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沪府办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旗、国歌、国徽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日,市绿化市容局、市委宣传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全国各族人民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
参加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成为人们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方案
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国旗,是国家的象征,是民族的精神旗帜。
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对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旗法明确规定,国旗应当升挂和使用得当,不得随意损坏、涂改、玷污。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升挂不规范、使用不当等。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1.提高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水平,确保国旗在各种场合的升挂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增强全社会对国旗的尊重和爱护,培养公民的国旗意识。
3.营造浓厚的爱国主义氛围,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
三、具体措施1.完善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制度(1)制定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具体要求、程序和责任主体。
(2)建立健全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宣传教育(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旗法及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知识。
(2)在中小学、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国旗教育,培养公民的国旗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
3.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1)公共场所国旗升挂要规范,确保国旗的完整、鲜艳。
(2)国旗使用要得当,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商标等商业活动。
4.严格国旗制作和销售管理(1)对国旗制作企业实行准入制度,确保国旗质量。
(2)加强对国旗销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国旗的行为。
5.加大国旗保护力度(1)对损坏、涂改、玷污国旗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鼓励公民举报国旗升挂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国旗尊严。
四、组织实施1.成立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工作。
2.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国旗尊严的良好氛围。
2.对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9•【文号】交安监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1995年1月9日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升挂使用国旗的建议
升挂使用国旗的建议
升挂使用国旗的建议包括以下几点:
1. 悬挂合格的国旗:确保所使用的国旗是合格品,没有破损或污渍,颜色鲜明,符合国家标准。
2. 遵守悬挂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正确悬挂国旗,不得随意悬挂或放置。
例如,国旗应悬挂在显著位置,保持垂直,不得倒挂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
3. 定期维护保养:国旗应当定期清洗和维护,保持其整洁和完好。
如有破损或污渍,应及时更换。
4. 尊重国旗:在升挂和使用国旗时,应尊重国旗的尊严,不得在国旗上涂画、污损或随意丢弃。
同时,也不得将国旗用于非法的商业广告等用途。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国旗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情感,培养尊重和维护国旗的良好习惯。
6. 安全注意事项:在升挂和使用国旗时,应遵循安全规范,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例如,在公共场所升挂国旗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7. 文明礼仪:在升挂和使用国旗时,应遵循文明礼仪规范,不得有任何有损国旗尊严和形象的行为。
以上是升挂使用国旗的一些建议,遵守这些建议不仅有助于维护国旗的尊严和形象,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2号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正文:----------------------------------------------------------------------------------------------------------------------------------------------------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第三条交通部授权港务监督机构(含港航监督机构,下同)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筹划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一)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三)公务船舶。
第六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第七条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下列尺度的中国国旗:(一)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二)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三)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四)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第八条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旗升挂使用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
市政府对国旗的升挂、使用、管理历来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颁发了《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沪府发〔1997〕25号),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02〕77号)。
