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的7个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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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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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计量法律法规》讲义

《计量法律法规》讲义
计量器具产品实施法制管理的措施有:计量 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制造、修理计量 器具许可制度和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及检 定制度。
计量法律责任
《计量法》规定有三种:行政法律责任(包 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 型式法律责任。
《计量法》规定了8种行政处罚。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 定不合格而出厂的* 责令其停止出厂 ;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 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作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 的原则自行确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 产和科研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 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计量仲裁检定的管理和实施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
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开展计
量检定/校准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
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
好的技术状况; (四)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
计量单位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法》第三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 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 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 定。
计量监督管理体制
计量监督管理的慨念:计量监督是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 形式。
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 制。
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
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
(一)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计量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三)计量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

计量的法制管理条例
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 目 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10) 计量检定必须按国家检定系统表进行。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11)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 就地就近进行。
《计量法》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 含7条
(1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3)制造新计量器具—应经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 部
《计量法》第一章 总则 含4条
(1)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 统
一和量值准确。 (2)建立计量基准、标准器具;进行检定、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 (3)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4)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工作实施统 一
监督管理。
《计量法》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 量
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含7条
总则 计量技术机构 测量标准 计量检定人员 监督管理 奖励与处分 附则
总则
条例根据计量法制定; 条例是军队组织实施计量工作的基本依据; 军队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装备和检测设备进 行计量检定、校准,保证其量值的准确可靠,计量 单位的统一。 军队计量建设坚持与军队装备建设同步发展。 军队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使用装备和负责装备技术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组织对所属装备和检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 准或者测试。
修理后的装备和检测设备,应当重新计量检定、 校准或者测试。装备延寿、改装中涉及的测量方法、 测量数据,应当经过计量技术机构确认。
引进装备及其技术时,应当同时引进必要的检测 设备、测量标准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未能同时引 进的,应当及时安排国内采购或者研制。
二者具体区别见操作程序图
➢ 计量确认
保证测量设备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 组操作。
计量确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测量设备的计 量特性能满足使用的要求。计量确认包括对 测量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必要时进行调整 或修理,以及调修后的再校准或再检定。经 校准或检定的测量设备还要与使用要求相比 较,满足使用要求的予以计量确认,贴相应 的计量确认标记,必要时可调部位要加封印 以免变动。

1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基础知识

1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基础知识

精心整理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一、我国计量法规体系我过的计量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由计量法律、计量法规、计量管理规章以及要强制执行的计量技术法规等构成。

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计量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1986年112323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部门与客户结算电费用的电能表、互感器、兆欧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4、量值传递与溯源量值传递,是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的过程。

所谓量值溯源,又叫量值溯源性,是指通过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能够与规定的计量标准、通常是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相联系起来的特性。

量值传递是从国家基准出发,按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逐级检定,把量值自上而下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而量值溯源则是从下到上追溯计量标准直到国家的和国际的基准。

两者在本质上都是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统一。

量值传递与溯源的示意图见图1-1。

512④检JJG如:JJG124-2005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计量法》要求,凡制造以销售为目的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者生产的产品,应按规定在产品上注明标志符号,标志符号为“CMC"。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

