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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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文物局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第四条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五条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号)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年)》(京发〔〕号),加强首都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项目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青年拔尖团队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等四类。

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骨干个人名左右,青年拔尖个人名左右,青年拔尖团队个左右,人才工作集体项目个左右。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申报当年月日前不超过周岁。

其中: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一)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

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

(三)申报人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远郊区县的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一)申报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艺术创作和创业实践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限制。

(二)中央在京单位申报人员所申报项目应与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或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密切相关,或其专业成果可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

第五条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一)团队研究选题着眼于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团队具有较好的基础,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队成员不少于人,平均年龄不超过周岁。

国家和北京市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体系

国家和北京市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体系

国家和北京市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体系一、概述人才是国家和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力量。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人才引进和培养成为了国家和城市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从国家和北京市的角度探讨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的相关情况。

二、国家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1. 国家对人才的重视国家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一直赋予了高度的重视。

作为国家层面的人才政策,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人才引进和培养规划,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等,旨在引进高端人才,推动科技发展和产业升级。

国家还鼓励和支持教育部门对人才进行系统的培养,为国家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2. 国家人才引进政策国家在人才引进方面实行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降低高端人才的税收负担、为其提供优惠的住房、子女教育等福利待遇,以及简化人才引进的程序和手续。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国家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有利条件。

3. 国家人才培养体系国家还通过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加强对人才培养的指导和管理,推动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三、北京市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1. 北京市对人才的需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北京市一直以来对人才的需求量都非常大。

尤其是在科技创新、金融、文化创意等领域,北京市对高端人才的需求更是迫切。

北京市政府对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也非常重视。

2. 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这座城市。

对来京工作的高端人才给予一定的购房优惠政策、子女教育优惠政策等;北京市政府还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大对高端人才的培养投入,提高人才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3. 北京市人才培养体系为了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北京市加大了对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的支持投入,推动高等教育实现内涵发展,培养更多的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北京市还加大了对在职人才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讲座等形式,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北京市优培计划二类

北京市优培计划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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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1、《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完整word版)1、《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各系统、地区人才工作,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规范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人员、项目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党组,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系统、地区、单位的资助工作组织及人员、项目的遴选、推荐、管理等工作;接受集体项目资助单位的党委(党组)负责项目的实施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个人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联系工作,承担受资助人员的跟踪培养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资助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A、B、C、D、E、F、G七个类别进行资助。

其中,A、B、C、D、E、G 类为个人培养项目的资助;F类资助,为市委、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总公司、高等院校等单位(一般指局级单位)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资助,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二章个人资助的基本要求、目标和类别第四条个人资助申请的基本要求(一)申请个人资助的人员应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中青年人才或专业骨干。

非北京市属单位的申请人员应是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

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可与北京市属单位人员合作申请资助。

(二)申请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以及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领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较好的业务基础;技能领域申请人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其中超过45岁的申请人,应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公共管理单位申请人应是在专业性较强岗位上工作,并具有副处级以上行政级别;申请A、B、C、E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5岁以下(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准);申请D类资助,年龄要求为40岁以下。

西城区教育系统落实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

西城区教育系统落实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

西城区教育系统落实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北京市和西城区人才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强优秀人才的培养和管理,规范西城区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申报、评审、使用、管理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西城区委教育工委、教委机关、各学校及直属单位中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资助工作组织机构:由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教科所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协助西城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评审;负责核准资助人和资助金额。

第四条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经费由西城区财政拨款,西城区委组织部、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年度余额一般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分为个人资助项目和集体资助项目。

职责分工第六条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负责全系统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实行西城区委教育工委、西城区教委相关部门、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教科所和受资助人所在单位选拔、审核、培养、经费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西城区委教育工委组织部职责:1、负责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的管理;2、与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教科所共同将参评项目确定后,上报到西城区委组织部及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3、配合西城区委组织部组建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待确定资助项目后,核准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及金额;4、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资助项目进展等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完成和成果的落实。

第八条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教科所的职责:教科所负责本系统的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的申报管理工作。

1、指导申报人进行项目申报;2、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3、指导、督促受资助人完成课题、进展和资助项目;4、协助完成项目成果考核工作。

