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先股的发展研究
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_范利民
2014/02总第442期商业研究COMMERCIAL RESEARCH文章编号:1001-148X (2014)02-0138-04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范利民1,张辉锋2,谢鸿华1(1.广西大学商学院,南宁530004;2.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北京100872)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形式,优先股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点,是企业传统融资工具之外的补充,发行优先股可作为解决我国企业目前融资困难的一种创新方式。
本文通过比较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及优先股、债券、普通股三类证券的主要特征,阐释了优先股的性质;在分析国内外优先股发展概况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就优先股的发行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融资;证券形式中图分类号:F224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3-09-05作者简介:范利民(1971-),男,湖南邵阳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财务管理;张辉锋(1973-),男,山东蓬莱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新闻学博士,研究方向:传媒经济;谢鸿华(1986-),男(壮族),广西宾阳人,广西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管理。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企业的发展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融资困境,通过银行借贷、发行债券及发行普通股这三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已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因而寻找新的融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作为一种在国外使用已久的融资工具,优先股兼具债券、股票特征,形式多样、灵活,满足了不同融资者、投资人的需要,是传统融资工具之外较好的补充,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优先股的属性(一)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对于优先股属性的讨论,可先从不同类型的优先股合约的比较开始。
投资者在认购优先股时通常最为关心分红收益安排,故优先股的结构安排重点在于分红收益的安排,发行人可通过不同方式来设计优先股的结构,而不同的结构设计体现不同的合约属性,对于不同投资者的吸引力也是不同的。
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
优先股在中国公司法上的设置研究引言一、中国公司法对优先股设置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份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
优先股是指在分配股利和清算公司财产时,在普通股股东之前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的百分之二十。
优先股发行价不得低于面值,不得分割。
优先股的种类、数量、价格、期限和权利限制,应当载入公司章程。
”二、优先股在中国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尽管《公司法》对于优先股的设置进行了规定,然而在中国实践中,优先股的应用情况并不普遍。
这主要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和监管制度的限制导致的。
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以股票融资为主,债券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相对不发达,导致了公司融资渠道的单一化。
中国证监会对于优先股的发行设置了严格的监管规定,要求公司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才能获准发行优先股,这使得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面临较大的监管压力和限制。
中国投资者对于优先股的认知和理解还比较匮乏,很少有人能够准确理解和评估优先股的风险和收益,因此对于这种特殊的股权融资工具并不感兴趣。
在中国实践中,优先股的应用情况并不理想,很少有公司采用优先股作为融资工具。
在A股市场,几乎没有公司发行过优先股,这与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对于股票融资的偏好有关。
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也很少采用优先股融资,主要是由于监管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导致的。
优先股在中国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十分有限,需要在监管政策和市场理解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优先股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在未来,优先股有望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在实践中,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也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和认识优先股的风险和收益。
监管部门也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于优先股的监管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和改进,以便更好地促进优先股市场的发展。
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前景和政策建议
目前 ,我 国上市公司股价与 国民生产总值的 比值远远小 于发达国
