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管理程序建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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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房管理规定(4篇)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4篇)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房的管理,维护城市的安全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危房是指因建筑老化、结构不牢固、火灾隐患严重或其他原因造成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

包括但不限于老旧住宅、非法建筑、棚户区房屋等。

第三条城市危房管理的目标是化解安全隐患,维护城市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危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危房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消防部门、住建部门等。

各地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危房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城市危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五条城市危房的划分,由城市危房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排查,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火灾隐患等级等指标确定危房等级,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划分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告知相关房主和租户。

第六条危房管理主要包括排查、评估、整治和维护四个阶段。

第七条城市危房的排查应当及时进行,由城市危房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排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老旧住宅区、棚户区、非法建筑区等。

排查工作应当全面、细致,确保不留死角。

发现危房应当及时登记、记录。

第八条城市危房的评估是指对危房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院、房屋安全评估机构等。

第九条危房整治是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进行修缮、加固或拆除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

整治工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维护城市危房的安全和稳定是城市危房管理的重要任务。

危房的房主和租户有责任保持建筑物的安全状况,不得私自进行拆除、改造或扩建等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危房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对于一类危房,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拨付资金等方式进行整治;对于二类危房,应当由危房的房主自行整治或进行拆除;对于三类危房,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治。

第十二条城市危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定期对危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二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城市中存在的危险房屋,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般来说,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定义危险房屋:规定了何为危险房屋的标准和定义,例如建筑质量不达标、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等。

2. 危险房屋发现和处置:规定了危险房屋的发现和举报渠道,以及相关部门对危险房屋的处置程序和责任。

3. 修缮和拆除:规定了危险房屋的修缮和拆除要求,包括修缮标准、拆除程序和费用承担等。

4. 监督和检查: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危险房屋的监督和检查职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5. 赔偿和补偿:规定了危险房屋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6. 预防措施和宣传教育:规定了如何加强危险房屋的预防工作,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危房管理,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内所有危房的管理工作,包括危房的鉴定、整治、拆除和修缮等。

第三条全市城市危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辖区内危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市辖区内危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分类管理、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危房是指因建筑结构、装修质量、用途变迁、年久失修等原因,存在安全隐患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房屋。

第六条危房管理的目标是将危房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危房整治的原则是依法进行,注重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重视综合治理的效果,合理安排资源的配置。

第八条市政府应加大对危房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流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流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一、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二、鉴定申请申请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受理机关: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三、鉴定(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二)处理使用。

(三)停止使用。

(四)整体拆除。

四、治理(一)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二)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三)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五、费用(一)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政策(一)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二)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三)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文《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利益,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危险房屋是指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包括危房排查、整治和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第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危房排查第七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排查应当定期进行,不得有遗漏。

第八条危房排查应涵盖住宅区、办公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城市各个区域。

第九条危房排查应由专业的排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协助。

第十条危房排查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为重点排查和一般排查。

第十一条重点排查对象包括:老旧房屋、地质灾害区、高楼、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十二条一般排查对象包括:普通房屋、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

第十三条危房排查应依据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并记录排查结果。

第十四条危房排查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并向居民公示。

第三章危房整治第十五条危房整治应按照排查结果进行,分为立即整治和有计划整治。

第十六条立即整治对象包括:危险程度较高、威胁居民生命安全的房屋。

第十七条有计划整治对象包括:安全隐患较小、可以通过改造提升安全性的房屋。

第十八条危房整治应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和安全需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危房整治可以采取改造加固、拆除重建、转让处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危房整治应由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进行合理规划和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危房整治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居民自筹等。

第二十二条危房整治应及时上报整治结果,并向居民公示。

第四章危房验收第二十三条危房整治完成后,应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危房验收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整治质量和安全性。

2024年危房改造管理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危房改造管理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危房改造管理方案范文一、背景和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国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危险房屋问题日益突出。

危险房屋不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也影响了城乡环境的整体美观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解决危险房屋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们制定了2024年危房改造管理方案。

本管理方案的目标是,到2024年,全国范围内基本消除危险房屋,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环境,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1. 加强危房排查和评估(1)建立危房排查和评估机制,制定统一的排查标准和评估方法。

