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6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2]13号),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的精神,结合市政管理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陈建华市市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秦赣江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尹奇芳市市政管理局党委副书记罗友臣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梁翠玲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宁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晓东兴宁区副区长唐咸兴新城区副区长梁明志永新区副区长苏拥军城北区副区长司马平江南区副区长蒋早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唐瑞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温振球市路灯管理处主任谭文东市市政管理局市政管理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陈建华(兼)副主任:罗友臣(兼)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市容科,根据管理权限调整内容,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升挂国旗实施方案
升挂国旗实施方案在我国,升挂国旗是一项重要的仪式,也是一种具有深厚意义的行为。
升挂国旗仪式不仅是对国旗的尊重,更是对国家的尊重,对民族的尊重。
因此,为了规范和完善升挂国旗的实施方案,提高升挂国旗仪式的隆重性和庄严性,特制定本方案,以便广泛推广和实施。
一、升挂国旗的时间。
升挂国旗的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进行。
在日出时升起国旗,在日落时降下国旗。
在特殊的纪念日、节日或者重大活动中,也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进行升挂国旗。
二、升挂国旗的地点。
升挂国旗的地点应当选择在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军营、军舰、机场等军事单位。
升旗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具有代表性和公众性,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升旗仪式中来。
三、升挂国旗的程序。
升挂国旗的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升旗仪式的仪式内容、仪式流程、仪式礼仪等。
在升旗仪式中,应当有专门负责升旗仪式的人员,他们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做好升旗仪式的准备工作,确保升旗仪式的顺利进行。
四、升挂国旗的注意事项。
在升挂国旗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升旗人员应当穿着整齐,严肃认真地进行升旗仪式;其次,升旗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升旗仪式的程序和礼仪,确保升旗仪式的规范进行;最后,升旗仪式结束后,应当及时收起国旗,妥善保管好国旗,确保国旗的整洁和完好。
五、升挂国旗的意义。
升挂国旗不仅仅是一种仪式,更是一种精神的传承和文化的传播。
升旗仪式能够增强全体人民的爱国情怀,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因此,升挂国旗的实施方案应当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让升旗仪式成为一种社会风尚,成为一种文明习惯。
六、升挂国旗的宣传。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升挂国旗的意义和重要性,应当加强对升旗仪式的宣传。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大众宣传升旗仪式的规定和要求,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升旗仪式中来,共同见证国旗的升起,共同感受祖国的力量。
七、升挂国旗的监督。
为了确保升挂国旗的规范和庄严,应当建立健全升旗仪式的监督机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6〕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8日南宁市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桂发〔2014〕1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好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非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关闭破产、产权整体转让、职工分流安置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生活区属地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移交目的妥善解决改制企业生活区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进一步盘活改制企业生活区存量土地资产,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改善国有企业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建设品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移交范围所有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生活区均纳入移交范围。
具体移交范围为:(一)移交属地管理的社会职能:1.企业的党团等组织关系;2.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档案;3.改制企业原承担的生活区计划生育、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0〕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广场升挂国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包括本市范围内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城市广场、宾馆饭店和商场前广场等(以下统称广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广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根据国旗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国旗升挂和使用。
第四条广场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行重大集会和庆祝、纪念活动,及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可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第五条民族广场使用1号国旗,由武警国旗手和护旗手负责每日升挂,升挂国旗同时奏国歌。
民族广场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武警国旗护卫队、军乐队参与升挂国旗仪式。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民族广场重要节日国旗升挂仪式应当由以下单位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其规模由负责单位确定:(一)元旦(1月1日)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由青秀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三)国际劳动节(5月1日)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四)国庆节(10月1日)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南府办[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2〕60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适当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前款所称执法人员包括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领导、执法大队领导及全体城管执法队员。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大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给予执法机关及执法大队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的;(五)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扣押、没收票据的;(六)行政不作为的;(七)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决议的;(八)擅自改变上级机关的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九)违法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十)对市委、市政府领导责成解决或者纠正的事项,不解决、不纠正的。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南府办[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1〕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43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作用,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网站工作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政府网站管理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管理和责任,明确网站管理维护机构,责任到人。
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网站,要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管理不缺位。
二、做好网站信息更新。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权威发布作用,在全市性工作、重点工作部署上要将市政府门户网站作为重要宣传、发布窗口统筹纳入;要重视结合自身职能,通过报送、协办等多种方式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提供信息保障支撑;要充分发挥和体现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切实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各县区要按照每月至少更新200条,各部门要按照每月至少更新10条的要求及时更新网站信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02]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5月8日南府发[2002]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符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急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垠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9号)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16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经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9项,调整8项,转为告知性备案15项,并将5项备案事项下放县和城区实施。
另有13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市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保留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调整后的事项性质实施管理,并细化具体的监管措施。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备案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备案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2月2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1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保留。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6•【字号】南府发[2001]98号•【施行日期】200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的通知(2001年9月6日南府发[2001]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为促使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界定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制约机制,将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置于政府的有效监督之下,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推动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
二、适用范围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和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任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按性质、内容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体。
明确执法权限一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保证祛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使各项行政管理活动都能够依法进行,实现由提高各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干部的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顺利转变,实现由注重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适用法律手段管理的顺利转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6日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集中许可部门”)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事中监督管理是指集中许可部门在许可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进行核查的行为。
