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合集下载

吉人联字[2004]67号

吉人联字[2004]67号
(九)在农村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骨干教师。
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州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称号。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在高中任教,1993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且现在己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在初中、小学任教,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市级论文:公开出版发行的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三、论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四、各种奖项:
(一)各级政府奖励项目。
(二)各级教育,科研等行政部门奖励项目。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育学会(不含专业委员会)、教科院(所)、教育研究室(不含下设部、室)的奖励项目。
以上奖励项目应为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内的项目。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9年以上,在小学任教,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教师职务1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6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吉人联字22号教师职称

吉人联字22号教师职称

吉人联字22号教师职称篇一: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个人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考核推荐第九条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

吉林教师职称评定方案

吉林教师职称评定方案

吉林教师职称评定方案1. 引言职称评定是教师职业生涯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教师个人的职业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吉林省教育厅为了规范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制定了本方案,以确保评定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根据教师的教学、科研、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评定教师的职称,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素质。

2.2 原则本方案的评定原则如下:•公平公正:评定过程中,对所有申请人采用统一的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评定结果公平公正。

•科学准确:评定标准应科学、准确,能客观反映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

•实用性:评定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申请人理解和评定组织实施。

3. 职称评定标准3.1 教学能力评定标准教学能力评定是教师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评定标准如下:•教学水平:教师的教学方法、课堂授课效果、教材选用等方面的表现。

•学生评价: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包括针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授课内容以及教师对学生的指导等方面。

•教学实绩:教师的教学成果,包括教材编写、教学论文发表等。

3.2 科研能力评定标准科研能力评定是教师职称评定的另一个重要依据,评定标准如下:•科研成果: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成果,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论文、获奖情况等。

•学术声誉:教师在学术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科研能力:教师的科研能力,包括科研思路、独立承担科研项目的能力等。

3.3 教学管理能力评定标准教学管理能力评定是对教师在教学管理方面的表现进行评定的依据,评定标准如下:•教学组织能力:教师在组织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等方面的能力。

•学科建设:教师在学科建设方面的贡献,包括学科开设、教材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4. 评定流程4.1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提交。

4.2 材料初审评定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评定条件。

4.3 评定评审评定组织邀请专家对申请人的教学、科研、教学管理能力进行评审,并进行综合评定。

吉林教师职称评定方案

吉林教师职称评定方案

吉林教师职称评定方案吉林省教师职称评定方案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职称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定工作要公开透明,确保每位教师都有平等的评定机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公正的待遇。

2. 按照岗位要求原则。

评定职称需符合相应岗位要求,不得偏离职责范围,确保评定结果与实际工作能力相匹配。

3. 高标准、严要求原则。

评定标准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评定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4. 综合考核原则。

评定应综合考虑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成果、教育教学改革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三章职称评定的条件和程序1. 职称评定的条件1.1 教育水平要求:评定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学位,依据不同职称分别设定不同的学历和学位要求。

1.2 工作年限要求:评定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依据不同职称分别设定不同的工作年限要求。

1.3 专业技术要求:评定教师应具备优秀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知识,须通过相应的评估考核。

2. 职称评定的程序2.1 提交材料:评定教师须按要求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教育和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

2.2 评审审核:评定教师的材料将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3 综合考核:评定教师将接受综合考核,包括教学观摩、学术交流、面试等环节。

2.4 结果公示:评定结果将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2.5 职称授予:评定成功的教师将获得相应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评定后的管理和激励1. 职称管理:评定成功的教师将在档案中记录相应职称,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档案归档。

2. 职称待遇:评定成功的教师将享受相应职称带来的待遇,包括薪资待遇、职务任免、晋升机会等。

3. 职称激励:评定成功的教师将获得荣誉称号,并被邀请参加相关教育教学研讨会、交流活动等,以提升其综合素质。

第五章审议和调整本方案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2024年吉林职称评审条件

2024年吉林职称评审条件

2024年吉林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和我省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
聘结合事业单位和自主评审企业需满足本单位制定的各系列职
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2.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含评聘结合单位、企业自主评审
单位)截止至2024年1月1日在编、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
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
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申报类别主要包含:正常职称(含申报基层卫生类别人员和评
聘结合单位已评未聘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评聘
(考核)、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小学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机关
分流人员、部队转业人员、民营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才激励
政策(3.0版)职称待遇兑现、双贯通、县(乡)基层“3010”、基层硕博人才、乡村振兴人才等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评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158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5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中省直有关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聘范围及条件(一)在《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符合《教师法》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基本评价标准条件》等规定条件的现在编在岗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常设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中直中小学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特设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申报推荐范围。

