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需要,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4月27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29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2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省长张庆伟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中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中的“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案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删去第二十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危险房屋的定义1. 危险房屋是指因房屋建造、结构、设备等方面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房屋。
2. 危险房屋的分类:(1)严重危险房屋:指房屋结构、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经给人身财产造成较大风险;(2)一般危险房屋:指房屋结构、设备等方面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采取措施修复或加固。
三、危险房屋的管理责任1. 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的整体管理。
2.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管理。
3.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相关责任人负有危险房屋的日常管理责任。
四、危险房屋的鉴定与评估1. 危险房屋的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危险房屋的评估包括房屋结构安全评估、设备设施安全评估等,评估结果作为危险程度划分的依据。
五、危险房屋的治理与整治1. 严重危险房屋的治理(1)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方案,采取措施修复或拆除重建;(2)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相关部门垫付,后续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2. 一般危险房屋的整治(1)地方各级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措施修复或加固;(2)整治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相关部门垫付,后续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危险房屋的监督和检查1. 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危险房屋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 对危险房屋治理和整治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危险房屋管理的规定。
八、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九、附则本规定有关危险房屋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另行制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冀建质安〔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工作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5月6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管理意见近年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形势日益复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新任务、新挑战。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作为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和风险防控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坚持依法治建、从严管理的导向,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新措施、新途径、新办法,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补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向好的发展局面。
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省建委冀建房〔1992〕406号1992年12月4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含省辖市、县级市、建制镇、工矿区,下同)各种房屋。
本实施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工程竣工经居住和使用一段时间后,其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含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对自有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
房屋部门应在主要管好自有房屋的同时,注意对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安全抽查。
第五条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的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或归口管理下,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第六条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现有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利用社会力量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本地房屋的安全鉴定。
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任何单位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成立相应机构。
第七条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进行业务指导;(二)贯彻执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关法规政策;(三)审查其派出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结论;(四)组织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总结交流鉴定技术工作的经验;(六)对本辖区的危险房屋进行防治管理。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必须持有相关民事权利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必须及时进行鉴定。
第九条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程序:(一)受理申请。
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及时指定项目负责人,约期赴现场查勘测试;(二)初始调查,查明房屋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综合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书;(七)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档案。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8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1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悬挑模板支撑工程或悬空模板支撑工程;4.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4
河北省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行政违法案件公布办法(冀建法〔2003〕328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55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安全操作暂行规程》的通知(冀建城〔2003〕351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56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3〕381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35
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办〔2002〕129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36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管理责任划分的通知(冀建建〔2002〕164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3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建质〔2002〕229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27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的通知(冀建建〔2001〕260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2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建〔2001〕285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29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辛集市建设局关于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冀建城〔2001〕392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68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市〔2003〕597号)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69
河北省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04〕34号)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范文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保持城市的良好形象。
在我国城市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建设管理不善等一系列因素,存在大量的危险房屋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于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危险房屋的定义和划分1. 危险房屋的定义危险房屋是指由于建筑结构老化、使用寿命过长、施工质量差等原因,存在倒塌、火灾、漏水、电器故障等安全隐患的房屋。
2. 危险房屋的划分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将危险房屋划分为一级危险房屋、二级危险房屋和三级危险房屋。
一级危险房屋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固或拆除的房屋;二级危险房屋指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整治的房屋;三级危险房屋指存在轻微安全隐患,可以逐步整治的房屋。
二、危险房屋的整治与管理1. 一级危险房屋的整治与管理对于一级危险房屋,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固或拆除,确保居住者的人身安全。
城市相关部门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制定整治方案,并对整治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旦发现拒不整治的情况,将依法给予处罚。
2. 二级危险房屋的整治与管理对于二级危险房屋,城市相关部门应制定限期整治方案,要求屋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治。
同时,积极引导和协助屋主进行整治工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财务补助。
对于拒不整治的情况,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治。
3. 三级危险房屋的整治与管理对于三级危险房屋,城市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危险房屋整治宣传工作,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危险房屋整治的长效机制,逐步完成整治工作。
对于拒不整治的情况,可以采取处罚措施进行整治。
三、危险房屋管理的法律依据1. 房屋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城市居民有权居住在安全、舒适的房屋中。