从本市各级组织和单位的执行情况来看,总体是好的,但也有个别单位升挂、使用的国旗存在着残损、污损、褪色等现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此,市政府要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在国庆节前,立即对国旗升挂、使用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现象立即予以纠正。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按照《国旗法》的规定,立即对本单位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出现破旧、残损、污损、褪色的国旗,以及在国旗升挂中不符合规定的现象,要迅速更换、纠正。
同时指定专人,加强对国旗的日常保管。
二、市容、工商、技监等部门要按照沪府办〔2002〕77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切实加强管理。
在节前,抓紧对主要街区和道路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迅速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等方面的管理,有效防止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国旗流入市场。
三、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广大市民自发使用国旗的爱国热情要积极保护,并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使用符合规范标准的国旗。
对故意以毁损、玷污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市民举报各类违反《国旗法》的现象和行为,并根据举报及时核查处理。
升降国旗制度范本
升降国旗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有国旗的升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国旗的升降仪式应当庄重和谐,表达对国家的尊重和热爱。
第三条国旗的升降不得有损国旗的尊严,不得背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国旗的升降仪式第四条国旗的升降仪式应当包括国歌的演奏和国旗升降动作。
第五条国歌演奏前应当做好适当的准备工作,如摆放演奏乐器、调试音量等。
第六条国歌演奏应当由专业演奏者或合格的爱国表演者进行。
第七条国旗升降动作应当庄重稳健,升降过程中不得有飘动、抖动或者垂直摆动等情况发生。
第八条在国旗升降动作进行的同时,应当进行庄严的鞠躬礼,表达对国旗的敬意。
第九条国旗升降动作结束后,应当进行致敬鞠躬或行礼。
第十条国旗升降仪式结束后,要进行国歌演奏者或爱国表演者的致辞,表达他们对国国旗的敬意和热爱。
第三章国旗升降时的礼仪第十一条国旗升降时,应当要有盖帽的人员或者在合适的情况下举行人数较少的轻装升降仪式。
第十二条官员或领导人员在升降国旗时应当宣布国旗升降仪式的进行,并示意大家参与。
第十三条国旗升降仪式前要进行指示和热身,确保升降动作的标准化和统一第十四条在国旗升降仪式前,应当拉起升降国旗所在地区的国旗。
第十五条在国旗升降仪式结束后,应当撤去升降国旗所在地区的国旗。
第十六条国旗升降仪式应当进行录像或拍摄,作为纪念和证据。
第四章国旗升降仪式的时间和地点第十七条国旗升降仪式应当在公共场所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场所举行。
第十八条国旗升降仪式应当在特定的时间举行,例如国家重要节日、纪念日等。
第十九条国旗升降仪式的时间和地点应当提前通知广大公众,方便他们观看和参与。
第二十条国旗升降仪式的时间和地点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的规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备。
第五章责任和监督第二十一条负责国旗升降仪式的组织单位应当选派专人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负责国旗升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国旗升降仪式的组织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保养制度,确保国旗升降设备的正常运行。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7 621号2007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二职责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一任职条件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二职责1.在主考官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2.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第七条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及以下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而且驾驶专业的评估员所持适任证书的航线还应与船员申请考试的航线相适应;第八条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实际操作考试时主考官或评估员应当予以回避:一与主考官或评估员有亲属关系的船员;二外聘评估员所在单位的船员;三其他违背可能影响实际操作考试客观、公正评判的情况;第九条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一般应在船上进行,但在满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要求的情况下,部分项目可在岸上考试评估基地进行;考试具体内容由主考官和评估员根据其报考等级、职务和航线共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办法附录一驾驶部实际操作考试内容的规定内容;第十条驾驶专业船员申请下列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时必须进行现场航线操作考试;一长江干线:初次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J级航段船长升职考试;二珠江水系:初次考试、A级航区延伸航线考试;三黑龙江干线:初次考试、延伸航线考试;第十一条现场航线操作考试时,主考官应根据船员报考的航线,选择有代表性的一段或数段航道进行考试,但考试总里程应不低于所报考航线总里程的2%,报考航线里程在500公里以下的不低于10公里;第十二条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一航行操作;二航行参考图的绘制;三助航、通讯设备的应用;四应急应变;五船舶操纵;六船舶通过桥闸区的操作;第十三条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在船上或满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要求的考试评估基地进行;考试具体内容由主考官和评估员根据其报考等级、职务共同确定,但不得超出本办法附录二轮机部实际操作考试内容的规定内容;第十四条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项目包括: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三应急应变;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第十五条评估员应将单项