第九条受资助人所在的单位职责: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的申报、管理和培养工作。

1、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制定落实对受资助人的培养计划;2、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确定资助申请人;3、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帮助修订完善个人资助项目申报材料;4、对获得资助的项目,要按项目进度计划拨付经费,监督并保证受资助人按规定使用资助经费;5、根据项目需要,单位给予受资助人适当的匹配资金,并保证及时到位;6、给予受资助人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受资助人按时完成资助项目;7、督促受资助人按时完成《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和结题报告;8、协助完成项目成果考核工作;9、报送对受资助人和资助项目成果的考核报告及相关培养工作总结。

北京人事考试 优培计划

北京人事考试 优培计划

北京人事考试“优培计划”是指北京市针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计划,旨在为北京市的发展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人才。

该计划通常由北京市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通过考试、面试等环节选拔出具有潜力和能力的优秀人才,并提供相应的培养和支持。

北京人事考试“优培计划”的选拔对象通常为具有一定学历背景、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包括应届毕业生、在职人员等。

选拔标准通常包括综合素质、专业知识、能力倾向、实践经验等方面,考试形式和内容也较为多样化,包括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环节。

通过北京人事考试“优培计划”选拔的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培养和支持,包括提供培训、实践机会、资金支持等,以帮助其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北京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该计划也鼓励优秀人才在北京市的各个领域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潜力,推动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总之,北京人事考试“优培计划”是一项针对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计划,旨在为北京市的发展提供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人才支持。

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对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对市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对象(一)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人才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的优秀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市层次带头人才(市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和青年拔尖人才(45岁以下,已具有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以及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水平的人才)。

(二)资助对象应为在我市从事高新技术、先进制造、文化创意、生态环保等优势产业或具有发展前景产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建树的人才。

(三)资助对象必须在我市签订了工作协议或者服务协议的。

三、资助内容(一)资助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补贴:市级带头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在我市落户购房并持有不少于五年的房产,按其实际购房金额的10%给予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落户购房并持有不少于五年的房产,按其实际购房金额的5%给予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科研启动经费:市级带头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按岗位要求,每人每年给予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高层次人才,按岗位要求,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3. 学术交流经费:市级带头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学术交流经费;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给予4万元学术交流经费。

4. 子女入托优惠:市级及以上带头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子女入市幼儿园,保育费用全免,升读我市小学、初中、高中以及国际学校的子女,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处理。

5. 其他支持措施:高层次人才在申请市级研究型或者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类项目时,可给予优先考虑,资金和指标优先保障;青年拔尖人才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时,可获得额外奖励;为市级及以上带头人才提供本地最佳学校招生服务等。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doc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doc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4号)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京发〔2010〕11号),加强首都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项目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青年拔尖团队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等四类。

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骨干个人300名左右,青年拔尖个人50名左右,青年拔尖团队5个左右,人才工作集体项目20个左右。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其中: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一)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

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

(三)申报人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远郊区县的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一)申报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艺术创作和创业实践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限制。

(二)中央在京单位申报人员所申报项目应与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或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密切相关,或其专业成果可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

第五条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一)团队研究选题着眼于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京教人[2005]19号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京教人[2005]19号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京教人[2005]19号2005年6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才引进要与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建设、优先发展领域和创新团队计划相结合;要与学校的学科布局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人才的需求;要与师资队伍的结构相协调,确保学科梯队的合理配置。

坚持把人才资源作为振兴教育的第一资源,努力营造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制度和政策环境。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引进,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在学校提供引进人才待遇的同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投入专项资金对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引进的高水平学术人才、应用型人才、教育管理人才给予适当资助,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以期取得最佳效益。

第二章引进条件和对象第三条受资助的引进人才应是: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能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学科发展战略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梯队培养的水平和能力,或具有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本学科、本专业建设的潜力。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和社会科学著名专家;(二)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留学归国人员;211学校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博士生导师;省(市)级教学名师、得到同行公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师级应用型专业人员、作为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引进的教授;当年批准设立或近三年来设立且运行正常、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博士点、硕士点和新本科专业建设所急需的紧缺人才;教育部“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艺术、体育类院校可放宽到硕士研究生)、高级教育管理人才;以上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京教人[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京教人[2008]17号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人才强教”的成果,实施人才强教战略,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促进高层次人才成长。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高层次人才的资助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对入选北京市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库第一、二层次的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设立专项资助经费,2008年至2012年累计选拔资助50名。

