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两者都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职责、非法占有或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主观界限,其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中心是最为突出和重要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核心,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个先决条件,才能说公职人员的行为满足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以不当的手段获取公共财物,并借机占为己有或滥用。
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包括了以个人私利为主要目标,但也有可能是为了谋取他人的利益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案例非常之多,且时有发生。
下面列举三个不同的案例来说明这些罪名的主观界限和非法占有目的所扮演的角色。
第一个案例是央视名嘴贾玲涉嫌挪用公款罪。
据报道,贾玲从央视公共经费中挪用了约90万元购买了一辆豪车,并进行了私人使用,造成公款浪费。
在这个案例中,贾玲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排除管制,明显侵占了国家财产,但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炫耀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最后法院将其定罪。
第二个案例是湖南益阳市副市长汤跃涉嫌贪污罪。
据报道,汤跃在担任市长期间,多次收受企业贿赂,涉及资金高达数百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汤跃的行为属于贪污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获取财物和权力。
汤跃被法院定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三个案例则是赵忠祥涉嫌挪用公款案。
据报道,赵忠祥是中国电视演唱会的主持人,其任职期间涉嫌挪用公款400万元人民币,并已返还100万元,承认自己犯了错误。
在这个案例中,赵忠祥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其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为了支持自己的商业项目,为自己谋取私利。
最终,法院判处赵忠祥两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界限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上,因为只有当公职人员有了个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时,才能够说他/她犯罪。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挪用公款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
挪⽤公款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贪污罪属于⼀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与挪⽤公款罪存在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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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公款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挪⽤公款罪与贪污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有如下区别:(1)对犯罪客体侵犯程度与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前者只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收益三种权能,⽽后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收益、处分权能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就犯罪对象⽽⾔,前者为公款和特定公物,后者为公共财产。
(2)犯罪的⾏为⽅式不同,前者是使⽤公款,后者是占有财物。
(3)犯罪的⽬的不同。
前者只是暂时使⽤,后者为永久占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
挪⽤公款的数额并不等于对所有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公款的本息要全部归还或追缴;⽽贪污数额就是对所有者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
前者挪⽤公款数额较⼤归个⼈进⾏⾮营利性的合法使⽤的,必须⾮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未还才构成犯罪;⽽贪污罪只要⾮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6)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挪⽤公款未超过⼀万元归个⼈进⾏⾮营利性的合法使⽤时,超过三个⽉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贪污⾏为⼀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7)量刑程度不同。
后者要⽐前者处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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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贪污贿赂罪)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案例分析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7. 填空题8.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
A.是故意B.大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C.是直接故意D.是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贪污贿赂罪2.在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中,()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A.受贿罪B.行贿罪C.私分罚没财物罪D.挪用公款罪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贪污贿赂罪3.在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中,()纯正不作为犯罪。
A.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B.单位受贿罪C.受贿罪D.隐瞒外存款罪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贪污贿赂罪4.在下列犯罪下,只有()是属于持有型犯罪。
A.贪污罪B.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隐瞒境上存款罪D.受贿罪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贪污贿赂罪5.行贿罪的主观方面()。
A.是故意B.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C.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D.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正确答案:C解析:此题易选取为B,但非法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范围不同,与刑法的规定不符。
知识模块:贪污贿赂罪6.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
A.受贿人实际是否收受或索取了财物B.是否行为贿人谋取取了利益C.是否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取了利益D.是否在收取贿赂的后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贪污贿赂罪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20分。
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7.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中,下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A.行贿罪B.介绍贿罪C.对单位行贿罪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显正确答案:A,B,C 涉及知识点:贪污贿赂罪8.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其具体范围包括()。
考编: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
法律高频考点之挪用公款罪贪污贿赂犯罪在公职类考试当中是非常黄的黄金考点,今天小粉笔就带领大家专研一个罪名——挪用公款罪,掰开了揉碎了,给它碾成灰,以后再见到这个“小魔鬼”,你就再也不怕了!▍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
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例如,行为人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准备日后购买个人住房,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购买住房,也属于挪用。
行为人所挪用的必须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国库券,以及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所应注意的是,立法解释中所说的“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而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