家, 而我国经济的增长需要依赖股市 的发展 , 这意味着我 国经济的
而对于投资者而言, 他们更想找到 目前 , 大 多数发达 国家都有关 于优 先股制度 的规定 , 优先 股 增长要依赖于股民投资的增加。
在 国际金融市场上散发着巨大的活力 。根据标普统计 , 美 国的优 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的场所 ,那些追求长期稳定发展的上市公司往 先股 市场 规模 由 1 9 9 0年 的 5 3 0亿 美元增 长 至 2 0 0 5年 的 1 9 3 0 往无法吸引他们的眼球 , 所 以造成股民大量从股市撤资。而优先股
提 上 了 日程 。
一
委员会 等十部委联合 颁布《 创业投 资企业管理 暂行办法 》 , 根据 企业可 以以股权和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等 准股 权方式对未上
市 企 业 进 行投 资 。 2 0 1 3 年 5 月, 证 监 会 计 划 重 启 优 先股 试 点 改 革
月, 证监会计划推 出优先股试点方案 , 这无疑 为中国资本市场带 该办法 第 1 5条 规定 , 经于被投 资企业签订 投资协议 , 创业 投资
具有固定收益 , 风险较低 , 恰恰 为这些保守稳健型投资者提供 了一
而在我 国 , 由于没有 出台健全 的法律法规 , 对优先股缺乏充 项新的投资工具 , 拓展 了投资渠道 , 满足 了投资人多样化的投 资需
求, 也为股市的稳定发展注入了新 的力量。
3 . 优先股有利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 , 推动国家宏观调控
股 份 通 常 没 有 表决 权 。 ” 在我 国, 优先股的定义是 : “ 优 先 股 是 相
方面 ,优先股兼具债务性和权益性 的特点 ,相 对于普通股而
新三板优先股制度全解读
新三板优先股制度全解读前言新三板是中国的一个非公开市场,也是股票交易市场。
2019年1月,新三板实施了优先股制度,以为企业引入更多的风险投资,加强融资途径。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新三板优先股制度进行全面解读。
什么是新三板优先股优先股是指在股利分配和资产分配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享有分配权利的股票。
在新三板市场中,优先股是企业为获得风险投资而发行的一种股票。
相较于普通股,优先股的一大优势是具有优先权,投资人可以更高效地获得收益,但相应的风险也更高。
新三板优先股的资格条件比较苛刻,企业在发行优先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已经在新三板挂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企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两个季度净利润为正且至少为50万元;•企业需提交《优先股发行审核资料报告书》和《关于优先股发行的提案》。
新三板优先股分为两类:可赎回优先股(简称“K股”)和永续优先股(简称“P 股”)。
可赎回优先股(K股)可赎回优先股是指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企业有权对优先股进行赎回的股票。
K股有“赎回条款”,即规定了赎回时间和赎回价格。
这使得企业可以在需要时更便捷地回收股份。
永续优先股(P股)永续优先股是指不设赎回期限的股票。
企业无权将P股赎回或转换为其他股权。
P股投资者需要承担更高风险,但是在获得收益时也会获得更高优先权。
新三板优先股的定价新三板优先股的发行价格是由企业按照市场价格协商和定价。
一般情况下,股票价格会按照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新三板市场交易的平均市价确定。
新三板优先股的交易方式与普通股票的方式相似,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交易并进行账户清算。
由于新三板市场是非公开市场,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该更加注意市场交易风险和合法性问题。
新三板优先股的风险新三板优先股的发展时间仍然较短,市场交易相较于现有市场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根据历史数据,新三板市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风险:•做市商风险:由于做市商数量较少,企业存在减持和出货困难问题。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交易较为不成熟,市场流动性风险和追赶风险仍然较高。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
优先股发行对我国企业的利弊影响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票,在利润分红与财产的分配权上具有优先性。
优先股的发行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既有促进之处,也有不良影响。
本文试对我国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利弊做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标签:优先股;股票发行;企业发展;利弊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主要是公有制经济,股份制尚未萌芽。
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也不断发生着改变,传统的缺乏发展活力的公有制主体的经济体制逐渐被非公有制比重增加的新经济体制所代替。
改革开放以来,股份制经济不断壮大发展使得股票市场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势。
为了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开始发行优先股。
一、何为优先股1.概念。
优先股的本质类似于举债集资,区别于普通股而存在,又依托于普通股的可分配股利来保证。
其股息在发行前通常已经预先定好,不会因受到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而发生改变,不涉及公司的剩余利润分红,也不享有额外权益。
由于股息比较固定,对公司利润分配不会造成影响,因此,购买优先股的股东无法退股,只能由股份公司按照条款进行赎回。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优先股都有赎回条款。
若公司倒闭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债权人具有最高的索偿权,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股东再次之。
2.特征。
(1)股东权利小。
优先股的股东除非特殊情况,通常是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对重大经营也没有投票权,只在财务管理和一般股东大会等方面具有有限的表决权,且仍受到严格的限制。
