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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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多规合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多规合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多规合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榆政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多规合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6〕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多规合一”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榆林市“多规合一”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提高规划工作水平,优化市域空间布局,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推进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榆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规合一”,是指构建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龙头、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建立基于市域“一张图”的“多规合一”业务平台和规划全过程管理、规划衔接协同、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配套机制,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多规合一”工作管理机制,成立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规划管理、“一张图”管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多规合一”各项工作。

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多规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多规合一”日常工作,组织运行“多规合一”业务平台,指导县区、产业园区“多规合一”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多规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工作。

第四条“多规合一”工作坚持协调统一、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多规合一”工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榆林城市规划区实施具体规划管理;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实施具体规划管理;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榆政发[2009]67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0.13【实施日期】2009.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意见(榆政发〔2009〕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统一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使用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炒买炒卖土地等突出问题,有效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严肃性,加快推进榆林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榆林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关系,建立中心城区土地统一管理新体制(一)整合土地管理体制。

整合城市规划区中40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职能,建立以市主导、县区配合、各负其责、利益共享的土地统一管理新体制,实行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地和统一管理。

(二)明确土地统一管理职能划分。

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按各自职能实施。

土地统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紧密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其中:市政府负责制定土地统征计划、筹集土地统征资金;县区根据市政府制定的计划,具体实施土地统征并将统征回的土地移交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

土地储备、开发、供地统一由市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三)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中心城区土地收益由市政府统一收取,再与县区进行合理分配。

统征储备农用地、未利用地采取资金统一筹集、成本分别承担、收益合理分配的办法。

统征土地及土地前期开发、用地报批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一筹集,并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榆政发[2011]63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18【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第四条市建规局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规划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行政许可、规划管理服务、违法行为认定等职能。

市执法局是违法建设的查处部门,依法对中心城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国土、住建、林业、工商、供电、商务等部门和县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执法局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对未取得土地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由市国土局牵头,市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处理。

第六条市执法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一是科学构建百万人口区域中心城市。

规划提出,坚持工业化带动城市化,城市化促进工业化的互动战略,形成由古城区(城市历史文化休闲区)、西沙区(城市商务金融、市级行政教育中心)、铁西区(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区域,是能源化工基地研发区、生活服务区、物流区、产业加工区)为一体的百万人口区域中心大城市,真正把榆林建设成为陕北国家能源化工基地的核心城市、陕甘宁蒙晋接壤区百万人口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大漠宜居城市。

二是以榆林为中心,神木、靖边和绥德为副中心,打造一小时经济圈,打破行政壁垒,延长主导产业链、发展相关产业,共同构建“一主三副”200万人口“大榆林”城镇群。

三是发挥榆林地处陕甘宁蒙晋五省接壤区的地理优势,围绕城市发展、产业布局、人口分布以及对外经济联系对交通运输提出的要求,按照“适度超前、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多元化投资”的原则,建设五省通衢,打造区域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形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体系。

重点打造双“人字形”城镇发展轴和“三沿三型”(沿“人”字型千里工业走廊、沿交通主干线、沿河流川道;“三型”为产业型、服务型、生态型)城镇空间发展格局,构建“13899”(1个中心城市,3个副中心城市,8座县城,99个建制镇)城镇空间体系。

规划蓝图能源经济充分发挥煤、气、油、盐等矿产资源优势,以“三个转化”为重点,全力打造煤电材料、煤制油、煤盐化工和油气化工“四大产业链”,同时考虑用市场机制启动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打造新能源产业。

当前要重点搞好能源化工基地跨越式发展的规划编制,抓好列入陕西省32个重大项目的建设工作。

城市经济建设能源化工基地服务中心,打造为能源化工产业配套的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产业、以能源化工产品物流为主的商贸业以及特色旅游、金融、信息为主的服务业,形成功能互补、协作有序、关联度较高的产业集群。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性质建筑类别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四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技设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1 R2 R3 R4 C1 C2 C3 C4C5C6 C7 M W T S U G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小型配套服务设施●●●●○●○○○○○●●●○●○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综合市场╳○○○╳●○╳╳╳╳╳○○╳╳╳医疗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科研教学╳○○○○○○○○●╳○╳╳╳○╳体育设施○○○○○○○●╳●╳○○╳○╳○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4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4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2018年5月22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2016〕32号)《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榆发〔201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条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发文明确,个别成员因工作岗位调整则由接替者担任,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办、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市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榆林供电公司、榆林供电局等部门和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空港生态区管委会、榆阳区政府、横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 2009 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好保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 2017 年12 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编制 (1)规划编制总则 (1)城市总体规划 (2)城市分区规划 (5)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6)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6)镇总体规划 (6)镇详细规划 (8)乡规划 (9)村庄规划 (11)其他类型规划 (12)第三章城市土地使用 (14)3.1 用地分类 (14)3.2 城乡用地评定 (14)3.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15)3.4 建设用地兼容性 (15)3.5 建筑容量指标 (17)第四章建筑管理 (18)4.1 建筑布局 (18)4.2 建筑间距 (19)4.3 建筑退让 (22)4.4 建筑高度控制 (27)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28)5.1 总体要求 (28)5.2 教育科研设施 (28)5.3 医疗卫生设施 (29)5.4 社会福利设施 (29)5.5 体育设施 (29)5.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30)第六章城市绿地 (31)6.1 城市绿线 (31)- 1 -6.2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31)6.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31)6.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31)6.5海绵城市绿地建设 (33)第七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33)7.1城市设计 (33)7.2景观控制 (34)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36)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37)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 (43)10.1供水工程 (43)10.2排水工程 (44)10.3供电工程 (47)10.4通信工程 (48)10.5燃气工程 (49)10.6供热工程 (50)10.7环境卫生设施 (51)10.8城市管线综合 (52)第十一章城市防灾 (53)11.1总体原则 (53)11.2城市抗震防灾 (53)11.3城市消防 (54)11.4城市防洪排涝 (54)第十二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55)12.1城市空域保护 (55)12.2地下空间利用 (55)第十三章附则 (56)- 2 -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2023年度:榆林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规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榆林市城市规划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3 本规范通过对城市规划各环节的规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营造美好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第二章规划编制2.1 城市总体规划2.1.1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性和引领性文档,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需求,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城市空间结构:包括城市中心区、新城区、城市拓展区、特色发展区等;2)城市发展战略:明确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3)城市公共设施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设施;4)城市绿化体系: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5)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包括既有用地的合理利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