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如实记入考试成绩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试结论栏中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名;第十六条实操考试满分为100分,每个实操考试项目得分为该单项分值的70%及以上方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后6到12个月期间申请补考一次;第十七条承考船舶的等级应不低于船员申请考试的船舶等级;第十八条在实操考试期间,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该船船长负责;出现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机电设备及人员安全的情形时,承考船舶的轮机长或值班轮机员有权中止实际操作考试;第十九条主考官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发现承考船舶有明显的安全隐患,无法确保实操考试安全时,应拒绝或中止考试;第二十条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应按规定纳入内河船员个人技术档案;第二十一条经主管机关认可,考试发证机关可采用模拟器开展实际操作考试;第二十二条经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内河二等以下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制订办法并向主管机关报备;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附件内容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形式调整并公布;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录一: 驾驶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内容一、二副、三副一航行操作1.航道情况:包括地名、主要碍航物及高程、水上水下建筑物过江管线、控制河段、当季滩漕、漫坪地段,航道变迁情况;分叉航道及通航水位等;2.水文情况:包括航道内漫坪地段水位;分叉航道通航水位;航道内水流特性、不正常流态的分布;潮汐情况感潮河段;设标水深等;3.航标情况:包括航标上、中、下游及海区标志标名、概位、灯质三要素等;4.航行要点掌握情况:上下水航行方法;航路选择;顺直河段、弯曲河段及河口段等航行要点;航行中吊向点、转向点、船位掌握和选择;5.船舶避让:声号、号灯、号型及有关号旗的识别和使用;正规了望全面性和及时性;碰撞危险可能性的判别;避让方法;变向、变速等避碰行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根据避让需要及时调整船位情况等;6.船舶定线制有关规定;二航行参考图绘制1.坐标真北;航道的基本走向;上、下行航线和参考航向;2. 助航标志:标名、标位、灯光及闪次等;3. 航道概况:浅滩、主要障碍物的高、深度;各类水上、水下管线、建筑物的概位和通航尺度;4. 水流概况、各副航道开放水位和滩地漫坪水位等;5. 涉及船舶定线制等水域的,控制航段、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警界区、横驶区范围等;三助航通信设备使用雷达、望远镜、测深仪、探照灯、磁罗经、甚高频、GPS、扩音器等设备的操作和应用;四应急应变预防和应变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的能力,如主机失控、舵机失灵、人落水、船队断缆等;遭遇暴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等;五船舶操纵1. 出航准备:按准考职务职责要求进行航前会相关工作布置和检查,检查包括车、舵、笛、锚、缆、助航仪器、号灯、号型、号旗等;2. 掉头作业:包括掉头地点和掉头方向选择、缩小掉头圈的方法、在狭水道、浅水区、小港等水域的操作方法等;3. 编解队作业:船队系缆情况、各种情况下的系解缆作业等;4. 掉头区、锚泊区等有关规定;掉头区、锚地选择等;二、大副在二副、三副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应急应变发生走锚、偏荡等险情的应对措施;二船舶操纵1. 抛起锚作业:抛起锚方法;锚抓底、锚离底的判断;2. 靠、离泊作业: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靠、离泊操纵的基本方法;3. 船队航行、掉头操作及注意事项;4. 掉头区、锚泊区等有关规定;掉头区、锚地选择等;三、船长在大副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应急应变1. 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等险情的应对措施;2. 难船施救;二船舶操纵能够在各种条件下进行锚泊作业;靠、离码头作业;船间靠、离作业;系、离浮筒作业;编解队作业等;三通过桥闸区的操作船舶在桥闸区、坝区的引航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熟悉相关规定;附录二:轮机专业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内容一、二管轮、三管轮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主机备车和完车工作内容、最低起动转速和临界转速,航行中值班和巡回检查,泵部、空压机、锅炉、分油机、防污染设备正常启动、停车要求,锚机、绞缆机,发电机并车及负载转移等;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辅机启动困难,柴油机冷却水或机油温度过高,柴油机排烟不正常,柴油机拉缸,水油泵不排水油或压力建立不起,分油机运转中不正常的振动和噪音、出水口跑油、溢油口溢油,锅炉不能启动、锅炉水位异常波动,空压机机械故障及排气量低,配电板不能正常供电或发电机并车困难,启动控制箱及报警保护系统、船用齿轮箱、简单的零件图和电气图的识别等;三应急应变措施:柴油机飞车、突然停车,柴油机曲轴箱爆炸,柴油机滑油压力突然消失,柴油机拉缸、增压器异响、舵机失灵、全船失电、机舱失火、船舶碰撞、触礁、进水的处理,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等;四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各类泵部拆装与调整,柴油机气阀间隙调整,柴油机高压油泵供油定时调整,喷油器调试、校验,空压机气阀间隙调整、锅炉风油比例调整等;五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游标卡尺、千分尺、万用表或兆欧表的正确使用,缸套或活塞测量,电流、电压及二极管或三极管测量,机电设备绝缘性能检查等;二、大管轮在二、三管轮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柴油机主要系统,轴系、舵机、制冷系统等;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机换向系统故障、主机调速系统故障、各缸排温或爆压异常,轴系异常振动、尾轴内漏或外漏,舵机不来舵、跑舵或舵机振动过大,制冷空调系统故障,汇制简单的零件图和装配图等;三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柴油机凸轮轴的拆装,柴油机配气定时、喷油定时,柴油机离合器的拆装等;四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拐档表、爆压表使用记录,轴瓦厚度、主轴承间隙、连杆轴承间隙,柴油机机座平面测量;三、轮机长在大管轮的基础上再增加以下内容:一机电设备的操作与管理:舵系检查与修理、尾轴密封材料的使用、海底阀的维护与保养、技术资料的管理;二机电设备故障的判断、分析与排除:主机摇控系统故障、主机调速系统故障等;三机电设备零部件的拆装与调试:柴油机调速器、柴油机增压器、锅炉或压力容器安全阀调整等;四量具和仪表的使用与工件测量:螺旋桨螺距测量,螺旋桨轴及尾轴承间隙检查调整,轴系曲折与偏差测量等;。
悬挂国旗实施方案
悬挂国旗实施方案
