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背后的情理法纠葛
南京虐童案背后的情理法纠葛作者:黄宁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南京虐童案引发人们极大的关注,但该案背后所涉及的诸多情理法问题仍需探讨与分析,因而本文从批捕与否、虐待及非法收养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批捕;虐待;非法收养中图分类号:D925.2;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60-01作者简介:黄宁(1992-),女,汉族,河南洛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继南京饿死女童案之后,一起虐童案又将南京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虽然有句老话叫“棍棒底下出孝子”,但这起棍棒下的教育却使人们产生极大的争议,也迫使人们考虑该案背后所涉及的情理法问题。
当法律案件遭遇舆论围观,保证依法、独立办案的同时,在寻找情、理、法的平衡方面,南京虐童案或许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一个参考的模本。
一、批捕与否问题该案引发舆论争议主要问题在于检察机关是否应批捕施暴者。
人们普遍认为应对养母予以批捕,但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捕决定前,举行检查批捕听证会并听取了18位代表的意见后,最终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决定一经作出就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但是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不批捕结论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兼顾情理的。
强制措施的本质在于是一种侵犯或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方法,而逮捕作为强制措施的手段之一也是符合其本质的,但是大多数人却认为逮捕属于刑事处罚措施的一种,不逮捕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会逃脱刑事处罚,这也是民众对于不逮捕做出巨大反应的原因之所在。
但是,逮捕并非刑事处罚措施,它是预防性而非惩戒性的,其仅具有程序性效力,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
结合虐童案来说,检察院认为在此案中,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犯罪嫌疑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且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恶性事件,涉及到了多名孩子的安全和生命问题。
案件
的犯罪构成涉及到了多个方面,下面就来对其进行考察。
一、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以殴打、捆绑、饥饿或剥夺生活必需品等手段导致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受
到伤害的行为。
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们长期受到家长的殴打、绑缚、饥饿等虐待
行为,其身体和心理都遭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罪状应该包括虐待罪。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正当手段对被害人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如打伤、刺伤、烧伤、毒伤等。
从案件中的情况看,嫌疑人使用了烟头和打火机对孩子进行烧伤,这就构成
了故意伤害罪。
三、强迫卖淫罪
据报道,案件中还涉及到了嫌疑人强迫儿童卖淫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的构成条件是明显的,第一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从事卖淫
活动;第二是诱骗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的强迫卖淫行为既涉及到了
暴力威胁,又涉及到了诱骗,符合强迫卖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四、故意杀人罪
据报道,案件中还有两名儿童死亡,而这是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故意杀人罪是指主
观恶意明显,采用某种手段导致人死亡的行为。
从案件情况看,嫌疑人使用了烟头和打火
机对两名儿童进行烧伤,这导致两名儿童死亡,该罪嫌成立。
总之,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体现了极大的恶性。
这些犯罪行为与正义和人道价值背
道而驰,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郑州刑事律师刘磊:通过南京虐童案来分析刑事拘留的要素
郑州刑事律师刘磊:通过南京虐童案来分析刑事拘留
的要素
近日,一个视频(南京虐童)在各大网站疯狂疯狂被播放,被转载,所受的争议也一时被推到风口浪尖中。
案件的养母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刑事拘留。
就本案的情况,我们咨询了郑州刑事律师刘磊的相关看法,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刘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刑法并无虐童罪,故很多这样的案件发展,被冠以的罪名是会有实际的罪行加以替代。
涉案人为养母,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的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养母最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进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因此南京养母的行为符合其中的两个要素,故被刑事拘留是依法的。
希望通过这次的刑事拘留,可以改便养母的行为习惯,以一个爱护保护养母形象出现。
文章来源:/。
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虐童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虐童行为不仅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对其家庭、社会产生恶劣影响。
为了保护儿童权益,我国法律对虐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打击虐童犯罪提供参考。
二、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概述虐童案件的法律定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1. 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侮辱行为、公然性、情节恶劣。
虐童行为中,施虐者对儿童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侮辱,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2. 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配偶、重婚行为。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同时存在家庭暴力、性侵等行为,涉嫌重婚罪。
3.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以上后果。
虐童行为中,施虐者故意对儿童进行身体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罪。