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二)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能够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学科发展战略构想;(三)具有领导本学科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团队培养的水平和能力;(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团队建设;(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待遇第五条工作职责:(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二)主持国家、省部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三)培养青年人才,在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突出成绩;(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五)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北京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办公室

北京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朝人才办发〔2018〕1号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将开展北京市2018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

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强发展潜力。

2.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拟申报项目已启动一年以上或执行时间过半的个人不得申请。

4.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个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二、评选程序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的评选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推荐、评审、公示审定等环节。

在审核推荐环节,由各主管部门向区委组织部审核推荐本系统、本领域内的人选。

其中,在京高等院校通过市委教育工委向市委组织部推荐。

三、网上申请及审核符合条件的个人新申请或结题项目,需登录北京市人才评选申报系统()填报信息(申报系统注册、使用方法参见《北京市人才评选申报系统使用手册》,在申报系统首页下载),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区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逐级进行审核。

(一)申请1.注册、登录申报系统后,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请人填写“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请信息”。

2.应于2018年结题的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需登录申报系统提交结题申请。

3.个人网上填写新申请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至8月31日,填写结题信息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至9月30日。

4.受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年度未按期结项比例超过20%的,暂停该单位申报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京教人[2008]17号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京教人[2008]17号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京教人[2008]17号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一批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人才,提高其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带动高等学校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支持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人才素质提升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三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包括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和管理骨干人才。

从2008年至2012年,累计资助1000名中青年骨干人才。

2005年以来已经入选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计划资助的教师,完成项目任务并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申报本计划。

第五条申报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从事教学科研三年及以上,承担一线教学工作。

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三)申报人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四)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是学校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家的后备力量;(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第六条申报管理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作风端正;(二)从事管理工作五年及以上,承担一线管理工作,领导和同事评价良好;(三)申报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管理能力,熟悉政策,具有独立调研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工作中能独挡一面;(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3.大兴区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办法

3.大兴区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办法

3.大兴区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办法大兴区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市委《新时代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人才支撑行动计划(2018年—2022年)》精神,落实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加速推动区域重点产业和公共服务等领域优秀青年人才培养,夯实地区人才储备,强化科学人才梯队建设,全力打造首都南部发展新高地,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优秀青年人才,是在大兴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以及区属事业等单位中,从事经营管理、科技创新、工艺改进、成果转化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相关工作,为区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才。

第二章具体范围及条件第三条优秀青年人才所在单位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经属地党委与区科委共同确认的,在大兴区内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营业务应当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定位,有较强的创新性和成长性。

其它特别优秀的企业,可由属地单独推荐,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纳入评审范围;2.经区国资委确认的,承担区委区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国有独资公司;3.经教育、卫生、文化、农业等公共服务领域归口单位确认的区属事业单位;4.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其它法人机构。

第四条优秀青年人才应当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2.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3.在大兴区全职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现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经营管理人才应当在区内规模以上企业、上市(挂牌)公司、国有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有3年及以上管理经验;或者在其它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位,有5年及以上管理经验;2.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当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同时,曾以骨干身份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独立牵头开展区级科研项目。

【2019年整理】关于开展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通知 党建党委

【2019年整理】关于开展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通知 党建党委

关于开展2005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通知党建党委<>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有关部委办局党委(党组)组织部(人事处),各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加强人才培养,推动各系统各地区人才工作,2005年我市继续开展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有关申报、评审、经费使用及人员、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制定的《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京组通[2005]30号)执行。

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归口推荐单位在组织申报过程中,要坚持事业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按领域、学科有计划择优推荐申请资助的人员,保证各类资助类别项目数量均衡,严格控制推荐申报人员的数量。

推荐单位每一学科方向最多推荐xxxx,申请资助类别一般应有所区别。

曾获得资助,但尚未完成资助项目,以及已经连续两年获得资助的人员和单位,此次不能参加申报。

二、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员时,要综合考察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方向,选择最需要资助支持的人员。

在确定申请资助类别和项目的过程中,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指导,保证申请资助类别能够有效促进申请人的能力提高和素质增强。

三、各系统、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全市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学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直接向市委组织部推荐已列入重点培养的急需、紧缺专业优秀人员申请资助。