悬挂国旗是一项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活动,对于提高国民的爱国情操,增强国
家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悬挂国旗的行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下是悬挂国旗的实施方案。
首先,确定悬挂国旗的场所。
悬挂国旗的场所应选择在政府机关、学校、企事
业单位、社区等公共场所,以及重要节假日、纪念日等相关活动场所。
这些地方是国旗展示的重要场所,通过悬挂国旗,可以增强人民的爱国情感,弘扬民族精神。
其次,确定悬挂国旗的时间。
悬挂国旗的时间应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纪念日
等相关规定来确定。
在国家重大节日、纪念日等特殊时期,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悬挂国旗,提高国民的爱国意识,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然后,确定悬挂国旗的方式。
悬挂国旗的方式应该符合国旗法的相关规定,国
旗应该整齐、干净、不褪色、不破损。
悬挂国旗的位置应该合理,高度适中,不应该受到遮挡。
在悬挂国旗的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最后,加强悬挂国旗的管理。
相关部门应该制定悬挂国旗的管理制度,明确责
任人,加强对悬挂国旗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旗悬挂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加强对悬挂国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对国旗的尊重和热爱,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总之,悬挂国旗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活动,通过规范的实施方案,可以更好
地展示国家形象,提高国民的爱国情操,增强国家凝聚力。
希望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认真贯彻落实悬挂国旗的实施方案,共同维护国家的尊严和荣誉。
国旗悬挂管理制度
国旗悬挂管理制度1. 尊重国旗: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应当受到尊重和庄严对待。
任何人不得侵犯国旗的尊严,不得有损国旗的风采。
2. 法律规范:国旗悬挂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严格按照国旗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悬挂,不得违规操作。
3. 庄重仪式:国旗悬挂应当以庄重仪式进行,不得随意悬挂,必须保持国旗的整洁和完整。
4. 公共场所:国旗悬挂应当在公共场所进行,体现国家的统一和统一。
5. 仪式指导:国旗悬挂必须有专人指导,确保悬挂过程规范和庄重。
二、国旗悬挂的管理程序1. 确定悬挂时间:国家规定了国旗悬挂的时间,如重要节日、纪念日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悬挂国旗。
2. 领导审核:悬挂国旗需要经过领导审核,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
3. 悬挂地点:国旗悬挂的地点必须选在具有象征意义的地方,如政府办公楼、学校校园等。
4. 专人负责:悬挂国旗必须有专人负责指导,确保悬挂过程规范。
5. 庄重仪式:悬挂国旗必须以庄重仪式进行,以示国家尊重和对国旗的重视。
6. 安全防护:在悬挂国旗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悬挂过程顺利进行。
7. 整理巡查:悬挂国旗后,必须定期进行整理和巡查,确保国旗的整洁和完整。
8. 悬挂标准:国旗悬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有偏离国家标准的情况发生。
三、国旗悬挂的注意事项1. 不得随意擅自悬挂国旗,必须经过领导审批,并有专人负责指导。
2. 不得违规悬挂国旗,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悬挂。
3. 不得有损国旗的风采,必须保持国旗的整洁和完整。
4. 不得有损国旗的尊严,必须尊重和庄重对待国旗。
5. 不得有偏离国旗悬挂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必须严格执行国旗悬挂管理制度。
四、国旗悬挂管理的改进意见1. 加强管理意识:国旗悬挂管理制度应当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加强管理意识。
2. 完善制度规定:国旗悬挂管理制度应当进行完善,建立更为规范的制度规定,明确管理流程和程序。
3. 提高培训水平:国旗悬挂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更为专业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旗、国歌、国徽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9号公布,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第三条外国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议长、副议长,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者总参谋长以及其他相应职级的外军领导,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以本人所担任公职的身份单独或者率领代表团来华进行正式访问时应当升挂中国国旗、来访国国旗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欢迎仪式、正式会谈、签字仪式、欢迎宴会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接待外国政府副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接待本条第一款中外国国家元首、副元首和政府首脑、副首脑以外的其他外国贵宾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接待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国贵宾时,可以在贵宾的住地升挂来访国国旗,在贵宾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外国国家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以按对方意愿和习惯做法,在其住地升挂、在其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元首旗。
第四条除有特殊规定或者特殊情况外,下列重要国际活动场所可以升挂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一)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签约国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二)国际会议、国际军事合作活动、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三)外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经援项目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四)民间团体和地方政府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活动时,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沪城管执[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沪城管执〔2011〕9号)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一年三月三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国旗班日常升降旗规章管理制度简版
