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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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旗国徽国歌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07

【实施日期】1997.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1997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每日升挂国旗的场合)

下列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场所。

第六条(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

下列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市、区、县、乡、镇国家机关;

(二)全日制学校;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七条(节日升挂国旗的单位)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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