用。
四、滩涂地的环境保护与修复1. 滩涂地的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填海造地过程中集体滩涂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 一) 集体丧失滩涂所有权
二 、填 海 造 地 过 程 中集 体 滩 涂 财 产 权 益 保 护 制
收益和处分 四项 权能 。但 由于 “ 集体 ”作为所有权主体具有 度存 在 的问题 特殊性 ,因而集体滩 涂所有权人并 不直接 占有和使用滩涂 , ( 一) 国家与集 体对新增土地 收益 权配 置失衡 也不能 自由处分 滩涂 ,而是在承包制 下由农 户承包经营集体 在填海造地 过程 中 ,国家征收集体滩涂 ,政 府组织实施 滩涂 。集体滩涂 无论为哪一级集体 所有 ,都不能 自由处 分 , 填海造地 ,新增土地 为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 权通过招拍 集体只能在集体 滩涂被国家征 收时取得征收补偿费 。也 即集 挂的方式出让并 由政 府收取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 体滩涂所有权一 般表现为管理权 能和收益权能 。在填海造地 出让金包含 了滩涂 用途变更的价值增值额 ,这部 分增值收益 过程 中 ,集体滩 涂被国家征收 ,集 体失去了创造财 富功 能的 归地方政府 。而集体 获得的滩涂征收补 偿费 ,并不包括滩涂 滩涂所有权 ,失去了对集体滩涂的管理和收益权能 。 用途变更 的增值 收益。国家垄断集体滩涂用 途变更的增值收 益与法理相悖 ,集体有权参与分享集体滩涂 用途变更的增值 ( 二) 农 民失 去滩涂养殖 的财产及生存利益 滩 涂养殖权是农 民享有 的一项 用益物权 ,受到我 国民事 收益 ,理 由在 于 :市场经济条件下 ,财产所 有人在转让其财 法律 的保 护。如 《 民法 通则 》第 8 l 条 规定 ,滩 涂承 包经 营 产时 ,理应按照 财产 的市场价格获得相 应的经济收益 。虽然
体补 偿或补偿不充分 、 滩 涂养殖权得不到补 偿的现象大量存 在填海造地过程中 , 集 体滩涂被 国家征收 , 为 国家所有 , 在 ,造成对集体滩涂 财产权益 的侵 害。因此 ,研 究填海造地 由政 府组织实施填海造地 ,由填海 而新增的土地则 归国家所 有 ,属 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 。国家控 制了新增土地利用 的 过程 中集体滩涂 财产权益 保护 问题十分必要 。
海域和滩涂介绍
海域和滩涂介绍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日益彰显其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
滩涂一般是指沿海滩涂。
由于潮汐的作用,滩涂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又出露水面。
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怎样?这个问题对于我省尤为重要,因为我省东挽黄海,西拥渤海,又是我国北部滩涂的主要集中地,资源极为丰富,开发海域和滩涂是沿海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依托,也是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
而开发的前提和基础是海域和滩涂的权属明确,并理顺两者的法律关系。
一、海域和滩涂的自然属性研究(一)海域海域,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其底土所构成的立体空间。
在地理上,海域泛指海洋的所有组成部分。
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
在我国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特指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其自然属性有:第一,具有资源性。
海域是资源的宝库,海面有娱乐资源、港口资源,水体中有渔业资源,海床和底土有矿产资源等。
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舟楫之便、鱼盐之利,到海水养殖、旅游开发、矿藏开发、能源利用,海域资源不断为人们开发利用。
第二,具有立体性。
海域是立体性的,它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各部分纵横交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
海域的立体性,决定了海域内所蕴含的资源也是立体的,并且,只要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相互间不冲突,便完全可以对其同时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海域具有特定性。
即海域的整体与其各组成部分可以因“分割”而成为无数个特定、具体和相对独立的物。
但海域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和水体的流动性等特点,是一个无法截然分开的空间资源整体。
(二)滩涂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
本文研究的是通常意义上的滩涂,即海滩。
一般将沿海滩涂分为三部分:(1)潮上带滩涂,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淤泥质沉积地带;(2)潮间带滩涂,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即潮间带之间的泥质、砂质和岩滩等沉积地带;(3)潮下带滩涂,指平均低潮线以下的浅水区泥砂质沉积地带。
滩涂所有权
1、滩涂所有权滩涂是一种特殊的地貌形态,其在地理形态上主要指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潮间带以及向海和岸两侧自然延伸部分,在法律上,滩涂主要指潮间带,但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被界定为滩涂的范围会广于潮间带,这样,在实务中就存在着滩涂属于土地还是海域的争议。
这一争议首先决定着是否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滩涂上设定土地权利,其次,如果滩涂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客体,其与海域、土地界限的划分决定着滩涂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
在传统的民法上,滩涂属于海域而非土地,而我国的情形却不同,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由于对滩涂的利用已十分普遍,滩涂已成为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把滩涂作为土地的形态加以规定,这样就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对滩涂的所有权,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因此,滩涂的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对于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上述《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许多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区的滩涂管理使用法律规范,如《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等。
2、滩涂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滩涂的使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围填滩涂形成土地;其二,利用围圈滩涂水面进行养殖。
(1)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滩涂的开发利用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同其他土地是一样的。
我国尚无滩涂开发利用的基本法律,但一些沿海省份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
如上海市的《滩涂管理条例》规定了滩涂开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程序。
①申请: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
关于滩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滩田的定义滩田,是指在水流冲积或淤积形成的土地上,通过人工围垦、筑堤等手段形成的可用于耕种的农田。
滩田具有以下特点:1. 地形平坦,土壤肥沃,有利于农作物生长。
2. 水源充足,有利于灌溉。
3. 地域广阔,适宜大规模农业生产。
4. 可持续利用,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滩田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田的开发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滩涂、荒地、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土地进行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