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

凡未取得定型鉴定合格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不准生产。

计量基础及法规

计量基础及法规

量值传递的基本方法:
量值传递
定义法(绝对法) 直接传递 直接比对法 直接测量法 比较法 间接测量法 间接传递 间接比对法 过渡法(用传递标准)
2、量值溯源 即指计量器具及其测得的量值都能在允许范围内 追溯到国家基准,是从工作用计量器具到计量标准直 至国家基准自上而下地进行量值追溯。
六、计量的基本法规
练习二
计算下列数据的结果,并说明理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375+0.0745+39.54
13.9*0.0112*1.97
五 、量值传递
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是计量工作的重要环节,它们 是计量领域中互逆的两个过程。是统一量值、提供计量保 证的基本途径。 1、量值传递 所谓量值传递是指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 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 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的准确和一致。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 数单位
三、允许差
一、准确度和误差
准确度:指测得结果与真实值接近的程度 误差:指测得结果与真实值之差
二、精密度和偏差
精密度:在同一实验中,每次测得的结果与他们的平均值接近的程 度 偏差:测得的结果与平均值之差
三、环境设备
企业应有规章制度、环境设施来保证测量设备、试验设备等能正常 使用并满足工作要求。例如温度、湿度、防尘、噪声、振动、电源、 静电、电磁干扰等因素。如建立有标准的实验室,其设施和环境条件 应满足校准工作的要求
用“四舍六入五成双”规则舍去过多的数字
当尾数≤4时,则舍去 当尾数≥6时,则入 尾数为5时,若5前面为偶数则舍去;为奇数则入;当5后面还有不 是零的任何数时,无论5前面是偶还是奇,都入

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法规及基础知识新版教材考点整理

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法规及基础知识新版教材考点整理

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1,计量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国家的权益不受侵犯。

计量立法的宗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2,《计量法》调整的范围:《计量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均为《计量法》适用的范围,都必须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加以调整,不允许随意变更,各行其是。

3,计量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入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

4,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5,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3)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4)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5)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计量基本概念及法规体系介绍

计量基本概念及法规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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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量值传递的意义
1)、保障单位制的统一的重要手段:没有量值传递,量 值也就无源可溯,更谈不上统一的量值了; 2)、保证量值结果准确可靠的基础:量值传递是为了达 到保证全国量值准确可靠这一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 技术保证。 例如:计量器具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误差。新制造的计量 器具必须用适当等级的计量标准来检定,经检定合格使 用;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条件的变化,需要定期用规定 等级的计量标准对其进行检定,根据检定结果进行修理 或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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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征:
1)统一性:计量最本质特征,现在已不仅仅局限 于一个国家的单位量值的统一,而且要实现全世界的 单位量值的统一; 2)准确性:“准”是计量工作的核心,必须达 到所预期的某种准确度; 3)法制性:国家对统一使用的计量单位,复现 单位量值的国家计量基准,以及进行量值传递的方法 、手段等用法律作出规定,对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 护、环境监测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计量器具、计量方 法、计量手段等进行法律规定,以作为社会各界各行 业普遍遵循的准则; 4)社会性:计量与国民经济各部门、人民生活的 各个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d)法制性:来自于计量的社会性,量值的准确可靠不 仅依赖于科学技术手段,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 管理,特别是对国计民生有明显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和可 持续发展或需要特殊信任的领域,必须由政府主导建立起 法制保障。否则,量值的准确性、一致性及溯源性就不可 能实现,计量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所以,计量不同于一般的测量。计量属于测量而又严 于一般的测量,可狭义认为,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有 关的、与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规范化的测量。科技、经 济和社会发展对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要求越高,计 量的作用也就越显重要。 3、对象:目前主要是物理量,当前普遍开展和比较成熟 的“十大计量”,包括几何量、温度、力学、电磁、无线 电、时间频率、光学、电离辐射、声学和化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是指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为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所必须的计量技术性规范文件。

以下是部分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类型及作用:
-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描述国家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关系的一种图表,用来保证量值的准确一致。

-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为评定计量器具特性,规定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或样机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审查、认可,作出技术评价结论的文件。

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是保障计量准确一致和量值溯源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2、计量主要法律法规

计量法规体系1、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2、计量法规(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全国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一次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计量规章(30多个)《计量法条文解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目录2005年第145号)、《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30余件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计量法》共计六章三十五条(1985年9月6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计量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宗旨(目的):(第一条)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

有利于生产、贸易、科学技术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2、立法原则统一立法,区别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7.05.27•【文号】•【施行日期】1977.05.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国务院1977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制度,健全全国计量体系,使计量工作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计量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以.阶级斗争为纲,加强管理,统一量值,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计量测试与生产建设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服务。

第二章计量制度第三条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即“公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英制,除因特殊需要经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律不准使用。

