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年03月03日 质监总站 交质监发〔2009〕78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2009年03月03日质监总站交质监发〔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树立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零容忍”理念,以实现公路水运建设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建立健全“预案、预控、预报、预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总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加强监管,履行职责,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交通运输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

交通建设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管建设、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监管机构、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的安全职责,形成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和协调配合机制。督促并支持监管机构加强管理,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夯实监管基础,建立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隐患监控预警、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在国家和行业标准框架下,制定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形成比较系统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为安全监管执法创造条件。

四、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促进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应在资质许可、设计审批、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及项目督查等工作中加强对参建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条件,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应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费用,并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督促落实。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合同段,特别是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重大专项方案不审查、特种设备未检验合格的,坚决不准予开工。对未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落实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严格的安全惩戒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安全惩戒制度,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对安全督查中受到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从业企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建设期发生过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两次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应将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列入重点督查名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依法暂停其投标资格。对代建制项目法人,应依法暂停其代建新项目。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建设项目不得评优,相关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也应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反映。

六、依法开展事故调查,逐步形成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分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特点和事故规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技术调查和原因认定等方面,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同时积极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工作。对国家、部省重点建设项目、跨区市实施项目和特殊复杂工程,要建立事故调查协商处理机制,必要时,可与综合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事故调查办法,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七、加强事故预警机制研究,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安全事故预警、预测、预报和预防工作。对风险较大的重点桥隧工程和大型水上结构工程,应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安全监测工作。对安全风险高,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工程,应责令停工整改,坚决制止强令赶工和冒险作业行为。

八、总结专项治理经验,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的成熟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长期坚持。继续落实和完善专项行动中建立起来的施工现场危险告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登记销号等“五项制度”。严格执行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设置施工驻地,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等“四项严禁”措施。促进隐患排出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九、积极推行工地安全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尽快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施工人员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标准,并进行达标验收。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抓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细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促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

十、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地区交通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满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业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行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十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营造行业安全文化氛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认真开展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和安全监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督查各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上岗、转岗前的安全技能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安全文化知识宣传,积极推动安全文化进项目、进标段、进班组。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促进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