各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房屋进行排查,确保全面搜集危房的信息。

(2)加大危房改造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讲座等形式,普及危房改造的知识和重要性,鼓励居民自觉配合排查工作。

2. 制定危房改造计划(1)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危房排查和评估的结果,制定本地区危房改造计划。

计划要明确改造目标、时间表和资金来源。

(2)注重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施策。

将优先改造重度危险房屋,逐步推进中度和轻度危险房屋的改造。

3. 加强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1)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要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和民众的危房改造需求。

(2)完善危房改造的补助政策,鼓励居民参与改造工作。

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降低居民的经济负担。

4. 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管理(1)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保证施工质量。

要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完善危房改造的技术标准和建造规范,保证改造后的房屋安全可靠。

要鼓励使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提高房屋的品质。

5. 加强改造后的房屋管理(1)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后的房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

要加强对改造后的房屋的维护和保养,防止再次形成危险房屋。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模版《城市危房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房管理,维护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屋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危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危房管理的目标是加强危房的治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第四条城市危房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五条城市危房管理的主体责任由城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作。

第六条城市危房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居民的积极作用,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城市危房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以改善危房状况为重点,推动城市危房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

第二章危房鉴定和分类管理第八条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房鉴定制度,对城市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危险程度分类。

第九条平时危房鉴定工作由城市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灾难时期或特殊情况下危房鉴定工作由相关部门紧急处理。

第十条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房进行详细的鉴定和评估,确定危险程度等级,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危房的分类管理应当根据危险程度等级进行划分,设立一般危房、重大危房、特别重大危房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危房鉴定结果及分类情况进行公示,方便居民了解危房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提示和警示。

第三章危房治理和整改第十三条危房治理和整改工作应当以提高房屋结构安全性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为目标,根据危房的分类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第十四条危房治理和整改的具体工作由城市房屋管理部门组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支持和工程监督。

第十五条危房治理和整改的资金来源应当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实行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式。

第十六条危房治理和整改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居民的参与,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房治理和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危旧房屋安全整改方案范文

危旧房屋安全整改方案范文

危旧房屋安全整改方案范文危旧房屋是指由于建筑物老化、结构损坏、使用不当等原因,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的整体安全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危旧房屋安全整改方案。

一、整改目标及原则危旧房屋安全整改的目标是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整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为本:坚持人民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

2. 综合施策:整合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统筹安全整改工作。

3. 全方位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危旧房屋的检查、监测和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管。

4. 政府主导: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5. 积极引导: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危旧房屋的安全整改工作。

二、危旧房屋安全整改的内容危旧房屋安全整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安全整治:对于结构损坏较严重的危旧房屋,应进行结构安全整治,包括墙体加固、梁柱修复、地基处理等。

整治工作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房屋结构的安全稳固。

2. 消防安全改造:危旧房屋往往存在消防设施老化、不完善的问题,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改造。

包括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提高房屋的火灾防护能力。

3. 电气设备更新:危旧房屋的电路老化、线路短路等问题比较常见,需要对电气设备进行更新。

严格按照相关电气安全标准进行检测,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及时更换或修理。

4. 水暖设施改造:危旧房屋的水暖设施往往存在老化、漏水等问题。

需要对水管、水龙头等设施进行改造,确保供水、排水的安全和顺畅。

5. 环境卫生整治:对于存在环境卫生问题的危旧房屋,应进行整治。

包括清除垃圾、消杀、改善通风等措施,提高居住环境的卫生状况。

三、危旧房屋安全整改的程序危旧房屋安全整改的具体程序如下:1. 确定整改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土地使用等情况,确定需要整改的危旧房屋范围。

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大政发[1991]145号

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大政发[1991]145号

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大政发[1991]145号(1991年10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45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各类危险房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直管公房、拨用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有房屋,经鉴定结构严重损坏,承重构件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应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城镇危险房屋改造计划,审查重大治理方案和治理措施,监督检查危险房屋管理及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城镇危险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具备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检测、鉴定等资质的单位,方可从事危险房屋鉴定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大连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持房屋产权证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房屋有明显危险迹象,房屋所有人未申请鉴定的,房屋承租使用人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四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四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建设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房屋。

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负责部门是城市建设管理局。

第二章危险房屋的识别和登记第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的识别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城市建设管理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登记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危险程度、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内容。