第二十二条:开发利用滩涂、荒地、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二)合理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四)促进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田的水源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水资源保护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防止水污染,保护水生态。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二)优先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三)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四)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田的水土保持工作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六条:开发利用土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二)合理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四)促进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农业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田的农业开发利用做出了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滩涂、荒地、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土地进行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确办理土地登记中的土地所有权,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地的经验,提出以下意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国家土地所有权(1)城镇土地和土地改革期间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或未向农民发放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和滩涂,属于国家所有。
(2)以前由农民集体所有,征用用于国家建设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3)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后,国有土地所有权保持不变,依法开发利用土地的人享有土地使用权。
(4)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5)国家征收土地后,废除农民集体所有制或将全部人口转移给非农业人口后,其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6)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的单位,城市集体所有或城市非农业登记的永久居民,使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城市和郊区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卖给农民集体或者集体以外的个人,所出售房屋所占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7)在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遏制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之前,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或乡(镇),村民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归还农民集体耕种,其所有权应当与农民集体所有前相同。
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占用规定办理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归国家所有。
(8)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案颁布之前(以下简称“第六十条”),以前属于农民所有的土地(包括合作前的个人土地)按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华侨农场在1962年9月《60条》颁布之前,尚未归还农民集体,属于国有。
从1962年9月《60条》颁布之时到1962年9月《国家建设征地规定》颁布到5月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地规定》之时为止198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集体所有单位使用的前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所有:(一)签订土地出让及其他有关协议;(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三)作出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捐赠;(五)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由全民所有制转移。
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81号
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81号 2004年6月25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4】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除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和在1962年实施《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之外,海涂、滩涂应当确定为国家所有;开发国有海涂、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收回农民使用的国有海涂、滩涂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认予以适当补偿。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国有自然资源经营:通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自然资源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
国家所有的法律保护
国家所有的法律保护原则
宪法保护: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权,并保护其不受侵犯
添加标题
国家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国家所有的权利是实现国 家所有的义务的基础,国家所有的义务是保障国家所有的权利的保障
添加标题
国家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质:国家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性质,是国家所有 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所有制度的法律保障。
国家所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添加标题
国家所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关系:国家所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相互关联的,国家所有的法律地位决 定了国家所有的法律效力,而国家所有的法律效力又反映了国家所有的法律地位。
第三章
国家所有的实现方式
国家所有的实现形式
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水资源等 国有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等 国有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水资源等 国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国有文化资源:包括文物、文化遗产等 国有公共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
未来趋势: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 做优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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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法律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
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对国家所有的财产权进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检察院等 行政保护:行政机关对国家所有的财产权进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国土资源局、环保 局等