事后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区架空管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区架空管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8•【字号】南府办[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区架空管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144号)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区架空管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南宁市区架空管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净化、美化、优化我市的城市环境,确保以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和谐文明、充满生机的城市形象迎接“三会一节”,根据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市区管线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纪要》(〔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架空管线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改造、整理或拆除空中横跨街道、巷道的电源线、电话线、电视信号线、支撑线、挂晒线等各类架空管线,按照入地、入管、贴墙、捆扎等方式集中敷设,基本消除私接乱拉、影响景观和安全的现象,确保管线整齐、美观、安全,使市区市容景观明显改观。
二、组织机构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黄家仁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瞿赐麟市重点办主任、建委副主任高新市市政管理局局长成员:苏拥军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正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陆彦明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刘代青青秀区副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副区长梁明志西乡塘区副区长阳强江南区副区长梁展邕宁区副区长黎四龙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严伟康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罗文生经济开发区纪委书记江裕雄南宁供电局副局长蒋早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温振球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主任姜常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潘百盛市城市广场管理处主任罗义学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唐琨兴宁区区长助理顾民广西电信公司南宁分公司副总经理欧文辉广西移动南宁分公司副总经理黄海山广西广电网络南宁分公司副总经理刘钧中国联通南宁分公司副总经理李良玉中国网通南宁分公司副总经理刘国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市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正华兼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南府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5年1月5日南府发〔200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市人民政府对含有行政许可规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等20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废止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及形式废止理由1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87]142号规范的内容已过时,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2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与越南举办边贸合作项目的暂行管理办法南府发[1992]42号规范的内容已过时3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加强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3]106号规范内容已过时,且被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代4 南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4]58号规范的内容已过时,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5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南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5]29号规范的内容已过时,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6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70号已被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取代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就业证》管理的通知南府字[1996]3号规范的内容已过时,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2003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广场管理,维护城市广场秩序,保持城市广场环境整洁及广场设施完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广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三条凡进入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广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城市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级城市广场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工作。
县(区)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体育、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入城市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六条城市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
第七条城市广场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地面破损或者设施损坏的,城市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维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布【发文字号】南府发[2006]59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07【实施日期】2006.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6]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为了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海内外介绍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以及其它方面的重大举措、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规范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制度,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建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新闻发布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党的有关宣传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推动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新闻发布机制建立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二级新闻发布机制。
三、新闻发布及其内容(一)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名义或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大事项的活动。
其主要内容包括:1.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2.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4.需要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公布的市内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城市广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过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广场管理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三、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区)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城市广场管理处”修改为“城市广场管理机构”。
五、删除第十三条第二项“使用城市广场开展的活动含有商业内容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花草树木、场内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修改为“城市广场行政主管部门”。
八、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调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南府发[2011]7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
正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府发〔201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经2011年11月4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南府发〔2004〕82号)、《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定》(南府发〔2010〕38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以使政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及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府发[1987]150号文的通知-南府发[2001]62号
(2001年5月30日 南府发[2001]62号)
各县、区人民根据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计委《关于转发<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经贸字[2001]17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5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府发[1987]150号文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1.05.30
施行日期
2001.05.30
文号
南府发[2001]62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结束——
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1999年7月7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民族、朝阳广场的管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民族、朝阳广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民族、朝阳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广场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爱护花草树木和场内公共设施,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脏水、不乱扔废弃物,不在座椅、石条上躺卧。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摆摊设点、堆物放料、张贴(悬挂)户外广告和标语以及举行非公益性的商品展销、宣传活动。
第六条需在广场内进行文娱演出和体育表演的,须报经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市园林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需在广场内进行群体性健身运动的锻炼(含晨练、暮练、跳舞和气功等)活动的,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向广场管理处进行登记,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活动。
第八条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婴儿推车、残疾轮椅除外)进入广场。
第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任何单位和部门(组织)不得在广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在广场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和调戏、侮辱妇女以及从事迷信、赌博和卖淫嫖娼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以及剧毒物品进入广场。
第十二条禁止犬类及其它牲畜进入广场。
第十三条凡需在广场内进行政治宣传和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应凭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由市园林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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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旗国徽国歌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0]15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11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0〕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广场升挂国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包括本市范围内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城市广场、宾馆饭店和商场前广场等(以下统称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