只有在与其利益相关时,才会具有表决权。
(2)索偿权,优先股的索偿权以债权人为最优先,优先股股东次之,普通股再次之。
(3)收益率已预定。
与普通股那种无上限、无下限、完全受公司盈利情况影响的股息模式相比,优先股的股息具有预先性和固定性,不受公司经营情况影响,不参与公司分红于利润分配,但获得股息比普通股快。
(4)种类众多。
一些投资者进行参股主要是为了获得某些优先的好处,为了满足这类投资者的需求,优先股分类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以供选择。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研究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研究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研究一、股票市场的概述二、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三、我国股票市场的现状四、我国股票市场的趋势分析一、股票市场概述(一)股票的种类 1.股票的概念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给股东作为其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其实质是公司的产权证明书。
2.股票的特征权利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永久性 1998-2009A 股发行股本状况 0.275 0.294 0.314 0.283 0.285 0.296 0.307 0.329 0.258 0.280 0.359 0.685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份亿股 0.00 0.10 0.20 0.30 0.40 0.50 0.60 0.70 0.80 A股总发行股本A股流通股本流通股占比 1998-2009B股发行股本状况 0.940 0.892 0.882 0.956 0.946 0.945 0.959 0.961 0.988 0.992 0.993 0.947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亿股年份 0.00 0.10 0.20 0.30 0.40 0.50 0.60 0.70 0.80 0.90 1.00 B股总发行股本B股流通股本流通股占比 3.股票的种类(1)按照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同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股票(2)按照票面是否记载投资者姓名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3)按照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4)按照股票发行范围和交易币种不同分为: A股、B股、H股、N股、S股 1991-2009年A股和H股发行量比较 0.0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份亿股 A 股 H股 1991-2009年A股和H股筹资额比较 0.0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7000.00 8000.00 9000.0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份亿元 A 股 H股(二)股票的发行与流通 1.股票的发行(1)股票发行市场概念股票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是股票发行者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股票所形成的市场。
我国优先股实践初探
三 、中国优先股试 点起 航 2 0 1 3年 l 1月 3 0日,国务院发布的 《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见》从优 先股股 东的权利 与义务 、优先股发行与交易 、组织管理 和配套 政策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内容。 《 指导 意见》 中有 四点非常重要 :1 、优先股 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 公 开发行 ;2 、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总数的 5 0 %;3 、优先股可 以 作 为并 购重组支付手 段 ;4、企业投 资优先股 的投资 收益 ,符合条件 的 免税。 结合 《 指导 意见》 和 中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 ,我们总结 出 了中国优 先股 的几个 特征 :1 .只是 一种 特定 的融资 安排 ,增 量发 行 ; 2 .优先股 的交易场所与其普通股所在场所是一致的 ,上交所 、深 交所 、 新 三板 的公 司各 自在其 交易所 发行优先 股 ;3 .全 国社保 、企业年金 在 优 先股 的投资上不受现有证券 品种 的限制 。优先股未来的主要投 资主体 是 “ 固定 收益类 ”和 “ 战略投资者 ” ;4 .优 先股 的定 价取决 于 “ 累计 条 款” 、“ 参与条款”、“ 存 续期和赎 回条款 ” 、“ 转换条款 ” 的设 定 ;5 . 优先股对发行企业来说 ,仍存在税收 的压力 。但对于投资者来说 ,具 有 税 收支持 ;6 .对照证监会 《 上市公 司监管 指引第 3号一 上市公司现 金 分 红》 ,优先股对今后 中国股市 中分红的完善将起到推动作用 。 四 、优 先 股 是 中 国 资本 市 场 的 有 益 补 充 目 前开展优先股试点 ,无论对证券市场 、融资企业还是投资者都具 有 多方 面 的积 极 意 义 。 ( 一)丰富 了市场融 资工具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 定。 优先股 主要 面向一些低估值 、大市值 、负债率高 、且现金盈利 能力 稳定 的公 司,比如银行 、电力 、交运等行业 ,这些行业内的公 司往往 规 模较大 ,一旦 出现再融资需求 ,将对二级市场造成较大的压力 。而发行 优先股则可 以有效的缓解其股权融资压力 ,有助于这些公 司进一步扩展 业务 ,提升行业估值 。另外 ,优先股可以在不稀释股东控股权 的前提 下 提 高企业融资能力 ,这也给某些既有融资需求又有控股压力的上市公 司 提供 了新 的融资渠道 。 ( 二 ) 化 解 上 市 公 司 少 分 红 和投 资 者 分红 需 求之 间 的矛 盾 。 优先股由于事先约定了股 息率,一方面不存在强行干预上市公司分红的 问题;另外一方面看中分红的投资者的权益在购买优先股之后也有了保障。 ( 三 ) 有 利 于 为 投 资 者 提供 多元 化 投 资 渠 道 ,增 加 新 型 的 固定 收 益
我国优先股与永续债比较研究
投资者回 售 权/发 行人赎回 权