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登记应当依法履行手续,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八条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当建立城市危险房屋的登记和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危险房屋的评估和分类第九条城市危险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能力。

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城市危险房屋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结构、材料、使用状况等因素,并确定其危险程度。

第十一条城市危险房屋的危险程度应当分为一般危险、较大危险和重大危险三个等级,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第十二条一般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较大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整治工作小组,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整治。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限期整治或拆除。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评估结果的公示,公布重大危险的城市危险房屋,并采取措施确保公众知情权。

第四章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第十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依法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七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工作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

【方案】老楼危楼整改方案

【方案】老楼危楼整改方案

【关键字】方案老楼危楼整改方案篇一:xxx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xxx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方案根据中央、自治区、防城港市关于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的要求,为扎实做好老楼危楼的安全大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区范围内老楼危楼的安全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排查范围对我区辖区范围内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进行集中拉网式排查,要特别重视教育设施、养老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商场(超市)、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排查,及时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具体包括:(一)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二)已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房屋;(三)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现象,仍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四)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房屋;(五)无报建手续或无施工许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等。

二、排查内容(一)排查老楼危楼的安全状况。

排查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被拆除;有危险点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排查老楼危楼管理维护状况。

排查老旧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老旧房屋安全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管理制度、管理措施是否落实,管理档案是否已经建立完善。

(三)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臵房的排查内容。

入住时间较早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及棚户区改造安臵房的质量安全状况,是否落实管理责任制。

(四)建筑功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排查。

包括老旧居住小区建筑的抗震、耐久、防火、安全、建筑节能、无障碍(包括电梯)、信息化、厨房卫生间等使用功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基础设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的主要问题排查。

包括供水(小区供水管网、一户一表改造)、排水(包括小区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燃气、供电、照明、通讯;小区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智能化安保措施、指示标示牌;小区绿化、风貌、垃圾收运设施、物业和生活配套用房等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文《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利益,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危险房屋是指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包括危房排查、整治和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第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危房排查第七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排查应当定期进行,不得有遗漏。

第八条危房排查应涵盖住宅区、办公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城市各个区域。

第九条危房排查应由专业的排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协助。

第十条危房排查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为重点排查和一般排查。

第十一条重点排查对象包括:老旧房屋、地质灾害区、高楼、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十二条一般排查对象包括:普通房屋、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

第十三条危房排查应依据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并记录排查结果。

第十四条危房排查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并向居民公示。

第三章危房整治第十五条危房整治应按照排查结果进行,分为立即整治和有计划整治。

第十六条立即整治对象包括:危险程度较高、威胁居民生命安全的房屋。

第十七条有计划整治对象包括:安全隐患较小、可以通过改造提升安全性的房屋。

第十八条危房整治应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和安全需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危房整治可以采取改造加固、拆除重建、转让处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危房整治应由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进行合理规划和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危房整治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居民自筹等。

第二十二条危房整治应及时上报整治结果,并向居民公示。

第四章危房验收第二十三条危房整治完成后,应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危房验收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整治质量和安全性。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1.21•【文号】建设部令第四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0日)修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建设部令第四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XX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全套)

XX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全套)

XX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置我区危险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住环境,根据《XX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7)25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2020)20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行政区划范围(不含XX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XX街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第四条危房治理改造要结合城乡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负责、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业主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配合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房治理与应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房或者将危房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XX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下设“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危办”),区治危办负责危房治理改造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督查考核等工作;区治危办设在区建设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使用安全、危房治理改造宣传;负责房屋安全排查和督促鉴定、治理改造; 负责危房安全网格化巡查、应急处置和档案管理;负责危房治理改造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危房征收、“大搬快聚”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范内房屋使用安全、法律责任和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危房巡查、必要的应急处置、险情上报和村(居)民协调等工作。

南京市危险房屋分类治理工作流程

南京市危险房屋分类治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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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的社会稳定与发展,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危险房屋是指因自然灾害、战争、工程施工等原因,或者因设计、施工、维护等不当而具备丧失结构安全性、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城市危险房屋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整改或者拆除。

第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整改和拆除工作,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鉴定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鉴定团队进行。

