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监管和质押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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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任何原因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仓储物转仓,应通知乙、丙方并征得丙方书面同意。新的仓储场所需经丙方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甲方负担。对于丙方的同意或认可,乙方不持异议。
4、定期检查仓储物。检查中发现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等待乙方与丙方解决。
5、甲方将仅为丙方并代表丙方保管货物,除非有丙方的书面指令,甲方不会把货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发放给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对于丙方的任何书面函件,甲方均应先核对印鉴,确认与丙方预留的印鉴相符后方可执行。
6、除非丙方另有书面通知,甲方将仅根据丙方的指示行事。放货必须根据丙方提交的以书面函件形式作出的指示进行。一旦丙方指示放货,货物只能交由丙方指定的人接收。未经丙方书面许可,甲方将不接受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作出的关于货物的任何指示,(国家权力机关)。协议各方进一步认可并同意,仓储物的提取,其唯一凭证是丙方出具的《出库单》。甲方只凭丙方出具的《出库单》给予持有人提取相应的仓储物和放行该仓储物。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单》应是清洁的,不得被涂改、修改和补充。任何被涂改、修改和补充的丙方《出库单》均是无效的。丙方出具《出库单》的同时应通过甲方的信息系统下达电子指令,甲方未经核对出库单与电子指令一致不得给予提取仓储物和放行仓储物。
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未支付仓储费,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七日内,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仓储费,如果丙方未代为支付,甲方有权在仓储费范围内变卖与欠交的仓储费等值的仓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仓储费和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滞纳金。若有余款,应按丙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丙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保证,乙方将仓储物质押给丙方,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仓储物享有质权;乙方对仓储物的任何处置或处分,均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就货物及货物质押,乙方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同意由甲方负责货物的报检及通关,并尽一切可能地协助甲方办理货物的报检及通关手续。
仓库的地址是:。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负责上述货物的报检、通关。在丙方收到乙方申请开出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后,甲方应按丙方通知在24小时之内从丙方取得上述货物全套进口单据,并及时办理货物报检及通关手续,并将盖齐章的提货单(DeliveryOrder)传真给丙方。
2、货物通关后,如果实际通关货物品种或品质与信用证单据不符或品种与品质相符但数量相差超过5%,甲方应马上通知乙方及丙方,并根据丙方指示行事。正常情况下,货物即由甲方负责转运并以丙方名义存入仓库。甲方应制作《进仓单》并交付给丙方,由丙方持有。《进仓单》上的存货人须是丙方,并应注明仓储物的海运提单编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存在的瑕疵(如有)等。
第一条定义
“货物”指乙方根据与丙方签订的号《授信额度协议书》(下称融资协议),由丙方为其开具信用证进口的。该货物(将)由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实施通关、转运、仓储保管与监管。每批货物的具体内容将由乙方在丙方开出的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和商业发票等(下通称信用证单据)确定。丙方完成货物通关、转运及仓储后开具的进仓单应与相应的信用证单据确定的货物具体内容相符。
4、以书面函件形式预留印鉴给甲方,此后丙方发出的任何函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库单、书面同意、指示、指令、认可、确认等)的印鉴均应与预留印鉴相符。
5、根据乙方付款和销售情况,向甲方发出部分或全部放货的书面函件。
第五条仓储费用的结算期限和方式
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按下列规定支付给甲方:
1、每月的日为当月结算期,乙方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的三天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仓储物出清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费用。
8、支付由于船运提单错误,卖方提供的载货清单错误或航线错误引起的滞期费以及其它因迟交上述相关文件引起的一切费用。
9、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收取货物。
第四条丙方的义务
1、将正本发票、装箱单、正本海运提单等信用证单据交给甲方,以便报关。
2、书面通知乙方有关货物的海运提单号码及货物品种、数量。
3、货物通关并收到甲方交付的小提单后,若货物与信用证单据不符,丙方需向甲方发出《管货通知单》,通知甲方应凭丙方的书面通知放货、提货。
2、支付货物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处理货物在国内外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3、向丙方提供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购汇、付汇所需单据和文件。
4、向甲方提供仓储物的保管所需的资料。
5、为货物投保一切险,保单上应标注丙方为保单项下的第一受益人。
6、按甲方或丙方的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仓储物。
7、ຫໍສະໝຸດ Baidu甲方支付港口、仓储和运输等费用。
每次用于提取仓储物的丙方《出库单》,在提取仓储物后由甲方保存。
7、乙方、丙方应能够随时通过甲方的信息系统查询货物情况,并根据乙方、丙方的要求,随时发给丙方有关货物库存报表,说明当时的存仓货量。
8、(Who)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仓储费结算清单。
9、在保管期内,除货物本身因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如发生货物短少、受损,甲方将负责赔偿。
3、负责保管货物。丙方每次交付仓储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应单独、分别堆放,并按丙方要求标明货物由“中信实业银行分(支)行”委托保管并同时标明海运提单号码、品名、数量和入库时间,以便丙方识别。该标记应保持始终,直至提货完毕。储存期限内,甲方应根据仓储物的性质提供适宜的仓间及仓储条件以储存仓储物,确保仓储物品质完好、数量准确和包装、标记完整。
货物监管和质押协议书
编号:
监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中信实业银行行(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丙方叙做融资业务。按乙方与丙方年月日签订的号《授信额度协议书》的约定,乙方以丙方开具的信用证支付货款的货物,在运抵卸货港,经通关完税后,将其出质给丙方,以担保上述《授信额度协议书》项下减免保证金及/或垫款本息及/或押汇款本息及/或借款本息的偿还。三方经协商,就质物的通关、转运与仓储保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4、定期检查仓储物。检查中发现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等待乙方与丙方解决。
5、甲方将仅为丙方并代表丙方保管货物,除非有丙方的书面指令,甲方不会把货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发放给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对于丙方的任何书面函件,甲方均应先核对印鉴,确认与丙方预留的印鉴相符后方可执行。
6、除非丙方另有书面通知,甲方将仅根据丙方的指示行事。放货必须根据丙方提交的以书面函件形式作出的指示进行。一旦丙方指示放货,货物只能交由丙方指定的人接收。未经丙方书面许可,甲方将不接受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作出的关于货物的任何指示,(国家权力机关)。协议各方进一步认可并同意,仓储物的提取,其唯一凭证是丙方出具的《出库单》。甲方只凭丙方出具的《出库单》给予持有人提取相应的仓储物和放行该仓储物。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单》应是清洁的,不得被涂改、修改和补充。任何被涂改、修改和补充的丙方《出库单》均是无效的。丙方出具《出库单》的同时应通过甲方的信息系统下达电子指令,甲方未经核对出库单与电子指令一致不得给予提取仓储物和放行仓储物。
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未支付仓储费,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七日内,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仓储费,如果丙方未代为支付,甲方有权在仓储费范围内变卖与欠交的仓储费等值的仓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仓储费和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滞纳金。若有余款,应按丙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丙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保证,乙方将仓储物质押给丙方,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仓储物享有质权;乙方对仓储物的任何处置或处分,均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就货物及货物质押,乙方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同意由甲方负责货物的报检及通关,并尽一切可能地协助甲方办理货物的报检及通关手续。
仓库的地址是:。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负责上述货物的报检、通关。在丙方收到乙方申请开出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后,甲方应按丙方通知在24小时之内从丙方取得上述货物全套进口单据,并及时办理货物报检及通关手续,并将盖齐章的提货单(DeliveryOrder)传真给丙方。
2、货物通关后,如果实际通关货物品种或品质与信用证单据不符或品种与品质相符但数量相差超过5%,甲方应马上通知乙方及丙方,并根据丙方指示行事。正常情况下,货物即由甲方负责转运并以丙方名义存入仓库。甲方应制作《进仓单》并交付给丙方,由丙方持有。《进仓单》上的存货人须是丙方,并应注明仓储物的海运提单编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存在的瑕疵(如有)等。
第一条定义
“货物”指乙方根据与丙方签订的号《授信额度协议书》(下称融资协议),由丙方为其开具信用证进口的。该货物(将)由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实施通关、转运、仓储保管与监管。每批货物的具体内容将由乙方在丙方开出的信用证项下的海运提单和商业发票等(下通称信用证单据)确定。丙方完成货物通关、转运及仓储后开具的进仓单应与相应的信用证单据确定的货物具体内容相符。
4、以书面函件形式预留印鉴给甲方,此后丙方发出的任何函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库单、书面同意、指示、指令、认可、确认等)的印鉴均应与预留印鉴相符。
5、根据乙方付款和销售情况,向甲方发出部分或全部放货的书面函件。
第五条仓储费用的结算期限和方式
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按下列规定支付给甲方:
1、每月的日为当月结算期,乙方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的三天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仓储物出清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费用。
8、支付由于船运提单错误,卖方提供的载货清单错误或航线错误引起的滞期费以及其它因迟交上述相关文件引起的一切费用。
9、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收取货物。
第四条丙方的义务
1、将正本发票、装箱单、正本海运提单等信用证单据交给甲方,以便报关。
2、书面通知乙方有关货物的海运提单号码及货物品种、数量。
3、货物通关并收到甲方交付的小提单后,若货物与信用证单据不符,丙方需向甲方发出《管货通知单》,通知甲方应凭丙方的书面通知放货、提货。
2、支付货物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处理货物在国内外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3、向丙方提供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购汇、付汇所需单据和文件。
4、向甲方提供仓储物的保管所需的资料。
5、为货物投保一切险,保单上应标注丙方为保单项下的第一受益人。
6、按甲方或丙方的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仓储物。
7、ຫໍສະໝຸດ Baidu甲方支付港口、仓储和运输等费用。
每次用于提取仓储物的丙方《出库单》,在提取仓储物后由甲方保存。
7、乙方、丙方应能够随时通过甲方的信息系统查询货物情况,并根据乙方、丙方的要求,随时发给丙方有关货物库存报表,说明当时的存仓货量。
8、(Who)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仓储费结算清单。
9、在保管期内,除货物本身因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如发生货物短少、受损,甲方将负责赔偿。
3、负责保管货物。丙方每次交付仓储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应单独、分别堆放,并按丙方要求标明货物由“中信实业银行分(支)行”委托保管并同时标明海运提单号码、品名、数量和入库时间,以便丙方识别。该标记应保持始终,直至提货完毕。储存期限内,甲方应根据仓储物的性质提供适宜的仓间及仓储条件以储存仓储物,确保仓储物品质完好、数量准确和包装、标记完整。
货物监管和质押协议书
编号:
监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中信实业银行行(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丙方叙做融资业务。按乙方与丙方年月日签订的号《授信额度协议书》的约定,乙方以丙方开具的信用证支付货款的货物,在运抵卸货港,经通关完税后,将其出质给丙方,以担保上述《授信额度协议书》项下减免保证金及/或垫款本息及/或押汇款本息及/或借款本息的偿还。三方经协商,就质物的通关、转运与仓储保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