国旗班日常升降旗规章管理制度引言概述:
国旗班作为一支重要的队伍,负责升降国旗的仪式,对于维护国家形象、培养学生爱国主义情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国旗班的日常升降旗活动,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国旗班日常升降旗规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
1. 升降旗仪式的重要性
1.1 培养爱国主义情感
1.2 增强集体荣誉感
1.3 提高学生的仪式感
2. 国旗班成员的选拔和培训
2.1 选拔条件和程序
2.2 培训内容和方法
2.3 提高队员的专业素养
3. 升降旗仪式的具体流程
3.1 旗帜护卫队的组织
3.2 旗帜的护卫和折叠
3.3 仪式程序和注意事项
4. 日常管理制度
4.1 值班制度和轮班安排
4.2 仪容仪表要求
4.3 仪式器材的保养和管理
5. 安全和保密措施
5.1 安全操作规范
5.2 保密制度和守则
5.3 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总结:
在国旗班日常升降旗规章管理制度中,升降旗仪式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能够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增强集体荣誉感和提高仪式感。
国旗班成员的选拔和培训是保证升降旗仪式顺利进行的基础。
具体的升降旗仪式流程、日常管理制度以及安全和保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确保国旗班的工作高效有序。
通过科学的管理制度,国旗班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校和国家树立良好形象。
2024年学校升旗仪式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学校升旗仪式管理制度范文升旗仪式管理办法升旗仪式是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相关规定,对学生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学校每周最为重要且庄严的教育活动。
为确保此项教育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现场管理1. 各班班主任需在升旗仪式正式开始前____分钟,组织本班学生于指定地点集合列队,并仔细清点人数,同时做好必要的纪律教育和管理工作。
2. 升旗仪式涵盖升国旗、国旗下讲话等关键环节。
全体学生须在整个仪式过程中保持立正姿态,严格遵守集会纪律;在“出国旗”与“升国旗”环节,应展现出严肃、专注、庄重的态度;唱国歌时需饱含深情,声音洪亮。
3. 升旗仪式结束后,学生应迅速且有序地返回各自教室。
4. 升旗仪式现场的管理工作由团委负责具体组织,学生处则提供指导,同时学生会负责对各班级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
二、环境管理1. 升旗仪式期间,全校师生均不得随意进出或走动,以维护仪式的庄重性。
2. 全校师生均需参加升旗仪式,各班级教室内不得留有任何人员。
对于无故缺席的学生,将按照____节旷课处理;若学生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其思想品德评定将被判定为不及格。
3. 升旗仪式的环境管理工作由值日领导总体负责,学生处负责组织,班主任则负责具体落实。
对于在教室或校园内流动的学生,学生处将及时向班主任通报,由班主任进行教育引导。
三、组织管理升旗仪式的整体管理由学生处牵头,团委、班主任、学生会等部门协同配合。
每次升旗仪式后,将以“简报”形式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学校领导及班主任,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2024年学校升旗仪式管理制度范文(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作为国家的象征与标志,其尊严应得到全体公民的尊重与爱护。
依据《国旗法》之相关规定,我校升旗仪式特选用三号国旗。
在此过程中,出旗手、升旗手及所有相关人员务必确保国旗整洁无损,严禁使用破旧、污损、褪色或不符合标准的国旗。
(二)我校实行旗手推荐制度。
升旗管理制度范本
升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为规范升旗仪式的管理,保证仪式进行顺利、有序,提高仪式举办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升旗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单位、机构、团体在开展升旗仪式时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升旗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所有参与者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升旗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尊重传统文化,倡导爱国主义精神。
第五条升旗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确保仪式的安全和顺利举行。
第六条升旗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领导以上级负有全面保障。
第二章升旗仪式的组织和安排第七条升旗仪式的组织和安排应当提前制定详细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仪式顺利进行。
第八条升旗仪式的组织和安排应当参考相关标准,规范仪式流程,避免出现混乱和错误。
第九条升旗仪式的组织和安排应当保证升旗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确保仪式进行的安全。
第十条升旗仪式的组织和安排应当考虑到天气和季节因素,保证仪式举行的顺利和成功。
第十一条升旗仪式的组织和安排应当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二条升旗仪式的组织和安排应当充分考虑参与者的身体特点和需求,确保仪式顺利进行。
第三章升旗仪式的具体流程第十三条升旗仪式的具体流程应当包括升国旗、奏国歌、演讲发言、组织活动等环节,按照统一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升旗仪式的具体流程应当遵循仪式规范和要求,参照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升旗仪式的具体流程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秩序和安全,保证仪式举行的庄重和神圣。
第十六条升旗仪式的具体流程应当重视仪式的仪态,重视仪式的文化内涵,确保仪式的意义和价值。
第十七条升旗仪式的具体流程应当充分考虑到参与者的感受和需求,确保仪式的体验和记忆。
第四章升旗仪式相关人员的职责第十八条升旗仪式的升旗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升旗技能,熟悉仪式流程,严守升旗规范。
第十九条升旗仪式的组织人员应当具备组织管理能力,协调各方合作,确保仪式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旗、国歌、国徽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