第八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综合考虑房屋的建筑结构、地质条件、使用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

第九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应当由鉴定报告,包括房屋鉴定的结论、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应当向房屋的使用者和所有权人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整改第十一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低或较低的,应当依法责令使用者或所有权人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中等或较高的,应当依法责令使用者或所有权人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身安全,并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改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工程机构负责,并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安全等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改应当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改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确保整改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的整改完成后,应当重新进行鉴定,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拆除第十七条:城市危险房屋鉴定结果为不具备整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使用者或所有权人拆除。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c级危房处理建议

c级危房处理建议

c级危房处理建议
对于C级危房的处理,以下是一些建议:
安全排查:首先,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排查,了解危房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

可以找专业的建筑工程师或建筑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危房的具体等级和需要处理的问题。

整改修复:根据安全排查的结果,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

对于严重的安全隐患,如地基问题、结构破损等,需要进行必要的修复和加固。

这可能涉及到一些基础工程和结构改造,需要找专业的建筑公司或工程团队进行施工。

拆除重建:对于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C级危房,可以考虑拆除重建。

这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办理手续,确保拆除和重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强制疏散:如果危房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可能需要采取强制疏散措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这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

暂时安置:对于因拆除或修复而需要搬迁的居民,需要提供暂时的安置措施。

这可以是临时安置点、安全住所或租赁房屋等,以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资金支持:为了实施危房处理工作,可能需要资金支持。

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补贴、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帮助民众处理危房问题。

监督管理:危房处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符合。

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危房处理方案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制定。

危险房屋管理程序建议(修改)

危险房屋管理程序建议(修改)

城乡D级危险房屋拆除程序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2004年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结合《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执法主体为各乡镇。

建议各乡镇根据程序,按以下步骤执行:一、调查确定房屋主体(房屋安全责任人)二、房屋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对疑似危房的,各乡镇应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经确定为D级危险的房屋(即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应当立即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并拆除。

三、对限期不拆除的处理程序如下:(1)下达《危险房屋告知书》。

应当由两名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字,送达后由当事人签收,并写明时间,下达现场需照相,以作为证据。

如当事人拒签,应由基层干部陪同送达或第三者到场作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1个工作日)(2)下达《限期腾空通知书》。

应当由两名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字,送达后由当事人签收,并写明时间,下达现场需照相,以作为证据。

如当事人拒签,应由基层干部陪同送达或第三者到场作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3个工作日)(3)下达《限期腾空催告书》应当由两名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字,送达后由当事人签收,并写明时间,下达现场需照相,以作为证据。

如当事人拒签,应由基层干部陪同送达或第三者到场作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10个工作日)(4)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应当由两名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字,送达后由当事人签收,并写明时间,下达现场需照相,以作为证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高耸结构定义高度较大、横断面相对较小的结构,以水平荷载(特别是风荷载)为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

根据其结构形式可分为自立式塔式结构和拉线式桅式结构,所以高耸结构也称塔桅结构。

沿革古代宗教塔是早期的高耸结构,这种纪念性的塔遍布世界各地。

中国历代曾建有砖、石、木材、生铁等材料的各种形式的塔,现在尚存的具有代表性的古塔有:公元 523年(北魏)建造的河南登封嵩岳寺砖塔,公元1056年(辽)建造的山西应县佛宫寺释迦木塔,公元1061年(北宋)建造的湖北荆州玉泉寺铁塔。

(见彩图)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各种类型的高耸结构。

1889年为巴黎博览会建造了举世闻名的埃菲尔铁塔(见彩图),塔高300米,当时只供游览和美化城市用;1921年后在塔顶装设了无线电天线和电视天线,总高度为321米。

20世纪随着无线电广播和电视事业的发展,世界各地建造了大量较高的无线电塔和电视塔。

电力、冶金、石油、化工等企业也建造了很多高耸结构,如输电线路塔、石油钻井塔、炼油化工塔、风动机塔、排气塔、水塔、烟囱等。

在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中也兴建了电信塔、导航塔、航空指挥塔、雷达塔、灯塔等。

此外,还有卫星发射塔、跳伞塔和环境气象塔等。

材料古代塔多用砖、石、木材、生铁建造,现代塔则多用钢、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高度较小的可用砌体结构。

