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菌种及毒株样品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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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儿童医院

病原微生物菌种及毒株样品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为保证发生生物安全事件时,做到应急准备充分,信息渠道畅通,指挥系统有效,反应机制灵敏,有效遏制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保证相关人员的健康,保证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本预案所称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三、本预案适用于本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二)病原微生物在实验活动中由于采集和取用造成实验室人员感染和向实验室外泄露或扩散事件。

(三)由于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泄露或扩散事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为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设施规范,管理到位;主动监测,反应迅速;依法处理,措施果断;机制通畅,遏制危害。

组织机构及职责

医院生物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微生物安全应急事件的各项工作,生物安全办公室负责微生物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医院检验

科。

医院生物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制定医院微生物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预案的相应和终止;

(二)协同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建立微生物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微生物室的制度落实情况,同时负责生物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负责指挥医院微生物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应急处理工作快速有效开展,控制危害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四)负责医院微生物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微生物室的日常预防及预警工作,提高科室成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预防预警报告

预防机制

(一)严格贯彻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抓紧做好病原微生物室备案登记工作。

(二)病原微生物室要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对实验室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和安全行为等必须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严格执行。

(三)病原微生物保藏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要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四)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把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微生物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研究工作。

(五)加强安全防范,防止不法之徒盗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用于对人群进行生物化学恐怖攻击,危害公众健康和影响社会稳定。

预警机制

(一)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建立档案和使用纪录,每次使用后及时登记,发现遗失或被盗,立即报告。

(二)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要立即报告。

(三)定期开展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迅速预警通报。

(四)预警分级标准。实验室感染根据所操作的病原微生物致病性及其对周围人群和环境危害的严重程度,可将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般性实验室安全事故、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和重大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Ⅰ级:一般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发生了三、四类病原微生物泄露或感染,导致1~5人的感染,并引起轻度的临床症状,事故对实验人员健康和公众安全不产生明显损害的。

Ⅱ级:严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是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中,1人感染了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发生二类病原微生物泄露或菌株丢失等,感染者具有明显的临床表现,但未导致死亡;或尚未造成周围人群和环境危害的或发生一般性实验室感染达5人以上的。

Ⅲ级:重大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室中发生一类病原微生物泄露事件或1人及以上感染,且具有明显的临床表现的,并波及和危害到周围人群健康,甚至危害到社会人群的安全;或二类病原微生物2人或以上感染的,或因感染导致人员死亡的;或有一、二类病源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或导致环境污染等严重危害的。

报告机制

(一)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要及时向附近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微生物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四)微生物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工作人员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治的医疗机构要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只要发生了意外,,无论何时、何地,相关部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作出响应。

响应启动:

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预案:(1) 实验人员在检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过程中,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导致病原微生物外溢,且数量较多或样本中病原体浓度较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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