(3)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策留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将公款不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贪污贿赂与商业贿赂区别分析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区分要点1、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
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
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2、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属于单位犯罪。
(2)、客观表现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个人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
须特别注意的是有的贪污案件中,虽是经单位一些领导研究决定,但非法将公共财物私分给单位的少数人的,由于非法将公共财物占有的只是少数人,所以这类案件就是相对于单位的少数自然人集体贪污的共同犯罪。
挪用公款考试题及答案
挪用公款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A. 国家工作人员B.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C. 任何公民D. 公职人员**答案:A**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A. 非法占有公款B. 非法使用公款C. 非法占有或使用公款D. 合法使用公款**答案:B**3.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 三年B. 五年C. 七年D. 十年**答案:B**4.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处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 三年B. 五年C. 七年D. 十年**答案:C**5.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多少年以上有期徒刑?A. 五年B. 七年C. 十年D. 十五年**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A.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C.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D.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较大 **答案:ABCD**2.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包括:A. 数额较大B. 数额巨大C. 数额特别巨大D. 情节严重**答案:ABD**## 三、判断题1.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对/错)**答案:对**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是过失。
(对/错)**答案:错**3.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错)**答案:错**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构成犯罪。
(对/错)**答案:错**5.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错)**答案:错**## 四、简答题1.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客观要件:非法使用公款,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
-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挪用公款罪之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之司法解释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
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
“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
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四)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五)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
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
因此把握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的法律界限就尤为重要。
那究竟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在实践中,两种罪名在某些方面有其相似之处,互有交叉,两者就很容易混淆。
因此把握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的法律界限就尤为重要。
那究竟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一)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体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四)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二、贪污罪怎么判?对犯贪污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
第28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单位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对单位行贿罪七、介绍贿赂罪八、单位行贿罪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隐瞒境外存款罪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贪污罪(一)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1)复杂客体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主要),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何谓“公共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3)侵吞、窃取、骗取侵吞: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的方式将自己合法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情形: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太平人寿思考: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墨I』查塾垒三!!堕!!望型。
:凿■■墨盛圄■■论挪用公歆罪与贪7~5罪的本质区别刘东姜传伟李兵摘要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挪用公款和贪污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1.02按照民法原理,所有权包含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都包含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贪污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这在刑法理论界足没有争议的,但挪用公款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何种权能的问题,理论界存在着争议。
对这个问题,刑法学界有四种观点。
一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二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权。
1;三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没有侵犯处分权1”;四权能说认为挪用公款侵犯了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4’一权能}兑显然是无法成立的,因为行为人对公款的使用是以对公款的占有为前提的,因此,侵犯公款的使用权的同时也必然侵犯公款的占有权。
二权能说也有明显的缺陷,实践中有很多挪用公款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款的收益权,比如公款私存现象就是典型适例。
三权能说是我国目前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但笔者认为此说仍不够全面、深刻,笔者同意四权能说。
该说强调在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到侵犯之时,公款的处分权也是难于实现的。
如同甲打伤了乙的手臂,也就打伤了这个“人”一样,侵犯所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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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理论 界 一般认 为, 挪用 公款 罪 与贪 污罪 的 区别在 于二 者 的客体 不 同: 用公款 侵 犯 的是公款 所 有权 中的 占有 挪
中图分 类号 : 9 04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1 -6 —2 10 —5 22 1)0 2 1 0 认 为, 承认挪 用 公款罪 与贪 污罪 部是对 公共财 产 的非法 占有 并 不
按 照 民法原 理 , 所有 权包 含 四项权 能 , 占有 权 、 『 义 收 即 使, 十 、 】
非法 占l 为 日的 ” 作法 占有 是有本 质 区别 的 。 有 的
笔 者 认为 , 污罪 与挪 用公 款罪 的本 质区 别是 , 贪 贪污 罪主 观
方 而是“以扑法 占有 为 E 的” 而拥j l , 用公款 罪 则无 此 目的 。 有人 可