钢结构塔轻巧美观,可由工业化生产,但防锈要求较高、维护费用较大。

钢筋混凝土塔抗大气腐蚀性能较好。

筒形钢筋混凝土塔可保护内部管线、设备,免受大气影响和风雪侵袭,但由于自重大,需设较强的基础。

现场灌筑钢筋混凝土塔的质量和造价取决于施工技术水平,对施工季节还有选择性。

型式除塔式和桅式两大类型之外,还有樯杆塔(图1)。

这种结构以桅式体系为基础,在杆身纤绳结点处设置水平刚性撑杆和上下层纤绳连接,纤绳相当于塔架中预加拉力的塔柱和斜杆,水平刚性撑杆相当于塔架的横杆;因此,兼有桅杆省钢、塔架占地小、结构紧凑的特点。

塔式结构和桅式结构也可混合使用,如荷兰洛皮克电视电信塔(图2),总高370米,下部为100米的圆筒形钢筋混凝土塔,上部为270米的用四层纤绳拉到地面的钢管桅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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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D级危险房屋拆除程序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2004年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结合《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执法主体为各乡镇。

建议各乡镇根据程序,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调查确定房屋主体(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对疑似危房的,各乡镇应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经确定为D级危险的房屋(即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或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应当立即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并拆除。

三、对限期不拆除的处理程序如下:
(1)下达《危险房屋告知书》。

应当由两名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字,送达后由当事人签收,并写明时间,下达现场需照相,以作为证据。

如当事人拒签,应由基层干部陪同送达或第三者到场作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1个工作日)
(2)下达《限期腾空通知书》。

应当由两名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字,送达后由当事人签收,并写明时间,下达现场需照相,以作为证据。


当事人拒签,应由基层干部陪同送达或第三者到场作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3个工作日)
(3)下达《限期腾空催告书》应当由两名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字,送达后由当事人签收,并写明时间,下达现场需照相,以作为证据。

如当事人拒签,应由基层干部陪同送达或第三者到场作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10个工作日)
(4)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应当由两名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字,送达后由当事人签收,并写明时间,下达现场需照相,以作为证据。

如当事人拒签,应由基层干部陪同送达或第三者到场作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3个工作日)
(5)下达《限期拆除催告书》应当由两名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字,送达后由当事人签收,并写明时间,下达现场需照相,以作为证据。

如当事人拒签,应由基层干部陪同送达或第三者到场作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10个工作日)
(6)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应当由两名送达的执法人员签字,送达后由当事人签收,并写明时间,下达现场需照相,以作为证据。

如当事人拒签,应由基层干部陪同送达或第三者到场作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1个工作日)
(7)公告。

公告应注明强制执行时间、内容等,张贴告示后15个工作日后实施强制执行强制拆除决定。

(8)执行。

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依法强制拆除解危方案,并严密组织执行。

(9)结案报告。

执行结束,由各乡镇执行人制作结案报告。

附件:1.危险房屋强制拆除程序示意图
2.D级危房拆除案例
全市首例!柯城区依法强制拆除一栋国有土地上D级危房
柯城发布2017-07-26
随着最后一堵墙体被挖机推倒,7月26日下午7点左右,总用时5个多小时,南滨一区5幢D级危房被顺利拆除。

“这是衢城第一次依法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的D级危房。

”柯城区征迁办主任、D级危房解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汪雁南相告。

该D级危房拆前原貌
经鉴定,南滨一区5幢属D级危房,房屋承重结构等已无法满足居住需求,随时可能坍塌,人员必须立即搬离。

前期,柯城区及双港街道解危工作组已经入户做了大量思想工作。

6月15、16日,工作人员上门送达了D级危房评估报告;7月8日,解危工作组上门送达了《限期腾空搬离催告书》,并明确告知相关危房户于7月14日之前自行腾空。

同时,为方便危房户起见,在兴华西苑小区预选了出租房提供危房户过渡安置。

尽管做了大量细致周到的工作,但南滨一区5幢2单元303室陈国某和3单元103室陈虎某两户仍对解危工作采取不腾空、不合作的态度,影响了解危工作的顺利进行。

7月25日,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对该D级危房实施断水、断电等措施,并制定了详细稳妥的依法强制拆除解危方案。

