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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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本制度随之作相应调整和补充;

如与国家法规有抵触时,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2名专职财会人员,

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财务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的经济面貌,严格监督各项收付事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有财务经理负责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公司的记账方式,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一切凭证、账簿、报表均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于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以外币收付的,同时还应以当期汇率转换为人民币。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收付。

第十条公司的收益和费用核算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账,不许脱节、提前或延后。

第十一条公司的各项财产均按财务规定核算

第四章投入资本的核算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xxxxxxxx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股东出资形式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全部股东缴齐的出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五章贷款业务的核算及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重点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2、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短期贷款利息的核算(按合同约定执行)具体分为:

(1)定期结息规定的结算期结计利息,一般为按季结息或按月(2)逐笔结息规定的贷款期限在收回贷款的同时逐笔计收利息,称为“利随本清”计算法。

贷款利息=贷款本金×时间×利率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

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1、计提贷款专项准备定期或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贷款专项准备。贷款专项值准备按以下比例按季计提: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第十七条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八条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十九条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电器设备、

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及用具四大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按原价登记入账:即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费、安装费用作为原价。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

1、各类固定资产的残值按原价的5%计算。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月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年 0.375%

电器设备 5 年 1.5%

运输工具 5年 1.5%

其它设备及用具 5年 1.5%

3、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和改变折旧计算方法的,由公司另行提出申请,报经税务局审核批准。

4、公司按照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以次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次月起停提折旧。

5、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6、提前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凡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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