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03月03日 质监总站 交质监发〔2009〕78号)
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水运业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安全管理计划,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措施,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值班制度,加强对危险因素的控制和隐患的排查消除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对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施工过程可以停工整顿。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环境的整治情况等,对隐患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安全生产督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等进行检查,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安监发[2014]23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4.11.18【实施日期】2014.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有关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现就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质量和安全问题为导向,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和安全责任理念,强化底线、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性、可靠性1 / 2和耐久性,切实推进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安全为先。
坚持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首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坚持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服从工程质量和安全。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完善质量和安全保障条件;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强化治理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政府监管责任;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管控机制。
技术引领,创新管理。
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切实推进和实施现代工程管理;创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工程质量和安全文化氛围。
(三)总体目标。
用3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信用与市场监管联动;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8%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水发[2007]51号【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2.13【实施日期】2007.0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1]710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的通则、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统称,包括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维护标准。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
水运工程建设专项标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档编号】:JT2018-001第二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平安工地建设管理要求第五条【平安工地建设目标】: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员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平安工地建设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优先;标准化施工、全员培训;责任明确、有效防控。
第三章平安工地建设组织实施第七条【平安工地建设组织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和督促改进。
第八条【平安工地建设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应编制平安工地建设方案,包括施工计划、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向监理、施工、承包单位进行交底和指导实施。
第九条【平安工地建设投入】: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规模、施工工期和风险程度,合理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附件: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方案示例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巡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家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保护运输参与者合法权益的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规定了我国内河、湖泊、沿海和港湾水运的经营、管理和操作等方面的法律。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存在高温、低温、高海拔等特殊环境条件,容易导致工人身体不适。
解决办法: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保证工人的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进行相关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健康检查。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15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交通运输部水运工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15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结果的通告【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1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09.12.28【实施日期】200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15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结果的通告为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建设水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根据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2009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
通过评选,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三期工程等15个项目获2009年度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获奖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部将对获奖项目和单位授予奖牌和获奖证书。
奖牌和获奖证书的制作和颁发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具体承办。
希望各有关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和创优意识,加强科学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水运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附件:2009年度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获奖工程项目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2009年度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获奖工程项目表获奖单位1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三期工程洋山同盛港口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上海港务工程公司、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交水规院京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海远东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咨询公司、上海国际港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东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2上海港罗泾港区二期工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港务工程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远东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咨询公司3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广州港水运工程监理公司、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海建工程监理公司4长江干线泸州纳溪至重庆娄溪沟航道建设工程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长江航道工程建设指挥部、长航监理有限公司5湘江航运开发株洲航电枢纽工程湖南湘江航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6舟山港马迹山港区宝钢矿石码头二期工程水工Ⅰ标段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7长江下游张家洲南港航道整治工程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长江航道工程建设指挥部、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长航监理有限公司8京杭运河常州市区段改线工程江苏省常州市航道管理处、常州市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大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常州市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路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育通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9赤水河(岔角~合江)航运建设工程贵州省水运工程建设办公室、贵州黔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远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兴航水运工程监理事务所10广州港出海航道二期工程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广州港务局、广州港水运工程监理公司11京杭运河皂河三线船闸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它对于促进我国交通物流的发展和推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办法实施及其意义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政策背景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早是在2002年制定《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形势的需要,为此,2020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和行政支持。
二、办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适用于公路和水运工程领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
为了保障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力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要提高广大公民的安全意识,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落实好安全责任,做到人人都参与进来,共同维护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整改。
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意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无疑是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和进步。
这一办法的实施,意义重大:(一)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公路水运工程发生事故。
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其在交通运输和物流方面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
然而,由于施工现场复杂多变的环境以及人为因素等原因,工程建设中存在着一些质量安全隐患。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监督管理力度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培训力度,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能够胜任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加强监督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监控摄像头等,在工地进行实时监测,有效预防和处理事故。
二、优化工程管理1.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划定工作范围,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工程按时、按质量完成。
2.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加强材料质量监督,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检验,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三、强化质量控制1.完善施工验收制度,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对各项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2.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水平的稳步提升。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测,建立和完善质量监测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实时跟踪和检测,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四、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发生。
2.组织针对性培训,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开展相应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加强行业监管1.加强对施工企业的执业资质和信誉的监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质评定和年检。
2.完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1.1 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规范和约束各类主体行为。
1.2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强化监督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机制,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
1.3 加强监督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对监督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使监督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形成合力。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2.1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范围和监督要求,加强对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
2.2 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如监测设备、数据分析系统等,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和精度。
2.3 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配备和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严谨和客观性。
三、加强工程安全监督3.1 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程安全的要求和标准,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3.2 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控。