4. 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应当抚养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等,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抚养、情节恶劣。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因家庭矛盾等原因遗弃儿童,涉嫌遗弃罪。
5.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现役军人的配偶、有配偶而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虐童案件中,施虐者可能同时存在家庭暴力、性侵等行为,涉嫌破坏军婚罪。
三、虐童案件的法律适用与处罚1. 侮辱罪:侮辱罪的处罚包括拘役、管制、罚金。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南京虐童案是指一起在中国南京市发生的虐待儿童事件。
该案件发生在2024年12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7岁男童被其独居监护人虐待致死。
这起案件揭露了儿童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儿童权益和保护的讨论。
本文将从社会背景、事件经过、案件原因、社会反应和启示等方面对南京虐童案进行分析。
社会背景:虐待儿童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着。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儿童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机制,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况依然频发,南京虐童案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证。
事件经过:根据报道,南京虐童案的受害者是一名7岁男童,孩子的父母离婚后,监护权归属于其祖母和外祖母。
然而,2024年底,祖母患病去世,外祖母也因病暂时无法照顾孩子,于是7岁男童被其丧偶的监护人接回家。
在接回后的近一年时间里,该男童遭受了长期的虐待,包括殴打、饿饿和恐吓等。
最终,男童因身体抵抗力下降导致感染而不治身亡。
案件原因:1.监护人的缺乏爱心和责任感是导致这一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监护人在接收孩子时并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而是以虐待的手段来对待孩子,缺乏对孩子的爱和关怀。
2.社会的缺失监管机制也是导致儿童虐待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监护人并未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导致了他对孩子的虐待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社会反应:启示:1.建立更加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是当务之急。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审查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尽好监护职责。
2.加强儿童权益意识的普及和教育。
只有让每个人都认识到儿童的权益是不可侵犯的,才能真正做到对儿童的保护。
3.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只有建立一个爱心、责任和协作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儿童虐待行为。
综上所述,南京虐童案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悲剧,也是一个警示的案例。
我们应当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建立更加健全的儿童保护机制,加强儿童权益意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共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做出努力。
南京虐童案养母犯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南京虐童案养母犯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今天下午2点,经过两天半的庭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备受重视的虐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关报导中新网9月28日电“南京虐童案”今天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男童养母李征琴否定违法,对指控其成心伤害罪很有贰言。
“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并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
宝宝到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意图,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被告人李征琴称。
依据检方指控:2013年6月,李某与其老公经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宝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家中抚育。
本年3月31日晚,李某认为小宝考试做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扯谎,在家中先后运用抓痒耙、跳绳对小宝进行鞭打。
后经南京市公安局证据判定所判定,小宝的损害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
检方称,李某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法不妥,使小宝损害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成心伤害罪。
该案系家庭教育不妥引发的刑事案件,李某在案发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获得被害人小宝及法定代理人的体谅。
在充分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准则及被害人小宝的身心健康与未来生长实践,主张法院对其“从宽处分”。
本年4月,一组南京高新区男童被养母毒打的相片引发很多网民重视。
相片显现,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脚也高高肿起。
据警方查明,3月31 日17时许,男童施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安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用抓痒耙、跳绳鞭打及脚踩,致使施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呈现红肿痕迹。
经法医开始鉴定,已构成轻伤。
4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安全南京”发布音讯称,男童的养母涉嫌成心伤害被刑拘,男童暂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抚育。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成心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拘捕违法嫌疑人李某。
4月16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就违法嫌疑人李某殴伤养子施某一案举办审查拘捕听证会,与会人员大都以为此案不适宜采纳拘捕办法。
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南京家长被刑拘!我们可以看出哪些法律问题?