观点 。一权 能说 认为挪用 公款 侵 犯 了公款 的使 片 权 二权 能 说 能 要 问, 】 ; 既然 认为 揶川 公款 罪 是对公 款 的一种 非法 占有 , 又认 为 认为挪用 公款 侵犯 了公款 的 占有 、 用丰 三杖 能说 认为挪 用公 使 义; 款侵犯 了公 款的 占有 、 用 、 益权 , 使 收 没有侵 犯处 分权 四权 能 说 ; 认为挪 用 公款 侵犯 了公款 所 有权 的全 部权 能 。
r的 ; I …… 犯罪直 接 故意 的 认识 素 , 表现 为 行为 人决 意实施 犯 罪行 为 并且希 望通 过 犯罪 行 为达 到某 种危 害结 果 的心 理态度 。 其小 , 发 生危害 结果 的希望 、 ,对 追求 的心理 态度 , 就是 犯罪 日的的 内容 。 ” 但这 种刘 犯 罪 目的的 定义 还不 够细 致和 精巧 , 无法 恰 当 地 说明 目的犯 和 非 目的犯 的区 别 。 拿挪用 公款 罪和 贪污 罪 来 i , j I = 两罪 都足直 接故 意犯 罪, 其认 因素都表 现 为明知 自己的行 为会
刑法学习之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侵犯法益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挪用公款的去向问题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1.二者区别(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原则上只限于公款,例外地包括特定公物;后者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2)犯罪行为不同:前者只是挪用公款,即暂时占有、使用公款;后者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一般以暂时使用公款为目的,具有归还的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归还的意图。
2.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贪污罪行为一般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行为人将公款转移给个人占有时,即使不能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思,也能够认定挪用公款罪。
反之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1)不能认为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就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是A与A+B的关系。
这个B就是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二者的区分要素。
也即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
二者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
3.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4)加重情节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的,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
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剩余的部分数额,如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对此部分数额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可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苗:刚才谈到过,修订后的刑法摒弃了关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但实践中有的案件反映,确有少数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在案发后故意隐瞒公款去向并拒不退还的。对于这种情形是否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呢?
熊:毫无疑问,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虽然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规定为一种量刑情节,即属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可见,刑法规定的“不退还”,不包括主观上故意不退还。实践中,的确出现过行为人挪用公款之后出于主观原因不退还公款的情形。这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已由非法使用公款转化为非法占有公款。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熊:不难看出,你说的这两方面区别,第一方面尤其重要。这就是说,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补充规定”所说的“不退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从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案例看来,确有一些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但不能反映挪用人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没有被修订后的刑法所吸收。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挪用公款是什么罪挪用公款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位的便利,私自挪用国家的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在我国一旦被发现是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的,那么挪用公款是什么罪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及特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84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有四个方面:(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1、与贪污罪不同,挪用公款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责、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损害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形象。
2、侵害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对公款的保管、使用和处分,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一系列的明文规定,以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逃避财务监管,无疑是对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的破坏。
3、侵害了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最严重的直接危害是使国有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对被挪用公款的控制和行使,使其非但未能通过行使公款去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反而还丧失了公款固有的增值效益,以至于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特定公物,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法律硕士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20
【提高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甲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其下列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 )。
A.甲挪用公款4万元从事毒品买卖B.甲挪用公款4万元从事股票买卖C.甲挪用公款6万元从事用于自家房屋装修,2个月后归还了所有本息D.甲挪用公款4万元,5个月后归还了所有本息,半年后被发现2.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出谋划策,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3.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资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1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4.某甲在国家机关任职,某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某甲送去5万元的好处费。
某甲答应给某乙办事,但因故未成。
于是某乙要求某甲退还好处费,某甲拒不退还,并威胁某乙如果再来要钱就告某乙行贿。
某甲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
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6.甲为A市国土资源局某领导的司机(非国家工作人员)。
2008年10月25日,A市某酒店因违法用地被市国土资源局处以117万元罚款,为减少罚款金额,酒店负责人请甲帮忙,并送给甲10万元。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法律1篇1次司法解释5篇6次地方法规1篇1次案例5篇8次裁判文书59篇80次法学文献32篇64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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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是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无法归还亦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
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