3.3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有效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四、加强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4.1 加强对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支持,推动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提高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4.2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全程记录和监督,提高监督管理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4.3 推动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实现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合力,提高监督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 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监督管理内容1. 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并执行安全施工方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
2.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设备、机械等物资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确保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动手能力。
4. 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对临时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 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对一些特殊隐患的管理,如地质灾害、水患等,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整改,并通报相关单位。
2.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罚,并通报相关单位。
3.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暂停施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五、监督管理效果评估1. 每年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定期进行整改和改进。
2. 对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总结和反思,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施工现场存在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如高空作业、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人员的安全。
其次,施工现场经常会面临各种自然环境的挑战,如地质灾害、气候变化等,需要监督管理来及时应对。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流程的不完善,也需要监督管理来强化整改。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6)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
二、将第十条中的“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修改为“考核合格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3月7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以确保安全存在,提升交通便利程度。
为此,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政府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高效化建设。
首先,航道和通道建设应加强工程规划和设计,重点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基于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自设标准,设计安全确定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制定全面、严格的工程设计标准,以确保安全严谨的建设质量。
此外,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通过技术管理、质量控制,加强施工质量的检查与监督,以保证工程质量。
其次,应加强安全监管。
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标准严格审核、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案和安全防护,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应建立从建设计划到建设实施的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的质量管理、安全监管和效果评估,以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稳定。
另外,法律法规也应加强。
应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新法规,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构建科学、严格、便捷的监督管理机制,并对违反法规和规范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
最后,要加强规范培训。
应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知识体系,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人员的操作和安全管理素养,提高工程建设队伍的素质,确保工程安全。
总之,以上几点是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必要保障方案,旨在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便利,切实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安全、有效、可靠的公路水运建设目标,以创造更安全的交通环境。
结束语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是保障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仅有利于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有效,也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交通建设更加规范和完善。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2.24•【文号】交质监发[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0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树立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零容忍”理念,以实现公路水运建设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建立健全“预案、预控、预报、预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总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加强监管,履行职责,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交通建设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管建设、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监管机构、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安全职责,形成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机制。
督促并支持监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夯实监管基础,建立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隐患监控预警、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5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8年4月28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7.23•【文号】交办公路〔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5〕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长航局、珠航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院、科学研究院、水运院、公路院、天科院、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部海事局、救捞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5年7月23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
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人废标,谋取中标;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交办安监[2017]16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11.13【实施日期】2017.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办安监〔2017〕162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经营、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履禁不止;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不断增大;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有弱化趋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质量强国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等要求,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队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一)落实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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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2009年03月03日质监总站交质监发〔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树立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零容忍”理念,以实现公路水运建设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建立健全“预案、预控、预报、预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总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加强监管,履行职责,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
交通建设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管建设、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监管机构、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安全职责,形成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机制。
督促并支持监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夯实监管基础,建立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隐患监控预警、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在国家和行业标准框架下,制定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形成比较系统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为安全监管执法创造条件。
四、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促进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应在资质许可、设计审批、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及项目督查等工作中加强对参建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条件,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应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费用,并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督促落实。
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合同段,特别是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重大专项方案不审查、特种设备未检验合格的,坚决不准予开工。
对未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落实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严格的安全惩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安全惩戒制度,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对安全督查中受到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从业企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建设期发生过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两次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应将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列入重点督查名单。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暂停其投标资格。
对代建制项目法人,应依法暂停其代建新项目。
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建设项目不得评优,相关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也应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反映。
六、依法开展事故调查,逐步形成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特点和事故规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在事故技术调查和原因认定等方面,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同时积极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工作。
对国家、部省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市实施项目和特殊复杂工程,要建立事故调查协商处理机制,必要时,可与综合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事故调查办法,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七、加强事故预警机制研究,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安全事故预警、预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对风险较大的重点桥隧工程和大型水上结构工程,应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安全监测工作。
对安全风险高,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工程,应责令停工整改,坚决制止强令赶工和冒险作业行为。
八、总结专项治理经验,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的成熟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长期坚持。
继续落实和完善专项行动中建立起来的施工现场危险告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登记销号等“五项制度”。
严格执行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设置施工驻地,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等“四项严禁”措施。
促进隐患排出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九、积极推行工地安全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尽快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施工人员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标准,并进行达标验收。
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抓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细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促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
十、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地区交通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满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业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行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十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营造行业安全文化氛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认真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和安全监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督查各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上岗、转岗前的安全技能培训。
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安全文化知识宣传,积极推动安全文化进项目、进标段、进班组。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促进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