第四条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代号和采用方案,另行公布。

第三章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的建立和量值传递第五条国家计量基准器是实现全国量值统一的基本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局(简称国家标准计量局)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组织研究和建立,经国家鉴定合格后使用。

各级计量标准器的建立,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级计量机构建立其最高一级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国家计量基准器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准器逐级传递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

量值传递必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安排。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七条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严格执行计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国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发布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行政管理,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生产力提高,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计量活动及其管理、监督和检验。

计量活动是指用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进行度量、检验、监测、仪器、仪表、器具和其他计量器具检定等活动。

第三条进行计量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国家或者国际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进行。

计量单位是指通过国家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计量单位或者其他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是指用于取得计量结果的标准操作程序、方法或者技术。

第四条国家实行计量技术、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加强计量技术创新和应用,提高计量活动的科学化、精确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国家计量事业和推进计量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计量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计量技术服务体系。

第八条计量单位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依据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种组织、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定、监测等计量活动。

第十条国家实行计量活动的计量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应当进行检定,检定结果应当符合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要求。

计量器具检定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进行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国家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制度。

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基本计量单位和衍生计量单位。

基本计量单位是国际通用计量单位的基本单位。

衍生计量单位是国际通用计量单位的衍生单位。

第十四条国家规定的衡量衍生计量单位应当建立在基本计量单位基础上。

3、计量法规

3、计量法规

4、计量法规体系
第一层是计量法律, 1985年 第一层是计量法律,即1985年9月6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层是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层是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第三层是规章、部门规章、 第三层是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三个层次是审批的权限不同,程序和法律效力也不同。 三个层次是审批的权限不同,程序和法律效力也不同。
第二章
第5条—第11条 第11条
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 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 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 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 就地就近进行。 就地就近进行。
一、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法规
规章 计量法规体系
法律
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1、 法 律
广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广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 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的法律。 制定的法律。

计量法律法规目录

计量法律法规目录

计量法律法规目录计量法律法规目录一、计量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1 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及其衍生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体系1.2 计量管理制度- 计量设施和仪器的管理- 计量标准和计量校准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 2.1 计量器具的类别与管理- 一般计量器具管理- 特殊计量器具管理2.2 计量标准和计量校准- 可追溯性与实验室认可3. 《计量行政许可实施办法》3.1 计量认证与认可- 计量认证- 认证机构的管理3.2 计量技术评价与检测能力建设4. 《计量行政执法办法》4.1 计量监督与检查- 计量监督- 计量检查与抽样测试4.2 计量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与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程序二、特定行业计量法规及标准1. 医疗器械计量管理1.1 医疗器械计量检定规范1.2 医疗器械计量器具管理规定2. 燃气计量管理2.1 燃气计量器具管理办法2.2 燃气计量器具检定规程3. 水表计量管理3.1 水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3.2 水表计量器具准确度检定规程三、计量标准与技术规范1. 计量标准1.1 计量单位及其定义1.2 计量标准的建立与维护2. 计量技术规范2.1 计量器具的技术特性与要求2.2 计量方法与程序的规定四、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全文3. 《计量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全文4. 《计量行政执法办法》全文5. 医疗器械计量检定规范6. 医疗器械计量器具管理规定7. 燃气计量器具管理办法8. 燃气计量器具检定规程9. 水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10. 水表计量器具准确度检定规程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计量单位:用于计量的基本单位或派生单位。

- 法定计量单位体系:由法律规定的计量单位的体系。

- 计量设施和仪器的管理:对计量设施和仪器的选择、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进行管理。

- 计量标准和计量校准:计量标准的建立、维护和计量器具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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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的7个行政法规
1.计量法实施条例:规定计量行政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计量标准、计量器具和计量检定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 计量器具管理条例:明确计量器具生产、销售、使用、检定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检定条例:规定计量检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计量检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 计量标准管理条例:规定计量标准的制定、颁布、实施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计量单位管理条例:规定计量单位的确定、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准确性。

6. 计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计量认证的程序、标准和要求,保证计量认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7. 计量行政处罚条例:规定计量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维护计量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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