优先股不设 置 投 资 者 回 售 条 款ꎬ 即 优 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 优先股ꎮ 优先股赎回期为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 ( 分期发行的ꎬ自 每 期 首 个 计 息 日 起 ) 期满 5 年之日始ꎬ至全部赎回之日止ꎮ
于本期中期票据第 3 个和其后每 个付息日ꎬ 发行人 有权按 面值加 应付利息( 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 利息及其孳息) 赎回本期中期票 据ꎮ
FINANCE & ECONOMY 金融经济
我国优先股与永续债比较研究
瞿丽瑾
摘要:随着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ꎬ资本市场不断推 出新型融资工具以满足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ꎬ本文选取两家 同为上市公司的房地产企业ꎬ对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条款、融 资功能等进行比较研究ꎮ
关键词:优先股ꎻ永续债ꎻ比较研究
一、优先股的定义与性质 ( 一) 优先股的定义 优先股( Preferred Stock) ꎬ其优先性相对于普通股而言ꎬ 主要体现在分配利润与剩余财产方面ꎮ 在我国ꎬ优先股股东 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ꎬ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无关的事项没 有表决权ꎬ没有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ꎮ ( 二) 优先股的性质 1������ 法律性质认定 在我国ꎬ就其法律性质而言ꎬ优先股不属于债权证券ꎬ而 属于股权证券ꎮ 我国公司法(2013 修正) » 并没有对优先股 制度做出明确规定ꎬ仅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ꎬ“ 国务院可以 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ꎬ另行作出规 定” ꎮ 因此ꎬ在 2013 年 11 月和 2014 年 3 月ꎬ国务院和证监 会分别发布«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3〕46 号) »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和« 优先股试点管理 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97 号)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ꎬ分 别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对优先股的法律性质做出明 确的界定ꎬ即“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ꎬ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 类股份之外ꎬ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 ꎮ 2������ 经济性质认定 在我国ꎬ根据« 金融负债 与 权 益 工 具 的 区 分 及 相 关 会 计 处理规定( 财会[2014]13 号) » 的规定ꎬ针对不同类型的优先 股ꎬ应当以“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ꎬ 例如合同中包含发行人在一定的年限后强制赎回优先股或 在一定的年限内强制付息的义务时ꎬ就应当确认其为金融负 债 1ꎮ 二、永续债的定义与性质 ( 一) 永续债的定义 永续债( Perpetual Bond) ꎬ又称无期债券ꎬ是指没有确定 的到期期限或到期期限非常长ꎬ且发行人没有返还本金但有 定期支付利息义务的混合资本证券ꎮ 在我国ꎬ永续债一般被 称为“ 可续期公司债券” ꎮ 2013 年武汉地铁集团发行的“13 武汉地铁可续期债” 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13 国电 MTN001” 被认为开启了我国永续债的新篇章ꎮ ( 二) 永续债的性质 1������ 法律性质认定 在我国ꎬ就其法律性质而言ꎬ永续债不属于股权证券ꎬ而
我国优先股政策解读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优先股政策解读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池兆念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摘 要:优先股在完善及规范资本市场中具有关键影响,其可拓宽融资途径、减小再次筹资融资带来的压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结构。
然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优先股这种股票很少被人所知;我国理论界和决策层也普遍缺乏对优先股的认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优先股的发行很有必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优先股的相关政策进行溯源并对最新的政策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分析优先股对企业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优先股 政策 解读 影响一、引言优先股一般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企业出现亏损遭受清偿及利益调配时具有的一种优先权的带有特殊意义的股权。
优先股不仅在投融资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市场需求也很大。
在一些经济发展较为繁荣的地区与国家,如美国、英国、欧盟等,做为一种普遍的融资手段优先股早已在市场大受欢迎,已在市场存在多年,并且已是多样化金融资产的重要内容。
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出现时,英国也开始模仿美国,为多家金融机构利用优先股为其提供经济扶持,以缓解其资金流动性困难。
优先股发行程序相对简单,选择灵活多样,兼有普通股和债券的特征,可以更好的满足市场现阶段的需要。
然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优先股鲜为人知,在优先股的认识上,我国理论界和决策层缺乏关注,因此研究优先股很有必要并且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
二、优先股政策的历史沿革与解读1.萌芽阶段。
20世纪80年代是优先股的萌芽阶段,那时的公司对外发行的股权与目前的参与性优先股具有相同性质,都具备债券与股票的特性,不仅能根据拥有股权比重参与利润分配,还能接受到固定股息(利息同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利息一致)。