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危险房屋的设计、施工及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法规的规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法改〔2019〕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8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1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冀建质安函〔2022〕477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充分发挥论证专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有效防范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22〕5号),决定更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主导完成3项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工程的经历;(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七)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申报与确定(一)申报人员应符合申报条件,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统称“安管系统”)填报《河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申报表》(以下统称“申报表”)并打印,申报类别及其它类别各不超过两项。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报所在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存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廊坊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生活居住和生产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市规划区、各县市城区、建制镇)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基础损坏或墙、柱、梁、拱等主要承重构件发生倾斜、断裂,致使结构严重变形、损坏,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报告。
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报告,并与房屋所有人协商,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或超荷载使用。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第六条市房管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并协助房屋所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治理危险房屋。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安监、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的房屋进行检查、排查;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以及商场、影剧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普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冀建村建〔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建村〔2019〕101号)要求,为确保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任务完成,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扎实推进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各项工作。
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严格执行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各项政策措施,高质量完成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任务,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强支撑。
二、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作用省统筹中央和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综合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实际、建设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各地下达补助资金(下达各地补助资金情况见附件1),优先用于今年动态新增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
在确保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各地可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低收入农户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投入责任。
由县级统筹中央和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各级补助资金,整合相关资金,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对户的具体分类补助标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一、危险房屋定义城市危险房屋指因建筑结构、消防设施、安全状况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房屋。
危险房屋包括但不限于老旧房屋、违法建筑、搭建的临时房屋等。
二、危险房屋的分类1.老旧房屋老旧房屋是指未经及时维修或更新改建,使用年限已超过设计寿命的房屋。
老旧房屋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据此进行分类管理。
2.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取得相关手续,擅自建造或改建的房屋。
违法建筑必须进行拆除或合法化处理,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临时搭建房屋临时搭建房屋是指临时性建造的房屋,如工地办公室、临时宿舍等。
临时搭建房屋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危险房屋管理责任1.政府责任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危险房屋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对危险房屋的巡查和监督,并及时进行处理。
政府部门要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评估和分类管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房屋所有人责任房屋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若发现房屋存在危险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如无法进行修复或整改,必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3.房屋租赁责任房屋租赁方应当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性。
出租方应当妥善保管和维修租赁房屋,及时处理由租客提出的安全问题。
四、危险房屋整治措施1.老旧房屋整治对于老旧房屋,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采取鼓励改造和拆除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整治。
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补贴和奖励,鼓励房屋所有人进行改造和拆除重建。
2.违法建筑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拆除或合法化处理。
违法建筑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拆除,同时要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临时搭建房屋管理对于临时搭建房屋,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要做到位,临时搭建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
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危险房屋
【发文字号】冀建村[2009]65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12.07
【实施日期】200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村〔2009〕652号)
石家庄、承德、秦皇岛、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市建设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口市规划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村函[2009]95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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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危险房屋的管理和处置。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危险房屋的定义和分类:规定危险房屋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2. 危险房屋的检测和评估:规定危险房屋的检测和评估方法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评估。
3. 危险房屋的管理责任:明确相关管理单位和房屋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危险房屋的修复、整治、限制使用或拆除等。
4. 危险房屋的整治和拆除:规定危险房屋整治和拆除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整治和拆除的资金来源、施工规范、安全措施等。
5. 危险房屋治理的重点和优先级:根据危险房屋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治理的重点和优先级,确保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6. 危险房屋的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相关管理单位和房屋所有人及时报告危险房屋的情况,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监督。
7. 危险房屋管理的执法和处罚措施:明确危险房屋管理的执法部门和执法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这只是一些可能包含的内容,实际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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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冀建办城建〔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现将《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2月13日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有关文件要求,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抓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强化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安全发展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安全运行监管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城市安全源头治理能力1.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监管。
突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中事故易发环节和部位,强化安全监管措施,保障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规范燃气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加大燃气设施巡查巡护力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保证设施运行和居民用气安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危险房屋【发文字号】冀建村[2009]45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8.19【实施日期】2009.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2009年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意见(冀建村〔2009〕459号)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全省城镇化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就我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重要意义。
