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与挪用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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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两者都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职责、非法占有或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主观界限,其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是最为突出和重要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个先决条件,才能说公职人员的行为满足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以不当的手段获取公共财物,并借机占为己有或滥用。

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包括了以个人私利为主要目标,但也有可能是为了谋取他人的利益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案例非常之多,且时有发生。

下面列举三个不同的案例来说明这些罪名的主观界限和非法占有目的所扮演的角色。

第一个案例是央视名嘴贾玲涉嫌挪用公款罪。

据报道,贾玲从央视公共经费中挪用了约90万元购买了一辆豪车,并进行了私人使用,造成公款浪费。

在这个案例中,贾玲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排除管制,明显侵占了国家财产,但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炫耀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最后法院将其定罪。

第二个案例是湖南益阳市副市长汤跃涉嫌贪污罪。

据报道,汤跃在担任市长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贿赂,涉及资金高达数百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汤跃的行为属于贪污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获取财物和权力。

汤跃被法院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个案例则是赵忠祥涉嫌挪用公款案。

据报道,赵忠祥是中国电视演唱会的主持人,其任职期间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人民币,并已返还100万元,承认自己犯了错误。

在这个案例中,赵忠祥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支持自己的商业项目,为自己谋取私利。

最终,法院判处赵忠祥两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上,因为只有当公职人员有了个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时,才能够说他/她犯罪。

厘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定性及转化问题

厘清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观定性及转化问题

厘 清 挪 用 公 款 罪 与 贪 污 罪 的
主 观 定 性 及 转 化 问 题
岳 启 杰
( 北京市门头沟 区检察院 , 京 北 [ 摘 要] 挪用公款 罪是职务犯罪 中比较 易发 多发性刑 12 0 ) 0 30
元 已经无法 归还 。
事犯罪。由于挪 用公款 罪脱胎 于贪 污罪 , 者有着千丝 万 二 缕的关系, 为此 司法机关在认 定是此 罪还 是彼罪 时常常存 在着一定 困惑。本 文以典型的 司法案例 为切入 点 , 探讨挪 用公款 罪与贪污罪的主观 目的认 定上的歧 义及 由挪用公款 转化为贪污的相 关问题 , 以期进 一步完善挪 用公款 罪的相
广西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5卷第 6期 21 0 0年 1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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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 5. . I 2 No 6 No . 0 0 v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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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理论 , 司法 实 为 践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 [ 关键词] 挪用公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贪污 ; 主观定性 ; 转化
[ 中圈分类号]F 3 D 66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o 8 6 8 2 1 ) 6 0 5 3 1o —82 (0 0 0 —0 8 —0
在我国司法机关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实践中, 出 现某些疑 似贪污罪 的情节 时 , 多被认 定为 贪污 往往 行为, 这折射出了客观归罪的倾 向性 , 与我国定罪 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相悖。笔者认为 , 司法机关应 站在追求公平公正执法和保障尊重人权的双轨线 上, 准确适用法律, 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本文就挪用公款罪与贪污 罪的主观 目的认定上 的歧义及 由挪用公款转化为 贪污 的相关 问题 进行 分 析 , 出个 人 的 拙解 , 提 以求 教于各位同仁。 结合陈某 某挪用公 款案 件进行探 讨挪 用与 贪污的主观方面及转化 案例【 : l 被告人 陈某某 , , J 男 原系 中国建设银 行某办事处负责人。陈某某 收到有关单位存入办 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 7 万元 , 3 全部不入账 , 归个人 经营运输公司使用 , 因为亏损而长期不能返还。另 外陈某某还将收到归还贷款 1 万元用于炒股。为 0 了掩盖犯罪 陈某某又 偷支 办事处 储户 的存 款 7 3万 元予以返还委托贷款。为了弥补偷支办事处储户 的存款 7 万元存款的亏空 , 3 使账面平衡 , 应付支行 的检查 , 陈某某找到梁某等 3 , 人 指使梁某等 3 人 与办事处签订了虚假的借款 5 万元 的合同。用这 5 个虚假的贷款合同掩盖偷支储户存款 的亏空。因 为支行在检查时发现了这一贷款合同, 责令陈某某 取回贷款而案发。案发后陈某某对办事处的 5 万 5

挪用公款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

挪⽤公款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贪污罪属于⼀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与挪⽤公款罪存在不同之处。

那么,挪⽤公款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挪⽤公款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挪⽤公款罪与贪污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有如下区别:(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收益三种权能,⽽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为⽅式不同,前者是使⽤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的不同。