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二)国务院各部门;(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1995年1月9日,交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八条过境航行一、船舶过境航行,应遵守本规则航行、停泊和船舶动态预报、船位报告等有关规定。
二、下列船舶过境航行,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一)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的装载散装液态化学品的船舶或船队。
(二)进入里港水域的装载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剧毒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队。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1997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每日升挂国旗的场合)下列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客运码头;(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场所。
第六条(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下列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一)市、区、县、乡、镇国家机关;(二)全日制学校;(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七条(节日升挂国旗的单位)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第八条(插挂国旗的会议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主要会议室应当插挂国旗。
第九条(升挂国旗的场合)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市和区、县举行大型庆祝活动,应当升挂国旗。
第十条(升降国旗的时间)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1•【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使用管理的通知(2003年1月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空前高涨,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自发地使用国旗来表达爱国之情。
但由于有些单位和个人对使用国旗的有关规定不甚了解,在国旗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此,要在注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爱国热情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国旗使用的管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严格遵守《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并有权对国旗使用中的不规范现象提出批评意见。
在接到群众的批评意见后,有关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根据《国旗法》和《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对擅自制作、发行国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制作、发行不合格国旗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这些规定以及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国旗使用管理工作。
三、将主要街区和道路沿街升挂、使用国旗纳入市容管理范围,对升挂、使用的国旗出现破旧、污损等问题,由市容监督执法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更换和纠正。
每年重大节庆之前,市容监督执法部门要结合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对国旗的升挂、使用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迅速整改。
四、由市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对国旗的制作标准和使用规范进行宣传,使各级组织和广大市民深入了解和自觉遵守国旗使用管理的规定,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旗、国歌、国徽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修改为: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和各区县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国际、国内港口客运站;(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在其工作日升挂国旗:(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二)全日制学校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机构;(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三、第七条修改为: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举行期间,下列单位所在地和场所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一)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宅小区、广场、公园等场所;(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四、删去第九条。
五、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推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升挂、使用国旗,并定期检查。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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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旗国徽国歌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07
【实施日期】1997.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1997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每日升挂国旗的场合)
下列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场所。
第六条(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
下列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市、区、县、乡、镇国家机关;
(二)全日制学校;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七条(节日升挂国旗的单位)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或者插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