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南京家长被刑拘!我们可以看出哪些法律问题?近日,网络上热传的一则短视频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据悉,事情的起因是两名男童在幼儿园打闹的过程中,一方争抢玩具时戳破了另一方的头皮,受伤男童一家三口来到对方家“讨说法”。
视频中,受伤男童的父亲鲁某某先是坐在凳子上训斥一名幼童,在说话间突然扬手掌掴了这名5岁幼童,致其后翻倒地。
被掌掴幼童的爷爷祖某某在一旁看到这一幕十分生气,便起身与鲁某某争论,随后拿起了塑料椅、木椅等物品试图砸向鲁某某,祖某某被鲁某某推倒在地。
这则触目惊心的视频在被掌掴幼童的哭声、老人痛苦的呻吟中结束。
图片来源:郑州晚报11月9日,南京玄武区警方通报了该事件的处理进展,这名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家长鲁某某已被刑拘;11月10日,南京玄武区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该案,目前案件仍在办理中。
鲁某某作为孩子家长,未能理性解决孩子之间的矛盾甚至出手伤人,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热议。
在这场本可以避免的悲剧中,反映出哪些涉法问题?作为律师,会怎么看?问题一:用暴力解决矛盾,可能造成哪些后果?动手掌掴幼童、推倒老人的鲁某某所涉嫌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据警方通报可知,被推倒在地的祖某某腿部骨折,待被掌掴幼童及其祖父祖某某的伤情鉴定作出结论,便可知晓鲁某某最终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如经鉴定祖某某的伤情只是轻微伤,警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鲁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祖某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经鉴定祖某某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以上,鲁某某将会被追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祖某某可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作者:李通辉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8期李通辉【摘要】2015年4月在南京市浦口区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的事件,本案一经发生就引起了广泛讨论,讨论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
本文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案发时《刑法》规定两个罪名,以及本案的起诉方式是否符合两个罪名的刑事起诉制度,笔者不认为本案被告符合法院的定罪。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发现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足之处,针对不足之处笔者从虐待罪犯罪主体、虐待罪追诉方式以及提高虐待罪法定刑三方面为完善我国刑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南京虐童案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虐童行为1案情综述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甲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男,2006年9月2日生)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市抚养。
2015年3月31日晚,在位于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南路2号9幢一单元402室的家中,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结合其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南京虐童案犯罪分析本案一经判决,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有一种意见主张李征琴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当定为虐待罪。
另一种意见主张李征琴由于施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造成轻伤的结果,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本文围绕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李征琴的行为符合哪一罪名,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南京虐童案判决结果中的问题。
2.1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分析。
本案的判决结果就是认定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笔者从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来分析认定这个罪名是否合理。
南京虐童案案例分析
一、案件法律事实首先,在李征琴和被害人施某某之间监护关系的产生上,法律事实是李征琴夫妇的收养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而本案中,李征琴收养施某某的行为如果是合法有效的行为,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李征琴与施某某之间将形成法定的监护关系,依法可以对施某某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李征琴对施某某的侵权行为是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作为被害人施某某的监护人,李征琴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施某某的义务。
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李征琴以“教育”施某某为理由,对施某某进行身体上的侵害,给施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应当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二、案件法律争议首先,本案中监护关系产生的正当性。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其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可以将监护职责进行移交。
一方面,案件发生后,施某某的生父母是施某某的临时监护人,表明其存在一定的监护能力,施某某生父母转移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是否合法是存在疑问的;另一方面,在本案中,被害人施某某的亲生父母将施某某进行送养,依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李征琴夫妇并不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且其在办理收养手续时重要的文件系伪造,因而依据法律的规定,李征琴和施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是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而监护关系产生前提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就值得怀疑。
其次,本案中监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值得保护。
本案中李征琴以对施某某进行“教育”的目的对施某某进行了体罚,该体罚行为是否是合法的监护行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同时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浅析南京虐童案中的相关刑法问题
浅析南京虐童案中的相关刑法问题作者:包宜鑫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2期【摘要】2015年,南京发生的虐童案引发了全国震动,也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理论界对于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探讨。
本文基于南京虐童案中的相关问题,从实体、程序、结果、社会影响几个方面来探讨相关问题。
【关键词】虐童案;刑法;问题一、案件概括:2015年4月4日,一组南京市高新区男童被养母暴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
照片显示,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像是被鞭子抽过。
随后,南京警方介入调查,并于4月5日凌晨以涉嫌故意伤害对男童养母李征琴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征琴。
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5年9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虐童案。