前者只是暂时使⽤,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

挪⽤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

前者挪⽤公款数额较⼤归个⼈进⾏⾮营利性的合法使⽤的,必须⾮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未还才构成犯罪;⽽贪污罪只要⾮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挪⽤公款未超过⼀万元归个⼈进⾏⾮营利性的合法使⽤时,超过三个⽉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贪污⾏为⼀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

后者要⽐前者处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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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20

法律硕士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20

【提高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甲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其下列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

A.甲挪用公款4万元从事毒品买卖B.甲挪用公款4万元从事股票买卖C.甲挪用公款6万元从事用于自家房屋装修,2个月后归还了所有本息D.甲挪用公款4万元,5个月后归还了所有本息,半年后被发现2.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出谋划策,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3.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资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1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4.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去5万元的好处费。

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成。

于是某乙要求某甲退还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

某甲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

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6.甲为A市国土资源局某领导的司机(非国家工作人员)。

2008年10月25日,A市某酒店因违法用地被市国土资源局处以117万元罚款,为减少罚款金额,酒店负责人请甲帮忙,并送给甲10万元。

考编: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考编: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贪污贿赂犯罪在公职类考试当中是非常黄的黄金考点,今天小粉笔就带领大家专研一个罪名——挪用公款罪,掰开了揉碎了,给它碾成灰,以后再见到这个“小魔鬼”,你就再也不怕了!▍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

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例如,行为人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

行为人所挪用的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国库券,以及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所应注意的是,立法解释中所说的“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

(3)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策留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一、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一〕本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一款规定,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党员。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特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不该挪用而故意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

这是本违纪行为与贪污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四〕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

这里的“挪用公款”是指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私用。

二、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情形〔一〕挪用公款行为的客观表现挪用资金行为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挪用公款行为的条件也不同:1、非法活动型。

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到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行为。

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2、营利活动型。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

贪污贿赂与商业贿赂区别分析

贪污贿赂与商业贿赂区别分析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区分要点1、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

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2、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属于单位犯罪。

(2)、客观表现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个人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

须特别注意的是有的贪污案件中,虽是经单位一些领导研究决定,但非法将公共财物私分给单位的少数人的,由于非法将公共财物占有的只是少数人,所以这类案件就是相对于单位的少数自然人集体贪污的共同犯罪。

挪用公款考试题及答案

挪用公款考试题及答案

挪用公款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A. 国家工作人员B.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C. 任何公民D. 公职人员**答案:A**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A. 非法占有公款B. 非法使用公款C. 非法占有或使用公款D. 合法使用公款**答案:B**3.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 三年B. 五年C. 七年D. 十年**答案:B**4.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处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 三年B. 五年C. 七年D. 十年**答案:C**5.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多少年以上有期徒刑?A. 五年B. 七年C. 十年D. 十五年**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A.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C.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D.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较大 **答案:ABCD**2.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包括:A. 数额较大B. 数额巨大C. 数额特别巨大D. 情节严重**答案:ABD**## 三、判断题1.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对/错)**答案:对**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是过失。

(对/错)**答案:错**3.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错)**答案:错**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构成犯罪。

(对/错)**答案:错**5.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错)**答案:错**## 四、简答题1.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客观要件:非法使用公款,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

-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罪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 案例: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事处原负责人陈某于1994年4月 案例: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事处原负责人陈某于1994年 1994 12月收到储户存入该办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75.5万元 月收到储户存入该办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75.5万元, 至12月收到储户存入该办事处的委托贷款共计75.5万元,全部 不入账,供其个人使用。为掩盖挪用公款行为, 不入账,供其个人使用。为掩盖挪用公款行为,陈某又采用偷 支储户存款等方法,用公款归还了上述委托贷款之大部分。 支储户存款等方法,用公款归还了上述委托贷款之大部分。由 于陈某偷支储户存款,致使该办事处的库存现金与账面不符, 于陈某偷支储户存款,致使该办事处的库存现金与账面不符, 账面大于实有款数55万元。为了达到账款相符,掩盖其挪用公 账面大于实有款数55万元。为了达到账款相符, 55万元 款行为并应付支行的检查,陈某于1995 11月至12月指使他人 1995年 月至12 款行为并应付支行的检查,陈某于1995年11月至12月指使他人 办理虚假贷款55万元的手续并入账,冲减了库存现金, 55万元的手续并入账 办理虚假贷款55万元的手续并入账,冲减了库存现金,虚假地 增加了贷款数额。 增加了贷款数额。
(四)挪用公款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
1、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行为的状态 行为犯? 持续行为 or 行为犯?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追诉期限的计 算 应当从超过3 应当从超过3个月归还期限之日即挪用公款犯罪成立之日 起开始计算 (五)个人以单位名义为他人提供财产保证的性质认定 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以本单 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致使单位公款被银行划拨以抵 位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 偿到期债务。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偿到期债务。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法律真实案件事例分析(3篇)