↑部分墙面剥落、墙体开裂严重
“昨天,经过我们不懈努力,两户D级危房户已经被劝离危房。

”在依法强制拆除工作现场,笔者看到,该房屋部分墙体开裂,钢筋裸露,墙面剥落严重。

当天下午1点多钟,工作人员分成两组,开始腾空陈国某、陈虎某两户危房户室内物品;下午4点50分左右,完成腾空后,挖机开始对这幢D级危房实施拆除。

在挖机拆除的同时,一旁的消防人员对楼房实施了喷水作业,以减少拆除中产生的灰尘。

↑消防部门进行喷水作业,以减少拆除过程中产生灰尘
↑两台大型挖掘机从两侧开始拆除
“这次依法拆除工作,准备充分、程序规范、行动迅速、整个现场秩序良好。

”柯城区副区长、区D级危房解危工作现场总指挥毛志宏说,柯城区委书记、区长等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这次依法腾空拆除工作,专门抽调精干力量,专题研究依法强制拆除方案;区、街两级解危干部几乎每日深入危房户家中,进行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劝导解说工作;再加上大部分D级危房户的理解和支持,是这次依法强制腾空拆除工作能圆满完成的主要原因。

↑该危房于今日19:00左右拆除完毕
“这次强制腾空拆除工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实施的。

”柯城区法制办副主任郑迅舟相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同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柯城再次实施依法强制拆除D级危房行动
2017-08-03 18:42 |浙江新闻客户端通讯员沈月梅方怡彬
随着最后一堵墙体被挖机推倒,8月4日上午11点左右,总用时6.5个多小时,双港路120号连片D级危房被顺利拆除。

至此,衢州面积最大、涉及户数最多的依法强制拆除D级危房行动圆满结束。

8月4日凌晨5点10分左右,在完成楼内物品腾空后,两台挖机挥动长臂,开始对双港路120号的连片危房实施依法强制拆除。

笔者在拆除现场看到,未腾空危房户屋内的物品已被搬走,房子已清空,片区内的水管、电路也已拆除。

在挖机拆除的同时,一旁的消防人员对楼房实施了喷水作业,以减少拆除中产生的灰尘。

8月3日晚上10点15分左右,在完成楼内物品腾空后,随着挖机挥动长臂,柯城区开始对双港路120号的连片危房实施依法强制拆除。

危房腾空现场
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做公证
8月3日下午2点多钟,笔者在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路120号看到,工作人员正在抓紧依法强制腾空该片区危房室内
物品,为接下来的依法强制拆除工作做好准备。

这是柯城区继7月26日首次依法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D级危房后,再次实施依法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D级危房行动。

经鉴定,双港路120号1幢、2幢、3幢楼房及该片区市经信委所属平房均属D级危房,房屋承重结构等已无法满足居住需求,随时可能坍塌,人员必须立即搬离。

另外,双港路120号4幢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同样十分危险,将一并予以依法解危。

前期,柯城区及双港街道解危工作组已经入户做了大量思想工作,绝大部分住户都已自行腾空搬离,但极少数危房户
仍对解危工作采取不腾空、不合作的态度,影响了解危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柯城区决定对双港路120号片区危房实施依法强制腾空拆除行动,共涉及危房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

8月3日中午,该片区未搬离的D级危房户被劝离危房。

在腾空现场,笔者看到,该片区危房部分墙体开裂,墙面剥落严重,显得破旧不堪,危房内除工作人员外,已没有住户在楼内。

截至笔者发稿时,所剩涉及柯城的4户和涉及市经信委的18户危房户的依法强制腾空工作已经完成,将在今天(8月3日)傍晚和明天(8月4日)上午依法强制拆除。

绍兴一幢D级危房被强制拆除部分业主不愿搬迁
绍兴城事绍兴网[微博]2016-11-26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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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上午,诸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对D级危房健康路74号进行依法强制拆除。

据了解,健康路74号危旧房共有居民63户、店铺13家,随时有倒塌(坍塌)的风险,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但部分业主不愿搬迁撤离。

诸暨市暨阳街道办事处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对房屋内相关物品做好证据固定,并在拆除之前对所有物品进行强制搬离,确保拆除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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