2015年9月30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征琴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2015年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的实体问题本案中李征琴与施某的关系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成为本案讨论的焦点之一。
法庭上,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李征琴和现在的丈夫此前分别有一个子女,但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伪造的。
因此认定其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合法。
无论其夫妻二人无共同生育子女而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还是提交的收养证明存在虚假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笔者认为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对于家庭成员的认定,公诉人在庭审中有关收养关系的证明对本案的判定无意义。
纵观本案不可否认李与施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他们之间这种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应承认为家庭成员关系,施某应视为与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发生在2012年8月,涉及两名被告人钱某和龚某与一名受害人陈某某的虐待行为。
该案件的犯罪构成主要考察刑法有关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适用情况。
针对南京虐童案中被告人的虐待行为,可以认定其涉嫌虐待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虐待罪是指以殴打、体罚、虐待等方式对人虐待、使残害或者其他损害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被告人钱某和龚某分别使用了铁器、电线等工具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电击等虐待行为。
这些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一般教养、纠正行为的范畴,对受害人造成了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南京虐童案中涉及的受害人陈某某在虐待过程中还遭到了严重的身体伤害,这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人员采取暴力、杀害手段,对他人身体实施重伤、轻伤甚至致残致死等严重损害行为。
据报道,陈某某在被钱某和龚某虐待期间不仅遭到身体上的殴打、电击,还被烫伤、割伤等,身体受到了多处明显的伤害。
根据这些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虽然南京虐童案中的行为主体是未成年人,但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在犯罪时具有限刑事责任能力,该责任年龄的规定不适用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换言之,未成年人在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中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主要考察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适用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需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的虐待行为和造成的身体伤害,以准确判定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适用范围。
还应审慎权衡被告人的年龄和社会环境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教育和改造措施,以促进其自我教养和对社会的重新融入。
对虐童案事件的探析——以南京331虐童事件为例
对虐童案事件的探析◎张璇刘迎春邹兆鑫孙金婷胡文兴经济与一、项目背景与研究意义在2015年南京发生了一起引发社会大量的舆论关注的虐童案件,并且在这南京虐童案件发生之后之后也有多起虐童案件不断被爆出,所以我们以此作为切入点,结合中国其他虐童惨案,想要仔细分析虐童案折射出的社会现实并思考酿成悲剧的原因。
本研究目的:1.引起国家与社会对虐童事件的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呼应政府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侦察机制。
3.加强国人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使“有法可依”的观念深入人心。
4.纠正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中“父母可以随便殴打子女”的行为,让广大父母亲明白应该如何更好地教育孩子。
本项目研究意义:首先,在相应的政府部门方面,研究此项目能够让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程度的重视,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成长环境,唤起国民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关注意识,尽量避免和减少虐待儿童事件的继续发生和情节的加剧,使得儿童得以健康成长。
其次,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体系方面,能够为完善我国关于虐童问题的法律法规做出贡献。
在理清家庭管理手段合法与违法界限的同时,能够让我们更深刻的意识到我们教育方式应当如何与现代文明对接,将真正把孩子当做独立人格当作现代教育的起点,这也是现代司法介入家庭教育案的所在。
最后,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之下,能够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注重儿童的安全问题,只有更多的关注,才能防患于未然。
在引起社会关注的同时,让社会公众关注到此类事件的严重性,呼吁更多的事件关注者以及相关的爱心人士更多地给予相关儿童心理研究机构以扶持和帮助,给儿童更加周全的保护,在儿童受到伤害时,更及时地为儿童的心理健康进行疏导。
二、国内外现状2010-2019年全国各地频发的虐童案件引发群众高度关注,然而上一起事件的施害者还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下一起同样性质的悲剧又在上演。
群众义愤填膺的发声并没有改善儿童的现状或者为他们争取到合法的权益,罪犯获罚轻微甚至没有受到惩罚。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南京虐童案是指2021年8月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起严重虐待儿童事件。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谴责。
虐童案的发生,不仅让人们震惊和愤怒,更让我们意识到了虐待儿童的严重性和罪恶性。
针对南京虐童案,我们需要对其犯罪构成进行认真的考察,以便更好地呼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对虐待儿童的预防和打击。
一、案件梳理南京虐童案中,被害人是一名不满3岁的女童,而凶手则是其亲生父亲和继母两人。
据案件资料显示,女童遭受了长时间的虐待,包括被打、被饿、被饿扒皮撕肉等严重虐待。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愤怒。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两名凶手也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二、犯罪构成分析1. 构成犯罪的主体在南京虐童案中,犯罪的主体是女童的亲生父亲和继母。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亲生父母,他们本应该保护和照顾女童,但却选择了虐待和伤害她,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规定。
虐待行为是指以殴打、辱骂、忽视等方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在南京虐童案中,凶手对女童进行了殴打、饿饿扒皮撕肉等严重虐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未成年人罪,依法应该受到严惩。
从南京虐童案中可以看出,凶手的行为是出于主观恶意和虐待儿童的目的进行的。
他们对女童进行的殴打和虐待,明显是对其进行报复和故意伤害的表现,这种恶劣的主观动机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司法应对南京虐童案暴露出我国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对于虐待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司法应该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对于已经发生的虐童案件,司法机关应该依法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确保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要对受害儿童进行全面的康复和心理疏导,让她们重新回归健康快乐的生活。