法律真实案件事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然而,在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管理漏洞也逐渐暴露出来。

2019年,某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员工涉嫌贪污。

经初步调查,某区检察院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案件事实经调查,某公司员工李某,男,30岁,大专学历,自2017年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部会计。

李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截留资金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嫌贪污罪。

具体事实如下:1. 虚报冒领。

李某在报销业务费用时,故意夸大报销金额,将个人消费纳入公司报销范围,多次骗取公司公款。

2. 隐瞒收入。

李某在收取公司款项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将款项存入个人账户,长期侵占公司资金。

3. 截留资金。

李某在办理公司资金转账业务时,故意延迟转账时间,将资金截留在个人账户中,用于个人消费。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贪污案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损害了公司利益,触犯了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案件原因(1)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

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员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导致李某有机会实施贪污行为。

(2)员工道德观念淡薄。

李某在入职前,未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导致其在工作中产生贪污念头。

(3)公司内部控制不力。

某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不足,对资金流向缺乏有效监管,为李某提供了贪污机会。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

因此把握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的法律界限就尤为重要。

那究竟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

因此把握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的法律界限就尤为重要。

那究竟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二、贪污罪怎么判?对犯贪污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

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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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墨盛圄■■论挪用公歆罪与贪7~5罪的本质区别刘东姜传伟李兵摘要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挪用公款和贪污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1.02按照民法原理,所有权包含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都包含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贪污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这在刑法理论界足没有争议的,但挪用公款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何种权能的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对这个问题,刑法学界有四种观点。

一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二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权。

1;三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没有侵犯处分权1”;四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4’一权能}兑显然是无法成立的,因为行为人对公款的使用是以对公款的占有为前提的,因此,侵犯公款的使用权的同时也必然侵犯公款的占有权。

二权能说也有明显的缺陷,实践中有很多挪用公款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款的收益权,比如公款私存现象就是典型适例。

三权能说是我国目前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但笔者认为此说仍不够全面、深刻,笔者同意四权能说。

该说强调在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到侵犯之时,公款的处分权也是难于实现的。

如同甲打伤了乙的手臂,也就打伤了这个“人”一样,侵犯所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犯。

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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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 用公歆 罪与贪 罪的本 质 区别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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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 类号 : 9 04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1 -6 —2 10 —5 22 1)0 2 1 0 认 为, 承认挪 用 公款罪 与贪 污罪 部是对 公共财 产 的非法 占有 并 不
按 照 民法原 理 , 所有 权包 含 四项权 能 , 占有 权 、 『 义 收 即 使, 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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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者 认为 , 污罪 与挪 用公 款罪 的本 质区 别是 , 贪 贪污 罪主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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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一权 能说 认为挪用 公款 侵 犯 了公款 的使 片 权 二权 能 说 能 要 问, 】 ; 既然 认为 揶川 公款 罪 是对公 款 的一种 非法 占有 , 又认 为 认为挪用 公款 侵犯 了公款 的 占有 、 用丰 三杖 能说 认为挪 用公 使 义; 款侵犯 了公 款的 占有 、 用 、 益权 , 使 收 没有侵 犯处 分权 四权 能 说 ; 认为挪 用 公款 侵犯 了公款 所 有权 的全 部权 能 。
r的 ; I …… 犯罪直 接 故意 的 认识 素 , 表现 为 行为 人决 意实施 犯 罪行 为 并且希 望通 过 犯罪 行 为达 到某 种危 害结 果 的心 理态度 。 其小 , 发 生危害 结果 的希望 、 ,对 追求 的心理 态度 , 就是 犯罪 日的的 内容 。 ” 但这 种刘 犯 罪 目的的 定义 还不 够细 致和 精巧 , 无法 恰 当 地 说明 目的犯 和 非 目的犯 的区 别 。 拿挪用 公款 罪和 贪污 罪 来 i , j I = 两罪 都足直 接故 意犯 罪, 其认 因素都表 现 为明知 自己的行 为会

上海光明集团董事长,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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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明集团董事长,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上海光明集团董事长,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更新:2018-10-27 10:32:04上海光明集团董事长中新网10月8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宗南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终结,10月8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王宗南在担任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269万余元,还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亿余元。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1.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贪污罪的客体是财物,也就是说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物品,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只能是金钱;3.主观要件: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是占有财物,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只是使用而不是占有;4.客观要件:贪污罪的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事实。