但这种股权同目前的优先股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早期公司没有像如今将普通股和优先股分别公开发行,而只是发行其中的一种,公司对股东分配的股息可在税前支出。
而目前的优先股的股息是采用公司的税后利益分配的(参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7年第70条有关条款))。
优先股不能成为中国股市新包袱
10在市场的期待与关注中,优先股终于掀开盖头露出庐山真面目。
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预计正式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将很快会发布实施。
如果不对“征求意见稿”作出重大修改的话,证监会推出的优先股将会与A股市场投资者的期待相距甚远。
其实对于优先股的推出,投资者是充满期待的。
毕竟优先股是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重要途径之一。
就目前的A股来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已经成了中国股市的老大难问题。
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过高,少则40%,多则超过70%。
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股独大”,同时也为市场制造了数量庞大的大小非,使股市始终处于大小非套现的压力之下,使股市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因此,投资者希望在IPO时优先引入优先股制度。
比如,对于IPO公司,如果是国家控制的,允许实际控股股东持有51%的股份,多余的持股全部转为优先股。
如果不是国家控股的公司,其实际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5%(《公司法》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35%以上持股全部转为优先股。
如此一来,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不过,就“征求意见稿”来说,优先股只是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工具推出来的。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试点阶段,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三类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就三种情形来说,后两种并不具备普遍性。
因此,到最后优先股就是上证50成分股公司再融资的工具。
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前景和政策建议
优先股在我国发展前景和政策建议作者:张嘉桐来源:《商场现代化》2013年第29期摘要:本文介绍了优先股的概念、特征以及优先股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指出优先股的作用,分析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及应注意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优先股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优先股发展前景政策建议优先股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本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却鲜有应用。
2013年5月,证监会计划推出优先股试点方案,这无疑为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将优先股的普及推广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一、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布莱克法律词典》对优先股的定义是:“一种给予其持有者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的股份类别,这一股份通常没有表决权。
”在我国,优先股的定义是:“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既具有权益性又具有债务性。
首先,优先股与普通股一样都是一种股东权益凭证,但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的优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利优先分配且通常为固定股利,二是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仅次于债权人。
其次,优先股与债券一样,都有固定收益且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所以优先股在享有低风险的同时也丧失了一定的权利,这可以看作优先股股东以放弃决策权为代价换取优先分配权。
二、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关于优先股制度的规定,优先股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散发着巨大的活力。
根据标普统计,美国的优先股市场规模由1990年的530亿美元增长至2005年的1930亿美元,发展极为迅速。
而在我国,由于没有出台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优先股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且我国的所有制性质等原因,优先股的发展较为缓慢,至今没有形成成熟的政策体系。
优先股在我国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20世纪80年代。
在当时的股份形式中,股份持有人既能按照固定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参与公司利润的分红。
论近代中国华商企业的优先股
郭岩伟
( 复旦 大学 历 史 系, 上海 2 0 0 4 3 3 )
摘
要: 在传统 中国走 向近代化 的过程 中, 股 份制 企业作 为一种 重要 的企业 组织形 式, 在筹 集资本 方
面发挥 了极 为重要 的作 用 ; 而股份制企 业本 身为顺应 时势 亦发 生了一 系列变革 , 优 先股便是 这种 变革 的重
g r o u n d a n d i t s i r g h t s a n d i n t e r e s t s f r o m t h e e n t e r p r i s e s y s t e m p e sp r e c t i v e .