按人事管理权限已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的教师可参加评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不能申评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

二、评聘原则及导向(一)坚持以德为先。

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考核。

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

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予推荐。

2023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

2023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

2023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
2023年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是指吉林省教育厅在职称评定方面,对教师的职称评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原来的“三步走”(三
个职称等级,每一级别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调整为“三统一、
零拆分、一对接、零递减”的3010政策。

具体来说,这项政策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三统一”,即统一职称名称、统一岗位设置、统一评审
标准。

职称等级方面,将原有的三个等级统一为高级职称。

岗位设置
方面,对于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当资格的教师,一律设置为高级
教师;对于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相当资格的教师,一律设置为教授
级高级教师。

评审标准方面,将职称评审的各项指标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更加注重教师的实际教学成果和教育教学能力。

其次是“零拆分”,即取消原来的初、中、高等级,将职称评审
分为申报审核和评审两个环节,申报审核环节主要针对教师的基本条
件和教学实绩进行初步审核,评审环节则主要评估教师的教育教学质
量和综合素质。

同时,取消了推荐评审和申请评审之分,所有申请职称的教师都必须参与评审。

第三是“一对接”,即将职称评审与考核制度对接起来,更加注重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素质。

在考核方面,教育厅将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水平,并将其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

最后是“零递减”,即取消职称降级制度,教师在确认获得职称后,不会因个人原因导致评定的职称降低。

综上所述,2023年吉林教师职称3010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师持续发展,并为吉林省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吉政办明电[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5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国务院相关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个人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考核推荐第九条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

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吉人联字[2004]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联字[2004]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中小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附: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校外教育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中学高级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一、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在高中任教,1993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且现在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在初中、小学任教,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一、绪论教师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对于提高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一个重要的教师管理制度,通过评审教师的职称,旨在激励教师的个人进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本文旨在说明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以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二、评审范围1.本评审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2.职称评审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三个层次。

三、评审条件1.初级职称教师评审初级职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中小学任教满5年,并取得正式教师资格证;•教师在中小学任教满7年。

2.中级职称教师评审中级职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中小学任教满5年,持有初级职称满3年,并取得正式教师资格证;•在中小学任教满10年,其中持有初级职称满5年。

3.高级职称教师评审高级职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中小学任教满15年,持有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正式教师资格证;•在中小学任教满20年,其中持有中级职称满10年。

四、评审程序1.教师申请评职称,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成果、教学评价等)。

2.学校组织评审小组对教师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个人教学水平、科研成果、专业发展等。

3.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对教师进行综合评定,进行初步筛选。

4.初步筛选合格的教师进行学校内部评审。

5.学校内部评审结束后,通过公示方式公布评审结果。

6.评审合格的教师提交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评审标准1.教学水平:包括课堂教学能力、学生成绩、教学反馈等方面的考核。

2.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教材编写等方面的考核。

3.专业发展:包括参加培训、学术交流、获奖情况等方面的考核。

六、评审结果1.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2.不合格的教师可申请复审,复审结果为最终评审结果。

七、评审周期与频次1.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周期为三年,即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审。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守则改革条例【全文】.doc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守则改革条例【全文】.doc

2019年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条例【全文】ﻭﻭﻪﻭ开始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分为六个阶段进行,具体进度安排如下:ﻪﻭ第一阶段:部署阶段(4月) ﻪﻭ1.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本市改革工作。

ﻪﻭ2.加大对改革工作的宣传。

通过新闻发布、网络互动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社会宣传,明确改革的意义和内容,使广大教师理解改革精神、了解改革内容、支持改革举措,努力营造保证改革平稳推进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ﻭ第二阶段:过渡阶段(4月-5月)ﻪ1.核定专业技术岗位。

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市人力社保局及区人力社保局按管理权限,核定副高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比例及数额。

ﻪﻭ2.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按照隶属关系报区人力社保局、教委核准,由区人力社保局、教委复核确认。

ﻪﻭ第三阶段:推荐阶段(5月-6月)ﻪﻭ学校考核推荐。

学校完成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后,根据已核定的本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可聘岗位情况,按有关程序向评委会差额推荐拟聘人选。