梁毅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梁毅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梁毅案件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涉及贪污、受贿等罪名。

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案件对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社会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及基本事实梁毅,原系某市政府部门副处长,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定梁毅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梁毅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三、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1. 对梁毅本人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梁毅因贪污、受贿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具有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腐败现象。

(2)民事责任:梁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涉及民事纠纷。

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对司法实践的法律后果(1)强化法治观念:梁毅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2)规范司法行为:法院在审理梁毅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这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3)完善反腐败机制:梁毅案件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对完善反腐败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应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 对社会的影响(1)警示教育作用:梁毅案件的曝光,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具有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他们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梁毅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3)促进社会风气好转:梁毅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结论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梁毅本人的法律制裁,也有对司法实践和社会的深远影响。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苗:刚才谈到过,修订后的刑法摒弃了关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但实践中有的案件反映,确有少数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在案发后故意隐瞒公款去向并拒不退还的。对于这种情形是否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呢?
熊:毫无疑问,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虽然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规定为一种量刑情节,即属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可见,刑法规定的“不退还”,不包括主观上故意不退还。实践中,的确出现过行为人挪用公款之后出于主观原因不退还公款的情形。这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已由非法使用公款转化为非法占有公款。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熊:不难看出,你说的这两方面区别,第一方面尤其重要。这就是说,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补充规定”所说的“不退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从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案例看来,确有一些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但不能反映挪用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没有被修订后的刑法所吸收。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是什么罪挪用公款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位的便利,私自挪用国家的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在我国一旦被发现是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的,那么挪用公款是什么罪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特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84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有四个方面:(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1、与贪污罪不同,挪用公款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责、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损害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形象。

2、侵害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对公款的保管、使用和处分,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一系列的明文规定,以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逃避财务监管,无疑是对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的破坏。

3、侵害了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最严重的直接危害是使国有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对被挪用公款的控制和行使,使其非但未能通过行使公款去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反而还丧失了公款固有的增值效益,以至于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特定公物,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法律1篇1次司法解释5篇6次地方法规1篇1次案例5篇8次裁判文书59篇80次法学文献32篇64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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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与挪用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永远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2、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比如某人挪用单位的现金100万,如果让人将帐作平,让别人看不到有这笔钱,则应构成贪污;如果不是将帐作平,从账上随时可以看出来,只是暂时挪作他用,应构成挪用公款。

3、行为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又包括公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笔者认为,正确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划清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
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
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4、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掌握,即以5000元为定罪的数额起点;5、国家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租赁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金挪用于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归个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相似之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

就对财产的侵犯而言,前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后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整体。

2、犯罪的对象不完全相同。

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3、犯罪行为不同。

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4、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前者以暂时占有、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永久性不法所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因此,对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挪借、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三种情况:即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型,挪用资金“营利”型,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型。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有别。

这是两种犯罪的本质区别。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2、犯罪对象及侵犯客体有别。

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是公共款项,其中主要是国有资金;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四、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此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都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都是公共财物;都表现为
将公共财物挪用他用,同属于挪用犯罪;挪用行为都利用了职务上便利。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其犯罪对象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公款。

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要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民政事业工作程序,其犯罪对象仅限于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

2、客观要件有所区别。

挪用公款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公挪公用”,其款项挪用于其它集体事业。

3、犯罪主体有别。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且往往是对特定款物具有支配权、调拨权的领导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多数是用于营利,而且归个人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目的则较为复杂,有用于生产性建设,有用于社会公共事业,有用于消费性支出。

且挪用特定款物是为单位使用。

五、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有权合法借贷本单位款项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将款项借贷给个人后由于无法追还而造成公款重大损失的行为,介于挪用公款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

要区别其行为性质,则要把握两罪的本质特征。

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是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

玩忽职守罪的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区别上述行为属于何种犯罪时,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1、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谋取私利而故意“借贷”,还是由于在工作中马虎从事、疏于严格审查把关而借贷行为。

2、行为人是违背职务要求,擅自挪借公款,还是有合法借贷权的借贷行为。

3、是秘密的私下个人交易,还是公开的行政职务行为。

4、是采取涂改帐目、不同程度的掩盖事实真相的欺骗手段,还是形式上、手续上都不含有虚假成分的借贷行为。

对于出于谋取各种私利动机,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越权的挪借公款供个人使用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反之,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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