Ke y wo r d s : mo d e m C h i n a; C h i n e s e e n t e r p r i s e ; p r e f e r e n c e s h a r e
f o r e c o n o mi c d e v e l o p me n t i n t h e mo d e r n i z a t i o n p r o c e s s f o t r a d i t i o n a l C h i n a .J o i n t —s t o c k e n t e pr r i s e h a s ls a o c h a n g e d a l o t i n
要 组成部分 。在近代 中国华商企业 中, 优先股对 企业的创立、 发展及化 解危机发 挥 了至 关重要作 用, 因此 , 系统探讨近代 华商企业优 先股的产生背景及其权益 , 并从企业制度层 面予以分析 就显得 尤为必要 。 关键词 : 近 代 中国; 华商企业 ; 优先股 中图分类号 : 1 4 , 2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5 — 6 0 5 x( 2 0 1 3 ) 0 5 — 0 0 3 5 — 0 8
优先股发展历程及与股票
优先股发展历程及与股票、债券的比较分析一、定义及特征1.定义优先股(preferred stock)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又一种权益工具,其优先权主要体现在: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股息率进行分配,能享受稳定的分红;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同时,也要让渡出一些权力: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2.分类优先股可按其附有的权利和条款继续细分:累积优先股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股票。
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财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
非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如果当年公司经营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积,以后也不能补付。
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
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是指其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按规定分取当年的定额股息,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
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就是只能按规定分取定额股息而不再参加其它形式分红的优先股股票。
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
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按公司条款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票,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不具有转换为其他金融工具功能的优先股股票。
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
可赎回优先股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股票,又称可收回优先股股票,而不附加有赎回条件的优先股股票就是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
股息可调整优先股股票。
它是指股息率可以调整变化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是优先股股票的股息率可随相应的条件进行变更而不再事先予以固定。
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
英 国是世界 E 最早启用优先股融资 的国家 ,1 9世
表1
优先股合 约设 计
剩余财产权 索取
性 质
排在优先股 、 普通股之 前
债 权
排在债 券之后, 普通股之前
从 表 1可知 A 、B合 约设 计 着重于从 股息率 角 度来 制定优先股合 约条款 ,其 注重 于公司分红 的成
长性 ,更多体现 的是 普通 股 的性质 ;而 c 、D合 约
收稿 日期 :2 0 1 3— 0 9— 0 5
作 者简介 :范利 民 ( 1 9 7 1 一) ,男 ,湖 南邵阳人 ,广西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管理学博士 ,研 究方向 :金 融投 资与财务 管 理;张辉锋 ( 1 9 7 3一) ,男,山 东蓬莱人 ,中国人 民大学新 闻学院副教授 ,新 闻学博 士 ,研 究方向 :传媒 经 济;谢鸿华 ( 1 9 8 6一) ,男 ( 壮族) ,广 西宾 阳人 ,广 西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投 资与管理。
是不 同的。
优先股在 美 国的 实 践 最早 可 追溯 至 1 8 3 6年 ,
但 规范法律始见 于 1 9 5 0年 颁布 的 《 标 准 商事 公 司 法》 。现 今 优 先 股 在 美 国被 广 泛 使 用 ,据 统 计 ,
1 9 9 0— 2 0 0 5年 的 l 5年 间 ,优 先股 市 场规 模从 5 3 0 亿 美元增 长至1 9 3 0 4 L 国 曾把 优 先股
附加收益 ,D合约注重投资者权利的灵 活使用 。
( - )优先股 与其 他证券 比较
为更清楚 了解优 先股 的性 质 ,本文将 普 通股 、
债券 、优先股这 三类证券 的主要 特征进行对 比 ,如
我国军工企业发行优先股商法论文
我国军工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商法研究2012年3月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表示,中国政府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根据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国防费规模。
2012年中国国防费预算为6702.74亿元人民币,比上年预算执行数增加676.04亿元人民币,增长11.2%。
外界就中国2012年军费支出数据纷纷解读,继续炒作“中国威胁论”。
此后短短的一个月就发生了黄岩岛事件。
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海军巴拉望号在黄岩岛海域抓捕12艘中国渔船上的中国渔民时,中国海监船75号和海监船84号抵达并阻止菲律宾海军带走中国渔民和渔船,随后中国渔政船和菲律宾海军护卫舰开始对峙,目前仍在进行中。
事件发展至今,无论是民间还是军方都有主战的声音。
但战争不是儿戏,若真开战将不仅是中菲两国之间的事情,还有可能扯入东盟、美国等,同时现代战争的特点之一就是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的大量应用,这就需要巨额军费的投入,需要国家综合财力的支撑。
但是我国在军费增幅递减的情形下仍然遭到外界的质疑和抨击,又如何继续加大军费投入,加快建设现代化的国防呢?而有关军事权威人士解读我海军与制空能力等方面的隐忧,则让人不由忧心忡忡。
我国军工企业的发展壮大,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
由于军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国家对军工企业的融资限制比较多,军工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与军工企业控制权旁落问题是一对矛盾。