四、上报材料及时间(一)推荐申请个人资助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为:本系统(单位)推荐申请资助工作报告、推荐申请优秀人才培养资助人员统计表、《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请表》(一式五份,可复印)、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库上报盘。

申请集体项目资助单位需提交的材料为:《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f类(集体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复印)、本单位(系统)的人才培养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方案。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京教高〔2012〕26号),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才培养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建设、本专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国际交流合作、教师教学促进、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发展七个方面。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科学论证,统筹配置。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高校应统筹安排学科生均综合定额、教学质量提高定额和项目经费。

(二)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

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

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人才培养项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人才培养项目特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申报第六条市教委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对高校申报的项目组织立项评审或备案,遴选审定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间通知高校。

高校按照年度预算要求,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预算申报。

第七条高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要求;(二)属于高校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四)绩效目标满足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行性、结果导向性、目标时效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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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中组发〔2011〕24号)和《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京发〔2010〕11号),加强首都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首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项目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青年拔尖团队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等四类。

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骨干个人300名左右,青年拔尖个人50名左右,青年拔尖团队5个左右,人才工作集体项目20个左右。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京工作,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其中:
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

技能
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

(三)申报人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远郊区县的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艺术创作和创业实践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限制。

(二)中央在京单位申报人员所申报项目应与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或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密切相关,或其专业成果可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

第五条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研究选题着眼于解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团队具有较好的基础,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三)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0岁,至少1名核心成员应符合青年拔尖个人项目条件。

带头人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创新精神,有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重点课题的经历。

第六条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北京地区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首都城市发展战略定位。

(三)申报资助项目能突出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四)各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集体项目,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具体牵头负责。

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

第八条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和青年拔尖团队项目评选程序:
(一)申请。

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归口推荐单位。

(二)归口推荐。

归口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员和团队进行汇总筛选,经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

(三)评审。

根据申请资助人员、团队所处领域和项目类别,市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

(四)公示审定。

在拟资助人员、团队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所在单位对公示期内的反映意见进行核查。

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资助方案。

第九条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申请资助项目方案,经归口推荐单位审核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委组织部。

(二)审议。

市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条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1-3年。

对实施效果特别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可再支持1个周期。

第十一条资助周期内,为青年骨干个人提供不超过1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个人提供20—80万元资助经费,为青年拔尖团队提供200—300万元资助经费,为人才工作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提供10—50万元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对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进行重点关注,跟踪培养。

(一)各归口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要做好青年拔尖个人和团队的培养工作。

1.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制定个性化的发展规划和跟踪培养计划。

2.建立联合导师制度。

根据需要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组建导师组,对其进行专业指导。

3.支持其参与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项目。

4.根据需要选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到知名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开展研修和交流合作。

5.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核心成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年至少为其提供1次境外学术交流和学习机会。

6.支持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科研成果在京津冀地区转化应用,推荐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优秀成果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7.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

(二)鼓励和支持青年拔尖团队吸引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

支持团队所在单位申报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青年英才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等平台和载体。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市委组织部负责编制资助经费预算;市财政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统筹、拨付和监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资助经费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不可用于与本资助项目无关的支出。

青年骨干个人、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资助经费可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组建科研团队、聘请学术导师、出版学术专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举办国际国内展演、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研究和人才引进等。

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分年度拨付。


为入选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若同时入选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只享受团队项目的资助经费。

集体项目资助经费可用于各单位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程、特色人才工作、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与实践等。

不得用于人才奖励、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

第十五条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须有必要的匹配资金。

资助经费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资助经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助经费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受资助人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对受资助人及项目进行日常考核管理。

项目结题须经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并将结题报告和有关成果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培养周期内,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适时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侧重考察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给予专业指导。

第十九条培养周期结束前,市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终期评估。

对青年骨干个人和青年拔尖个人侧重考察其科研诚信、创新成果和持续创新能力。

对青
年拔尖团队侧重考察团队带头人领衔作用、团队建设和管理成果、团队业绩贡献等。

对集体项目侧重考察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

终期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进行第二个周期资助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要建立受资助人数据库、培养档案和信用档案。

对实施效果显著的人员,应制定跟踪培养计划,做好资助项目完成后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受资助个人和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动不能继续完成培养计划,或出现所在单位职能变化,或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执行原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各归口推荐单位,由归口推荐单位报市委组织部批准调整。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产生恶劣影响,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相关待遇。

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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