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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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座落于上海市区路弄号室(下称“该房地产”)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于年月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买卖合同”)。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含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

的价格。

二、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地产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转让价为人民币元

(大写:万元整),乙方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当日直接支付甲方,甲方收到该转让价后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乙方放弃索取该转让价发票的权利。

三、若乙方未能支付上述转让价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合同,且乙方应当承担买

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收到上述转让价后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合同,且甲方除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上述转让价。

四、本协议与买卖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对买卖合同作出变更的,

继续以买卖合同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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