ﻪﻭ1.梳理评审专业,专家换届第四阶段:评审阶段(6月-8月)ﻪﻭ调整。

梳理现行中小学教师评审专业。

各区对评审专家进行换届,调整后的各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

ﻪﻭ 2.组织听课答辩。

各区组织专家开展听课答辩,考核评议工作。

ﻪﻭ 3.召开评委会。

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召开评委会,开展相应级别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评审工作。

ﻪﻭ第五阶段:聘用阶段(9-10月)ﻪﻭ1.验收评审结果。

市区两级人力社保局按照管理权限对评审结果进行验收。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批准。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ﻪﻭ2.学校聘用。

根据公示结果,由学校聘用,并按区人力社保局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2年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12年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标准

12年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标准发布时间:2012-06-18 点击数:549 来源:网络整理1、按着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称条理规定:中学教师的职称有高级和中级(中学一级)之分。

特级教师,不是职称系列,是荣誉称谓。

2、请见中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一、评审条件中级:中学一级(满足一条即可)1、硕士学位、中学二级职称满两年2、本科满五年,中学二级满四年3、专科满七年,中学二级满四年4、专业不对口,毕业时间加五年高级:中学高级(满足一条即可)1、博士学位、中学一级满一年或硕士学位六年以上,任中学一级满四年2、本科满十年,中学一级满五年3、专科满二十年,中学一级满五年4、中专满二十五年,并已取得大专学历,中学一级满五年5、专业不对口,毕业时间加五年附件: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说明一、年限的计算(一)任职资格的起算时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时间,由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经批准组建该评委会的职称工作部门批准发文之日起算。

(二)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职龄)的计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龄”从签订聘约、被聘任之日开始计算。

各专业技术资格试行条例(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任职条件所提的任某级职务的年限,是指实际被聘任的年限。

为此,今年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

二、职称报评材料的有效性根据市职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规定,今年职称报评的有效材料原则上应为聘任现专业中小学视频课程和学习资料大全视频课程学习资料公开课找老师逛论坛技术职务到上一年度末的材料。

三、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一)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1.任职年限、学历要求:⑴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2年以上;⑵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履行其职责5年以上;⑷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小中高”),1979年底以前从事教学工作,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6年以上。

吉林教师职称评定方案

吉林教师职称评定方案
(二)中级职称(二级教师)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
2.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理论体系,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研究能力。
3.取得初级职称后,参加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
(三)副高级职称(一级教师)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
2.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研究能力,能指导中级职称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守评审纪律,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依规受到处理。
六、附则
1.本方案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
3.取得中级职称后,参加不少于360学时的继续教育。
(四)正高级职称(高级教师)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
2.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成果显著,能指导副高级职称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参加不少于480学时的继续教育。
四、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六、附则
1.本方案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第2篇
吉林教师职称评定方案
一、引言
为提升吉林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励教师专业成长,确保职称评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及职称评定相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教师职称评定方案。
二、评定对象及资格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
2.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教学方法,具备初步的教育教学能力。
3.参加累计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四)中级职称(二级教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推荐第四章受理、审核第五章核准、评审、备案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业绩和能力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根据。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高级教师资格由各市(州)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其他等级教师资格由所在市(州)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及审核确认。

第二章个人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暂不对照上述标准条件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申报、竞聘,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考核推荐
第九条各学校(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一线教师
所占比例不低于50%。

竞聘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聘工作方案、审查竞聘人员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拟推荐人员及评审通过人员的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十条各学校(单位)制定的竞聘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推荐范围对象、申报标准条件、推荐人选数额、评议工作程序、量化赋分办法、组织领导及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竞聘推荐工作科学、公开、公正、透明。

工作方案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中讨论,须经参会人员85%以上同意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数额要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各学校(单位)要对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业绩能力条件等进行集中公示。

第十三条各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要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

竞聘推荐工作要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各学校(单位)要对拟推荐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不具备组建竞聘委员会条件的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上述工作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竞聘推荐工作。

第四章呈报审核
第十六条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该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且不少于25人,委员由我省教育领域
知名教师、专家、学者担任,基础教育(含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委员人选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教育厅协商确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例会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市(州)、县(市、区)分别组建本地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均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需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参评人员的品德、知识、业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

评委会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可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核准。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在竞聘同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取得本学校(单位)竞聘委员会推荐资格后,不再参加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在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时,须按上述规定参加单位竞聘和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可不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直接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评审通过人员一并公示。

第六章核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须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行文公布;高级教师须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和《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