2.1.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2.2 区域规划2.2.1 区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实施保障,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自然、人文、经济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区域发展定位:明确区域未来发展方向和目标;2)区域空间结构:包括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发展极、支撑点等;3)区域交通体系:包括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设施;4)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包括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5)区域耕地保护和利用:包括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2.2 编制区域规划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可行。

第三章规划审批3.1 规划前置条件3.1.1 建设规划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审批。

3.1.2 建设规划前,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区域规划要求,做到科学可行、规划一致。

2018年榆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18年榆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18年榆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1 -前言按照把榆林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城市”的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实行科学管控,加强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有效管理,总结2009年《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修订的《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该技术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好保障。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修订工作于2017年12月启动,主要依据《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周边城市和国内城市规划管理先进地区的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局意见,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技术审定,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成后,报经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研究同意。

《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分十三章,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城市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防灾、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附则。

编制单位: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林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主要编制人员:李华林刘建平申孝海刘强吉月- 2 -薛鹏飞张瑞荣姚昇乔婧雯康宝华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规划编制 (6)2.1 规划编制总则 (6)2.2 城市总体规划 (7)2.3 城市分区规划 (10)2.4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0) 2.5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11) 2.6 镇总体规划 (11)2.7 镇详细规划 (13)2.8 乡规划 (14)2.9 村庄规划 (16)2.10 其他类型规划 (17)第三章城市土地使用 (19) 3.1 用地分类 (19)3.2 城乡用地评定 (19)3.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0) 3.4 建设用地兼容性 (20) 3.5 建筑容量指标 (22)第四章建筑管理 (23)4.1 建筑布局 (23)4.2 建筑间距 (24)4.3 建筑退让 (27)4.4 建筑高度控制 (32)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33) 5.1 总体要求 (33)5.2 教育科研设施 (33)5.3 医疗卫生设施 (34)5.4 社会福利设施 (34)5.5 体育设施 (34)5.6 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35) 第六章城市绿地 (36)- 3 -6.1 城市绿线 (36)6.2 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36)6.3 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36)6.4 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36)6.5 海绵城市绿地建设 (38)第七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38)7.1 城市设计 (38)7.2 景观控制 (39)第八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41) 第九章道路交通规划 (42)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 (48)10.1 供水工程 (48)10.2 排水工程 (49)10.3 供电工程 (52)10.4 通信工程 (53)10.5 燃气工程 (54)10.6 供热工程 (55)10.7 环境卫生设施 (56)10.8 城市管线综合 (57)第十一章城市防灾 (58)11.1 总体原则 (58)11.2 城市抗震防灾 (58)11.3 城市消防 (59)11.4 城市防洪排涝 (59)第十二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0) 12.1 城市空域保护 (60)12.2 地下空间利用 (60)第十三章附则 (61)- 4 -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榆政发[2009]30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09〕3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榆林城区主要街道经营秩序,加快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达标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榆林城区12条主要街道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各类市场(门店)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榆林城区解放路、新建路(包括肤施路)、长城路、兴榆路(210国道城区过境段)、
文化路、常乐路(包括航宇路)、上郡路、驼峰路、迎宾路(包括红山路)、人民路、榆阳路、富康路等12条主要街道全段。

二、整治工作重点。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1•【字号】榆政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榆政发〔201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3年2月2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1日榆林市城市道路市容环境分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现城市道路市容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对榆林中心城区道路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市民”的执法理念和“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执法原则,按照“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管严、主次干道管好、支路巷道管活”的总体目标,设定城区道路管理级别和重点场所,明确日常执法管理要求。

第四条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和道路功能规划、基础设施、居住人口等划分道路等级。

一级道路为严禁街,严禁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一切影响城市景观容貌的违法行为。

二级道路为严控街,保证市容整洁和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良好的前提下,合理规划便民服务摊点,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民服务。