农村危房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国家下大力启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在建国以来是第一次。
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能够使农村贫困农民住有所居,进一步推动农村民生问题的改善;能够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增加投资,扩大内需;能够改善村庄容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这是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措施,关乎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把农村危房改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紧紧依靠农民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为全面启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区危险住房改造,保障城市住房安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等有关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城区危险住房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达到D级危险等级(整栋危险房屋)的单栋住宅房屋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多栋住宅房屋,列入危险住房改造范围。
相毗连的其它房屋因规划原因必须连带拆除的可以一并拆除改造,但毗连房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危险房屋拆迁面积的50%。
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改造,按照旧城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
三、组织形式危险住房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
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采取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政府组织以土地招、拍、挂出让和政府征收等三种形式实施改造。
四、办理程序(一)房屋所有权人自行翻建改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改造申请书;(2)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房屋改造方案;(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产权人为多人的,应提交房屋改造合约。
2.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和居民改造意向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危险住房改造项目初审意见》。
危险房屋安全实施方案
危险房屋安全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危险房屋的存在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为了有效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的危险房屋安全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危险房屋的识别和排查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房屋排查机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标识和公示。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危险房屋排查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危险房屋安全的氛围。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对于老旧房屋,可以通过加固、改造等方式提升其安全性能;对于违法建设房屋,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整改;对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房屋,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如加固房屋结构、修建防护设施等。
此外,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安全监管机制也是保障房屋安全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危险房屋的监管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机制,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房屋所有者及时整改。
同时,加强对房屋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建筑法规和标准,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最后,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也是危险房屋安全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
通过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危险房屋安全问题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购买或租住危险房屋,避免因房屋安全隐患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总之,危险房屋安全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
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才能有效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地减少危险房屋带来的安全隐患,让人们能够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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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省建委冀建房〔1992〕406号1992年12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含省辖市、县级市、建制镇、工矿区,下同)各种房屋。
本实施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工程竣工经居住和使用一段时间后,其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含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对自有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
房屋部门应在主要管好自有房屋的同时,注意对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安全抽查。
第五条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的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或归口管理下,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现有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利用社会力量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本地房屋的安全鉴定。
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任何单位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成立相应机构。
第七条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进行业务指导;
(二)贯彻执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关法规政策;
(三)审查其派出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结论;
(四)组织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总结交流鉴定技术工作的经验;
(六)对本辖区的危险房屋进行防治管理。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必须持有相关民事权利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必须及时进行鉴定。
第九条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
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及时指定项目负责人,约期赴现场查勘测试;
(二)初始调查,查明房屋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综合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书;
(七)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档案。
第十条对经过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补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补强加固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人员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应配备建筑结构、材料、地基、测量、测试等专业技术配套的鉴定人员,鉴定人员必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经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报省建设委员会审批,统一颁发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对重大或结构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有关部门参与鉴定。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书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要求
文字简练,定性正确,所有参加鉴定作业人员应在鉴定书上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时,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同时提出解危措施及期限;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通知书上提出使用注意事项,注明正确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可收取鉴定费。
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签发认可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承担;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按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
第三章危险房屋的治理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所辖区的危险房屋进行
安全检查。
在风、雨多发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补强加固和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鉴定机构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进行排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条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所需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
如房屋所有人确有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可合资处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一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1〕4号文件中关于“用于安置原拆迁面积的部分,免交公建配套费、市政配套费、水资源费、电集资费、电贴费、人防费”的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并按有关规定免交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十二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国家
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房屋有险不到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或不采取排险措施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在邻近房屋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成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或不受理鉴定申请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有本办法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部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