对于虐童案件的预防,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力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零容忍,让未成年人在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是指发生在中国南京市溧水区的一起虐待儿童事件。
根据相关报道和信息,该案涉及到多名嫌疑人对两名男童进行了长期的虐待和性侵犯。
针对这起案件,我们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其犯罪构成。
一、虐待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饲养、教育、看护或者监管的未成年人进
行虐待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南京虐童案中,嫌疑人对于两名男
童进行了长期的身体虐待和精神虐待,例如烧伤、殴打、饿饱等,符合虐待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南京虐童案中,嫌疑人对两名男童进行了性侵犯行为,属于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的强奸罪行。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主要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和非法拘
禁罪等。
这些罪行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犯罪行为极为恶劣。
对于这样
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社会各界也需加强对儿童权益的
保护和关注,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南京虐童案是指2018年11月发生在南京的一起严重的虐童事件。
该案件中,一名2岁男童遭到家中保姆的虐待致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愤慨。
在这起案件中,虐待儿童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严重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针对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进行考察,从法律角度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警惕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虐待儿童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对虐待儿童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或者虐待与监护、看护人员如实相对的成年人的,情节严重的,对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或者监护、看护人员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虐待儿童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行为,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并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时,将构成刑事犯罪。
二、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分析在南京虐童案中,一名2岁男童因受到家中保姆的虐待致死。
保姆在日常中对男童进行体罚、拳打脚踢,导致男童多处骨折、颅脑损伤等严重伤害,最终导致男童死亡。
从事实来看,保姆的行为明显符合对未成年人实施身体上的虐待,而这种虐待行为严重到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构成了明显的刑事犯罪行为。
三、虐待儿童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在南京虐童案中,保姆对男童遭受了严重的身体虐待,而这种虐待行为导致了男童的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保姆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对虐待儿童的行为,情节严重并且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将被判处刑事责任,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
四、预防虐待儿童行为的措施虐待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儿童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为了预防虐待儿童的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保障措斀,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
社会各个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虐待行为,帮助受害儿童获得必要的救助和治疗。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是指2019年12月30日,江苏南京市发生的一起涉及多名幼儿被虐待的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名幼儿被反复殴打、侮辱及虐待多个方面。
根据相关报道,犯罪嫌疑人姓陈,是南京一家幼儿园的保安,被控涉嫌虐待多名幼儿。
针对南京虐童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犯罪构成的考察。
一、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其刑期较故意伤害罪更严重。
在南京虐童案中,犯罪嫌疑人被控对多名幼儿进行殴打,这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中的虐待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一种表现。
在南京虐童案中,犯罪嫌疑人除了进行身体上的殴打,还进行了对幼儿进行侮辱的行为。
这种侮辱行为也可以构成侮辱罪。
由于该侮辱行为严重影响到幼儿的身心健康,可以构成虐待罪。
在南京虐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虐待行为属于对幼儿进行恶劣待遇、采取其他残酷方法,造成了身心伤害。
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可以构成虐待罪。
根据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结果,案件中有一名幼儿甚至因为被虐待导致死亡,这可能使该案构成虐待罪中“导致幼儿死亡或者构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从而可能被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据南京虐童案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和虐待罪的指控。
具体的构成要素和刑罚将取决于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和法庭判决的结果。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王洪成介绍南京虐童案审理
4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
照片显示,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像是被鞭子抽过,脚也高高肿起。
网友还配文字说明,男童于6岁被收养,父母为南京某区人。
虐待行为是被学校老师发现的。
南京警方随后通报证实,确实接到学校报警,并已介入调查。
在我们现在这个社会竟然还能容下此等虐待儿童的人,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王洪成律师将为您介绍一下这起虐童案的审理过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5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涉嫌暴打男童的养母李某已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5日午间,南京市公安局再次发布“警方通报”称,现已查明,3月31日17时许,男童施某因未完成其养母李某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50岁的李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
经法医初步鉴定,已构成轻伤。
根据调查取证,警方已于4月5日1时许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依法刑事拘留。
另据男童所在学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介绍,学校是在4月1日发现孩子被打的。