优先股虽然也是股票,却具有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行优先股融资不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控制权等特点,军工企业发行优先股是一种比较好的融资方式。
由于我国法律当中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军工企业更好的利用这一渠道融资,笔者通过军工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商法研究,探索解决这一矛盾的路径。
一、军工企业及优先股的基本内涵(一)我国军工企业的概念及特点本文所指军工企业为国有性质的,以承担国防科研为主要任务,从事为部队提供各种武器装备研制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经费来源主要为国防费用,进行独立核算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军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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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先股的发展研究
摘要
2013年,我国正式发行了关于优先股试点的要求,并对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已逐步进入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它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又一主要制度,也为我国投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
当前阶段,我国优先股仅有少数几部法律约束和保护,二十几家上市公司尝试发行优先股,发展仅处于起步阶段。
且在我国上市公司在优先股试点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条款设计过度雷同,固定收益特征淡化,优先权利被侵蚀等。
这些问题会极大影响优先股制度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将不利于活跃的优先股投融资市场的形成。
本文旨在通过对优先股实质、性质的分析,探讨中国优先股发行的意义,在当前发行现状下,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优先股试点出现的问题,对其发展和改善提出笔者的建议,使我国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试点得以更健康的发展。
因为国内优先股的试点开始不久,获得我国资本市场有关优先股的数据比较困难,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等方法对我国优先股试点问题进行研究。
我国企业主要可以通过三个渠道来融资:发行股票、负债和利润留存。
对于公司来说,不同时期可能需要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在不断变动的市场条件下,也会有不同的投资偏好。
只有既适应公司的融资需求又满足不同投资者投资偏好的资本动作才能获得投融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优先股作为一种兼具股权资本和债券资本特征的融资工具,有其自身的优势,满足了某些情况下投融资双方的共同需求。
优先股作为公司的一种特别股份在国外的公司制度中早已存在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优先股是创业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也是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对金融创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国务院一直未对优先股作出特别的规定,直至2013年《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
自2013年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有部分上市公司进行发行优先股
的试水,有少数几部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和保护,发展仅处于起步阶段。
从意义来说,优先股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方式;可以补充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负担和财务风险;减轻普通股股价波动,且不影响普通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
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优先股试点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制约了优先股的发展,比如发行人均选择非公开发行模式,条款设计过度雷同,固定收益特征淡化,优先权利被侵蚀等。
这些问题会极大影响优先股制度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将不利于活跃的优先股投融资市场的形成。
因此本文主要通过我国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现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对其发展和改善提出笔者的建议,使我国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试点得以更健康的发展。
一、我国优先股融资的现状
优先股,顾名思义,是指相对于普通股来说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既有权益特点也有负债特点,是一种介于普通股和公司债券之间的证券。
其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司盈余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在公司进行分配利润和资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的资产要求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与优先股优点相对应的是其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没有表决权或表决权收到限制,其对企业的控制力要比普通股弱。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优先股股东的权力与义务、优先股发行与交易、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三个方面明确了我国优先股发行的相关内容。
其中着重突出了四点,表明了我国优先股融资的实际环境:第一,优先股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二,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总数的50%;第三,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第四,企业投资优先股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可以免税。
《指导意见》中指出:首先,为了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可以计入一级资本的优先股,放松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约束;其次,明确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
优先股的优势使其具有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