三级道路为规范街,保证市容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规划设置经营摊点,进行规范管理。

重点部位是指重要机关、单位周边及其出入通道,广场、公园周边,城市出入口,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旅游胜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以及重要城市形象和景观区域和地段。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〇⼀四年⼗⼀⽉⽬录⼀、总则 (1)(⼀)评估背景 (1)(⼆)总规回顾 (1)(三)评估意义 (3)(四)评估依据 (4)(五)评估内容 (5)⼆、《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7)(⼀)规划年限 (7)(⼆)城市规划区范围 (7)(三)城市性质与规模 (8)(四)市域城镇空间结构 (8)(五)城市发展⽅向 (10)(六)中⼼城区城市绿地系统 (10)(七)中⼼城区布局结构 (11)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13)(⼀)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13)(⼆)市域规划实施情况 (14)(三)中⼼城区规划实施情况 (20)(四)规划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与运⾏情况 (33)(五)下位规划的编制情况 (35)四、《总体规划》实施⾯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37)(⼀)国家发展战略对榆林提出新要求 (39)(⼆)区域发展战略对榆林提出新要求 (43)(三)榆林城市⾃⾝发展⾯临新形势 (45)五、《总体规划》⾯临的新问题 (48)(⼀)实现战略⽬标与规划适应性不⾜ (48)(⼆)实现区域中⼼城市发展⽬标对空间结构的挑战 (49)(三)新区快速发展对城市总体协整合协调的挑战 (52)(四)城市发展与道路交通功能之间不协调 (53)(五)⽣态环境保护与构建绿⾊低碳城市有差距 (55)(六)历史⽂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新⽭盾 (57)六、评估结论与修改建议 (59)(⼀)评估结论 (59)(⼆)修改建议 (59)⼀、总则(⼀)评估背景《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06年承担编制。

现⾏总规实施⾄今,对榆林市的城市⽤地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都发挥了积极的控制与指导作⽤,城乡风貌发⽣了较⼤变化,城市功能不断提升,总体框架进⼀步拉开,⼈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精选文档)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精选文档)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注:①“●”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②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榆林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榆林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榆林城市管理实施方案榆林市作为陕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城市管理一直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生活环境,特制定了榆林城市管理实施方案,以期为城市管理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一、加强市容市貌管理。

市容市貌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们将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提升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整体美观度。

同时,加强对乱搭乱建、违规张贴广告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

二、优化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将加强对交通拥堵、乱停乱放等现象的治理,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提升交通运行效率。

同时,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城市交通秩序井然。

三、加强社区管理。

社区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社区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市民的生活质量。

我们将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同时,加强社区治安巡逻力度,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四、推进信息化城市管理。

信息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能够提升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我们将加大对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向智慧化方向发展。

通过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五、加强城市管理队伍建设。

城市管理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我们将加强对城市管理队伍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城市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加强对城市管理队伍的激励和保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城市管理宣传。

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宣传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将加强对城市管理政策的宣传,提升市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开展城市管理知识宣传活动,提升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七、强化城市管理监督。

城市管理工作需要有力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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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榆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由榆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境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榆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划定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桥涵、绿化、户外广告、户外装饰装潢、城市雕塑、灯箱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

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应用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榆阳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除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榆林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开发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批制度。

榆林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镇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评审。

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榆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除另有规定外,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要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和风景名胜,并划定保护范围,严禁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应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建设的地段。

城市新区开发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历史文化名城旧区改建,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城市格局和地方特色。

第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严格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改善居住环境。

居住区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和安宁。

(二)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高压供电走廊、收发汛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

(三)工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专业化和协作要求,统筹安排,防止污染。

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区建设;市区内已有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应逐步迁出。

(四)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单位院内部不得建设住宅楼。

改建、扩建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水路和消防安全。

(五)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的低层建筑物,只准翻修,不得零星扩建、改建。

红线范围内房屋翻修一次退出红线。

(六)城市规划区的建筑间距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征地或拆迁改建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七)榆林老城区内建设,应仿明清建筑风格,保持青灰色基调。

新城区不得建设单门独院低层建筑。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予公布。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广大市民提高城市规划意识。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两证”制度。

市级以上计划部门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各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核发“一书两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50米—100米范围内1:500—1:1000新测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对报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初步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及有关消防、环保、文物等部门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核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规划总平面图:(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方案设计要求;(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方案审查,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城市道路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等地段的建筑须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和单体设计效果图或模型。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证件及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立面、造型、标高等要求;(三)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主干道临街重要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复线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计划、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有关批件进行审核后,按规划放线;(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地基开挖完毕进行验线,修建至+-0.00时进行复线。

工程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的办理程序:(一)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翻修房屋,应持居委会、办事处意见,必要的四邻意见及房产证、土地证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三)审核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暂不审批:(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二)在无详细规划或不具备建设条件地段的;(三)建设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处理的;(四)建设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处理而又申请建设的;(五)其他不宜审批的情形。

第三十条严禁擅自变更、买卖和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

确需变更的,须经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半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已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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