内陆滩涂承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内陆滩涂是指内陆地区未被开发利用的潮间带滩涂,包括沿海内陆河流、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周边的滩涂。
内陆滩涂资源丰富,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对于农业、渔业、旅游业等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内陆滩涂的承包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内陆滩涂承包的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内陆滩涂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承包权的公平分配。
2.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内陆滩涂承包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3. 合理利用资源原则:内陆滩涂承包应当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期限限制原则:内陆滩涂承包期限应当合理,不得过长,以防止资源过度利用。
三、内陆滩涂承包的范围内陆滩涂承包的范围包括:1. 沿海内陆河流、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周边的滩涂。
2. 潮间带滩涂,即高潮位和低潮位之间的滩涂。
3. 其他未被开发利用的内陆滩涂资源。
四、内陆滩涂承包的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 具有从事内陆滩涂开发利用的经验和技术。
3. 具有合法的资金来源。
4. 承诺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
五、内陆滩涂承包的程序1. 申请:承包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提出承包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对承包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承包人的资格、技术、资金等情况。
3.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承包申请,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4. 签订承包合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承包申请,由承包人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签订承包合同。
5. 办理登记手续: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内陆滩涂承包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依法享有内陆滩涂的开发利用权。
(2)享有承包合同的履行权。
(3)享有承包收益权。
2. 义务:(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谁是中国沿海滩涂的所有者?——滩涂所有权的制度变迁与争议
Who are the Owners of China’s Coastal Wetland?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Controversy of the Ownership of Coastal Wetland 作者: 张清勇[1];丰雷[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中国土地科学
页码: 24-31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9期
主题词: 沿海滩涂;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摘要:研究目的:梳理沿海滩涂所有权制度变迁,提出解决沿海滩涂所有权冲突的政策建议。
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比较案例分析。
研究结果:土地改革后,沿海滩涂国有和私有并存,合作化后形成既有国有也有集体所有的格局,之后在1982年《宪法》中得到重申,在民法通则、渔业法、农业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得到确认和细化;国家曾有将沿海滩涂全盘国有化的倾向,但最终均回到既有国有也有集体所有的轨道上;进入21世纪后,由于对《海域使用管理法》中"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解读,大量涉及沿海滩涂的用海活动按照滩涂属于国家所有来审批和实施。
研究结论:沿海滩涂应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将沿海滩涂一律视为国家所有有悖宪法、相关法律和历史传统,引发了无数冲突;应尊重历史和现实,公允对待沿海滩涂集体所有的主张,加快推进沿海滩涂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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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滩涂所有权
滩涂是一种特殊的地貌形态,其在地理形态上主要指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潮间带以及向海和岸两侧自然延伸部分,在法律上,滩涂主要指潮间带,但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被界定为滩涂的范围会广于潮间带,这样,在实务中就存在着滩涂属于土地还是海域的争议。
这一争议首先决定着是否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滩涂上设定土地权利,其次,如果滩涂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客体,其与海域、土地界限的划分决定着滩涂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
在传统的民法上,滩涂属于海域而非土地,而我国的情形却不同,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由于对滩涂的利用已十分普遍,滩涂已成为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把滩涂作为土地的形态加以规定,这样就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对滩涂的所有权,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因此,滩涂的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对于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上述《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许多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区的滩涂管理使用法律规范,如《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等。
2、滩涂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
滩涂的使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围填滩涂形成土地;其二,利用围圈滩涂水面进行养殖。
(1)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
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滩涂的开发利用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同其他土地是一样的。
我国尚无滩涂开发利用的基本法律,但一些沿海省份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
如上海市的《滩涂管理条例》规定了滩涂开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程序。
①申请: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
涂管理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②审批: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利局审批。
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利局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③变更登记: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④开发验收:滩涂圈围工程竣工后,市水利局应当组织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和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⑤取得土地使用权:圈围滩涂形成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圈围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向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该《条例》规定:“圈围滩涂形成土地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