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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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交底告知书
项目编号:黔()建安[20 ]第号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章)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章)
监督机构:(章)
二〇年月日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
说明:
1、建设单位领取《告知书》后,应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认真学习理解,各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各方责任主体应组织项目部本单位相关人员学习《告知书》及其中所述文件、规范,并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2、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告知书所述内容认真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案或备查,并严格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3、建设(施工)单位应对后进场的施工(分包)单位进行交底告知,监理单位督促。
4、项目编号黔()建安[20 ]第号填写规则:()中填省直或所在市(州)名或所在市(州)区(县)名,[20 ] 中填年份,第号按当年本站报监项目依次排序编号001、002、003……。
5、各方责任主体如有好的建设性意见,亦可提供备用
ﻬ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贵州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致:
(项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自本工程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之日起由我站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你们,请给予支持、配合。
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原则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达到规定规模的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拆除工程),都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安全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项目实行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安全检查评价,并依据三阶段安全检查评价结果,结合日常检查情况进行竣工评价。
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依据
1、《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
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文件。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标准、规范。
4、贵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行有关地方标准规范。
5、项目设计文件,施工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等。
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申报程序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向所属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领取《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详附表一、二、三),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提交下列资料:1.《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4.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含编审批程序;
5. 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所列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七项分部分项工程,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具体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其中达到87号文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规定规模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ﻬ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申报流程
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程序
(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处于以下进度时,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自检合格,监理单位检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书面告知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具体安排由监督站根据项目情况在工作计划确定。市政工程、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安装等其它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作计划中另行确定。
ﻬ房屋建筑工程监督检查节点
(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安全责任情况,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和落实情况。
2. 抽查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a.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b. 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c. 抽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三)现场监督检查方式
1.抽查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2.查阅相关安全管理资料
3.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
5.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表4)。
检查人员应如实记录形象进度、施工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现场情况作出整改意见及要求:
a.现场情况较好,安全基本受控,由责任单位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查;
b. 现场一般隐患较多,或存在个别较大隐患,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复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参加复查合格,书面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c. 现场存在重大危险源,要求相关单位暂停该部位的一切工作,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其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督促整改,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查。由监理单位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