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政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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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委员会
中央军委 大军区 党委 集团军 党委 师党委 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市、地、州党委
中央国家 机关党委
国务院行政主管 部门党委 省级行政主管 部门党组 市级行政主管 部门党组 区县职能部门 党委或党组
企事业单位 党委或支部
团党委
Hale Waihona Puke 区、县党委 乡、镇、街道 党委 村(居)委会 党支部
营党委
连党支部
党政结构(以洪山区为例)
地方政府机构类型
第1级
地方政府
第2级
办 公 机 构
工 作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办 事 机 构
派 出 机 关
第3级
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
机构内的机构
政府机构类型:
人大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由人大委员会主任召集。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人大常委会还设立各种专门委员 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人大联络处不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担负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 地区所属各县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情况沟通工作。
省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设立的时间
法院体系
最高法院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其 他 专 门 法 院
石 油 法 院
农 垦 法 院
森 林 法 院
海 事 法 院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高级法院
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 直辖市内设立
军 事 法 院
省、自治区辖市的
自治州内的
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中级法院
县和(县级)市的 自治县的 市辖区的 基层法院
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检察院体系
最高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
其 他 专 门 检 察 院 铁 路 运 输 检 察 院
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分院 自治州、省辖市的检察院
军 事 检 察 院
市、县(自治县)、市辖区
检察院
根据需要设置 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派出机构
(三)党政结构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处于国家政权体系的核心位置。 (1)政府领导由党委推荐(政府自身没有对本级政府最高 领导职务的推荐权和任命权)。 (2)政府干部由党委管理(“党管干部”原则)。 (3)政府部门中设立有“党组”(党在政府机关、人民团 体、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 (4)党对政府实行“分口负责,双重管理”。 地方党委将政府工作按照性质划分为若干个“口”(公交口 、财贸口、文教口、政法口),由同级党委副书记负责,以 加强对政府工作的领导。
一、地方政府结构
地方政府结构
宪政结构
党政结构 地方党委
科层结构
地方人大人
常委会 地 方 法 院 地 方 政 府 地 方 检 察 院
领 导
各 级 人 大 间 关 系
各 级 党 委 间 关 系
各 级 政 府 间 关 系
各 级 法 院 间 关 系
各 级 检 察 院 间 关 系
(二)科层结构
国家 主席 国务院 全国 政协 省级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省级政协 市县级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市县级政协 中级法院 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 市县级检察院 高级法院 省级检察院
山东
1979.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根据各地提供的数据汇总)
2.各级地方政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政府结构中的主体部分,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 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 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政府组成: 组成部门:政府办公厅(室)、各职能部门。 直属机构:负责某一方面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事务机构,其地位低于组成 部门。 政府部门管理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管理的一些机关,其设立、撤销由地 方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它们不是各部门的内设二级局。比如,文物局 (文化部门管理)、信访局(政府办公厅管理)、邮政局(信息产业部 门管理)。 派出机关:地区、街道办事处。 设在地方的垂直管理机关:不属于地方政府组成部门,但需要所在地政 府配合,共同管理某一方面的事务。
代表团一般按选举单位或行政区划组成。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大 会闭会期间代行代表大会的大部分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并受本级人大监督。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的任何职务。
浙江
福建 湖南 广东 广西 四川 云南 陕西 甘肃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1979.12
辽宁
贵州 宁夏 湖北 河北 吉林 天津 海南 重庆
1980.1
1980.1.15 1980.1.15 1980.1.17 1980.2 1980.4 1980.6 1988.8 1997.6.18
省份 时间 省份 时间
西藏
青海 新疆 河南 北京 江苏
1979.8.14
1979.8 1979.9 1979.9.12 1979.12.13 1979.12
山西
内蒙古 黑龙江 江西 上海 安徽
1979.12.25
1979.12.26 1979.12.26 1979.12.27 1979.12.29 1979.12.31
地方政府机构(以珠海市为例)
3.各级司法机关
地方各级司法系统:主要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法院行使审判权,是 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行使检查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由于中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因此,三权分立意义上的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划分在我国并不是非常严格和绝对的,立法权、行政 权和司法权尽管大体上被分配给相互区别的机关来行使,但各个权力之 间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合和重叠。司法权在我国是由国家立法机 关、行政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以及其它司法组织,甚至中共党的机构共 同分享的,而司法机关也并不仅仅是指法院和检察院,还包括行政机构 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以及其它具有权能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最高法院 中央军事 委员会
最高检察院
省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 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1.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大: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含自治州)、县 (含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乡(含民族乡 、镇)人大。 各级地方人大是各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同级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基 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权中的“一府两院”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 代表大会是各级地方人大的基本活动方式,也是各级地方人大行使职权 的基本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行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1/5以上代 表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代表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常务主席 由主席团第1次会议根据上届人大常委会的提议而决定的,主席团则由预 备会议产生。乡镇人大的代表大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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