他们先是注意到孩子的耳朵里有血迹,之后孩子向老师请假,说脚痛不能值日。
班主任看了孩子脚并询问情况后,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报告了情况。
民警建议他们拍照取证。
在拍照过程中,当他们将孩子衣服揭开时,都吓呆了,看到满背都是鞭痕。
取证后,老师们立即将照片发给辖区民警并报警。
民警于第二天来到学校录口供。
老师原计划于第二天到孩子家中与家长沟通,但跟孩子说明后,孩子竟吓得发抖。
最终,老师只好取消家访计划。
这名老师还透露,这是第三次发现这名学生被家长痛打。
之前,他们就发现孩子被打过两次,但都是皮外伤。
他们起初以为只是家庭教育观念的不同,没有过多干涉。
他们也曾约谈家长,但家长并未来校。
这名老师还特别称赞孩子乖巧聪明。
南京警方介绍,目前,经过警方协调,男童施某已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其他相关工作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儿童的成长,学校的教育远远不如家庭教育来得有效,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才能保证小孩拥有健康的成长。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涉及到多名未成年人的死亡和伤害。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虐待和杀害多名未成年人而面临了严厉的处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南京虐童案中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具体来说,被告人李某的行为
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虐待罪:被告人李某以殴打、饿虐、拖打等方式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了虐待行为。
而虐待行为是指以非法的方式,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精神造成创伤或伤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益,构成了虐待罪。
2. 故意杀人罪:在李某的虐待行为中,多名未成年人遭到了严重的伤害,其中两人
最终死亡。
李某对这两人的死亡有着明显的过失和责任,因此应该被追究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是指任何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而李某在虐待行为中
对被害人造成的死亡显然符合这个规定。
3. 非法拘禁罪:在南京虐童案中,李某将多名未成年人困于楼内,不准其外出或谈话。
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及了非法拘禁罪,即非法限制他人的自由,加以限制和剥夺自由的
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说,南京虐童案中的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涉及到了多个方面的犯罪行为。
这些行
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基本权益,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正义和公正。
因此,有关部门必须
严厉打击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
解决虐童问题,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落实监督和救助机制,推进社会公正
和平等的发展进程。
南京市幼儿园刑事案件特点及对策研究
南京市幼儿园刑事案件特点及对策研究作者:郑怡珊张诗怡王雨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2期摘要从假奶粉到毒疫苗再到各地层出不穷的幼童人身受侵害事件,幼儿园等托儿机构也出现了针对儿童的刑事案件。
本文分析了发生在南京地区的若干案例以及国内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总结幼儿园内儿童受侵害案件发案特点,尝试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为做好防范工作提出可能方案,从而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上升趋势。
关键词南京幼儿园“虐童”事件(一)相关案件背景针对幼儿侵害事件有研究发现,“虐童”事件多发生于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发生次数总体占11%,民办幼儿园则约占89%。
在某搜索引擎上以“幼儿园虐童”为关键词搜索,得到了3,440,000个搜索结果,以“幼儿园刑事案件”为关键词搜索,得到了776,000个搜索结果。
搜索结果中充斥着“师德?不存在的,幼儿园再现虐童事件”“幼师虐童,法院判刑1年多,网友:太轻了!”等标题。
这反映出社情舆情的敏感性,诸如“携程亲子园”“红黄蓝”等涉及幼儿园儿童的案事件牵动着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一旦事发,往往会造成重的大社会影响。
(二)社会背景在立法方面,虽然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对儿童进行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但是近年来屡屡曝光的儿童虐待案件说明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尚存在空白。
《刑法修正案(九)》在“虐待罪”后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虐待罪”行为主体的限制,避免了司法适用上的滥用口袋罪。
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具有家庭关系的人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等。
在司法适用方面,适用虐待被看护、监护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极少。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检索出判决书31份,其中案件发生在托幼机构内的判决书仅有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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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发生于2021年10月17日,是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恶性伤害儿童事件。
该案的犯罪构成非常明确,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包括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拐卖人口罪和遗弃罪等。
故意伤害罪是本案中最重要的犯罪构成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一个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致使他人身体受到轻重不等的伤害,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南京虐童案中,患有严重 cerebral palsy(脑性瘫痪)的受害儿童遭受了持续而严重的虐待,包括多次用力摔打、殴打、踢踹等暴力行为,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些虐待行为明显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虐待罪也是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虐待罪是指以殴打、体罚、拘禁或其他方法,虐待他人身体或精神健康的行为。
南京虐童案中,犯罪嫌疑人持续虐待受害者,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身体和心理折磨,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这些虐待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南京虐童案还涉及到拐卖人口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实施拐卖他人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拐卖人口罪。
虽然案件中的受害儿童并未被拐卖,但犯罪嫌疑人试图将受害儿童的监护权转让给他人并获取非法利益,这符合拐卖人口罪的构成要件。
南京虐童案还涉及到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将未满3周岁的儿童遗弃在无人照料的环境中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将受害儿童遗弃在屋内多个月未给予任何照料和关怀,严重违反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
南京虐童案涉及到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拐卖人口罪和遗弃罪等多个犯罪构成。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公平公正地审判并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